“广州十三行黄伟鹏命案”春节后进展情况(之三): 广东省公安厅元宵节首次公开回应黄伟鹏命案相关事宜!

广东省公安厅元宵节首次公开回应“广州十三行黄伟鹏命案”相关事宜!

广州十三行黄伟鹏命案”春节后进展情况(之三):

广东省公安厅元宵节首次公开回应“广州十三行黄伟鹏命案”相关事宜!

一、今天是元宵节,首先,值此元宵佳节之际,祝福所有关注《广州十三行许静刘某荣恶势力打手害死潮汕小伙黄伟鹏》事件的网友元宵节快乐!

二、值此元宵佳节之际,

向所有关注《广州十三行许静刘某荣恶势力打手害死潮汕小伙黄伟鹏》案件的网友,

通报一个好消息:

广东省公安厅今天(2019年2月19日,元宵节)就举国上下关注的《广州十三行许静刘某荣恶势力打手害死潮汕小伙黄伟鹏》案件相关事宜,

作出了《第一份盖有广东省公安厅公章的公开回复》!

三、2019年2月19日(元宵节) 上午09:30,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劲松律师查收到了,

“广东省公安厅就举国关注的《广州十三行许静刘某荣恶势力打手害死潮汕小伙黄伟鹏》案件相关100多个问题所作出的第一份盖有广东省公安厅公章的公开说明”!

四、广东省公安厅于2019年2月19日(元宵节) 上午09:30,

给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劲松律师电邮发送了:

广东省公安厅(粤公政务公开〔2019〕41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广东省公安厅(粤公政务公开〔2019〕41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全文内容如下:

广东省公安厅(粤公政务公开〔2019〕41号)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李劲松:

本机关于2019年1月25日收到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自编流水号:20190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本机关应当在2019年2月20日前作出答复,

现因故无法按期答复,

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

将延期至2019年3月13日前作出答复。

特此告知。

广东省公安厅

2019年2月19日

五、2019年1月25日,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劲松律师已经明确向广东省公安厅指出了:

广州警方通报确认宣告的

“17时14分35秒至17时17分06秒期间,死者绝对是具有自行攀爬阳台护栏的力量”

死者同事这方所说的

“死者死亡的前几分钟我还看到他,他那时候已经被打到人完全没有知觉,只有两只眼睛还看着我,话都说不出,已经是不成人样了。他连站起来的力量都没有,已经全身是软绵绵的,脸色全部是白色的”,

总有一个是不真实的

必定是,

若一方所说的真是客观事实真相,

则另一方所称的就绝对不是客观事实真相!

六、2019年1月25日,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劲松律师已经明确向广东省公安厅指出了,极其可怕又极有可能是

1、广州市公安局的相关责任人;

在2018年12月17日下午至2018年12月21日下午这短短4天里;

在其负责办理“1216广州十三行的打工潮汕小伙黄伟鹏被其女老板许静非法拘禁期间从9楼阳台摔落地面高坠死亡命案”的刑事侦查工作过程中;

涉嫌 草菅人命【玩忽职守工作极不认真工作极不尽责】!!!

广州市公安局的相关责任人

涉嫌:

在2018年12月17日下午至2018年12月21日下午这4天里,

欺下瞒上;

在其负责办理“广州十三行的打工潮汕小伙黄伟鹏被其女老板许静非法拘禁期间从9楼阳台摔落地面高坠死亡命案”的刑事侦查工作时严重不负责任,

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打发关注‘十三行潮汕打工小伙黄伟鹏被女老板许静及其五打手非法拘禁在9楼阳台殴打后又被摔落一楼地面死亡命案’客观事实真相的社会公众;

极不负责任地轻率随意出具“明显不合逻辑、有违常理、有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草菅人命、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严重败坏国家司法公信力的”的命案结论公告;

客观上“放纵了沐沐服装店老板许静的靠山社会恶势力老板刘某荣及其招之即来的社会恶势力打手张某矜社会恶势力打手吴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罪大恶极草菅人命恶行”,

客观上“帮助社会恶势力老板刘某荣及其招之即来的社会恶势力打手张某矜社会恶势力打手吴某逃避掉了【故意杀人罪行】应受的刑事处罚”;

严重损害了国家公安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

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

2、沐沐服装店女老板亚州小姐许静的靠山“社会恶势力老板刘某荣(男,41岁,家住广州市海珠区某小区,广州十三行“沐沐服装店”32岁女老板许静的所谓情侣男友,天河区某餐厅法人代表,2018年12月17日已因涉嫌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被广州公安刑拘)

及其招之即来的

社会恶势力打手张某矜(男,29岁,家住广州市越秀区某小区,代驾司机,2018年12月17日已因涉嫌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被广州公安刑拘)

社会恶势力打手吴某(男,29岁,暂住广州市白云区某出租屋,某物业公司保安,2018年8月以来失业,2018年12月17日已因涉嫌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被广州公安刑拘)

涉嫌“‘直接动手将黄伟鹏从9楼往下高坠摔死即直接故意杀死黄伟鹏’或‘逼迫黄伟鹏置于极其危险的9楼阳台外面长达至少70秒导致黄伟鹏无力再支撑被活活摔死即间接故意逼死黄伟鹏’”!!!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全文内容是: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广东省公安厅(粤公政务公开〔2019〕41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充分说明了:

1、广东省公安厅负责人,

已经收看到关注到正视到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劲松律师揭示出的

广州十三行许静刘某荣恶势力打手涉嫌

故意害死

已被刘某荣重伤腹部器官

处于

‘已经被打到人完全没有知觉,话都说不出,已经是不成人样了,连站起来的力量都没有,已经全身是软绵绵的,脸色全部是白色的’

潮汕籍小伙黄伟鹏”

这一人命关天案件中的

相关100多个问题

2、“一纸通稿打天下”的年代过去了!

3、正义会迟到,但正义绝不会永远缺席!

4、草菅人命者的草菅人命罪行,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

 八、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劲松律师认为:

1、与其坐而论法,不如起而奋行。

法律只救自救者,上帝也救不了不自救的人。

2、绿州是由每一株绿草的组合形成的,沙漠是由每一粒散沙的组合形成的,

社会是由每一个人的组合形成的。

每个人的力量,每个人的所作所为,其实都会有相应的社会价值,每个人毫不起眼的一言一行,客观上都是在维护或者说破坏着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之路上的环境卫生。

3、走在大街上,大家都不喜欢别人随地吐痰,但不是说,只有等到别人都不随地吐痰了时,我才有必要不随地吐痰。

凡事都不可能是社会上所有人都同时做到,总得有具体的个人要先行,只要有一个人先行一步做到了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那么地上所有见者都感觉恶心的痰迹和垃圾,就肯定开始减少了一点。

路,是一个一个具体的人一步一步脚踏实地的脚印走出来的,这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才成路。

4、中国社会的法治高楼不是海市蜃楼必需也只能由一滴一滴的水泥、一根一根的钢筋、一块一块的砖头、一个一个法治建筑工人辛辛苦苦毫不起眼但扎扎实实的一举一动垫砌起来。

5、13亿中国公民各自顺手及时尽13亿分之一的微力微责,

我们这个国家的法治进程和我们这个民族的法治精神,

就能被切实推进13亿分之一微米。

6、祸国殃民害党地方部门贪官污吏的小集团利益、贪官污吏的个人既得非法利益,与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完全不能等同。

祸国殃民害党的地方部门腐败贪官和污吏们的心里,

会有部门利益、地方小集团利益、现有官位的个人既得非法利益

但祸国殃民害党的地方或部门腐败贪官和污吏们的心里,

绝对不会真有“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国家的兴亡荣辱、民族的未来前程”。

祸国殃民害党的腐败贪官和污吏们,

是根本不会在意,

自已滥用职权违法乱纪伤天害理坑害百姓的祸国殃民损人利已行径,

会使国家形象受到多大损害、

使政府形象受到多大损害、

使执政党的形象受到多大损害、

使执政党和政府最高领导人的形象受到多大损害、

使国家的民主法治进程受到多大损害、

使社会的公平正义受到多大损害。

7、祸国殃民害党的周永康王立军吴沙何靖类腐败贪官和污吏们在尚未东窗事发落马前形式上高举着“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政法机关形象、维护国家政府尊严、维护政法机关权威”的旗帜打击压制批评者时,

实质上

他们恰恰恰很可能是正在企图

借此

“维护部门利益、

维护地方小集团利益、

维护自已现有官位和个人既得非法利益、

掩盖自已滥用职权违法乱纪伤天害理坑害百姓的祸国殃民损人利已渎职犯罪行径”!

8、中国是所有中国人共同的家,中国更是所有中国人的后代共同的家园。

中国的稳定进步与文明发展,

其实是

与每个普通中国人与每个中国人的后代的生活和命运都休戚相关的。

每个人其实都

有理由也有责任

顺手助一臂实力维护中国的稳定进步与文明发展推进中国的稳定进步与文明发展!

9、批评并向世人揭示执法机关贪官污吏的具体祸国殃民违法乱纪行为,

并不就是质疑攻击执法机关,

不就是质疑攻击国家法

及时发现并坚定清除执法机关国家权力机关里面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

恰恰才是真正的护卫执法机关护卫国家法

只要及时尽职保护好了“权利被贪官污吏侵害的弱势民众”;

只要及时惩前毖后处罚了“违法乱纪的不法侵权贪官污吏”;

我们的党和政府就肯定能得到人民的认可和支持长久立于不败之地!

10、社会公众和民间益国益民益党的理性法律人

在知悉有关违法事件发生后有序建设性地介入,

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有利于国家法律的切实有效执行,

有利于“惩前毖后”促使各地行政和司法工作人员真正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切实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

11、必须上下齐心协力阻击这样一种祸国殃民害党的社会恶象:

有权的贪官污吏为了一已私利,

滥用职权恣意轻视法律精神践踏民意,

任由民心一点一点地不断流失,

任由国家和民众的法治精神一点一点地不断流失!

12一定要理性做到将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执政宗旨的中央人民政府同那些混入各级人民政府中的贪官污吏区分开来

13一定要理性做到将庙里的部分歪嘴坏和尚同其他并没做祸国殃民坏事的好和尚区分开来

14、绝能非理性地“因为受到庙里个别歪嘴坏和尚的伤害欺蒙便过激地将这个庙里的好和尚都视为坏人

15、《广州十三行许静刘某荣恶势力打手害死潮汕小伙黄伟鹏》这一公共事件,万众聚焦,容不得烂尾。

不回避、不遮掩、不姑息,不放过疑点,无论涉及谁都查到底,给社会负责任的交代,就是呵护正义。

人民群众对执法不作为以及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这要成为我们厉行法治的聚焦点和发力点。

最近发生的长春长生疫苗造假案,背后的原因也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把法律法规当儿戏。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执法,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16、任何事,都得讲天理。

任何时候,都得有天理。

任何朝代、任何国家的法律尊严和社会民意,都不可能会长期容让祸国殃民的贪官污吏随意践踏凌辱。

17、祸国殃民害党的地方贪官污吏的伤天害理祸国殃民行径

对国家和政府法治形象的不利影响和伤害有多深多广多严重,

这,并不可怕。

可怕的,

是讳疾忌医,姑息养奸,纵虎为患。

18、兄弟同心其利断金。

上下同欲者胜!

只要人民群众和党中央上下同欲齐心协力及时揭出并查纠地方贪官污吏的祸国殃民害党不法行径,

国家政府司法行政官员及国民对国家法律的信仰就一定能因此而获得升华!

附一

“一纸通稿打天下”的年代过去了——广州“十三行坠楼”事件舆论阻击战的舆情启示

http://www.dzwww.com/yuqing/yqjd/201901/t20190121_18315750.htm

附二

“广州十三行黄伟鹏命案”春节后相关进展情况之二)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已收看到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劲松律师揭示出的“广州十三行许静刘某荣恶势力打手害死潮汕小伙黄伟鹏”这一人命关天案件中的相关100多个问题

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340221507451718#_0

附三

“广州十三行黄伟鹏命案”新年最新进展

北京忆通李劲松律师揭出广州警方通报里的重大致命问题 

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326210732742785#_0

广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何靖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写下悔过书

十八大后公安系统23名官员落马 广东占一半(图)

扫描到手机 2014-11-26 07:45:45    新京报参与评论()人

十八大后公安系统23名官员落马 广东占一半(图)


李东生和武长顺

    原标题:十八大后公安系统23名官员落马

    十八大以来,反腐风暴“刮”向各个领域。据不完全统计,十八大以来,我国公安系统共有23名官员落马,包括上至省部级高官,下至县处级的公安局长。落马的原因主要包括受贿、徇私枉法、包养情人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其中,落马官员中,县处级公安局长及副职占比最大,达10人。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表示,公安部门是各政府部门中重要的实权部门,容易出现腐败问题,应加大社会对公安系统工作的监督,同时应加强检察院对公安局的法律监督,以达到惩治腐败的目的。

    落马官员级别

    落马官员中有两名省部级

    2012年11月27日,广东英德市公安局原局长郑北泉涉嫌徇私枉法和严重经济问题,被纪委立案,成为十八大后第一位落马的公安系统官员。此后调查中,办案人员发现郑北泉涉嫌收受巨额贿赂、违规经商等多个问题,最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据新京报记者不完全统计,十八大以来的两年内,我国公安系统共有23名官员落马。

    从级别上看,23名官员分布非常广泛,涉及公安部、各省市公安局、各地级市公安局长以及各省市公安单警种内的官员。

    其中,级别最高的是公安部原副部长李东生。李东生落马前为第十八届中央委员、公安部副部长、党委副书记(正部级)。

    2013年12月,李东生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随后,其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主任、公安部副部长、党委副书记职务被免。今年6月30日,李东生被开除党籍,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经查,李东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额贿赂。7月14日,最高检依法对李东生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大以来公安系统落马的两位省部级高官中,另一位是武长顺。今年7月20日,中纪委宣布:天津市政协副主席、市公安局局长武长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7月24日,据中组部有关负责人证实,武长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正在按程序办理。

    根据武长顺的履历,他从1970年开始从警,到落马时从警44年,担任天津市公安局局长也有10多年时间。

    落马官员构成

    落马官员中县处级近一半

    地方公安局长或副职5人

    记者注意到,在公安系统落马的官员中,地方公安局长及副职占比较大。23名落马官员中,有5个是地方公安局局长或副职。

    2012年12月,山西省委和太原市委决定免去李亚力太原市公安局党委书记职务,停止其担任的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兼太原市公安局局长职务,并对其调查。随后,山西省纪委决定给予李亚力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建议按有关程序撤销其职务。

    据媒体报道,李亚力的落马与其子密切相关。当时,网上传出李亚力之子李正源涉嫌醉驾殴打执法交警的消息,引发社会关注。

    广州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何靖受贿案已宣判。何靖因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单警种落马官员有6人

    在各省市公安单警种官员落马方面,据不完全统计,十八大以来共有6人落马,分别是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原局长宋建国,深圳市公安局政治部原副主任、警校校长崔占君,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原政委马伟灵,广东省公安厅治安局原政委邹文强,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原副总队长李荣飚,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原局长凌子群。

    其中,今年5月27日,北京市纪委通报称,宋建国收受巨额贿赂,经市纪委研究并报市委批准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县处级局长及副职10人

    县处级公安局长及副职,在十八大后公安系统落马官员中占比最大,在23名公安系统落马官员中,有10个县处级公安局长及副职。

    官员地域分布

    23人落马广东占一半

    新京报记者梳理发现,在23名公安系统落马官员中,在地域分布方面,广东占了一半,公安系统共有11个官员落马;江苏3人;湖北2人;北京、天津、四川、山西、陕西、新疆各1人。

    广东落马的官员较多,与广东查处的广东东莞南城公安分局腐败窝案、广东英德市公安局腐败窝案有关。在东莞南城公安分局腐败窝案中,东莞南城公安分局原局长魏向民和原副局长孔逸鸿双双落马。而在英德市公安局腐败窝案,该局原局长、原政委和一名原副局长3人集体落马。

    落马原因盘点

    近半落马官员涉嫌受贿

    从已经公开的落马原因看,公安系统23名落马官员,主要涉嫌受贿、徇私枉法、包养情人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其中,受贿最为常见。

    根据已经公开的报道,公安系统23名落马官员中,李东生、宋建国、马伟灵、王昌平、李荣飚、朱应忠、何靖、郑北泉均涉嫌受贿,占落马官员近一半。其中,李东生、宋建国、朱应忠、郑北泉均被指收受巨额贿赂。

    同时,渎职也是较为常见的违纪行为。马伟灵、王昌平、郑北泉涉嫌徇私枉法,李亚力涉嫌滥用职权。

    作风出问题是当今官员腐败的最常见的问题之一,公安系统也不例外。在纪检部门的通报中,广东英德市公安局原政委朱应忠违反社会主义道德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构成通奸;新疆乌苏市公安局原局长齐放涉嫌包养一对姐妹并安排二人进公安局工作;郑北泉涉嫌违规经商;胡文雄涉嫌借女儿婚宴敛财。

    此外,个别公安系统官员知法犯法。凌子群就是因参与网络赌博,被当地纪委处理。

    专家观点

    应加大对公安系统工作监督

    对于公安系统的官员腐败,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认为,这与十八大以来我国强力反腐的大背景有关。

    公安系统作为国家维护社会秩序的执法机关,是各政府部门中重要的实权部门,容易出现腐败问题。如果监督机制执行不到位,公安系统的腐败会对我国政法机关的形象带来严重影响。

    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认为,从落马官员特点看,基层的公安局长落马较多,这个问题要引起重视。因为基层公安直接接触的是公众,如果基层公安系统的作风出问题,对整个公安系统的公信力会有很大的损伤。

    李成言表示,防止公安系统的腐败,首先要加强监督,加强现有监督体系更有实效的执行,通过加大惩戒措施来达到防腐效果。

    另外,要充分发动公众和媒体对公安系统的工作进行监督,同时加强检察院对公安局的法律监督,以达到惩治腐败的目的。

https://news.china.com/domestic/945/20141126/19008570_all.html

广州落马高官情妇系下属献礼

201601/2816:13廉政瞭望 分享评论3410

导语:广州原公安局长吴沙落马一年前,深圳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蒋尊玉被查。两个副省级城市的政法委掌舵人先后被查,广东本地官员难免会私下比较一番。蒋尊玉不仅巨额受贿,还多次参与嫖娼、赌博等,被称为“五毒干部”。与蒋尊玉相比,吴沙“毒虽不满五,但毒性更深”,广州市委组织部一名干部如此评价。

吴沙

吴沙

2015年10月26日上午,广州市委政法委召开全体干部大会。会上,广州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李瑾宣布市委副书记陈如桂兼任市委政法委书记,原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吴沙卸任。陈如桂在讲话中称赞了吴沙工作卓有成效。但10天之后,陈如桂之言“尚温”,吴沙却黯然落马。

设便衣支队“攒政绩”

一名与吴沙相熟的人士认为吴沙能干、老道、口风严、人脉足。在广州一些老百姓看来,身为市公安局长的吴沙很会“急百姓之所急”。坊间津津乐道的一件旧事颇能反映吴沙的“官品”。

在一次接访群众时,有小区业主反映,在处理业主与开发商的纠纷时,民警不作为,导致业主被打伤,钱包也被抢走。对此,吴沙当场表示,“作为市公安局局长,我绝不允许手下不作为让广大市民受到不法侵害。”

为了改善治安环境,吴沙表面上下了不少功夫,做了许多事,其中,由他主导成立的便衣支队表现尤为抢眼。

广州火车站等人口密集地的犯罪率高发,广州市几任公安局长都想方设法整治,但效果差强人意。吴沙升任局长后,提出成立一支专门整治该问题的特殊警队,即便衣支队。2006年3月,这支数千人的便衣警察支队成立。

“建制上,支队直属于广州市局。但其一切都牢牢控制在吴沙手里,支队的事情都是吴沙说了算。”一名知情人士透露,吴沙之前长期担任番禹区公安分局局长,为了掌控便衣支队,新成立的便衣支队由原番禺分局扩充人员组成,曾是吴沙下属的朱旭青成为便衣支队支队长。

便衣支队组建后,为了尽快获得“领导肯定”,吴沙命令便衣支队在广州市各主要流动人口聚集区开展大规模的抓捕行动。支队工作初见成效,火车站等地的治安有所好转,刚升任广州市长的万庆良还对便衣支队的工作给予好评。吴沙也想借机将便衣支队打造成广州的一张名片。

2012年4月,由广州市公安局、广东电视台合作拍摄的电视剧《便衣支队》播出。“但支队的实际情况绝非像电视剧那样无私和光鲜,”一名便衣支队民警家属告诉记者,“吴沙和朱旭青在支队培养嫡系,队员们凡事都得言听计从。”

这名家属表示,因“工作上与上司关系紧张”而被调离便衣支队、被迫退伍的人很多,甚至还有自杀的。南方都市报曾报道,2013年7月1日,便衣支队一大队刘某因在工作中备受领导打压,长期不被安排实质性工作,最终不堪重压从12楼坠亡。然而“迫于吴沙和朱旭青的权势,大家只能三缄其口。”

随着吴沙的落马,朱旭青也被带走协助调查。据悉,与朱旭青一起被带走的,还有吴沙的情妇。那名情妇是朱旭青“孝敬老上司”的厚礼之一。

直系下属“纷纷落”

吴沙落马一年前,深圳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蒋尊玉被查。两个副省级城市的政法委掌舵人先后被查,广东本地官员难免会私下比较一番。蒋尊玉不仅巨额受贿,还多次参与嫖娼、赌博等,被称为“五毒干部”。与蒋尊玉相比,吴沙“毒虽不满五,但毒性更深”,广州市委组织部一名干部如此评价。

吴沙浸淫公安系统30余年,担任广州市公安系统主要领导长达10年。“从某种层面而言,吴沙作为老公安,在治安上是一把好手,很有魄力,能干也敢干。但有时会‘用力过猛’,导致‘乱作为、胡作为’的现象频出,反而对治安产生负面影响。”上述干部说。

杨箕村城中村改造和广州市全面禁摩是吴沙“用力过猛”的典型案例。广州市不少干部认为“城中村改造和禁摩原本是好事,但吴沙在参与或主导过程中表现得太急功近利。”

吴沙担任广州市公安局局长后,要求从2007年元旦开始,在广州市彻底禁摩。“禁摩后,‘摩的飞贼’等现象大为减少,但失业摩的司机成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广州一名市民说。

一名知情人告诉记者,如果说吴沙禁摩是出于公心,那么他在杨箕村城中村改造中前后态度的转变则是出于私心。

杨箕村位于广州市内环路外侧,改造过程中,有几户村民因不满拆迁赔偿成了“钉子户”。为了保证工程进度,拆迁办启动强拆程序。

吴沙起初并不赞同强拆,要求现场的公安干警必须“克制”。但之后,吴沙的态度发生转变,还亲赴现场商讨强拆事宜。知情人透露,这是因为“开发商答应给吴沙好处。”城中村拆除后,原来租住在其中的外来务工人员只能另谋住处,生活成本增加,不满情绪蔓延开来。

2012年初,吴沙卸任广州市公安局长。同年夏天,他原来的直系下属,被称为“房叔”的原广州市番禺公安分局副局长蔡彬、原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何靖先后被查。

广州市公安局一名警官告诉记者,“那段时间,没有了‘吴局’坐镇的市局领导层人心惶惶。”就在原副局长何靖被调查期间,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祁晓林自缢身亡。

在祁晓林自缢身亡情况调查通报会上,吴沙做了具有定性性质的“作证式”讲话:“经现场勘查和法医检验,祁晓林符合自缢死亡。另经向有关部门了解,没有发现祁晓林有违法违纪问题。”

对于“房叔”蔡彬的违法问题,吴沙曾私下向心腹讨论道:“小蔡要那么多房子有啥用?!简直是玷污这身警服!”他何曾想到,自己只关心“钱袋子”,早已玷污了“那身警服”。

其实自2012年以来,当地司法界就有对吴沙的质疑和举报。2012年,广州律师崔立忠曾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申请,请求公开吴沙和其配偶及子女的房地产信息,但此申请被一再搁置。2014年下半年,崔立忠还向广东省纪委实名举报吴沙大肆干预司法。然而直到2015年下半年,在广东省巡视组发现其违纪线索前,吴沙仕途都未受影响。

“后会有期”

面对下属或被查、或自杀的境况,吴沙一直战战兢兢。但直到宣告退休,吴沙依然“安然无恙”。

早在2015年9月,彼时年满60岁的吴沙已经开始筹划退休后的生活。与吴沙走动较为频繁的老下属早已从他波澜不惊的面容下看出了各种焦虑。

退休前几个月,吴沙一改往常在下属面前不苟言笑的模样,私下多次讲起,“找个机会,把跟了自己几十年的‘老人儿’们叫到一起聚聚。”吴沙所说的“老人儿”是广州市公安局的原下属。

广州市委政法委某工作人员透露,“虽然吴沙担任广州市委政法委书记近9年,但他从来都是认为公安局的‘兄弟’才可靠。”

据知情人介绍,10月23日,吴沙把跟随他多年的十来个老下属叫到了广州市委政法委附近的酒店。酒过三巡,当吴沙和老下属们回忆起十几年“生死与共”的公安生涯时,唏嘘不已。吴沙意味深长地说:“咱们这些人没倒在‘前线’,不知会倒在哪里?”

老下属们发现那晚的吴沙似乎有些“亲和”,大家也就放开讲话了。宴会上有人提起“再过几个小时,就是蒋尊玉落马一周年了。”此言一出,热络的宴会登时死寂一片。大家不约而同地看向吴沙,发现他低着头沉默不语。

事后,一名赴宴者向该知情人提起,平时对烟酒极为克制的吴沙,当晚“吞云吐雾”、觥筹交错。最令赴宴者们感到不寻常的是,吴沙一改晚上11点准时回家的习惯,当晚迟迟没有起身回家的意思。

凌晨钟声响起,吴沙突然端起酒杯站在窗边,朝向东山湖公园的方向久久凝视。将近一分钟后,吴沙高举杯中酒在空中比划了一圈,继而洒在地板上。临走时,他对身后的老下属说出4个字,“后会有期”。

据那名知情人分析,吴沙可能早已预感到未来“不妙”,才有宴会上的奇怪举动,因为东山湖北滨恰恰是广东省纪委的办公所在地。

https://new.qq.com/cmsn/20160128/2016012805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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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安局副局长何靖可能涉嫌买官卖官被查

2012年08月27日16:14羊城晚报我要评论(0) 字号:T|T

广州公安局副局长何靖被查或因涉嫌买官卖官

资料图:何靖

羊城晚报讯 记者郑旭森、通讯员穗纪宣报道: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证实,广州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何靖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调查。羊城晚报记者调查发现,何靖从一名普通的法医逐步走上领导岗位,曾经是一名业务好手。据知情人士透露,何靖被调查一事,可能与买官卖官有关。这名前不久才表态要深挖欺行霸市“保护伞”的公安局副局长,大概没有料到自己会成为“被挖伞”的对象。

法医出身

何靖,出生于1957年,广东德庆人,研究生学历,二级警监警衔。

在广州警界,何靖的晋升过程显得比较特别。据透露,市公安系统的领导大多是搞刑侦出身,而何靖却是从一名普通的法医一步步走上来。

1984年,何靖从广州医学院毕业,在(原)花县公安局担任法医。此后16年,一直在花都任职。1993年至1999年期间,何靖任职花都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花都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2000年至2002年期间,何靖任职增城市市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2003年至2005年11月14日,何靖任职白云区区委常委、区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其间,白云区开展“严打”整治行动取得较好效果,刑事案件有所回落。2003年,白云分局还被评为全国严打整治优秀单位。

2005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任命何靖为市公安局副局长。随后几年,何靖被任命为广州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同时兼任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

关于何靖,坊间还流传着一个未经证实的“段子”。据说何靖当法医时,有一次协助抓捕案犯,未料到一下车手枪就走火,将案犯打死了,直接立了功,从此事业平步青云。

率性火爆

“何老大是一个干事的人。”8月26日,一位与何靖相熟的民警向记者如此描述。“这个人工作不分时间,经常晚上审稿批复材料,没日没夜。”一位了解何靖的资深媒体人如是说。

相关资料显示,何靖在业务上曾是一把好手。1997年5月,花都暴发暴雨洪灾,时任局长的何靖带领100多名公安干警深入重灾区30多个小时,一直在现场指挥干警并亲自动手刨挖被埋群众。在担任的多个领导岗位期间,所在单位也屡获殊荣。

何靖也是一个个性十足的人。在担任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期间,曾因其公众言论被推上风口浪尖。2008年4月6日,一名半裸女子吊挂在东风东路一栋住宅楼11楼至12楼之间的横梁上,后被证实已身亡。事后,死者被证实为香港亚洲电视艺员谭静。当时有媒体报道称: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何靖表示,经过初步调查,死者身份怀疑是性工作者,从现场的证据看,她有可能是自杀身亡。由于当时网络上关于谭静的演员、模特身份已经明确,广州警方还在发出“死者是性工作者”的信息,这篇报道给广州市公安局和何靖本人带来了很大压力。

据曾在白云分局与何靖共事的民警介绍,何靖在业务上是好手,但在性格方面却脾气很大,喜欢拍桌子发火。知情人称,其后期坐上领导岗位后,主管办公室和宣传工作,由于他曾在刑侦部门工作,因此对刑侦案件报道把控非常严,对此不少媒体人也颇有微词。

“挖伞人”被“挖”

实际上,作为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的何靖,至少已经有2个多月没有出现于公众视野。

今年6月初,何靖还出现在广州市“三打”专题访谈节目中接受媒体采访。细心人发现,这是他最后一次在媒体露面。对于广州将如何进一步推进打击欺行霸市工作,何靖当场表态要深挖“保护伞”。

8月12日下午,广州市公安局就“8·11”劫持女童案召开新闻发布会,作为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的何靖并未出现在发布会现场。据了解,何靖在8月10日就被相关部门带走,就在他被调查的3个小时内,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及其下属各派出所,先后有20多名相关人员被带走协助调查。何靖涉案的相关人员多数与其之前任职的白云分局有关,截至目前仍有数名派出所所长牵涉其中。

据知情人称,8月15日零时许,有多名调查人员曾在何靖的黑色别克小轿车内进行搜证。目前,该车仍然停放在广州市公安局地下车库。另有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向记者表示,何靖可能涉嫌买官卖官。

截至今天上午发稿时止,在广州政府门户网站广州市公安局页面显示的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名单上,何靖的名字仍然在列,排在第四位,分管指挥中心、科技通信处、出入境管理处。返回腾讯网首页>>

https://news.qq.com/a/20120827/001706.htm

广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何靖受贿700万获无期

2014年02月18日04:10  南方都市报我有话说(306人参与)

去年7月,广州公安局原副局长何靖在深圳受审。 南都记者 王子荣 摄

去年7月,广州公安局原副局长何靖在深圳受审。 南都记者 王子荣 摄

  南都讯 记者任先博 霍瑶 广州公安系统近年来落马的最高级别官员———广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何靖受贿案去年法院一审时备受关注。近日,广东省高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证据确实充分,何靖受贿逾700万元,维持一审法院无期判决。

  据一审判决,何靖在先后担任花都市公安局局长、增城市公安局局长、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局长和广州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本人单独及伙同其妻黄某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626万元、港币67.4万元、美金1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期间,何靖对检方指控受贿罪表示认罪,且对检方指控的十余项受贿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但在庭审中,何靖表示自己有自首情节。何靖的辩护律师认为,何靖自行到检察机关投案,并供述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应该属于自首。但是法院并未采纳,法院认为其是在纪委对其展开调查后,在纪委人员陪同下前往检察机关交代罪行,不存在自首行为。

  何靖及其辩护人还认为,部分受贿指控中,行贿人对何靖并无请托事项,何靖也未以权为其牟利,因此只能算人情往来。此外,何靖还有认罪、悔罪、退赃等情节,均属于从轻处罚的范围。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何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何靖表示不服上诉。

  2013年年底,广东省高院二审此案,认为何靖提出的从轻处罚请求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维持一审判决。

http://news.sina.com.cn/c/2014-02-18/041029494659.shtml

公安要闻 > 正文

写自高墙内的悔过书

2016年03月25日 09:56    来源:中国警察网   作者:辛闻   


  编者的话 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何靖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身陷囹圄后,何靖写下了悔过书。经整理,我们把它编发出来,但愿人们从中吸取教训……  悔过书

  本人严重违纪和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和反思:

  一、我违背了宗旨,丢掉本色,必然走向反面。

  (一)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是每一个党员矢志不移的宗旨,是灵魂所在,是生命线。

  (二)忘记了或者始终未弄清“革命为什么?”虽然也曾作过认真思考和探索,但始终未能真正弄明白或认识不深刻,没有将其融进血液,铸进骨髓;在金钱、名利、美色等诱惑面前,发生动摇,产生偏差。

  (三)忘记了“权是民所赋”。党和人民赋给的权力理应为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服务。但随着自己的职务晋升、能力提升、责任加大、“屡建奇功”,就得意忘形,忘乎所以,将党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当成自己向组织和人民讨价还价的资本,将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本钱。

  (四)拒绝组织的教育和挽救。平常不注意政治学习,理论上的模糊必然导致政治上的不坚定,只片面注重“履职执行能力”的提升,不注重领导干部要必须长期经受的世界观改造,没有意识到“拒腐防变”的重要性,更没有自觉加强个人修养和“自省、自律、自重、慎独”的追求。当组织发现并提醒自己存在的问题和错误,敲响警钟并“大喝一声”时,自己仍执迷不悟,我行我素,自我感觉良好。拒绝教育挽救,最终走向反面。

  二、将市场经济的“商品交易”习惯用于“执法执政”上,必然产生腐败。

  (一)盲目攀比,心态失衡。改革开放,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这是党的“富民政策”,是改革开放的需要,而自己却没有正确理解和对待,总是感觉自己的能力不比“富人”差,付出不比“富人”少,风险要比“富人”大,利益和享受却存在极大反差。心里总觉得不平衡,总感到吃亏。在此种“失衡”心态支配下,就自觉不自觉地将自己的职位、权力作为资本、商品为己谋利。比如,给“朋友”提供方便,收取报酬。乐意成为一些“富人”的投资对象,平常为其“撑面”,有事为其“遮风挡雨”甚至“救火、补漏”;各取所需,各得其所。

  (二)权钱交易,追求利益最大化。将手中的权力作为谋利的资本和工具。在利益面前,什么规章制度、党纪国法都置之脑后。“收人钱财、替人消灾”,将原则做交易,把法律视作儿戏,这哪有不出事的道理。

  三、把江湖上的“兄弟情义”习性带入现代化警队,后患无穷。现代警队有崇高的宗旨、铁的纪律、集体意志。官兵平等一致是保证其战斗力、凝聚力的基本要素。但是多年来,自己却自觉不自觉将“江湖义气、行规”带进警队。上下级、同事之间关系庸俗化,对队伍起到的腐蚀作用不容忽视。

  (一)与同事、下级“称兄道弟”,只讲感情,不讲原则。本人较长时间在基层担任主要领导,将社会上的“江湖习气”带进警队。同事、上下级之间“称兄道弟”,讲感情、讲义气,就是不讲原则。“大碗酒、大块肉、大秤分金钱”的“梁山好汉”氛围极浓;上下级之间收“进贡”的恶行大行其道,对队伍的纯洁性和执法办事的公正性侵害极大。

  (二)“商品交换”的法则侵蚀了警队内部。同事、下属要求进步属正常,出于公心推荐和支持亦属公道,但却演变成办事必须送礼,不给好像总是觉得心里不踏实。本人不但没有予以制止,反而“推波助澜”,这些“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直接威胁警队的核心价值观。

  四、用传统的“人情社会”习俗取代“契约精神”,有失严谨公正。我国的传统“人情社会”核心是“什么事都可以变通,可以商量,大事可以化小,小事可以化无”。这传统恶习与现代社会的“契约精神”即依法办事、严肃章法格格不入。

  (一)对上级、关系人、朋友的请托办事,碍于情面,不坚持原则;比如违规过问一些案情,干预基层执法;对一些执法的具体处理上,要求从轻或降格处理,客观上直接影响执法的严肃性和严谨性。

  (二)以自己较高的职位和影响力,受“朋友、关系人”之托,给人“穿针引线”及打招呼谋取社会上的其他利益,亦在客观上影响社会上财富的分配和获取的公正公平。

  五、以“腐朽的生活方式”当作时尚追求,人格、道德沦陷。放弃“高尚情操、艰苦奋斗”,追求腐朽的金钱至上,纵欲无度,穷尽奢华、“低级趣味”,必然道德、人格低下。

  (一)贪图享乐。热衷于“傍大款”,倾情于“高消费”,将“艰苦奋斗、勤俭办事”抛至脑后。

  (二)纵欲无度。一是放纵对“金钱、财富”的欲望,不该收的钱亦去收,多多益善,照单全收。二是放纵自己对“女色”的欲望,长期和一些女人保持异常密切关系,提供大量非法获取的资金供其挥霍,生活方式糜烂。

  (三)追名逐利,喜欢“吹吹拍拍、热热闹闹”。作风不实,精神不振,消极懈怠。

  悔过人:何靖

http://cache.baiducontent.com/c?m=9f65cb4a8c8507ed4fece763104a8023584380146d9586027fa3c215cc735b36163afee72625170fce947d6706ae4b5fecf02b236a5f66e0c78e9f4aaae1d477719c6269304a895662a00edebc5155b637e050feaf68f0ca8025e5ddc5a3d44327bc44040a9781f84d771f&p=8b2a9715d9c105ec2ab1d43b13&newp=803ec916d9c111a05ab1882b1c53d8224216ed673ec3864e1290c408d23f061d4862e7bc2328130ed6c67a6004ab4f5ce8fa327523454df6cc8a871d81ed&user=baidu&fm=sc&query=%BA%CE%BE%B8++%BB%DA%B9%FD%CA%E9&qid=d099af4300042b10&p1=1

新闻频道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邢世伟

“真功夫原董事长蔡达标非法侵占挪用真功夫3000多万公款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案”《受害人真功夫公司的代理人李劲松律师、刘亚军律师、李津律师的诉讼代理意见》

“真功夫原董事长蔡达标非法侵占挪用真功夫3000多万公款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案”
《受害人真功夫公司的代理人李劲松律师、刘亚军律师、李津律师的主要诉讼代理意见》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本案受害单位深圳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是一起由股东矛盾引发的一起刑事案件,我作为受害单位的代理人深感痛心,这是一起不该发生的故事。

但是,因为被告人蔡达标的私欲膨胀,企图将一起奋斗并肩开拓的另一股东置于死地,而自己走上了一条至企业利益于不顾、至家庭成员利益于不顾、至真功夫全体员工利益于不顾的道路,也即是自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造成蔡达标走上这条犯罪道路的原因,除了蔡达标本人的私欲膨胀外,还有他所聘请的无良律师高参们,也为他走上犯罪道路起到了极大的推波助澜的作用。

本案的二审阶段,周泽李金星张磊王兴等蔡达标维权律师团所谓“死磕派”律师所采取的策略,我认为也只能让蔡达标产生一些不切实际的幻想,这并不利于蔡达标知罪认罪悔罪从内心接受法律的裁判和李跃义、蔡亮标知罪认罪悔罪获得从轻处罚。

(我注意到,8日上午,法庭对新的证据进行质证,关于转到逸晋公司的1000万元的事实,钟伟律师用了大量的时间,来阐述他的辩护观点,并在庭前已经向法庭提交了证据列表。而蔡达标的辩护人,仅仅是发表了不超过三句话的辩解,如此重要的一个环节,却不见了李金星律师举手发言,在审判长的提醒他发言的情形下,依然对证据说不出所以然来,这和开庭之初不断举手要求发言、在程序上吹毛求疵,拿着《刑诉法》不断宣读、不停的提回避申请、抗议等相比,形成了强烈的反差,由此可以判断,蔡达标辩护律师的表演成分大于其实质辩护。我接着发表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做生意“和则两利”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任何不顾客观事实、增加双方仇恨的行为都是别有用心的、都是对解决双方矛盾不利的、都是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的行为。
但是,当事人往往是等真正体验到这句话的含义的时候,悔之晚矣。

下面,我就本案的客观事实和蔡达标的犯罪动机以及犯罪手段,发表如下三大部分意见,以帮助合议庭更好的查明本案的客观事实。

第一大部分: 真功夫的起源和股权结构的确定

1990年6月18日,潘宇海开始经营168甜品屋,此时的蔡达标尚未和潘敏峰结婚,到了1991年,潘宇海的168甜品屋经营开始起航,而此时的蔡达标刚刚结婚,蔡达标在潘宇海的甜品屋门前摆了个地摊,卖任天堂游戏机和游戏卡,每天在潘宇海的甜品屋吃饭,也不用交饭钱,潘宇海也从不把蔡达标当外人,一家人其乐融融。

91年蔡达标在潘宇海168甜品屋门前卖任天堂游戏机和游戏卡一年多后,92年蔡达标开始自己经营五金店,开了一年多时间,蔡达标的五金店开不下去了,做五金店生意失败的蔡达标找到潘宇海,和潘宇海一起做甜品屋生意,此时的潘宇海已经将甜品屋已经做得红火,在当地也已经小有名气。

而此时的蔡达标并不像有人在网上宣传的那样,是蔡达标关了自己生意很好的五金店,来帮助开不下去的小舅子做甜品屋。
蔡达标在和潘宇海合伙之前,毫无经营餐饮的经验,按照正常人的思维,也不会主动放弃自己很熟悉的领域、关掉生意很好的门店,去投资经营自己不熟悉、已经开不下去的甜品屋。这是不符合常识的。

事实恰恰相反,是蔡达标自己的五金店开不下去了,去和潘宇海商量一起经营甜品屋。潘宇海出于和姐姐的姐弟之情、同时也是出于对蔡达标的认可,就同意他们入伙,一起经营168甜品屋。

1994年,蔡达标和潘敏峰夫妇正式加入潘宇海甜品店后,潘宇海将168甜品屋,改成168蒸品店,并扩大了经营场地和规模。
从94年4月到96年短短一年多,就有了很大的起色,赚到了他们人生的第一桶金。

但是,刚赚到第一桶金的蔡达标就开始包二奶了。
后来这二奶在广州街头的新闻发布会印证了:95开始,蔡达标与店里的女服务员胡某某混在一起,到了1999年,就生下了私生子蔡领某。

1997年,已经经营的很好的168蒸品店更名为双种子公司,股东有蔡达标潘敏峰夫妇和潘宇海先生,仍是各占一半(即蔡达标的法定股权是其中25%潘敏峰的法定股权也是其中25%潘宇海的法定股权则是其中50%),并开始走连锁扩张之路。餐饮生意在持续扩张中不断的发展。

到了2004年,双种子公司确定了整体发展战略,创立了“真功夫”品牌,成立了广州市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2007年,为上市做准备,真功夫引进了风险投资,组建了“中外合资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结构重新发生了变化,形成了目前五方股东的股权格局。

上述这段故事,主要是要说明真功夫公司的最初的起源和基本的股权结构。
并没有任何的恶意和诋毁蔡达标人格的言辞。

每个人都有成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都可能经历贫困或生意上的失败,有什么样经历,这并不代表什么。

但是,5月7日开庭,当我说到“93年蔡达标自己开的五金店亏本,94年开始潘宇海收留他一起合伙经营潘宇海已经开得很好的甜品屋”时,蔡达标的辩护律师李金星立即打断了我的发言,并脱口而出,说我污蔑蔡达标是“丧家之犬”,对我进行恶意中伤和泼脏水。
被我当场指出。

我认为,这是李金星律师自己的想法。
是李金星律师自己对自己当事人人格的侮辱,也是对我的恶意中伤,如果李金星律师还能实事求是的认识到他这样脱口而出的“丧家之犬”这样的话不仅中伤了我,而且还侮辱了自己的当事人的时候,应该向我和其委托人、当事人当庭正式道歉。
(李金星律师在开庭的第一天和第二天进行了表演,从第三天开始就转场去进行下一场表演了,我在这里对他的泼脏水的行为表示强烈谴责。)

真功夫品牌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潘宇海和蔡达标进行了长达十几年合作,本应该结下深厚牢不可破的友谊,
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当潘宇海还一如既往的将蔡达标看做是自己的大哥和生意上的合作伙伴的时候,蔡达标却已经开始了有计划、有步骤的企图侵吞潘宇海的股份的“消灭潘宇海、掏空真功夫”的犯罪计划。

在蔡达标丁伟琴的一审辩护律师提交给一审法院的证据材料里,我看到了两封由蔡达标致两个小股东代表董事徐新、黄健伟的电邮。

在蔡达标丁伟琴的一审辩护律师主动提交给一审法院的,2009年3月16日蔡达标致两个小股东代表董事徐总和黄总的的电邮中,
蔡达标已经将潘宇海称作敌人,并要不守规矩采用无赖的方法行动直致消灭敌人。
在蔡达标丁伟琴的一审辩护律师主动提交给一审法院的2009年3月16日由蔡达标致公司另两个股东代表徐总和黄总的这个电邮中,
蔡达标的原话“作为真功夫的董事长,我的想法主要有两点:1)从今天开始,不再按规矩出牌。要用无赖的方法,不能守规矩。2)、团结所有能团结的力量,一致对付敌人。作为董事长、总裁,我已经与公司管理层团结一致,对付敌人。为了更好地维护股东利益,请徐总和黄总与我们采取一致的行动,直致消灭敌人为止”。

在蔡达标丁伟琴的一审辩护律师提交给一审法院的“2009年3月25日由蔡达标致公司另两个股东代表徐总和黄总”的这个电邮中,
蔡达标已经宣布“从今天开始,对潘宇海实施无限期制裁行动,直至其出让部分股权”。
在蔡达标丁伟琴的一审辩护律师提交给一审法院的“2009年3月25日由蔡达标致公司另两个股东代表徐总和黄总”的这个电邮中,
蔡达标的原话“我宣布从今天开始,对潘宇海实施无限期的制裁行动,直至其出让其部分股权为止。可能采取的制裁行动(包括但不限于):1、相关法律行动;2、不再履行与潘宇海签订的所有合作协议;3、不再执行潘宇海同意的董事会决议;4、不再接受潘宇海所推动的董事会工作任务;5、团结公司管理层,一致对抗潘宇海;6、团结其他股东,一致对抗潘宇海(简称三不两对抗)”!!!

从开始创业时的兄弟情深,到称呼潘宇海为敌人,中间也不过是短短14年的时间。

钱和权是好东西,但也会使人变成魔鬼。

没有矛盾之前,为了对外宣传,潘宇海同意蔡达标作为公司的对外宣传的发言人。而潘宇海本人,全身心的致力于产品开发、标准化生产和新门店开发。

媒体的宣传和鼓吹,将蔡达标说成民族英雄、中式快餐领袖、战略家等等头衔,让蔡达标飘飘欲仙,不知所以。忘记曾经帮助过自己并与自己共同创业的的潘宇海姐弟。

正是这样的个人欲望不加控制的膨胀,导致了蔡达标不惜用犯罪手段来大量的侵吞和挪用公司的资金,来收购中山联动股权,企图迫使潘宇海出卖股权、并最终将潘宇海赶出真功夫。

这,就是蔡达标的犯罪的动机。

我认为,蔡达标今天站在法庭上,成为刑事被告。其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同时,也真是咎由自取。

第二大部分:蔡达标的不担当和不认罪,导致了整个家族中多位亲人受到他的牵连而锒铛入狱且不能得到从轻处罚。

蔡达标为了将在他眼里已经成为敌人的潘宇海清理出公司,不接受高管洪人刚和上海有良知和责任心的律师的建议,而是花180万元巨资聘任广东众达所的律师高参,制定了一个臭名昭著的、旨在“消灭潘宇海、掏空真功夫”的所谓的“脱壳计划”,并逐步开始实施。

此旨在“消灭潘宇海、掏空真功夫”的所谓的“脱壳计划”,已经实施的部分包括:
1、按照该计划的内容,蔡达标不执行董事会决议、停止对哈大师品牌的投入,致使哈大师品牌无法继续,而前期的投入也前功尽弃。
2、按照该计划的内容,蔡达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双种子公司,企图以此剥夺潘敏峰的董事职务;签发委派书,委派丁伟琴担任公司监事,企图以此剥夺窦效嫘的监事职务;
3、按照该计划的内容,蔡达标最后发展到不让公司副董事长潘宇海进入公司办公区,不让公司监事窦效嫘进入公司办公区,不让股东代表、公司董事潘敏峰进入真功夫公司的办公区。

这些内容,在“消灭潘宇海、掏空真功夫”的脱壳计划中,均有具体的内容操作方案,并已逐步实施。(详见脱壳计划具体内容,其中有部分实施,已由(2011)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238号、(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276号判决书所认定)
如:“加强保安戒具的使用,要敢于采取果断措施,阻止潘宇海等人进入公司”等。

在开庭第二天下午即5月7日下午,我在法庭调查的环节,就其中的三个文件(两个邮件和脱壳计划)向蔡达标本人宣读了这些文件。

但是,蔡达标认为,宣读这些内容是对他的侮辱。这说明两个问题,一是这些内容真实存在;二是,蔡达标也感到这些是十分龌龊不光明磊落的一件事情,蔡达标按照这些内容实施的行为,是见不得人的。

我还注意到,周泽律师、李金星律师也对我的宣读提出反对,认为是我宣读这些是无证据或证据来路不明侮辱了蔡达标。
可是,我十分不幸的告诉周泽律师、李金星律师,一,这些资料,是客观存在的。二,这些资料我们取得途径,是一审卷宗材料,是代理人从一审法院的卷宗材料中发现并复制的。
对蔡达标来说最不利的极关键的这两个电邮铁证,恰恰就是蔡达标家花巨钱聘请的蔡达标丁伟琴的一审辩护人,主动提交给法庭的。

同时,蔡达标违背董事会决议,继续进行关联交易,
—–将真功夫门店装修交给妹夫李跃义的公司;
—–将真功夫的禽肉类的供货,交给另一个妹夫;
—–将真功夫的采购总监职务交由蔡春媚;
—–将真功夫的IT产品供货交给弟弟蔡亮标。
蔡达标打着“去家族化”的旗号,实际上将真功夫的主要供应采购全部交给自己的弟弟、妹妹和妹夫来掌管,如此所谓去家族化,其实也是在实施“消灭潘宇海,掏空真功夫”的具体步骤。

蔡达标不听高管劝阻,违背公司规定的付款程序、违背公司章程,大量挪用、侵吞公司资产,将500万元违规转到金培公司提现后侵吞、将295万元转出后侵吞、将800万元转移到科普达公司挪用这三个事实,已经经蔡达标当庭认证,这一系列的犯罪行为,也都是为了最终完成这一计划的具体步骤。

但是,在案发后,正是因为蔡达标的推卸责任,才将蔡亮标、李跃义等人陷入一个不能自圆其说、不能自拔、进退两难的沼泽地带。

李跃义、蔡亮标作为蔡达标的家人,是为了蔡达标的利益而锒铛入狱的。
但是,蔡达标不仅对此没有丝毫的愧疚,更有甚者,在5月7号的庭审中,蔡达标为了给自己脱罪,居然当庭指控李跃义、蔡亮标都在说谎,这让人情何以堪!
我把律师身份放在一边,作为一个普通人,也不禁要问:蔡达标,你人性何在?

这些人,就像检察员当庭说过的那样,都是蔡达标最亲近的人。
包括弟弟蔡亮标、妹夫李跃义和跟随自己工作多年的丁伟琴、对公司对蔡达标不遗余力借私款200万帮助他的公司副总裁洪人刚。

但是,蔡达标在5月7号的庭审中,却都将他们的供述,都说成是说谎,包括他自己用总裁备用金发放48万元工资的黄健伟,也被他说成是说谎。
蔡达标这样的说法,不仅证明自己在说谎、而且也证明了蔡达标是个没有担当、不敢承担责任的人。

被蔡达标拖入犯罪境地的这些人,有的是因利益驱动。
但如洪人刚、丁伟琴,没有获取任何的个人利益,仅仅是作为一个打工的,为了保住这份工作以便于养家糊口,没有敢于抵制蔡达标的违法行为,也最终沦为蔡达标的帮凶和共犯。

更为让人愤怒的是,虽然洪人刚个人好意借款200万给蔡达标,蔡达标竟然在案发前蓄意“请假”,指定由洪人刚代理总裁职务,刻意制造自己“不在现场”的证据,挖好了坑让洪人刚跳进去当替罪羊;案发后仍对大部分犯罪事实表示不知情,把罪责推给洪人刚。

如果蔡达标在案发后能够清醒地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并勇于担当责任,实际上蔡亮标、洪人刚,丁伟琴、李跃义等人都会得到公司的谅解。
但是,除了洪人刚和丁伟琴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情,并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取得了公司谅解,更会得到法律的宽恕外。
蔡亮标、李跃义二人以及蔡达标本人,依然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企图以翻供或不如实陈述案情来逃避法律的制裁。
蔡达标这做的结果,不仅害了自己,而且也害了自己的亲友。

第三大部分:本案的被告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蔡达标口口声声说一审法院定罪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辩护人也试图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所取得证据说成为非法的,并申请启动排非程序,企图使其逃脱法律追究。
然而,这一切,都是枉然,事实胜过周泽李金星张磊王兴这四个蔡达标维权律师团所谓死磕派律师的诡辩。

真功夫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所有案涉证据材料,都是蔡达标把持真功夫公司时期留下的,能够证明其犯罪事实的证据。
真功夫提供的记账凭证和公安机关查获的蔡达标用于侵占、挪用公司资金的账号,有哪一个是伪造的?!有哪一个不是客观事实?!

蔡达标的每一起罪,定罪的事实证据都清清楚楚、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周泽李金星张磊王兴这四个蔡达标维权律师团所谓死磕派律师,企图用取得的口供非法来否定案件客观事实的存在,是不能得逞的。

本案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并不是蔡达标等人的证人证言,也不是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而是“客观存在的相关原始财务会计收支凭证、假合同、假验收以及巧立名目转出个多批款项的银行存款转款凭单”等铁证!

蔡达标二审当庭承认的金培公司500万元、科普达800万元,以及雷诺等295万元,也都有相应银行存款转款凭单铁证证据,可以说本案铁证如山,不需要口供,也应该足以认定。

蔡达标的辩护人周泽律师在法庭上口口声声称:蔡达标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将已经替公司垫付了钱转出来,等等。
如此谎言是经不住戳穿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允许以这样的借口,就可以侵吞、挪用公司资产的话,那么我国《刑法》规定的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就可以取消了。

究竟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还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蔡达标自己的行为以及二审庭审展示出的相关铁证,已经向世人揭示了。

蔡达标在袭警后逃跑期间,将其2000年在东莞大朗镇帝豪酒店认识的一个名叫周晓的女子任命为公司董事。
该女子没有相关学历背景,更无管理经验,甚至不知道担任公司董事需要做什么,将这个连怎样当董事都不懂都要向黄健伟询问的人,拉到公司董事会,蔡达标是为了公司利益吗?

任何一个有正常人智力的合营公司股东,
能有“容许蔡达标如此将其在东莞大朗镇帝豪酒店认识的这一个名叫周晓的女子任命为公司董事或董事长”的真实意思?
蔡达标如此将其在东莞大朗镇帝豪酒店认识的这一个名叫周晓的此前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从来没有任何关联的女子任命为公司董事或董事长,
将公司真正的创始人大股东副董事长置于何处?
将公司章程第4.3规定置于何处?!
将公司利益置于何处?!
将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置于何处?!
是对公司负责任吗?!
是对公司所有股东负责任吗?!
是对公司上万员工负责任吗?!

(公司章程 第4.3 全文是
“法人代表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人代表,只依照董事会的具体决定、决议和指示行事。当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董事长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另一位董事代表合营公司”。

周晓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显现,
周晓在蔡达标袭警逃跑前,与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关系,周晓是在蔡达标袭警逃跑前才知道是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
问 你与蔡达标是什么关系?
答 我是在广东东莞市大郞镇帝豪酒店工作时认识蔡达标。2000年开始与蔡达标建立男女儿朋友关系至今。
问 你与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什么关系?
答 之前没有关系。最近我才知道我是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
问 详细讲一下?
答 在2011年3月17日中午,公安机关对东莞市森林湖居10号蔡达标家进行搜查蔡达标逃脱后,我在2011年3月17日24时左右我回到我自己在国际公馆家后,蔡达标的下属赖伟丰和蔡达标的妹妹蔡春红分别打电话给我在国际公馆的家中的保险箱内找一份委托书。。。。。。)

黄健伟2011年3月24日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讯问笔录显现:
2011年3月19日下午2点钟左右,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王利民律师打电话给我,他要求我行使董事职权,出来协助公司维稳。我以自己已不是公司董事为由拒绝了他。过了几分钟,蔡达标打电话给我,他叫我行使董事权,协助公司维稳,我讲自己的职务已经被撤销,当时你蔡达标也在场。他叫我签署一份董事委派书。当日晚7点钟,有一个自称是洗顺祥秘书到小榄找我,还发信息告诉我,她过来是找我签蔡达标所讲的董事委派书。之后,我和妻子与她在小榄镇人民政府门口会面,然后在我的小车上重新签署了两份委派书,委派周晓为中山市联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派去真功夫的董事。当时她要求我签写时间为上一日即3月18日。3月23日上午8点45分,蔡达标女朋友夏雨即周晓打电话问我知否公司这几日发生的情况,我当时只是应付她讲了几句,也没太在意讲什么内容。到下午3点45分,她又打再打电话给我,问我如何当董事,想过去请教我。

蔡达标上诉状称:定罪量刑的主要是依靠口供,并认为口供不是事实。
那么,自己承认的转给金培公司的500万元和科普达公司的800万元以及雷诺295万元,也不是事实?
除了口供,还有大量的转账凭证和帐户存款,难道也不是事实吗?
如果这些都不是事实,那么,蔡达标及辩护人认为自己当庭承认的三笔款项,应该如何认定呢?

蔡达标上诉状称:案件中大量的证据是有潘宇海把持的真功夫公司提供的,既不是事实又带有偏向性。
蔡达标侵占、挪用的就是真功夫公司的资产,损害的就是包括潘宇海在内的股东的利益,难道你挪用、侵占真功夫公司的资产,让麦当劳、肯德基去提供资料吗?

潘宇海是真功夫的大股东、副董事长(现为董事长),向司法机关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难道不应该吗?

难道,只允许蔡达标花公司120万元重金,聘请时为广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法律顾问的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主任童建华律师,负责“代理蔡达标向政法部门有关领导汇报、向公安机关请求追究公司副董事长潘宇海公司董事潘敏峰及公司监事到公司拿取公司相关财务文件和法律文件的法律责任、落实对潘宇海的治安行政处罚通知书的下达和执行”,
就不允许在司法机关调查案件过程真功夫公司向司法机关如实提供材料?

2009年9月4日蔡达标以公司名义与时为广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法律顾问的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主任童建华议定《法律服务框架协议》, 明确“一、法律服务工作范围 第一阶段: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甲方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的股东追究行政违法行为(一)就个别股东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聚众到甲方抢夺属于公司所有的财务文件和法律文件,并严重影响甲方正常的工作秩序,有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事件提供如下法律服务:1、为甲方就上述事务提供法律咨和法律意见;2、向公安机关请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3、代表甲方就上述事务书写有关法律文件;4、代表甲方与政法部门有关领导进行汇报;5、与上述事务有关的其他必要工作。五、律师费用及支付办法 (一)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二) 上述律师费的具体支付方式如下:1、第一阶段的律师费为20万元,具体的支付方式为:1)在甲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万元;2)待第一阶段工作中的行政处罚通知书下达并执行后五日内支付20万元。3)目标:行政处罚通知书下达并执行。

真功夫公司现提供给侦查机关的这些资料,全部都是蔡达标实际控制真功夫公司时候的会计记录和原始凭证,没有那份证据是伪造的、虚构的,全部都是真实客观的,为什么不能提供呢?

庭审中,蔡亮标的辩护律师张磊,企图将蔡亮标的定罪量刑和洪人刚作比较,认为洪人刚是因为出卖了别人才获得了比蔡亮标更轻的量刑,并宣称“一审法院就要对他(蔡亮标)从重处罚,这与法律规定不符 这也不是正确的引导和刑事诉讼法的导向,这样只会鼓励出卖,而不是创造信任, 这将会破坏社会公平,损害社会秩序”。
张磊律师此言一出,让我深感震惊。作为一名律师,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揭发同案的犯罪行为,说成“出卖”,并认为一审法院对洪人刚的蔡亮标的不同量刑是在“鼓励出卖”。
我不知道张磊律师是在这里宣扬什么样的价值观?
让每个被告都拒不如实回答司法机关的调查抗拒国家法律,才是张磊律师希望看到的吗?
作为一个法律人应该有基本的社会责任感,身为法律人,我为张磊律师这句话感到耻辱。

庭审中,周泽律师 钟炜律师 张磊律师 都提到真功夫公司只是逐步减少关联交易,只是建议、限期停止,真功夫公司并没有决定完全停止,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提案方向而已。

就此,
李劲松律师当庭回应宣读了《2009年1月5日真功夫公司临时董事会纪要》中的相关董事会决议内容“提案人潘宇海提出修改后的议案:1)关联厨具供应商及承建商于2009年1月31日停止业务,于2009年3月31日前办理完毕相关法律手续。2)蔡总于1月13日以书面形式回复是否可于2009年3月31日停止禽类业务、冷库供应商关联交易并形成相应董事会议案决议(如可以停止,则直接执行;如不可以停止,则自2009年1月15日起潘董有权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2007、2008年度工程、厨具、禽类及冷库供应商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如果审计结果表明关联交易不公允,则公司应在一周内停止关联禽类及冷库供应商交易)。表决结果: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我再补充说明《2009年1月12日由总裁蔡达标致真功夫董事会关于09年1月5日董事会停止关联交易决议的回复》。
在《2009年1月12日由总裁蔡达标致真功夫董事会关于09年1月5日董事会停止关联交易决议的回复》中,
蔡达标的原话就是“我承诺09年3月31日起,停止禽类业务、冷库供应商关联交易”。

我要明确告知周泽律师 钟炜律师 张磊律师,不用再装糊涂,不用再瞎说什么一审二审证据中都没有看见这两份材料。
《2009年1月5日真功夫公司临时董事会纪要》及《2009年1月12日由总裁蔡达标致真功夫董事会关于09年1月5日董事会停止关联交易决议的回复》这两份材料,都是蔡达标丁伟琴的一审辩护律师提交给一审法院的证据材料!

我知道,在法庭上,有的律师,他是话是说给法官听的;有的律师,他的话是说给对手听的;有的律师,他的话是说给客户听的;有的律师,他的话是说给旁听的听的;有的律师,他的话是说给自己听的;有的律师,他的话连他自己也不知说给谁听。有的律师,他们是法庭上的毒瘤。他们出庭不是为了帮助法庭查明真相,而是为了阻挠审判,掩盖真相。

庭审第一天,
蔡达标维权律师团的周泽、李金星、张磊、王兴四个所谓死磕派律师,四人轮流上阵不停地无理要求“一审判决书上已明确写明的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退庭(一审时另一律师就已担任此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一审庭审,此次二审不过是增加了我及李劲松律师等几位律师作为此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一块出庭而已)。
这四人就此折腾了一天,但审判长是仅在下午休庭前容许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回应一次。

李劲松律师回应指出“1、被害人包括被害的自然人及被害的法人单位。如个人被盗窃10万财物这自然人是被害人,如法人单位被盗窃诈骗100万财物这法人单位自然也就是被害人。2、法院将被害的法人单位写成被害单位,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3、在刑事案件二审诉讼中,法律规定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可以申请让出庭法官回避也可以申请让出庭检察官回避,但没有规定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可以申请让对方律师退庭。正因为这样,所以,虽然我明知第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其实同时又是与第三被告人具有直接利益冲突的同案第一被告人的律师,我也没有向法庭要求第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退庭”。

庭审第二天,张磊律师再次就此喋喋不休,李劲松律师经审判长许可当天第一次发言时首次不客气地说:
我昨天只是点到为止地提了下张磊和王兴身为达标律师维权团律师又担任同案第三被告辩护律师的问题。
我现在要求法庭,让张磊律师当庭明确一下,他现在到底是在以第一被告维权律师的身份在发言,为第一被告人维权,还是在以第三被告辩护律师的身份在发言,为第三被告人维权?
在周泽2014年2月10日凌晨发布的《蔡达标维权律师团来了》关于组织律师团帮助真功夫原董事长蔡达标维权的通报中,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张磊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王兴在《蔡达标维权律师团》里是排名第三号和第四号的人物。
今天张磊律师在法庭上又成为了第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我提请法庭注意,张磊是否可能存在“进行串供或为帮第一被告人脱罪而坑害委托人第三被告人”的问题?

法律界,有一个常识。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律师是只能为一名同案被告人辩护。
这主要是由于,如果一名刑事辩护人为多名被告人辩护,那样辩护人就可以会见多个被告人,交流的过程很容易就会透露案情,难以保证不串供,而串供后就更保证其对案情事实陈述的客观性了。此外,还因为牵扯到利益冲突的问题,在共同犯罪中,辩护人经常会把罪责往别的被告人身上推,所以不能代理多名被告人。

庭审第二天,
周泽律师向法庭提交一份所谓的新证据并告知法官这新证据是来源于本案第二被告李跃义的辩护人钟炜律师。
李劲松律师在对周泽此份所谓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时,提请合议庭注意“这份证据的来源是钟炜律师,钟炜律师在蔡达标的民事案件里,他是本案第一被告人蔡达标的诉讼代理人之一,今天的刑事案件中他又拐过来是李跃义的辩护人,那么,这明显是本案两个主要被告之间他一手托两家一下就串起来了,那么这份证据是不是涉嫌串供?”。

钟炜律师之后当庭承认,李劲松律师这几句话在事实上并没有半点失实之处。
钟炜律师又就此当庭宣称要到律协投诉李劲松律师。
我清楚,周泽律师的庭辩发言,大多不是说给手上有全部案情证据材料的法官及辩论对手听的;他的话其实是说给客户以及没看到过全部案情证据材料的旁听者及网上读者听的。
但是,钟炜律师宣称要就此到律协投诉李劲松律师这话,是说给自己听,还是连他自己也不知说给谁听?

我认为,无论如何,尊重基本事实正视基本事实,是做人做事的底线。

以李跃义的辩护人身份,钟炜律师庭审中多次说,在真功夫给李跃义付第一笔500万时,真功夫真欠了李跃义506万。所以这500万是应该付的。
钟律师又说,至付第二笔500万时,如减掉第一笔500万,就是真功夫当时只欠李公司194万。
李跃义本人也说,至真功夫付第二笔500万的时候,他也叫财务统计过,知道真功夫只欠他一百多万不到两百万元,由于年底过年发工资要用钱,所以他给洪人刚打电话,并且在电话中明确告诉了洪人刚真功夫只欠他一百多万元工程款,请洪人刚支持一下,他也没有向真功夫提出要真功夫具体再付多少钱,但不知真功夫公司为什么,一会儿就又给他汇来了第二笔500万元,也就是,比钟律师所说的194万,多付了306万元给李跃义。

这四天庭审中,蔡达标一直强调,说他是只知道第一次给李跃义的500万,他根本不知道为什么公司会付出第二个500万给李跃义。即他根本不知道真功夫为什么竟然会白白多付306万元钱给李跃义。

那么,
这第二笔500万中钟律及李跃义也都承认的至少300万不该付的钱,
是谁决定付给李跃义的?
谁有权不经过蔡达标同意便决定付出这第二笔500万元?
这第二笔500万元的500这个数额究竟是谁提出的?
这第二笔500万元的500这个数额究竟是谁拍板确定的?

蔡达标一直强调说他是只知道第一次给李跃义的500万,他根本不知道为什么公司会付出第二个500万给李跃义即他根本不知道真功夫为什么竟然会白白多付306万元钱给李跃义。李跃义本人或许不太清楚,但李跃义的辩护人钟律师肯定知道,这对李跃义意味着什么?
这是钟律师及李跃义当庭一句“莫名其妙500万进来了,特别是莫名其妙地比194万多出了306万元。李跃义的公司稀里糊涂就多收到了306万。李跃义也真不知道为什么稀里糊涂便白得到了真功夫这306万元巨款”就能了结的吗?
蔡达标这说法,就意味着“李跃义涉嫌收买真功夫相关人员里应外合非法瞒过真功夫总裁成功诈骗到了真功夫至少300万元(属刑法上的数额特别巨大)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即: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如300万元、306万元),依法必须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蔡亮标翻供前的供述(如有300万元是按大哥电话给李跃义让其提现的)与其它证据能相互印证。
蔡亮标翻供后当庭撒谎所说假话(如:李跃义说没有钱过年,我就把这300万元借给他了。我问过李跃义怎么会这么缺钱,他都没告诉我)已被李跃义的当庭答问揭破(李跃义当庭回答辩护律师提问时说:我与蔡亮标没任何的债权债务关系,从来没有向蔡亮标借过300万元)。
要是蔡达标“为人做事有担当够男子汉,敢想敢做更敢当,在东窗案发后,对自身确实因故做了的挪占公司数千万元公款私购中山联动股权罪错,不是一问三不知地企图推责拖累至亲小弟妹夫及手下高管”的话,
李跃义和蔡亮标又何须编说假话,又何至于在庭审中“假话编不圆互证对方是在当庭骗人”?

众所周知,
对被告人口供应着重审查:1、被告人的口供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2、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3、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犯的口供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4、应结合控辫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都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翻供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蔡亮标回答辩护人张磊律师提问时说,思远公司毎年的营业额大概是1000多万,其中只有30%左右是来自真功夫。
蔡亮标的辩护人能否说清楚,来自其他公司的,合同金额最大的一单是多少钱?具体是与什么公司签的?

蔡亮标回答张磊律师提问时说有很多类似真功夫的公司来想买思远公司的这个收银系统软件。但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有与真功夫类似的具体哪个公司决定过愿花350万元以上的巨款购买思远公司的这个软件源代码。

蔡亮标公司有真功夫这个收银系统软件的源代码,说明思远公司曾经给真功夫设计过这个源代码相应系统的软件产品,当年真功夫购买思远这个源代码相应系统软件产品的费用,大概是多少钱?

这几天庭审中,张磊周泽王兴蔡达标总在不停地吹嘘“思远公司要是将源代码卖给其他公司就能给真功夫造成无法估量的远超350万元以上的经营损失”。

但是,真功夫2010年要是没有买思远的这源代码的话,按之前真功夫购思远公司源代码相关系统软件时所签协议中保密条款的约定,思远公司有权力将这个软件系统的源代码卖给别的与真功夫从事类似业务的公司吗?!

真功夫2010年如果没有付350万元买思远公司这个源代码的话,蔡亮标的思远公司真有可能会无赖到“利用这个源代码,让自己亲大哥是老板的真功夫公司面临什么巨大的实际损失”吗?!

庭审第三天,周泽律师出了三个大笑话。

第一个是,周泽当庭向法庭提交了几份所谓的新证据,但其中绝大多数是复印件,审判长问周泽律师,这些复印件的原件是在哪里,并要周泽说明清楚这些复印件的来源。
这本来是任何一个独立办过刑案的律师都了解的程序性基本问题。
但没料到,以程序性规定专家身份闻名全国专打公检法办案中程序性错误的律师,竟然会真的这样,直到将刑案证据当庭交呈法院后还不知道自己所交这证据的来源!

第二个是,任何一个办过刑案的律师知道,在刑事案件庭审时,律师法庭发言前是必须先举手经审判长同意许可。
辩护律师在刑案法庭上是绝对不能够没有征得审判长许可同意,便擅自随意与旁听人员说话的。
但没料到,以程序性规定专家身份闻名全国专打公检法办案中程序性错误的周泽律师,竟然会没有征得审判长许可同意,便擅自随意与旁听人员说话,向旁听人员求助,大声求问旁听人员“这些复印件是从哪搞来的啊”?
旁听人员当庭大声向周泽解答称“这些复印件全是从工商局复印出来的”!

第三个是,周泽律师竟然当庭供说“《蔡达标维权律师团》是虚构出来的”!

听到周泽律师竟然当庭供说“《蔡达标维权律师团》是虚构出来的”,

李劲松律师当即愤怒质问周泽

“如此虚构可不可耻?如此虚构是不是想害死被虚构上去的无辜律师?是不是想坑骗委托人?”。

我在此也要象李劲松律师一样再次怒问周泽律师:

如此虚构可不可耻?!
如此虚构是不是想害死被虚构上去的无辜律师???!!
如此虚构是不是想坑骗委托人???!!!

经过二审四天公开庭审之后,
周泽律师还好意思说,蔡达标是“不可多得”的正义企业家吗???!!!
周泽律师心中“不可多得”的正义企业家就是蔡达标这样的吗???!!!

综上所述,
本案被告蔡达标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资产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已经构成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
蔡亮标、李跃义、丁伟琴、洪人刚等人按照蔡达标的意思,共同参与实施了蔡达标挪用、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虽然洪人刚和丁伟琴在其中没有实际得到利益,但是,并不影响其成为蔡达标的共犯。
被害单位出于情理法综合考虑,还是为洪人刚、丁伟琴提出请求,请求法庭对洪人刚、丁伟琴从轻处罚。
  被害单位也同意洪人刚辩护人的二审辩护意见,洪人刚知罪、认罪、悔罪依法应该确实得到从轻处罚,以体现法律的宽严相济的量刑原则。
但是,对于蔡达标、蔡亮标、李跃义的拒不认罪、拒不退赃的行为,请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其在本案二审中的认罪态度,结合案件客观事实,依法维持一审法院对蔡达标、蔡亮标、李跃义的判决。

上述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深圳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 刘亚军 律师

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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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功夫原董事长蔡达标非法侵占挪用真功夫3000多万公款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案”
《受害人真功夫公司的代理人李劲松律师、刘亚军律师、李津律师的诉讼代理意见》
获得了二审法院的终审支持

蔡达标案二审宣判仍获刑14年

2014年06月07日07:00  信息时报 

http://news.sina.com.cn/c/2014-06-07/070030312057.shtml

   大洋新闻 时间: 2014-06-07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何小敏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历时三年有余,真功夫原总裁蔡达标案终于有了终审结果。昨日下午,广州中院对蔡达标等5人涉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蔡达标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被维持14年刑期。李跃义和洪人刚刑期有所变化。二审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及程序基本予以认可。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天河区法院一审认定,2009年9月至2010年12月期间,蔡达标单独或伙同李跃义、蔡亮标、洪人刚、丁伟琴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分多次非法侵占、挪用真功夫公司的款项,涉案金额逾3000万。
  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蔡达标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其妹夫李跃义以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弟弟蔡亮标以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真功夫原财务副总裁洪人刚以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真功夫原总裁助理丁伟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
  一审判决后,除丁伟琴外,其余四人均上诉。今年5月初,广州市中院连续几日对该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庭上火药味十足,辩护人数次对法庭程序“发难”。
  二审维持原判
  蔡达标称,其“被侦查人员陷害”,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均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否认,要求改判无罪。其辩护人则认为应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其余几名上诉人或对罪名、或对刑期提出异议。
  广州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一审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除李跃义构成职务侵占罪部分不当外,其余事实所依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同时认为对洪人刚应宽大处理。
  二审广州市中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李跃义有期徒刑3年6个月;以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判处洪人刚有期徒刑2年。蔡达标等人则维持原判。
  宣判后,蔡达标和蔡亮标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蔡达标辩护人周泽随后发微博表示,会“帮蔡家申诉”。蔡达标妹妹蔡春红则称:“看着他们的背影,我们都知道这不是结束。”
http://news.sina.com.cn/c/2014-06-07/070030312057.shtml

公民李劲松:“用公民责任呼应政府的理性力量”

公民李劲松:“用公民责任呼应政府的理性力量”

http://news.ifeng.com/shendu/nfc/detail_2011_09/01/8853043_0.shtml

2011年09月01日 10:21

来源:南风窗 作者:石勇

http://news.ifeng.com/shendu/nfc/detail_2011_09/01/8853043_0.shtml

时间已经过了2011年8月中旬。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劲松,还在操心曾经说过的要起诉不公开“三公”经费中央部委的事情。

“外交部已经给我打了电话,解释由于比较复杂,要推迟公开。”从5月8日发函向各个中央部委申请公开“三公”经费以来,几个月中,李劲松一直盯着中央部委的一举一动。

时光倒退3年,李劲松绝对想不到,自己的名字会与中国的“三公”经费公开这一政治文明进程联系在一起,成为中央部委以及各个省市的政府部门不能无视、也不好用官腔来打发的一个人物。

“公民的执著行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敦促,其实是在呼应政府进步的要求,上面的人也希望你这样做,只是希望你在法律框架下做,不走极端而已。”对于民间和官方存在良性互动的基础,李劲松有足够的信心。

“在危机面前,每一个人都应该挺身站出来,勇敢负起责任”

李劲松之所以“站出来”,以一个公民的名义向中央部委依法申请“三公”经费公开,最重要的因素,乃是受到了一个人的触动和感召。

他就是温家宝总理。

2008年,正是金融危机袭击中国,引发普遍的社会焦虑的时候。12月27日,温家宝总理一早就来到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在对科技人员的讲话中,温家宝强调,在危机面前,每一个人都应该挺身站出来,勇敢负起责任。

这一天,李劲松正在北京家中休息,闲着无聊看电视时看到了这一幕。他突然想到了他侄子所读书的中学发生的一件事。2008年3月23日晚上,这所佛山的中学一名学生在学校附近遭遇抢劫时被歹徒杀死。就在警察第二天晚上埋伏布控的时候,都还有混混出来抢。

温总理的话让李劲松猛然想起,万一那天晚上被抢的是他的侄子,那对他的伤害和打击就太大了。而这种事情,没有一个人能够防止,不可能有专门行侠仗义的好汉在晚上守候着保护学生,只有公权力起来行动才能解决问题。而要公权力履行它的基本职责,需要每一个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来敦促。

那一刻,李劲松感觉,温家宝总理的话,就是对公民权利、公民责任的一种感召。

2010年2月27日,温家宝在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与网民在线交流。在回答问题时,他表示,政府的“三公”消费必须管得住。最根本的是两条:是公开透明;民主监督。李劲松的理解是:当一个家不容易;温总理很清楚,如果不刹住“三公”支出的车,财政收入家底就可能被掏空。

2011年3月23日,温家宝关于治理“三公”消费的历次表态,终于有了时间表。这一天,他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于6月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财政决算时,将中央本级“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纳入报告内容,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011年5月4日,在离“三公”公开的时间表上只有一两个月的时候,温家宝总理又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三公”公开。此次会议的用语有点不一样,明确指出应当保持“清醒”,财政预算透明离人民群众的期望有“差距”,并且,98个中央部委,在全国人大批准后,其“三公”经费必须全部公开,而且,要细化到“项”级科目。

这一幕给李劲松的刺激很大。他明显感觉到温家宝总理是在尽力敦促中央部委,而且已经把话说透了。

在李劲松看来,其他改革做起来可能比较难,但“三公”经费公开这件事却是有可能做成的。而要做成,离不开民间的响应和共同的推动。毕竟,不可能只是期待政府自我完善,单打独斗,政府并不是一个人。

这两年高层多次强调,要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政府。李劲松认为,在“三公”经费的公开上,其实就是在创造条件,你先公开了,民众有了知情权,下一步才有可能落实监督权。

5月8日,李劲松关于“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公开‘三公’消费具体开支详情”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写好,从这一天起,他陆续以电子邮件、快递的方式,分批发给各个中央部委,以及北京、上海、重庆等直辖市的政府机关。他明确表示,这件事不是想不理睬就能过的,他会一直盯着。

当时他很有信心。“中央部委和各个直辖市的政府机关,如果不想让人落下口实,或不想捅出事情来的,都会回应”。“而只要有回应,就会形成一个‘势’,会给其它不愿回应,或不愿公开的部委造成压力”。

“有了痛感就应该喊出来”

盯住政府部门的“三公”经费公开,以及其它政府信息的公开,李劲松已有多次。“做得比较顺手,比较有经验了。”他说。

去年,李劲松依法向深圳市公安局要求公开“三公”消费,“出师告捷”。当时他申请公开的内容,比如一直到2008年买了多少车,盖了多少楼等,看起来要求还挺高,但没想到深圳市公安局都一一回复了。只是,有一笔钱说涉及保密性,不能公开。

李劲松对深圳公安局的反应非常满意,“我当时是以纳税人的名义,以公民的身份,协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监督、落实中央的规定,这样,深圳市公安局容易接受,要拒绝也很难找到理由。”

这一在全国的“三公”公开上属于首例的“成功经验”,对李劲松的启发很大。他坚定了这样的判断:在中国,根据法律和制度的规定,其实政府部门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是知道的,但如果你不去说,基于他的利益和惰性,他就不会去做。在政府信息公开、“三公”经费公开这件事情上,如果没有人站出来,实际上就相当于“公开”这样的事情并不存在。

这一认知不仅来自和政府部门打交道的经验,还来自自己当年的切身感受。从1982年起,一直到1993年,李劲松在行政机关呆了12年之久。他太清楚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了。

1982年,17岁的李劲松高中毕业,那一届,他们班的同学没一个人考上大学。他没有复读,而是进了当时江西省吉安地区遂川县税务局工作,成了一名收税干部。一天晚上,有一位60多岁的老大爷来敲他的门,点头哈腰,说要请他吃饭。这位老大爷在街上摆摊卖东西,要和李劲松他们打交道。李劲松心里非常难受, 一个人居然要来求一个和自己儿子一样年纪的人,活到这种份上,人生的意义何在。而让一个人没有尊严的,并不仅仅是权力的“合法伤害”能力,还有老百姓对政府部门权力认识的一个误区。

这一误区就是,民众总是认为政府工作人员就代表政府甚至国家。其实并不是,他们的行为如何,是受到法律限定的。一旦不履行职责,或权力滥用,民众不和他较真,他就没事,真和他较真,没人保他的时候,他就根本保不住。

李劲松认为,行政机关的那种“只听领导的”定位,培养的那种权力观,极易转变成权力私有化和对公民的侵害,而公民如果有了痛感不喊出来,而是默认它的合理性,不懂得伸张自己的权利,只能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毕竟,有什么样的人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反过来也如此,两者是互动的。

“用公民责任呼应政府的理性力量”

在李劲松看来,这次中央部委进行“三公”经费公开,尽管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已经开了一个好头。

而在他眼中,从治理“三公”消费来说,中央部委并不是重点,真正的“三公”消费腐败治理重点是权力金字塔的中层和底层,尤其是底层,它们太大了。但是, 中央部委必须起一个示范和带头作用。如果中央部委公开了,那么无论从法理、情理上,省市和基层政府部门,就没有什么理由不公开。整个权力系统和社会也就能够形成这种具有巨大力量的共识:公开是政府的法定义务。

“要改变一样东西,总要先有人站出来坚持、坚守。如果法律人都没站出来,那就没有了,因为他们最为顺手。不要管其他人,你自己先做了,就有一点光,而且大家会看到。”

“顺手”、“责任”这类词语,往往被李劲松用来解释自己的很多行为。他不说的其实还有一个词——“理性”。

2011年1月9日,在温州钱云会案陷入僵局的时候,李劲松给温州市政府发去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温州市政府依法公开和这一案子有关的108个相关问题的信息。温州市政府很快回复,说信息由公安局掌握,政府难以提供。

对于李劲松来说,他当然不能指望这一点。但是,在权力已对事件形成封锁之际,借政府信息公开,此举启动了法律程序,使对事件的关注、追问合法化。

“我做事的时候,其实是很少主动冲在最前面的,基本上都是有一个阶段性的结果出来,我觉得是不公平的,或主流媒体已经不发出声音的时候,才主动出来。” 李劲松承认,从2005年自己在北京开办了律师事务所并任主任后,他发生了一个很大的变化。这一变化简单来说就是从过多地强调和践行公民权利,到更多地践行公民责任。

“做了律师事务所主任之后,才发现,‘当官’还是比较辛苦。视野不同,想的和做的,就有了一点变化。不能只从下往上看问题,也应考虑从上往下看问题。”

他确立的一个原则是:只做建设性的批评。

“如果我批评一件事,我一定是基本知道这件事该怎么做才对,才批评。如果我也不知道怎么办,那我肯定不会批评。也就是说,如果我公开批评你一件事,那肯定是你错了,而且,正确的方案你应该知道,而且我告诉了你,你都不做。”

他一次次地感受到,民间和官方其实都有两种力量。

一种是理性的,一种是极端的情绪化的,后者对于官方来说就是集权和保守,民间的则是为打倒而反对。官方的理性力量,就是依法治国,促进政治文明,民间的,则是在强调公民权利时,也强调公民责任。他相信,这两者是有重叠共识和共同利益的。

曾经和北京市公安局一位局级官员的一次深入交流,李劲松感触很大。“站在他的角度,他认为自己通情达理,给你让步,但你步步紧逼,逼得他没路走。因为你知道哪些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如果他和你讲法律程序,讲不过你,你自己又得寸进尺,不懂得约束,那就会把这个事情推到一个没办法解决的地步。这样就可能导致他撇开法律,采用强力,形成恶性循环。你本来是要履行公民权利,却变成在官民之间鼓励一种极端的力量。”

在李劲松眼中,这次以公民的名义向中央部委和几个直辖市的政府部门申请“三公”经费公开,是以公民责任,来让政府变得理性,具有政治文明,从而避免在转型过程中整个社会极端化的重要实践。

就“三公”公开来说,中央部委这一层已基本结束。原则问题得到突破,技术问题和监督问题逻辑地置于前台。而从权力架构来说,接下来,轮到各省市登场了。

“如果只是期待我李劲松一人做这件事,那么,13亿年也不会有什么进步。”这是李劲松说了不知多少次的话。他认为,只有真正到了省市这一级,对于政府是否真心继续推进政治文明,公众是否能焕发出公民责任意识呼应,这两者的结合能不能撬动中国前进的考验,那才真的来了。
因为只有在基层,才能极大地焕发出公民的监督力量,更好地维系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http://news.ifeng.com/shendu/nfc/detail_2011_09/01/8853043_0.shtml

中国青年报
封底人物
夏利车在长安街上行驶,要被罚款,他站出来为车主们讨说法;名为义务教育却要收取学生不明就里的各类杂费,他出庭质问。有句谚语说:“上帝只救那些自救的人”,而他则认为――

法律只救自救者

2005年09月28日 00:15:12
本报记者 江菲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5-09/28/content_1182554.htm

  “有人说我这是在鞭打懒牛、坏牛。”说这句话时,李劲松律师以那种特有的方式笑起来。黑黑的脸上,五官挤成一堆,空剩一副眼镜在闪光,咧开嘴,肩膀耸动着,“嘿嘿嘿嘿”。

  这里的“懒牛”、“坏牛”,意指不依法办事的基层执法官员。“我所进行的诉讼,只对事,不对人。而且我认为,政府里‘好牛’还是占绝大多数的。”他“嘿嘿”又笑起来,“虽然‘好牛’偶尔也会偷点小懒。”

  引出这番议论的,是发生在几周前的一个诉讼。他所在的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因驾驶朋友的夏利车在长安街上行驶,“违反限制通行行为”,被罚款100元。这让早已关注“限小”法规的李劲松找到了突破口,在他鼓励下,这位车主将做出这一处罚的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告上法庭,而李劲松则出任他的代理律师。

  自己不会开车的李劲松,本来不太关注“限小”。让他对此发生兴趣的是,今年6月温家宝总理的一次讲话。温总理说,要“取消一切不合理的、限制低油耗、小排量、低排放汽车使用和运营的规定”。几个月后,温总理又亲自视察了生产小排量汽车的厂家。

  李劲松纳闷:温总理为什么这样支持小排量汽车?

  查阅所有关于“限小”的法规文件,他吃惊地发现,早在1996年,国家计委就曾发布过文件,明确指出:“不应人为规定在某一地方只准某些型号汽车行驶,而不允许另一些型号汽车行驶……”;2003年,国家9部委重申“不得按照发动机排量或汽车规格实行限购限行的措施”;一年之后,这种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改委关于《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报告中明确说明:“在汽车使用方面不符合国家法规和本政策要求的各种限制,应一律予以修订或取消。”

  即便如此,全国仍有84个城市还在执行限制小排量汽车通行的规定,而作为全国表率的首都北京,限行规定至今已实行了7年之久。“在国务院如此发布明确的指导思想后,为什么各地的‘限小’条例仍会出台?”虽然感到这些规定有对小排量车主的歧视之嫌,但李劲松善意地相信:这是“好牛偷懒”的结果。“制定法规的机构没有在立法及执法时好好思考:为什么要立这部法?其效果将如何?可操作性怎么样?有没有负面反应?应如何最大限度地尊重所有人的权利?”

  但除此之外,最让他感到不理解的,是全国那么多的小排量车主,面对这样一个侵犯自己路权的规定,竟毫无维权意识,甚至连小排量汽车厂家也都始终默默忍受。

  “温总理已经出来替大家说话了,我们自己就坐在这里等着?”他说自己决心要“助温总理一臂之力”。恰巧,他就碰到了行动的由头。

  多年的律师从业经验,使李劲松养成了“法眼看生活”的习惯,由此带来的经验与众不同:“人人都说法律有问题,执法官员有问题,但有没有人想到过,事情其实是这样的:国家给了你一个好东西,能够保护你的权益,但中途被人抢走了,难道你不主动出击自己抢回来,还要等人家塞进你的口袋,再替你系好钮扣?”收起笑容,他严肃地说,“有句谚语:‘上帝只救那些自救的人’,我们换一种说法:‘法律只救自救者’。”

  “好东西”就是国家法律,“以案推法”则是他认为最有效的“自救”方式―――通过诉讼,尤其是成功的诉讼,提出建设性意见,从而推动国家立法执法的进步。

  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认同,并敢于这样实践。

  今年年初,李劲松的几个朋友购买的楼盘发生纠纷,开发商强行要求房子与精装修捆绑销售,业主们极为不满。李劲松建议他的朋友与开发商打官司,他愿意出任法律代理人。但当即将进入法律程序时,有人开始动摇,进而有人在网上公开指责李劲松为一己私利挑动业主与开发商闹事,指责者称这“必然会损害大多数业主的利益”。

  说到此处,李劲松“嘿嘿”的笑容换成了苦笑。他无奈地说:“这就是中国文化中最恶的一面”―――好死不如赖活着,最好我不出头,等别人斗争胜利后我来搭便车;或者聚集足够多的人,我可以藏在其中,不被注意。

  果真,他代理那几个朋友将此事推进法律程序后,不断地接到该小区业主的电话,询问进展情况。其中不乏在网上骂过他的人。“但好死不如赖活着的结果是什么?”他不说了,只是坐在那里笑。

  今年40岁的李劲松个子不高,身板单薄,说话也不铿锵,却风趣幽默。在因“限小”起诉西城交通大队的诉状中,他竟然这样写道:“按照实行限制小排量汽车通行的逻辑,岂不是被告还有权随时随意在王府井大街入口设立一个限制行人通行的标志宣告:由于该路段人流量大,以后该路段早7点至晚8点期间,不准身上没带信用卡及身上所带信用卡内金额低于1000元的行人通行?!”

  “我不是斗士,我自己也是一头懒牛。”他带着那种标志性的笑容说。

  1992年开始律师执业后不久,李劲松就代理了几件当时在全国有标志性意义的官司:“首起状告劳动局不维护职工权益案”、“首起状告工商部门不作为案”、“首起质疑春运涨价案”,从而成为名噪一时的“民告官”律师。

  但他坦言,获得这个称呼并不是他的本意。因为他懒得一次次跑各个机构,所以求助于按法律规定有权做取证、调查等工作的政府部门。而当对方表示反对时,就成了被告。至今,他还记得一位政府人员对他说:“凭什么你让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生性温和的李劲松有些生气了,“不是我让你做,而是法律规定了你应该做”。

  那些经历逐渐让他形成了“自救”理论:当面对那些“抢走好东西”的人―――某些领纳税人薪水的人―――却不履行法律职责的政府部门时,就应该勇敢地把“好东西”抢回来。

  今年接手的一桩业主与物业公司纠纷案正是如此。物业公司得知业主想要更换物业管理单位后,便将一名业主代表打伤,同时出动几十名打手,追打业主代表。

  李劲松接案后,一反常规,将该地区建委推上被告席,诉其在该小区全体业主大会2/3以上投票同意更换物业公司后,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收回原物业公司的管理用房及相关法律材料,属行政不作为。“为什么?因为替老百姓创造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是政府部门的天职,你不创造也就罢了,但在老百姓以自己的生命和财产为代价维护这种环境时,你也不支持,这合法吗?合乎‘三个代表’、‘三个有利于’吗?”

  他对那种“这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事”的观点嗤之以鼻:“政府部门从来就没有自己的事啊!它怎么应该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独立利益呢?如果这么讲,小偷偷我的钱也是我和小偷的事,警察管不管?”

  他坚信,只有当所有政府职能部门都能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社会才能够长治久安。而要达到这个目标,“需要所有利益相关人自己站出来”,不要“等人喂到嘴里”。

  一位李劲松期待并赞扬的自救者终于出现了。

  几周前,北京一周姓市民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告上法庭,诉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他在义务教育范围内就读小学的女儿收取了991元钱。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去法院办事,恰好碰到这位周先生正与立案庭的法官为能否立案吵架,越听越有意思。于是,李劲松就成了这个案子的法律顾问。

  与“限小”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颁布近20年,其中明确规定: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范围内的学生免收学费。但随后国务院出台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却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收取杂费。20年间利益相关人数以亿计,但除了这位周先生,没人站出讨个说法。

  几日前开庭时,李劲松请教委有关人员解释,究竟什么是“学费”、“杂费”、“教育事业费”和“公用经费”。大家面面相觑,没人说得清。

  “现在可以换个角度问,究竟‘义务’的含义是什么?”他慢悠悠地说,“不要去找字典,常识就能给出答案。‘义务劳动’是什么意思?―――就是不给钱的劳动嘛!难道义务劳动不给钱可以,而义务教育就可以收费?―――不管是什么费。更重要的是,义务教育法中的哪一个法条,给了国家教委擅自扩大解释法律的权力和依据?”

  “法律是不能含糊的。”他转而坚定地说,“为什么不明确‘义务’和‘学费’的含义是什么?既然不明确,就会有漏洞,一旦漏洞出现,很可能就是个无底洞:学校说我没收学费,收的是杂费;如果你说不许收杂费,那又会收水电费、书本费……”

  有位法学界人士开玩笑地说:不能明确。很多经验证明,一明确就错。

  李劲松笑了:“这就是懒。不能希望出台一部法律就能管所有的事。制定一部法律,是因为有一定的社会需求,就是应该就事论事。出现别的需求,就再针对那个需求立法。而且,政府不能怕麻烦,必须充分听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必须开门立法、全民立法。”

  他期待这场官司能够启发更多人站出来“自救”―――这不是与某个人某个部门作对,而意在利国利民。“谁都不会否认,利国利民,最终,也是利己。”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5-09/28/content_1182554.htm

“广州十三行黄伟鹏命案”新年最新进展:北京忆通李劲松律师揭出广州警方通报里的重大致命问题

“广州十三行黄伟鹏命案”最新进展:

北京忆通律师所李劲松主任律师详细揭示“广州十三行黄伟鹏命案” 相关问题

一、2019年1月8日上午11点22分,

北京忆通律师所李劲松主任律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

就举国瞩目上下关注的《广州十三行黄伟鹏命案事件真相》相关事宜,

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电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详细揭示出了“广州十三行黄伟鹏命案”的100多个相关问题。

二、北京忆通李劲松律师发现了“广州十三行黄伟鹏命案”警方通报里的重大致命问题:

1、打手张某矜17时15分46秒回到西阳台时,
黄伟鹏就已经“身体于护栏外侧但仍支撑在阳台玻璃护栏顶端”了。

2、直到17时16分56秒,
黄伟鹏还是“身体于护栏外侧但仍撑在阳台玻璃护栏顶端” 没有脱离!

3、17时15分46秒至17时16分56秒这长达70秒里,
张某矜及吴某两个打手当时是,
都站在伸手可及黄伟鹏处,
但却见死不救,
眼睁睁看着、等着黄伟鹏
“黄伟鹏身体于护栏外侧但仍撑在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停留了至少长达1分零10秒后”
再也无法继续停留阳台玻璃护栏顶端于17时17分06秒坠至一楼地面被摔死!

三、北京忆通李劲松律师指出:

1、广州警方说 “打手张某矜在17时15分46秒回到西阳台时,就清楚看到黄伟鹏已经身体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

2、黄伟鹏是17时17分06秒才坠落至一楼地面的。

3、人体1秒钟后掉落的高度是4点6米,人体坠落时每秒速度增加9点8米;
4、案发地9楼的层高是“玻璃护栏顶端至阳台地面115厘米,加上玻璃护栏顶端至楼顶的未封闭的阳台空间高度140厘米”即255厘米;

5、案发地9楼的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到一楼地面,总高度是不到30米。

6、黄伟鹏“从9楼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坠落至一楼地面”的时长,绝对是“不会超过10秒”。

即:
黄伟鹏的身体是17时17分06秒才坠落至一楼地面,
17时16分56秒之前,
黄伟鹏的身体“肯定是一直都还支撑停留在9楼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处”!

7、从所谓张某矜“在17时15分46秒回到西阳台里看到黄伟鹏已经身体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
到17时16分56秒“黄伟鹏的身体还支撑停留在9楼阳台玻璃护栏顶端”;
这期间是“长达整整70秒”。

8、在“黄伟鹏身体还支撑停留在9楼阳台玻璃护栏顶端”的这长达整整70秒期间,张某矜及吴某这两个打手,都就在黄伟鹏的旁边,都是一伸手就可拉到黄伟鹏的身体。

9、但是,在这长达70秒里,张某矜及吴某这两个打手,没有“对身体还支撑停留在9楼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处长达1分钟零10秒的黄伟鹏”进行半点救助!!!

10、在这长达70秒里,张某矜及吴某这两个打手是:

就站在黄伟鹏边上,干等了长达70秒,眼睁睁地看着“他们一伸手就可及的黄伟鹏,在80秒后终于被摔落一楼地面必死无疑”!!!

四、北京忆通李劲松律师明确指出:

只要黄伟鹏当时真是“自主攀爬9楼阳台”,

只要黄伟鹏当时真是“自主决定要跌落到相距整整两层楼高的与9楼及8楼的阳台外端相比有1米1左右突出的7楼阳台内去”。

只要黄伟鹏当时真是“并没有昏迷,还是个神志正常的活人”。

按照正常活人自由落体竖直下落的规律,
黄伟鹏这个正常活人自由落体的身体应是“正常双脚微屈地往有1米1左右突出的7楼阳台内竖直下落”,
黄伟鹏这个正常活人决定“自由落体往下落,且下落的终点目标是相距2层楼高的7楼阳台内的有1米1左右突出正摆放着3个花盆处”时,
黄伟鹏肯定是会“先把双脚对好定好了落地点位置后,再松开双手自由落体”。

这样,
黄伟鹏的双手手指,
在下落过程中确是有能力碰触到或抓住
“和9楼阳台完全是在一条直线外立面上没有半点突出的,与9楼阳台护栏顶端相距约3米4左右的”
8楼阳台护栏的顶端。

但肯定不可能会是
“在黄伟鹏的双脚脚底仅仅竖直下落了才1米5时”,
黄伟鹏身体的“双手指双脚底”之外的其它部位,
就碰触到了
“和9楼阳台完全是在一条直线外立面上没有半点突出的,
与9楼阳台护栏顶端相距约3米4左右的”
8楼阳台护栏的“顶端”,

因此致身体“向护栏外侧漂移”不能落在7楼阳台。

五、北京忆通李劲松律师认为:

唯有不打折扣的真相,才能告慰死者,才能捍卫公平正义。

任何细节硬伤都必然使真相蒙羞。

任何调查都必须经得起求证,否则就会使人狐疑;而任何有助于证实真相的细节都应该公之于众。

每一条生命,都弥足珍贵;每一起悲剧,都值得解读;每一起公共事件,都需要在阳光下曝晒。
也许经过彻查,黄伟鹏确系失手意外高坠死亡,但只要真相明了,这就够了。

真相不怕公开,也不怕讨论,
用全面、详细、准确、无硬伤、没打折扣的客观物证说话,比单方面地发布一个通告要好很多。

证人可能说谎、犯罪嫌疑人可能说谎、死者家属可能说谎、相关不作为警察也可能说谎,但唯有物证不会说谎,尸体不会说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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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李劲松

就举国瞩目上下关注的《广州十三行黄伟鹏命案事件真相》相关事宜

致送贵机关之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姓名: 李劲松
申请人工作单位: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申请人证件名称: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362427196507100012
申请人联系电话: 13691124988
申请人通信联系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商业街十号楼307房
邮政编码528000 电子邮箱 yitong178@sina.com

申请人所需信息情况内容描述:

一、首先,申请人(以下简称我)借此向党政机关内“深爱着自己顶天立地的良心,深爱着与自己亲密相连天生唯一不可改变的家人,深爱着与自己紧密相连天生唯一不可改变的祖国,深爱着与自己紧密相连天生唯一不可改变的民族,深爱着与自己紧密相连天生唯一不可改变的同胞,眼眶还会为自已的祖国自已的民族自已的同胞发热,心中的正义感及社会责任感还会不时心底涌出,抱着正直善意和谐的愿望,正在理性建设性地关注中华民族、关注中国社会、关注中国百姓、关注社会的公平正义、关注国家的民主法治,并在各尽己力顺手尽责维护和推动中国社会稳定发展进步”的所有朋友,
诚致敬意和谢意!

因为, 我知道,
在所有真在用心致力把中国建设成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中,
最辛苦最心累的,并不是体制外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民间精英,
最辛苦最心累的,其实是执政党内和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内正在坚守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理念、正在坚持践行依法治国之路、正在坚持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正义良知犹存的民族精英们。

因为,
我本人,
其实正是中国社会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人性化回归文明发展进步的受益人!

因为,
我本人,
和所有不太想出国移民不太愿出国移民或不可能出国移民的同胞一样,
其实正是中国社会日后继续人性化文明发展进步的利益攸关者!

二、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三、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公告:
1、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
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
2、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3、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明确指出:
1、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要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2、要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3、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五、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2013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讲话明确指令:
要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
要靠制度来保障,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政法队伍要敢于担当,面对歪风邪气,必须敢于亮剑。
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六、毛泽东先生也曾经说过:
1、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出。不管是什么人,谁向我们指出都行。只要你说得对,我们就改正。你说的办法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照你的办。只要我们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好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我们这个队伍就一定会兴旺起来。
2、无数革命先烈,为了人民的利益,牺牲了他们的生命,使我们每个活着的人想起他们就心里难过,难道我们还有什么个人利益不能牺牲,还有什么错误不能抛弃吗?
3、成千成万的先烈(据统计,为了人民共和国的诞生,牺牲的烈士有2000万之多),
为着人民的利益,
在我们的前头英勇地牺牲了,
让我们高举起他们的旗帜,
踏着他们的血迹,
前进吧!

七、邓小平先生更是一针见血地说过:
领导就是服务,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赞成不赞成,应当成为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标准。

八、2015年1月11 日,我明确提出:
兄弟同心“其利断金”。
社会正能量形成汇聚合力,
“党和国家最高层领导人与亿万人民上下齐心如一人”,
试看“天下祸国殃民害党的贪腐渎职官员谁能敌”???!!!

习近平主席在2017年新年贺词中也明确宣告特别强调:
上下同欲者胜。
只要我们13亿多人民和衷共济,只要我们党永远同人民站在一起,大家撸起袖子加油干,我们就一定能够走好我们这一代人的长征路。

九、我始终坚信:国家兴亡,13亿公民人人都有13亿分之一的责任。
就象各个小区的业主们不能“把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建设安居乐业和谐社区的责任全落到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几个委员们的身上,自已却在后边旁观小区业委会几个委员们与无良房地产开发商及无良前期物业公司老板及其在黑白两道上的打手走狗们浴血艰辛拼搏,期待坐享其成”一样。
任何一个有基本良知有基本社会责任感的现代共和国公民,
都不会也不能“把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这一重大艰辛工作和责任全推到习近平李克强等几位中央核心领导人的身上”,
自已却在后边当看客期待坐享其成。

我认为:
再美好的蓝图,如果没人动手一砖一瓦地去做实事,把它落到实处,使它变成美好事实,则它自然将永远也只是充不了饥的画饼。
有义务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美好蓝图化做事实的责任人,
绝不仅仅是确定设计描绘出这一美好蓝图的习近平李克强等几位中央最高层领导。

有义务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美好蓝图化做事实的责任人,
理应是中国社会所有已成年有责任的公民。

十、我坚定支持“以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为立党根基、除了人民利益之外没有任何私利的”中国共产党。

我坚定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政府。

但是,
我也同样坚定地反对执政党及政府内祸国殃民害党的贪官污吏。

2005年11月,我写给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院长李新生要求其引咎辞职的公开建议函中,即曾明确指出,我坚信:
真正有能力“毁掉中国共产党、颠覆中国政府、破坏和谐社会建设、使民众同党和政府离心离德”的,
既不是境外敌对势力,也不是党外持不同政见人士;
真正有能力“毁掉中国共产党、颠覆中国政府、破坏和谐社会建设、使民众同党和政府离心离德”的,
是党内和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内“背离了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不依法尽职做利国利民正事、违法乱纪做祸国殃民错事”的贪官和污吏!

我深信,正在复兴之路上前行的中华民族,在转型期急需和必需的,就是:
必须树立全民族所有人特别是公权力持有者“对国家宪法法律和人类共通自然法则即天理良知的敬畏尊重和信仰”!

十一、2018年12月21日21时左右,我偶然看到广州市公安局 19:03:37 发布《广州警方通报“12.16”一男子坠楼身亡案件侦查情况》称
“据犯罪嫌疑人交代:在黄某某被控制质问期间,黄某某向刘某荣承认有盗窃店内货物的行为。
贾某恒目睹刘某荣在西阳台曾用拳头击打、用脚踢黄某某腹部。
17时16分许,走入西阳台的张某矜目睹黄某某身体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随后黄某某手脚滑脱坠落。负责看守黄某某的吴某称,其当时正在阳台内翻看手机。
经电子勘查:16时许至17时02分,黄某某仍用自己的手机与其家人进行微信联系。黄某某在坠楼发生前15分钟通过微信告诉了家人自己偷东西的事。
综合现场勘查、尸体检验、解剖及物证检验情况,死者黄某某系攀越9楼阳台护栏坠落死亡。
经公安机关侦查,沐沐服装店原员工朱某鹏供认,死者黄某某伙同自己及他人(在逃)盗卖店内货物2次,并按一定比例进行分赃。12月16日16时54分至17时02分,死者也曾通过微信聊天告知家属其盗卖货物的行为被发现的情况。
警方自12月17日对许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措施后,该6人一直在看守所内处于羁押状态,其个人手机作为电子物证介质,被警方依法扣留。
事实上,任何人只要掌握登录帐号和密码,就可以对相关微博进行一系列操作。”。

身为办理过
“北京小贩崔英杰致死城管烈士案”、
“成都火凤凰唐福珍抗强拆命案”、
“太原保安打死复旦博士父亲抗强拆命案”、
“太原警官王文军致死讨薪农妇周秀云命案”、
“真功夫原董事长蔡达标非法侵占挪用真功夫3000多万元公款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案”
等刑事案件的资深刑事专业律师;

凭专业经历直觉,
21日21:41,我即在@广州公安 的微博后面,顺手跟贴写发了我开始关注《广州十三行黄伟鹏命案》后的第一条微博“试问:1、死者是何时开始被拘禁的?2、死者是何时开始受到殴打的?3、死者是何时开始即失去对手机控制能力的?4、凭什么确定手机中这所谓死者死前承认偷窃的微信文字是死者本人写发?5、死者落地时许及情夫在何处?6、警方对许方的第一次询问笔录是何时才开始做?7、警方是何时才开始控制许方人员的? ”。

之后,我又在网上查看到
“死者的同事告诉记者:
我是被死者的手机叫过去的,当我过去的时候死者的手机已经在许某(许静)的手上了。
我只见过他(死者)两次,第一次是被诱骗过去的,当时死者窝在墙角边,两只手捂在肚子上,然后叫我去打电话叫他哥,就是救命的意思,我手机刚拿起来要打给他哥,手机就被刘某(犯罪嫌疑人之一)抢走了。
警方问我你有没有看到死者死亡的全过程,我说我没有看到,但死者死亡的前几分钟我还看到他,他那时候已经被打到人完全没有知觉,只有两只眼睛还看着我,话都说不出,已经是不成人样了。
我口供里面有说,他连站起来的力量都没有,已经全身是软绵绵的,脸色全部是白色的,这个我也跟警方说了。”。

很显然,
“广州警方通报所称”及“死者同事这方所说”,总有一个是不真实的。

必定是,
若一方所说的真是客观事实真相,
则另一方所称的就绝对不是客观事实真相。

由于,我对广州警方相关负责人员的人格底线、党性底线、公正执法办案底线、公信力底线,确是还有着最底线的信任。

所以,就没再多跟贴发问,而是决定先等广州警方为捍卫国民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几天内就应该会发的辟谣公告出来后看看再说。

但直到12月31日止,
还没有看到广州警方就此事关公安机关形象和公信力的问题发出新辟谣公告。
死者同事所言,或许有可能确是真实的。

日前,
我实地观察测量细看过“案发地9楼西阳台”,
清楚了解知道:

由于,
“在案发地9楼西阳台114厘米高的护栏玻璃顶端的宽1点8厘米的包玻璃铝条的内侧往下10厘米处,有一根可摆放小花盆的‘20厘米宽、8厘米高、295厘米长的,方形不锈钢宽管’”。

而且,
“在9楼西阳台护栏玻璃顶端的宽1点8厘米的包玻璃铝条往下84厘米处,有一个‘295厘米长、50厘米宽、30厘米高的,贴有瓷砖的45度斜坡’”。

所以,
黄伟鹏要是“真自行从西阳台的平地上攀越9楼阳台玻璃护栏顶端的话”;

他是,
不可能象在跨越“阳台内没有这50厘米宽30厘米高的斜坡、阳台内完全是平地的”普通阳台的阳台护栏一样;
站在玻璃护栏内侧的阳台平地上,手扶阳台护栏顶端,右脚提高到114厘米,右腿一下就跨过护栏到阳台护栏外面了。

他是必须

“A、左脚从离阳台玻璃护栏至少50厘米外的阳台内的平地上抬起来,踩站在阳台玻璃护栏内的50厘米宽30厘米高的贴有瓷砖的45度左右斜坡上面;

B、右手由内向外,右手大拇指抓贴住玻璃护栏顶端的内侧,右手其它四指抓贴住玻璃护栏顶端的外侧;

C、左手由内向外,左手大拇指抓贴住‘护栏玻璃顶端宽1点8厘米的包玻璃铝条内侧玻璃往下10厘米处‘20厘米宽8厘米高方形不锈钢宽管’的靠阳台顶一侧,左手其它四指抓贴住‘20厘米宽8厘米高方形不锈钢宽管’的靠阳台门及地面一侧;

D、身体右上部及右脚都几乎俯贴靠到‘20厘米宽8厘米高的方形不锈钢宽管’的上面;

E、再将身体左上部及左脚也都提起几乎贴靠到‘20厘米宽8厘米高方形不锈钢宽管’的上面;

F、接着,把双脚双腿都慢慢越过阳台护栏玻璃的顶端,全都下放阳台护栏玻璃外面,‘脚底无着力停踩之处,腿脚全悬空,紧贴着总高度约200厘米左右的阳台护栏玻璃外立面及墙体外立面’;

G、之后,左右手均变换手指的姿式和位置,成为‘由外向内抓贴住护栏玻璃顶端’即‘拇指抓贴住玻璃护栏顶端的外侧,其它四指抓贴住玻璃护栏顶端的内侧’,身体下半部分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

H、最后,上半身也都全部离开‘20厘米宽8厘米高的方形不锈钢宽管’及玻璃护栏的顶端,全部身体都到了玻璃护栏顶端的外面,达到‘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举过头顶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的状态。”。

显而易见,
黄伟鹏要是“真如此自行从9楼西阳台内的平地上攀越9楼阳台玻璃护栏顶端的话”:

由A至H,动作是非常大的,举止是非常显眼的,费时是不可能很短的,死伤风险是百分百的。

这样,同在西阳台里彼此相距不过2米的,负责看守黄伟鹏的打手吴某,即便其当时真是正在阳台内翻看手机;

也不可能会“看不到、发现不了、制止不住‘黄伟鹏如此自行从西阳台的平地上艰难攀越9楼阳台玻璃护栏顶端过程’”。

众所周知,人命关天,若草菅人命天理不容。

故为了,
弄明白“广州十三行黄伟鹏命案”的客观真相!

更为了,
绝不能让习近平主席“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苦口婆心的谆谆教诲和明确指令在司法现实中被祸国殃民害党的极少数司法不公败类活生生地架空成为一句大空话践踏成为一句大笑话!

2019年1月1日起至今,在此前已实地调查了解的前提下,我又用了几乎整整七天时间,专心细致研析了此案相关的所有信息材料及专业资料。

我发现,
为准确还原判定“广州十三行黄伟鹏命案”案情事实真相,
有必要清楚落实100多个相关问题。

只要落实清楚了相关100多个问题,
“广州十三行黄伟鹏命案”的案情事实真相,
也就自然能准确还原判定出来了。

十二、为略尽自已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人和现代中国法律人“对国家的民主法治、对民族的未来前程、对社会的公平正义、对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子孙后代的生存社会环境 ”理应担负起的13亿分之一的责任;
身为13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之一,
我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
特此向贵机关提交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申请人特此申请贵机关依法负责任地如实公告:

(1)死者黄伟鹏的哥哥黄庆锋,是12月16日的几点几分几秒打110电话报警,告知公安机关“其在大同坊沐沐服装店打工的弟弟黄伟鹏,被老板娘许静带人关押一个多小时后,刚刚在一德路大同坊北座从9楼坠落到地面上了”的?

(2)越秀公安分局安排的公安技侦部门痕迹鉴定技术人员,是几号的几点几分左右,才“进入9楼西阳台”进行现场勘查的?

(3)越秀公安分局安排的公安技侦部门痕迹鉴定技术人员,是几号的几点几分左右,才“进入8楼西阳台”进行现场痕迹勘查的?

(4)越秀公安分局安排的公安技侦部门痕迹鉴定技术人员,是几号的几点几分左右,才“进入7楼西阳台”进行现场痕迹勘查的?

(5)越秀公安分局安排的公安技侦部门法医技术人员,是几号的几点几分左右,开始对黄伟鹏遗体进行“尸体体表检查”的?

(6)经死者黄伟鹏家属委托的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是几号的几点几分左右,才真正开始了对死者黄伟鹏遗体进行“尸体检验解剖”的?

(7)经死者黄伟鹏家属委托的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是几号的几点几分左右,便正式出具并向越秀公安分局提交了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黄伟鹏尸体检验的《法医学鉴定意见》的?其与12月21日下午广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12·16”一男子坠楼身亡案件侦查情况的时间“相隔仅多少个小时”?

(8)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解剖的结论是不是:

“死者黄伟鹏体表及体内未检见工具、徒手等暴力打击所致的损伤特征。

但,
‘死者黄伟鹏的肝脾破裂处的出血量并不是非常少’”?

(9)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解剖的结论是不是:

“死者黄伟鹏体表及体内未检见工具、徒手等暴力打击所致的损伤特征。体表及体内损伤具有外轻内重特点,损伤可由巨大外力与较大平面相互作用于人体一次形成。损伤符合高坠形成。

但,
‘人体腹部(即肋骨下缘下,肝、脾若不是肿大则不会突出肋骨下缘)内都是空腔脏器,柔软且可以缓冲。
在徒手暴力打击中,如果外力作用没有达到一定的程度,很难在腹壁形成可以被法医检见的明显外伤。
徒手(包括手脚)打击“腹部”,可以留下外伤,也有可能“不留下能被法医检见的外伤痕迹。
由于拳头表面有皮肤、皮下组织和肌肉被覆,因此打击在人体较柔软的腹部,常不在受伤部位的皮肤上留下损伤痕迹。
但受伤部位内脏器官肝、脾则可能因受拳击而发生破裂、出血,甚至因此而失血性休克昏迷。”?

(10)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解剖的结论是不是:

至于下列这4个问题,

A、死者黄伟鹏是不是:
腹部的脾脏被拳打脚踢中央破裂内出血昏迷失血性休克中,
被人伪装成
‘攀越9楼阳台护栏,
身体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9楼阳台玻璃护栏顶端,
手脚滑脱坠落’
高坠死亡?

B、死者黄伟鹏是不是:

自己‘自杀坠落’死亡?

C、死者黄伟鹏是不是:

‘自己想摆脱已长达2小时的被拘禁看管殴打逼供索要百万元巨款困境,
见现场7楼阳台比9楼阳台突出140CM,
自己是可以顺贴着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直接跌落到‘与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顶端高度差为至少超过6点2米’的比9楼阳台突出了140CM的‘7楼阳台里的花盆处’,
但自己贴着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直接下坠跌落到‘与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顶端高度差为至少超过6点2米的7楼阳台里的花盆处(相当于从普通三层民居的三楼的阳台顶处直接坠落到一楼地面上)后也肯定‘不是会手脚摔断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伤残无法自主走动离开7楼西阳台了,就是会被摔死了’。
可就是在自己刚刚书面向家人微信承认了偷窃物品行通过微信告诉了家人自己偷东西的事之后才15分钟时,
又是在‘正被身高1米8的威猛打手几乎是贴身看守着的状态下’,
竟还突然决定自己要马上摆脱控制者非要立即不顾伤残死活地‘主动攀越9楼阳台护栏’跌落到比9楼阳台突出了140CM的7楼阳台里的花盆上,
结果,
却‘意外失足坠落’在与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顶端高度差不是6米2以上而是20米以上的一楼保安岗外人行道地面,
直接死亡?

D、是不是: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矜及吴某这两个恶势力打手,
为了要让死者黄伟鹏同意签字画押承认
‘自己有盗窃店内货物的行为,自己与人合伙偷盗了许静仓库丢失了的一千多件价值很高的货物,自己承诺保证会立即去想方设法筹到一百万元钱来赔给许静’;
在17时15分46秒至17时17分06秒期间,
就武力逼迫死者黄伟鹏‘被动自行攀越9楼西阳台护栏,到9楼西阳台的护栏外,身体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9楼阳台玻璃护栏顶端’;
并威吓‘身体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9楼阳台玻璃护栏顶端’的死者黄伟鹏说‘自己抓好了,掉下去不关我们的事。你还不肯老老实实承认偷盗保证马上赔钱,信不信我们把你推下去摔死你’;
在此期间,
死者黄伟鹏
‘体力不支,手脚滑脱坠落;
本来是有可能会落在正下方处的7楼阳台护栏内1米左右的地面的摆放花盆处;
但在坠落过程中,碰触到了8楼阳台护栏顶端;
致身体向护栏外侧漂移,在8楼阳台玻璃护栏顶端留下长42cm的印痕在,印痕对应外侧玻璃留下3条擦蹭痕迹,继续坠下至7楼阳台;
碰撞到7楼阳台护栏上端,留下擦蹭痕迹;
最后坠落至1楼距楼墙2米8远处的保安岗外人行道地面;
被摔死了’?

由于,
这4个问题是法医学鉴定解决不了的,
故其需要现场勘查和调查共同解决。

而且,
比较复杂的高坠性案件,
没有现场勘查、物证检验及痕迹检验,
法医仅据尸体检验解剖很难作出准确的判断。

在对现场勘查时,
法医最好是要和现场勘查技术人员一同进行。
法医一般不能轻信现场勘查人员的汇报。

法医进行第一次尸体检验及现场检查后,并不代表检验的结束。
法医必须根据尸体上的损伤特征,进行‘反复的勘验现场’,通过现场解释尸体上的损伤分佈及特征。”?

(11)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解剖的结论是不是:

“没有在死者关节部位发现约束伤(关节下衬垫的是骨骼,比腹部更容易留下损伤)。

但,
死者在受到约束性殴打时并没有抵抗的话,
约束伤也有可能轻微到尸检时看不出来。”?

(12)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解剖的结论是不是:

“拳击左季肋部或左背部时,可引起脾破裂。
腹部解剖发现:高处坠落时,在坠地的瞬间巨大暴力的震荡作用,使一些实质性器官肝或脾发生了‘再次破裂’。
死者黄伟鹏肝或脾在坠地的瞬间再次破裂的‘裂纹方向’,
与坠地的瞬间巨大暴力的震荡作用力的‘作用方向’一致。”?

(13)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解剖的结论是不是:

“死者黄伟鹏在9楼西阳台受到刘某荣等打手在9楼西阳台用拳头击打、用脚踢黄伟鹏腹部,腹部器官肝或脾发生了‘肝或脾首次中央破裂’的内出血损伤后,如果短时间内高坠,那么存在高坠损伤致‘肝或脾再次全破裂’将会掩盖‘肝或脾首次中央破裂’内出血损伤致死的可能性;
而且,另一方面,腹部‘肝或脾首次中央破裂’内出血损伤与‘行为能力’最直接相关的因素,就是肝或脾首次中央破裂‘失血性休克引起的神志不清及昏迷’。
但是,现有法医腹部解剖技术水平,肝或脾首次中央破裂失血性休克引起的神志不清及昏迷,无法在尸体上找到直接认定依据。

所以,
尸体解剖检查法医可以作出的判断,
充其量应是:
A、可排除死者黄伟鹏死后被抛下9楼;
B、死者黄伟鹏符合高坠死亡;
C、从黄伟鹏尸体上无法判断
‘死者黄伟鹏被刘某荣等打手在9楼西阳台用拳头击打用脚踢腹部后,至17时16分许,死者黄伟鹏是否还具有主动或被动自行攀爬9楼西阳台的行为能力’。”?

2、申请人特此申请贵机关依法负责任地如实公告:

(1)越秀公安分局是几号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地开始传唤许静对其进行了第一次“询问”笔录的?对其做完第一次“询问”笔录是不是立即放其回家了?

(2)越秀公安分局是几号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地开始传唤刘某荣对其进行第一次“询问”笔录的?对其做完第一次“询问”笔录是不是立即放其回家了?

(3)越秀公安分局是几号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地开始传唤张某矜对其了进行第一次“询问”笔录的?对其做完第一次“询问”笔录是不是立即放其回家了?

(4)越秀公安分局是几号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地开始传唤吴某对其进行第一次“询问”笔录的?对其做完第一次“询问”笔录是不是立即放其回家了?

(5)越秀公安分局是几号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地开始传唤来某甫对其进行了第一次“询问”笔录的?对其做完第一次“询问”笔录是不是立即放其回家了?

(6)越秀公安分局是几号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地开始传唤贾某恒对其进行了第一次“询问”笔录的?对其做完第一次“询问”笔录是不是立即放其回家了?

(7)32岁的许静、41岁的刘某荣、29岁的张某矜、29岁的吴某、20岁的来某甫、18岁的贾某恒,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对相关事实的陈述,是否几乎“完全一致”?

(8)41岁的刘某荣、29岁的张某矜、29岁的吴某、20岁的来某甫、18岁的贾某恒,各自此前曾有过多少次类似的聚团“质问他人”、“控制他人”、“动手教训他人”的江湖哥们行动?

(9)29岁的张某矜、29岁的吴某、20岁的来某甫、18岁的贾某恒,各自此前参与类似的聚团“质问他人”、“控制他人”、“动手教训他人”的江湖社会行动时,各自每次实收过多少谢金费用报酬?

(10)29岁的张某矜、29岁的吴某、20岁的来某甫、18岁的贾某恒,参与12月16日下午这次搞出了惊世命案的所谓“质问黄伟鹏”、“控制黄伟鹏”、“动手教训黄伟鹏”的江湖哥们行动后,各自本至少可收到多少千元的谢金红包费用报酬?

(11)29岁的张某矜、29岁的吴某、20岁的来某甫、18岁的贾某恒,参与12月16日下午这次搞出了惊世命案的所谓“质问黄伟鹏”、“控制黄伟鹏”、“动手教训黄伟鹏”的江湖哥们行动后,至12月17日晚被刑拘时止,各自实际已收到了许静刘某荣多少万元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或现金支付的谢金红包、费用、报酬款及对好记好第一次证词的封口费红包?

3、申请人特此申请贵机关依法负责任地如实公告:

(1)越秀公安分局是17号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地开始对许静执行刑拘进行第一次“讯问”笔录的?是在死者黄伟鹏的潮汕亲友老乡悲愤围堵17号竟然还照常开门营业的许静沐沐服装店及死者黄伟鹏的潮汕亲友老乡17号悲愤围聚案发地派出所集体向公安人员申诉控告许静刘某荣等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之前还是之后?

(2)越秀公安分局是17号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地开始对刘某荣执行刑拘进行第一次“讯问”笔录的?是在死者黄伟鹏的潮汕亲友老乡悲愤围堵17号竟然还照常开门营业的许静沐沐服装店及死者黄伟鹏的潮汕亲友老乡17号悲愤围聚案发地派出所集体向公安人员申诉控告许静刘某荣等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之前还是之后?

(3)越秀公安分局是17号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地开始对张某矜执行刑拘进行第一次“讯问”笔录的?是在死者黄伟鹏的潮汕亲友老乡悲愤围堵17号竟然还照常开门营业的许静沐沐服装店及死者黄伟鹏的潮汕亲友老乡17号悲愤围聚案发地派出所集体向公安人员申诉控告许静刘某荣等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之前还是之后?

(4)越秀公安分局是17号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地开始对吴某执行刑拘进行第一次“讯问”笔录的?是在死者黄伟鹏的潮汕亲友老乡悲愤围堵17号竟然还照常开门营业的许静沐沐服装店及死者黄伟鹏的潮汕亲友老乡17号悲愤围聚案发地派出所集体向公安人员申诉控告许静刘某荣等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之前还是之后?

(5)越秀公安分局是17号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地开始对来某甫执行刑拘进行第一次“讯问”笔录的?是在死者黄伟鹏的潮汕亲友老乡悲愤围堵17号竟然还照常开门营业的许静沐沐服装店及死者黄伟鹏的潮汕亲友老乡17号悲愤围聚案发地派出所集体向公安人员申诉控告许静刘某荣等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之前还是之后?

(6)越秀公安分局是17号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地开始对贾某恒执行刑拘进行第一次“讯问”笔录的?是在死者黄伟鹏的潮汕亲友老乡悲愤围堵17号竟然还照常开门营业的许静沐沐服装店及死者黄伟鹏的潮汕亲友老乡17号悲愤围聚案发地派出所集体向公安人员申诉控告许静刘某荣等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之前还是之后?

(7)32岁的许静、41岁的刘某荣、29岁的张某矜、29岁的吴某、20岁的来某甫、18岁的贾某恒,各自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对相关基本事实的陈述,是几乎“完全一致”还是“开始有了一些重要差异”?

(8)截至2018年12月21日19时03分,广州市公安局及广州越秀公安分局总共对32岁的许静、41岁的刘某荣、29岁的张某矜、29岁的吴某、20岁的来某甫、18岁的贾某恒分别做过几次讯问?

(9)各次讯问笔录中对相关基本事实的陈述一直是几乎“完全一致”的,是其中的哪个或哪几个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

(10)各次讯问笔录中对相关基本事实的陈述出现了一些重要差异的,是其中的哪个或哪几个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

4、申请人特此申请贵机关依法负责任地如实公告:

(1)越秀公安分局是几号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地开始对26岁的案发前已被辞退的盗窃罪嫌疑人原沐沐服装店员工朱某鹏进行第一次“询问”的?

(2)26岁的案发前已被辞退的盗窃罪嫌疑人沐沐服装店原员工朱某鹏在第一次“询问”笔录里,有没有陈述称“20岁的死者黄伟鹏伙同在沐沐服装店工作的老乡林某耀和阿饼三人共同盗卖了沐沐服装店内上千件总价值一百万元以上的货物2次”?

(3)越秀公安分局是几号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地开始对盗窃罪嫌疑人沐沐服装店原员工朱某鹏执行刑拘进行第一次“讯问”的?

(4)26岁的案发前已被辞退的盗窃罪嫌疑人沐沐服装店原员工朱某鹏在第一次“讯问”笔录里,有没有陈述称“20岁的死者黄某某伙同在沐沐服装店工作的老乡林某耀和阿饼盗卖了沐沐服装店内上千件总价值一百万元以上的货物2次,并按一定比例进行分赃。”?

(5)26岁的案发前已被辞退的盗窃罪嫌疑人沐沐服装店原员工朱某鹏,是在第几次“讯问”笔录里,才开始第一次陈述称“20岁的死者黄伟鹏伙同我朱某鹏及在逃的他人(不是案发时仍在沐沐服装店工作且案发后从未在逃过的黄伟鹏的老乡22岁的林某耀以及年令不明的阿饼)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2次,并按一定比例进行分赃”的?

(6)26岁的案发前已被辞退的盗窃罪嫌疑人沐沐服装店原员工朱某鹏,是不是由于许静已经发现他偷了沐沐服装店的货,故许静12月15日之前就把他辞退炒掉了的?

(7)12月15日晚,26岁的案发前已被辞退的盗窃罪嫌疑人沐沐服装店原员工朱某鹏,是不是给黄伟鹏、林某耀、阿饼三个人分别发了微信说“他被炒了,让黄伟鹏、林某耀、阿饼走着瞧”?是不是黄伟鹏、林某耀、阿饼都没有回他这一微信?

(8)12月15日晚上,26岁的案发前已被辞退的盗窃罪嫌疑人沐沐服装店原员工朱某鹏,是不是给许静发了微信,说“许静的仓库其实已经丢失了一千多件价值很高的货物,黄伟鹏、林某耀、阿饼都存在盗卖该店衣物的行为”?

(9)12月15日晚上,许静是不是,正由于收到了朱某鹏发给她的说黄伟鹏、林某耀、阿饼也都存在盗卖该店衣物的行为的微信,她才“马上要其所谓情侣刘某荣立即安排4个高大狠猛打手小弟兄,于12月16日的下午跟她一起去一德路488号大同坊,找和他人合伙偷窃其仓库一千多件价值很高的货物的黄伟鹏、林某耀、阿饼这三个员工算帐,私设刑堂对黄伟鹏、林某耀、阿饼这三个仓管员工进行法外禁锢、审问、殴打、逼供、索赔款”?

(10)26岁的案发前已被辞退的盗窃罪嫌疑人沐沐服装店原员工朱某鹏第一次陈述称“20岁的死者黄伟鹏伙同我朱某鹏及在逃的他人(不是案发时仍在沐沐服装店工作且案发后从未在逃过的黄伟鹏的老乡22岁的林某耀以及年令不明的阿饼)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2次,并按一定比例进行分赃”后至2018年12月21日19时03分37秒止这一期间内,
公安侦查人员有没有“调取相关时日相关地点附近的监控设施视频记录及微信支付定银行卡转款记录”,
查清落实
“朱某鹏第一次见到黄伟鹏是何年何月何日几点在何地;
朱某鹏第一次和黄伟鹏谈起想共同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是何年何月何日几点左右在何地;
朱某鹏第一次和黄伟鹏议定要共同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是何年何月何日几点左右在何地;
朱某鹏与黄伟鹏及在逃的他人(不是案发时仍在沐沐服装店工作且案发后从未在逃过的黄伟鹏的老乡22岁的林某耀以及年令不明的阿饼)第一次实际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是何年何月几点在何地;
朱某鹏与黄伟鹏及在逃的他人(不是案发时仍在沐沐服装店工作且案发后从未在逃过的黄伟鹏的老乡22岁的林某耀以及年令不明的阿饼)第一次实际盗卖了沐沐服装店内的哪些货物;
朱某鹏黄伟鹏第一次盗卖的沐沐服装店内货物在被盗卖之前是存放在何地;
朱某鹏黄伟鹏第一次盗卖的沐沐服装店内货物是卖给何地何人了;
朱某鹏黄伟鹏第一次盗卖的沐沐服装店内货物是被谁何年何月几点将其运离原存放地的;
朱某鹏黄伟鹏第一次盗卖的沐沐服装店内货物是被谁何年何月几点将其运至买家的;
朱某鹏黄伟鹏第一次盗卖的沐沐服装店内货物的买家是何年何月几点左右实际支付这朱某鹏黄伟鹏第一次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的货款的;
朱某鹏黄伟鹏第一次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的货款买家是支付给谁了;
朱某鹏黄伟鹏第一次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的货款买家是分期支付的还是一次性支付的;
朱某鹏黄伟鹏第一次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的货款买家是在实际收到了货物之前即开始支付了还是实际收到了货物之后才开始支付的;
朱某鹏黄伟鹏第一次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的货款买家是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款支付的还是用现金支付的;
朱某鹏黄伟鹏第一次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的货款按议定朱某鹏和黄伟鹏各是按多少比例进行分赃的;
朱某鹏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有没有全额收到第一次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按比例进行分赃应得的分赃款;
朱某鹏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有没有收到过第一次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按比例进行分赃应得分赃款的收到转款记录;
黄伟鹏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有没有收到第一次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按比例进行分赃应得分赃款的收到转款记录”?

(11)26岁的案发前已被辞退的盗窃罪嫌疑人沐沐服装店原员工朱某鹏第一次陈述称“20岁的死者黄伟鹏伙同我朱某鹏及在逃的他人(不是案发时仍在沐沐服装店工作且案发后从未在逃过的黄伟鹏的老乡22岁的林某耀以及年令不明的阿饼)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2次,并按一定比例进行分赃”后至2018年12月21日19时03分37秒止这一期间内,
公安侦查人员有没有调取相关时日相关地点附近的监控设施视频记录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款记录,
查清落实
“朱某鹏与黄伟鹏及在逃的他人(不是案发时仍在沐沐服装店工作且案发后从未在逃过的黄伟鹏的老乡22岁的林某耀以及年令不明的阿饼)第二次实际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是何年何月几点在何地;
朱某鹏与黄伟鹏及在逃的他人(不是案发时仍在沐沐服装店工作且案发后从未在逃过的黄伟鹏的老乡22岁的林某耀以及年令不明的阿饼)第二次实际盗卖了沐沐服装店内的哪些货物;
朱某鹏黄伟鹏第二次盗卖的沐沐服装店内货物在被盗卖之前是存放在何地;
朱某鹏黄伟鹏第二次盗卖的沐沐服装店内货物是卖给何地何人了;
朱某鹏黄伟鹏第二次盗卖的沐沐服装店内货物是被谁何年何月几点将其运离原存放地的;
朱某鹏黄伟鹏第二次盗卖的沐沐服装店内货物是被谁何年何月几点将其运至买家的;
朱某鹏黄伟鹏第二次盗卖的沐沐服装店内货物的买家是何年何月几点左右实际支付这朱某鹏黄伟鹏第一次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的货款的;
朱某鹏黄伟鹏第二次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的货款买家是支付给谁了;
朱某鹏黄伟鹏第二次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的货款买家是分期支付的还是一次性支付的;
朱某鹏黄伟鹏第二次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的货款买家是在实际收到了货物之前即开始支付了还是实际收到了货物之后才开始支付的;
朱某鹏黄伟鹏第二次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的货款买家是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款支付的还是用现金支付的;
朱某鹏黄伟鹏第二次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的货款按议定朱某鹏和黄伟鹏是按多少比例进行分赃的;
朱某鹏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有没有收到第二次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按比例进行分赃应得的分赃款;
朱某鹏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有没有收到过第二次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按比例进行分赃应得分赃款的收到转款记录;
黄伟鹏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有没有收到第二次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按比例进行分赃应得分赃款的收到转款记录”?

(12)在对许静进行了第一次“询问”笔录后至2018年12月21日19时03分37秒止这一期间内,
公安侦查人员是依据什么确认
“26岁的案发前已被辞退的盗窃罪嫌疑人沐沐服装店原员工朱某鹏真是和20岁的死者黄伟鹏这一个服装店仓管员工同事及在逃的他人(不是案发时仍在沐沐服装店工作且案发后从未在逃过的黄伟鹏的老乡22岁的林某耀以及年令不明的阿饼)盗卖了沐沐服装店内货物2次并按一定比例进行分赃。
但是,黄伟鹏的老乡同事朋友22岁的林某耀,确实并没有参与朱某鹏所谓的朱某鹏黄伟鹏及在逃的他人(不是案发时仍在沐沐服装店工作且案发后从未在逃过的以及年令不明的阿饼)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2次并按一定比例进行分赃的行动。”?

(13)在对许静进行了第一次“询问”笔录起至2018年12月21日19时03分37秒止这一期间内,
广州公安侦查人员是不是也已经确认
“26岁的案发前已被辞退的盗窃罪嫌疑人沐沐服装店原员工朱某鹏只是和20岁的死者黄伟鹏这一个服装店仓管员工同事及在逃的他人(不是案发时仍在沐沐服装店工作且案发后从未在逃过的黄伟鹏的老乡22岁的林某耀以及年令不明的阿饼)盗卖了沐沐服装店内货物2次并按一定比例进行分赃;
但是,黄伟鹏的另外一个老乡同事朋友阿饼,确实没有参与朱某鹏所谓的朱某鹏黄伟鹏及在逃的他人(不是案发时仍在沐沐服装店工作且案发后从未在逃过的以及年令不明的阿饼)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2次并按一定比例进行分赃的行动。”?

5、申请人特此申请贵机关依法负责任地如实公告:

(1)越秀公安分局是几号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地开始传唤案发时仍在沐沐服装店工作的黄伟鹏的老乡林某耀,对其进行第一次“询问”的?

(2)公安人员对黄伟鹏的老乡林某耀进行“询问”时,
林某耀是不是已经向公安人员陈述
“16号下午我总共见到过在9楼西阳台的黄伟鹏两次。
第一次,我是被死者黄伟鹏用手机喊了过去。
当我赶到9楼西阳台的时候,我看到死者黄伟鹏的手机在许静手上,死者黄伟鹏则窝在9楼西阳台墙角边,用手捂着自己的肚子。
当时死者黄伟鹏看到我过来了,还一直要求我打电话给他的哥哥。我当时觉得他就是要告诉他的哥哥他现在在哪里盼望他哥哥能来救他的意思。
然而,我刚拿出手机准备拨打电话,手机就被刘某荣给抢走了。
许静这一伙人殴打黄伟鹏和我,是因为老板许静怀疑黄伟鹏和我及另一个老乡同事阿饼偷了她的沐沐服装店里上千件总价值达一百万元的货物。
可我们三个人根本没有偷。
许静这伙人在9楼阳台对我进行殴打时并大声辱骂我和黄伟鹏时还说过不拿出一百万元赔款来就要你们的命。
我和死者黄伟鹏及另一个老乡同事阿饼三人是多年好友,死者黄伟鹏今年20岁,我今年22岁,我们三个都是广东省惠来县人。
死者黄伟鹏是我们三个人中最先到许静手下工作的,其后,是死者黄伟鹏陆续介绍我和阿饼到许静的沐沐服装店工作,死者黄伟鹏是担任仓库主管月薪一万多元,我和阿饼则是死者黄伟鹏手下的打包员工。
前不久,沐沐服装店仓库里又来了一个26岁左右名叫朱某鹏的男打包员工,但他在案发前已被许静辞退。
他是仅干了一周左右就离职了,他和我们都不熟,我们平时也没怎么得罪过他,不知道他为什么走了。
12月15日晚,他给我们几个发了微信,说他被炒了,让我们走着瞧。我当时并不明白这位新同事在说什么,也没有回他微信。
12月16日15点43分死者黄伟鹏的手机给我发来微信消息,让我到9楼西阳台。
到了9楼西阳台,我看到死者黄伟鹏捂着肚子蜷缩在角落,脸上带着淤青,许静拿着他的手机。
随后,我被许静的打手带到9楼另一个与西阳台相隔有30米左右远的阳台即东阳台,许静等人将我的手机没收,然后开始逼问我有没有参与盗窃档口服装一事,我否认,便遭到殴打。”?

(3)公安人员对黄伟鹏的老乡同事林某耀进行“询问”时,
林某耀是不是还已经向公安陈述
“在死者黄伟鹏活着的前几分钟左右,
我还有看到过一次死者黄伟鹏。
只不过这时的死者黄伟鹏已经被许静这一伙人殴打到失去知觉,不成人样,只能用两只眼睛看着我,话都说不出来。
我最后这次看到死者黄伟鹏的时候,死者黄伟鹏连站都站不起来,全身软绵绵的,脸色一副惨白。”?

(4)公安人员对黄伟鹏的同事林某耀进行“询问”时,
他有没有向公安陈述
“在被许静方控制拘禁期间,
是谁最先动手殴打他的,其主要是殴打了他身体的哪几个部位。
总共是哪几个打手动手殴打了他。
其中的41岁的打手刘某荣、29岁的打手张某矜、29岁的打手吴某,
是否都曾用拳脚打踢了他的胸腹部位。”?

(5)公安人员对黄伟鹏的同事林某耀进行“询问”时,
他有没有向公安陈述:

“16日15时46分他来到了9楼西阳台,随后被带至与西阳台相距至少有30米远的9楼的东阳台里予以控制看管关押。
913档口是在9楼的最东端,与9楼的东阳台紧紧相挨着,913档口顶上的监控器,就是在紧挨9楼东阳台处安装的。
913档口顶上这个监控器,是能直接监控拍到到相距30米远处的9楼最东端西阳台的门口过道的进出人员的。

16日15时46分至16日17时16分许,
这长达整整一个半小时期间里,
9楼913档口顶上紧挨9楼东阳台处安装的这个监控器应拍到了:

‘A、他是16日15时46分第一次来到了紧挨着901档口及905档口的9楼西阳台处。此次他是看到了死者黄伟鹏的手机在许静手上,死者黄伟鹏则窝在9楼西阳台墙角边,用手捂着自己的肚子。当时死者黄伟鹏看到他过来了,还一直要求他打电话给他的哥哥。他当时觉得他就是要告诉他的哥哥他现在在哪里盼望他哥哥能来救他的意思。然而,他刚拿出手机准备拨打电话,手机就被刘某荣给抢走了。

B、他是多少分钟之后,第一次被哪几个人带离出了紧挨着901档口的9楼西阳台押送至相距30米以外紧挨9楼913档口的9楼东阳台的。

C、他是16日的几点几分,被哪几个人押送离开了紧挨9楼913档口的9楼东阳台的。

D、他是被关进紧挨9楼913档口的9楼东阳台后的大概多长时间,听到了‘从西阳台传出的黄伟鹏被打发出的惨叫声’。

E、他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张某矜在17时14分35秒离开西阳台1分11秒后返回西阳台的多少分钟之前,第二次路过了紧挨着901档口及905档口的9楼西阳台门外的通道的。此时是他第二次看到了被关押在9楼西阳台里面的黄伟鹏。

F、他这第二次看到了在9楼西阳台里面还活着但已经被许静这一伙人殴打到不成人样只能用两只眼睛看着他话都说不出来连站都站不起来全身软绵绵脸色一副惨白的黄伟鹏的时间,是在16日17时17分06秒黄伟鹏落地死亡的前多少分钟。’”?

6、申请人特此申请贵机关依法负责任地如实公告:

(1)越秀公安分局是几号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地开始传唤案发时仍在沐沐服装店工作的黄伟鹏的老乡同事阿饼对其进行第一次“询问”的?

(2)公安人员对黄伟鹏的老乡同事阿饼进行“询问”时,阿饼是不是已经向公安陈述:
“12月16日,老板许静和其男友荣哥带着四名打手,对我和黄伟鹏、林某耀三人,在不同的时间,分别进行了控制。最先被控制的是我,下午两点多,我送货回来在大同商业大厦北楼底下就被许静一行六人拦住控制了。”?

(3)公安人员对黄伟鹏的老乡同事阿饼进行“询问”时,阿饼有没有向公安陈述:
他是被许静的打手带进了哪里控制关押看管?
许静等人是何时将他的手机没收?
许静方是在将他的手机没收之前还是没收之后开始逼问他有没有参与盗窃档口服装一事?
是否他否认参与过,便遭到殴打?
在被许静方控制拘禁期间,
是谁最先动手殴打他的?
其主要是殴打了他身体的哪几个部位?
总共是哪几个打手动手殴打了他?
是否其中的41岁的打手刘某荣、29岁的打手张某矜、29岁的打手吴某都曾用拳脚打踢了他的胸腹部位?

7、申请人特此申请贵机关依法负责任地如实公告:

(1)越秀公安分局是几号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地开始对死者黄伟鹏的哥哥黄庆锋进行第一次“询问”的?

(2)公安人员对死者黄伟鹏的哥哥黄庆锋进行“询问”时,死者黄伟鹏的哥哥黄庆锋是不是已经向公安陈述:
“我弟弟是仓库主管。我弟弟一个前同事被老板炒了。认为是我弟弟搞的。怀恨在心,就跟档口老板举报我弟弟还有他二个老乡同事三个偷货。
老板没证没据就直接叫5个黑社会打手毒打他们三个。
期间还说我们社会什么都不怕,想你们死就死活就活。
期间我弟弟有打电话给我,又立即挂。我打电话也是被按掉。
我弟弟坠落地下的时候,我朋友也第一时间在一楼看见了,也第一时间通知我。我立克在9楼电梯间按电梯。
在9楼电梯间等下行电梯期间,我看到从9楼我弟弟坠落位置方向房间通道走出四个人进入电梯间。
两个一米八几身材高大的人走出9楼我弟弟坠落位置方向房间通道进入9楼电梯间。
还有我弟弟老板跟老板娘也在那个9楼房间通道位置走出进入9楼电梯间。
这两个一米八几身材高大的人,是直接穿过9楼电梯间从9楼防火通道门走人行楼梯下去的。
我看着他们就有点怀疑了。
老板跟老板娘这期间在小声说话,说完老板带上口罩也跟着从9楼防火通道门走人行楼梯走下去。
当时我特意看了下时间是5点18分。
我朋友跟我说我弟被扔下来落地的时间是5点17分。
看到我弟被扔下来落地我们就报警了。
我坐电梯到一楼就赶过去看我弟弟,我弟弟已经淌在血泊里。
我立马跑回去我下来的楼梯口那里,那二个身材高大的人直接往反方向走,我叫了几句,他们头都没回。
我当时感到自已都无能为力,眼睁睁地看着他们背影离去。
只能返回我弟弟的身边,直到120的到来。
120检查后已经没有脉博了。我直接崩溃了。

12月16日16时54分至17时02分
(12月16日15时21分女老板许静及她的5个男打手将黄伟鹏带至9楼的西阳台处予以非法拘禁且用拳头击打用脚踢黄伟鹏腹部非法殴打逼供黄伟鹏1小时41分钟后、
非法拘禁非法殴打逼供黄伟鹏的5个男打手之一张某矜所谓17时16分许身体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的黄伟鹏坠楼死亡的第14分钟之前),
黄伟鹏的手机微信号曾通过手机微信聊天告知哥哥黄庆锋其盗卖货物的行为被发现的情况。
弟弟黄伟鹏是这家服装店的仓库管理员。
因弟弟黄伟鹏的名叫朱某鹏的前同事被老板辞退后,认为是弟弟黄伟鹏及阿饼、林某辉在背后搞鬼,于是他就跟老板许静举报诬告黄伟鹏、阿饼、林某辉三人偷货。
当天下午他接到弟弟的电话,弟弟给他打电话说了句出事了电话便被挂掉,回拨被挂断。
之后弟弟的手机在手机微信上跟他说老板怀疑他偷货已经报警了。
他让弟弟赶紧离开,弟弟说已被老板3人控制了。
他就和朋友来到大同商厦9楼的933仓库等待。
17时17分,他接到一位朋友电话,说黄伟鹏坠楼。
17点18分,他在九楼等电梯期间看到两名大汉、许静及许静男友从9楼坠楼阳台方向的过道走出,穿过9楼电梯间从9楼防火通道门走人行楼梯下去的。”?

8、申请人特此申请贵机关依法负责任地如实公告:

(1)广州越秀公安侦查人员是否已调查确认
“许静与他人存在生意纠纷,在事发前几个月曾有服装加工厂老板发来传单称许静欠他几十万工钱不给,还带着一伙社会人员去恐吓老板的家人和小孩。”?

(2)广州越秀公安侦查人员是否已调查确认
“黄伟鹏命案事发前一天,许静还与该楼2楼一商户起过冲突,许静带着一伙社会人员对该商户说‘在这我不敢动你,出去你看,我弄死你。’”?

(3)广州越秀公安侦查人员是否已调查确认
“从许静怀疑员工偷窃,
到许静带着社会人员对怀疑对象进行非法拘禁且用暴力手段动私刑逼供,导致被其非法拘禁动私刑逼供殴打的黄伟鹏坠楼死亡,
直至第二天死者黄伟鹏的潮汕亲友围聚广州市命案发生地派出所喊冤求公道之后32岁的许静、41岁的刘某荣、29岁的张某矜、29岁的吴某2018年12月17日下午或晚上左右被公安人员找到要求其去作第一次询问笔录之前,
许静根本没有向公安机关报过案让公安进行调查和处理其所谓上千件总价值超一百万元的货物被盗一事。”?

(4)广州越秀公安侦查人员是否已调查确认
“许静曾经堵住了商场通道,有人对其进行劝说,许静威胁称你再说我明天就把你搞死。”?

(5)广州越秀公安侦查人员是否已调查确认

“从打手之一张某矜所谓‘死者黄伟鹏的身体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坠落’的2018年12月16日17时16分许起,
到2018年12月16日17时18分32岁的许静、41岁的刘某荣、29岁的张某矜、29岁的吴某‘走出9楼黄伟鹏坠落位置方向房间通道进入并穿过9楼电梯间从9楼防火通道门走人行楼梯下去’时,
直至‘第二天死者黄伟鹏的潮汕亲友围聚广州市命案发生地派出所喊冤求公道之后32岁的许静、41岁的刘某荣、29岁的张某矜、29岁的吴某2018年12月17日下午被公安人员找到要求其去作第一次询问笔录’止;

32岁的许静、41岁的刘某荣、29岁的张某矜、29岁的吴某这四个人里,
竟然真是‘没有一个人去黄伟鹏高坠落地处探看黄伟鹏是否还有生命迹象、是否还能说话、是否需紧急抢救’,
竟然真是‘没有一个人打110或120向公安机关和急救中心报案,告知有个沐沐服装店的员工从大同坊9楼西阳台坠落人行道地面了’!”?

9、申请人特此申请贵机关依法负责任地如实告知:

(1)广州越秀公安侦查人员是不是真依法全面提取到了

“事发现场中心区域大同坊北楼9楼西阳台周边

‘距9楼西阳台30米左右的913档口顶部安装的视频监控器、

距9楼西阳台20米左右的911档口顶部安装的视频监控器、

距9楼西阳台15米左右的937档口顶部安装的视频监控器、

9楼公共大电梯间顶部安装的视频监控器、

9楼公共卫生间附近安装的视频监控器、

4楼公共卫生间附近安装的视频监控器、

4楼公共大电梯间顶部安装的视频监控器、

1楼公共大电梯间顶部安装的视频监控器、

1楼西门保安值守区的视频监控器、

公共大电梯间几部电梯内安装的视频监控器、

地下车库安装的视频监控器、

大同坊北楼南门对出人行道边保安亭的视频监控器’

的视频监控录音录像”?

(2)广州越秀公安侦查人员依法全面提取到了的这些相关视频监控录音录像,是不是:

“充分记录了
‘许静等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案发前后时间段内
‘被非法拘禁非法殴打逼供致死的20岁死者黄伟鹏、
被非法拘禁非法殴打逼供致伤的22岁伤者林某耀、
被非法拘禁非法殴打逼供致伤的伤者阿饼、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32岁的许静、41岁的刘某荣、29岁的张某矜、29岁的吴某、20岁的来某甫、18岁的贾某恒’
的行动轨迹”?

10、申请人特此申请贵机关依法负责任地如实公告:

这些视频监控录音录像里是不是能清楚地看到、听到、确证

(1)16日下午两点多,被非法拘禁非法殴打逼供致伤的伤者阿饼送货回来在大同商业大厦北楼底下,被许静及其所带的5个男打手拦住。

(2)“16日下午两点多至16日15点10分期间,阿饼是被非法拘禁关押在何处”?

(3)“16日15时10分至17时14分35秒期间,阿饼是在何处和何人一起。”?

(4)“16日下午被非法拘禁非法殴打逼供致伤的伤者阿饼,具体是在几点几分才被解除非法拘禁恢复自由的。”?

(5)16日15点10分左右,黄伟鹏接到许静的电话去到了大厦9楼933档口?

(6)16日15时21分许静等人在9楼服装店仓库处即9楼933档口找到正在仓库内工作的黄伟鹏,并将黄伟鹏带至9楼的西阳台处予以控制开始实施非法拘禁?

(7)“16日15时21分许静等人第一次将黄伟鹏带至9楼的西阳台处予以控制开始实施非法拘禁时,同时在西阳台的人总共是哪几个?其中有没有被非法拘禁非法殴打逼供致伤的伤者阿饼”?

(8)“15时21分许静等人第一次将黄伟鹏带至9楼的西阳台处予以控制开始实施非法拘禁22分钟后的15点43分,
是谁动手操作黄伟鹏的手机微信给林某耀发微信消息让他也到西阳台的”?

(9)“15时21分许静等人第一次将黄伟鹏带至9楼的西阳台处予以控制开始实施非法拘禁后的大概多少分钟,许静即将黄伟鹏的手机没收了”?

(10)15时21分许静等人第一次将黄伟鹏带至9楼的西阳台处予以控制开始实施非法拘禁后,
许静等人表示仓库丢失了一千多件价值很高的货物开始逼问黄伟鹏有没有参与盗窃档口的一千多件价值很高的货物服装一事的时候,
黄伟鹏是马上就承认参与了还是当即坚决否认了”?

(11)12月16日下午15时21分至16时54分这93分钟期间,
黄伟鹏的哥哥黄庆锋手机上总共接到了多少个来自黄伟鹏手机号的来电?
每个来电的通话时长是多少秒?
其中有几个来电是15时21分之后15时46分之前这25分钟里打来的?
其中有没有哪怕一个来电是15时46分之后16时54分之前这68分钟里打来的?

(12)12月16日下午15时21分至16时54分这93分钟期间,
黄伟鹏的哥哥黄庆锋手机上的手机微信里有没有接收到哪怕一条来自黄伟鹏手机号手机微信的语音聊天信息?

(13)12月16日下午15时21分至15时46分这25分钟期间,
黄伟鹏的哥哥黄庆锋手机上的手机微信里有没有接收到几条来自黄伟鹏手机号手机微信的文字聊天信息?

(14)12月16日下午15时46分至12月16日16时54分这68分钟期间,
黄伟鹏的哥哥黄庆锋手机上的手机微信里有没有接收到哪怕是一条来自黄伟鹏手机号手机微信的文字聊天信息?

(15)12月16日下午16时54分至17时02分这短短8分钟期间,
黄伟鹏的哥哥黄庆锋手机上的手机微信里共接收到了多少条来自黄伟鹏手机号手机微信的文字聊天信息?

(16)12月16日下午17时02分时(即黄伟鹏高坠死亡前15分钟时)黄伟鹏的哥哥黄庆锋手机上的手机微信里接收到的最后一条来自黄伟鹏手机号的手机微信文字聊天信息,其全文内容是什么?

(17)12月16日下午15时21分至15时46分期间,
黄伟鹏的手机上总共接到了多少个来自哥哥黄庆锋手机号的已接来电?
每个已接来电的通话时长都是多少秒?

(18)12月16日下午15时46分至16时54分期间,
黄伟鹏的手机上有没有来自哥哥黄庆锋手机号的已接来电?

(19)12月16日下午15时21分至16时54分,
黄伟鹏的手机上总共收到了多少个来自哥哥黄庆锋手机号的未接来电?
有几个未接来电是哥哥黄庆锋在15时21分至15时46分这25分钟里打来的?
有几个未接来电是15时46分至16时54分之前这68分钟里打来的?

(20)从16日15时21分许静等人第一次将黄伟鹏带至9楼的西阳台处予以控制开始实施非法拘禁时起至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张某矜17时15分46秒回到西阳台,
这1小时55分钟期间,
黄伟鹏是不是“曾经被押送带离西阳台两次”?

黄伟鹏第一次被许静的打手押送带离西阳台时是几点几分?
是在15时46分之前还是之后?
是在“许静的情侣打手刘某荣在西阳台用拳头击打用脚踢黄伟鹏腹部”之前还是之后?

(21)黄伟鹏第一次被许静的打手押送带离西阳台后,是被押送去了四楼还是被押送去了9楼卫生间?

(22)黄伟鹏第一次被许静的打手押送带离西阳台后,又是几点几分被许静的打手押送关回9楼西阳台的?

(23)黄伟鹏第二次被许静的打手押送带离西阳台时是几点几分?
是在15时46分之前还是之后?
是在“许静的情侣打手刘某荣等在西阳台用拳头击打用脚踢黄伟鹏腹部”之前还是之后?

(24)黄伟鹏第二次被许静的打手押送带离西阳台后,是被押送去了四楼还是被押送去了9楼卫生间?

(25)黄伟鹏第二次被许静的打手押送带离西阳台后,又是几点几分被许静的打手押送关回9楼西阳台的?

(26)黄伟鹏第二次被许静的打手押送带离西阳台,
是不是由于
“黄伟鹏被许静的情侣打手刘某荣等在西阳台用拳头击打用脚踢黄伟鹏腹部,
导致黄伟鹏的腹腔里肝脏或脾脏被打破裂出血,
肚子内疼痛难忍,
人几乎连站都站不起来全身软绵绵的,
脸色脸色一副惨白”,
故许静的打手都感到,
“得让黄伟鹏去卫生间拉肚子才行”?

(27)9楼卫生间附近的监控器以及从9楼西阳台至9楼卫生间所经过的数十米路程通道上的监控器,是不是能看见“在黄伟鹏被许静的打手押送带离西阳台押送去9楼卫生间过程里,黄伟鹏似乎是人连站都站不直,全身软绵绵的样子,脸色一副惨白”?

(28)12月16日16时54分至17时02分期间,监控录象显示,此期间除了黄伟鹏之外,许静及其5个打手里有哪几个也和黄伟鹏一起在9楼西阳台里?

(29)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矜在17时14分35秒离开西阳台之前是不是早就发现,黄伟鹏已经“四肢发冷,脸色苍白,体温下降,从神志不清至昏迷了”?

(30)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矜在17时14分35秒离开西阳台后过了1分11秒又独自一人返回西阳台,
在这1分11秒里他是去了何处?
在这1分11秒里他见过了谁?
在这1分11秒里他和谁说了话?

(31)17时15分46秒最后一次走进西阳台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张某矜所谓“目睹黄伟鹏身体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后,他立马说了什么话做了什么事?

(32)17时15分46秒最后一次走进西阳台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张某矜“所谓目睹黄伟鹏身体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后,
在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离9楼西阳台门口的距离仅为2米5左右的状态下,
他有没有
“立即迈步冲往相距仅两米五远处的阳台玻璃护栏,
上半身俯靠在114厘米高的‘阳台玻璃护栏顶端1、8厘米宽的铝合金’以及‘阳台玻璃护栏顶端1、8厘米宽的铝合金下10厘米处可摆放小花盆的足有20厘米宽的不锈钢方管’上,
‘出手去拉黄伟鹏的手并伸头往下探看黄伟鹏下坠过程’的动作”?

他的手有没有抓到黄伟鹏的手?

他是不是既亲眼看到了“随后黄伟鹏的手从何位置滑脱坠落的动作”又亲眼看到了“随后黄伟鹏的脚从何位置滑脱坠落的动作”?

在17时15分46秒回到西阳台至17时16分56秒这整整70秒期间,
他对着黄伟鹏说过什么话?

在“17时15分46秒他回到9楼西阳台里,到17时16分56秒黄伟鹏双手滑脱离开所抓住的护栏玻璃顶端”的这整整70秒期间,
“黄伟鹏曾眼晴对着他回应过什么话”?

此外,
所谓正在9楼西阳台东角玩手机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吴某,
17时15分46秒“目睹黄伟鹏身体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后,
在9楼西阳台东角与所谓黄伟鹏身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处距离仅为1米5左右的状态下,
他有没有
“立即迈步冲往相距仅1米五远处的阳台玻璃护栏,
上半身俯靠在114厘米高的‘阳台玻璃护栏顶端1、8厘米宽的铝合金’以及‘阳台玻璃护栏顶端1、8厘米宽的铝合金下10厘米处可摆放小花盆的足有20厘米宽的不锈钢方管’上,
‘出手去拉黄伟鹏的手并伸头往下探看黄伟鹏下坠过程’的动作”?

他的手有没有抓到黄伟鹏的手?

他是不是亲眼看到了“随后黄伟鹏的手从何位置滑脱坠落的动作”?

他是不是亲眼看到了“随后黄伟鹏的脚从何位置滑脱坠落的动作”?

在17时15分46秒至17时16分56秒这整整70秒期间,他对着黄伟鹏说过什么话?

在“17时15分46秒到17时16分56秒黄伟鹏双手滑脱离开所抓住的护栏玻璃顶端”的这整整70秒期间,“黄伟鹏曾眼晴对着他回应过什么话”?

(33)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矜17时14分35秒离开9楼西阳台之前,
除了张某矜和吴某之外,
许静及另外3个打手里“最后两个离开9楼西阳台”的人,
是不是许静以及在西阳台用拳头击打用脚踢黄伟鹏腹部的许静的情侣打手刘某荣?

(34)在17时14分35秒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矜离开西阳台之前,

许静总共是进了几次9楼西阳台?

许静总共是离开了9楼西阳台几次?

许静这几次进出9楼西阳台的具体时间分别是16日下午几点几分?

黄伟鹏死亡前“许静最后这一次进入9楼西阳台的具体时间是16日下午几点几分”?

黄伟鹏死亡前“许静最后这一次进入9楼西阳台后,在9楼西阳台里停留了多少分钟”?

黄伟鹏死亡前“许静最后这次离开9楼西阳台的具体时间,与黄伟鹏被押送去卫生间后返回9楼西阳台的时间”,是相距了多少分钟?

黄伟鹏死亡前许静最后这次离开9楼西阳台的具体时间,与12月16日16时54分死者黄伟鹏手机上的手机微信里发出了文字聊天信息告知家属其盗卖货物的行为被发现的情况的时间,是相距了多少分钟?

黄伟鹏死亡前许静最后这次离开9楼西阳台的具体时间,与17时17分06秒黄伟鹏落地死亡的时间,是相距了多少分钟?

黄伟鹏死亡前许静最后这次离开9楼西阳台时,其是不是早已发现黄伟鹏已经“四肢发冷,脸色苍白,体温下降,神志不清”了?

12月16日16时54分至17时17分06秒,这23分钟期间,许静是在何处?

(35)在17时14分35秒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矜离开9楼西阳台之前,
许静的情侣打手刘某荣总共是进了几次9楼西阳台?
许静的情侣打手刘某荣总共是离开了9楼西阳台几次?

许静的情侣打手刘某荣这几次进出9楼西阳台的具体时间,
分别是16日下午几点几分?

许静的情侣打手刘某荣最后这一次进入9楼西阳台的具体时间,
是16日下午几点几分?

许静的情侣打手刘某荣最后这次离开9楼西阳台的具体时间,
是16日下午几点几分?

黄伟鹏坠楼死亡前许静的情侣打手刘某荣最后这次离开9楼西阳台的具体时间,
与黄伟鹏被押送去卫生间后返回9楼西阳台的时间,
是相距了多少分钟?

黄伟鹏坠楼死亡前许静的情侣打手刘某荣最后这次离开9楼西阳台的具体时间,
与12月16日16时54分死者黄伟鹏手机上的手机微信里发出了文字聊天信息告知家属其盗卖货物的行为被发现的情况的时间,
是相距了多少分钟?

黄伟鹏坠楼死亡前许静的情侣打手刘某荣最后这次离开9楼西阳台的具体时间,
与17时17分06秒黄伟鹏落地死亡的时间,
是相距了多少分钟?

黄伟鹏坠楼死亡前许静的情侣打手刘某荣最后这次离开9楼西阳台时,
其是不是早已发现黄伟鹏已经“四肢发冷,脸色苍白,体温下降,神志不清”了?

12月16日16时54分至17时17分06秒这23分钟期间,许静的情侣打手刘某荣是“在何处、与何人在一起、做何事”?

(36)目睹17时17分06秒黄伟鹏坠楼后,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矜是“在17时的几分几秒最后一次离开9楼西阳台”的?

张某矜最后一次离开9楼西阳台后“他首先是去了什么地方、见了什么人、说了什么话”?

张某矜在17时14分35秒离开西阳台,
1分11秒后返回西阳台,
在这1分11秒里,
他是“去过了什么地方、见过了什么人、说过了什么话”?

张某矜在17时14分35秒离开西阳台前,
有没有“接到过谁的电话、短信、微信”?

(37)17时17分06秒黄伟鹏从9楼西阳台坠楼落地,
当时尚在9楼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刘某荣,
有没有
再次进入9楼西阳台
“上半身俯靠在114厘米高的‘阳台玻璃护栏顶端1、8厘米宽的铝合金’以及‘阳台玻璃护栏顶端1、8厘米宽的铝合金下10厘米处可摆放小花盆的足有20厘米宽的不锈钢方管’上”
伸头往下探看黄伟鹏的落地处?

(38)17时17分06秒黄伟鹏从9楼西阳台坠楼落地,
当时尚在9楼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许静,
有没有
再次进入9楼西阳台
“上半身俯靠在114厘米高的‘阳台玻璃护栏顶端1、8厘米宽的铝合金’以及‘阳台玻璃护栏顶端1、8厘米宽的铝合金下10厘米处可摆放小花盆的足有20厘米宽的不锈钢方管’上”
伸头往下探看黄伟鹏的落地处?

(39)12月16日“16时54分至17时17分06秒黄伟鹏从9楼西阳台坠楼落地”这23分钟期间,20岁的暂住广州市某酒吧员工宿舍的案发前系某酒吧的保安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来某甫,是“身在何处、与何人在一起”?

(40)12月16日16时54分至17时17分06秒黄伟鹏从9楼西阳台坠楼落地这23分钟期间,
18岁的暂住广州市海珠区某小区的案发前系某物业公司保安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贾某恒,
是“身在何处、与何人在一起”?

(41)12月16日“16时54分至17时17分06秒”这23分钟期间,黄伟鹏的老乡朋友同事林某耀是被非法拘禁在何处?

(42)12月16日“16时54分至17时17分06秒”这23分钟期间,黄伟鹏的老乡朋友同事林某耀“是被谁看守着、和谁在一起”?

(43)黄伟鹏的老乡朋友同事林某耀,最后是在何时被谁决定放走恢复人身自由的?

(44)黄伟鹏的老乡朋友同事林某耀被放走恢复人身自由的具体时间,与17时17分06秒黄伟鹏落地死亡的时间,是相距了多少分钟?

(45)12月16日“16时54分至17时17分06秒”这23分钟期间,黄伟鹏的老乡朋友同事阿饼是在何处?

(46)12月16日“16时54分至17时17分06秒”这23分钟期间,黄伟鹏的老乡朋友同事阿饼,是被谁看守着和谁在一起?

(47)黄伟鹏的老乡朋友同事阿饼当天具体“是何时被何人决定放走恢复了人身自由的”?

(48)黄伟鹏的老乡朋友同事阿饼被放走恢复人身自由的具体时间,与17时17分06秒黄伟鹏落地死亡的时间,是相距了多少分钟?

(49)“被非法拘禁非法殴打逼供致伤的伤者林某耀‘16日15时46分进入9楼西阳台’看到‘黄伟鹏捂着肚子蜷缩在角落、脸上带着淤青、许静拿着黄伟鹏手机’的时候,
9楼西阳台里,
总共是有多少个人”?

(50)“15点46分进入9楼西阳台的林某耀,
是几点几分几秒走出9楼西阳台被押往至少相距30米远的9楼东阳台的?

当时把林某耀从西阳台押送进西阳台的,
是哪几个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

当时还留在9楼西阳台对黄伟鹏继续进行暴力逼供的,
是哪几个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

(51)“被非法拘禁非法殴打逼供致伤的伤者林某耀被押进东阳台后多长时间,
‘许静即将林强的手机没收了’”?

(52)“被非法拘禁非法殴打逼供致伤的伤者林某耀被押进东阳台后多长时间,
林某耀便遭到了殴打”?

11、申请人特此申请贵机关依法负责任地如实公告:

广州越秀公安侦查人员有没有请来公安部测谎专家使用心理测谎仪器对证人林某耀、黄庆锋以及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许静、刘某荣、吴某、来某甫、贾某恒进行“测谎测试”?

12、广州警方通报“12.16”一男子坠楼身亡案件侦查情况时宣称“12月15日,服装店老板许某获知其员工黄某某等人有盗卖服装店货物牟利的行为,于是将该情况告知其男友刘某荣,刘某荣即通过张某矜召集贾某恒、来某甫、吴某等4人”;
申请人特此申请贵机关依法负责任地如实公告:

(1)12月15日,服装店老板许静“是几点几分钟左右,从何处,听到何人说知‘其员工黄伟鹏等人有盗卖服装店货物牟利的行为’”的?

(2)服装店老板许静,是15日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处、以什么方式,“将该情况告知其男友刘某荣”的?

(3)刘某荣是15日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处、即以什么方式,通知张某矜令其负责召集贾某恒、来某甫、吴某等4人的?当时他和张某矜是怎么说的?

(4)张某矜是15日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处、以什么方式召集吴某到位的?当时吴某是在何处?当时他和吴某是怎么说的?

(5)张某矜是15日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处、以什么方式召集来某甫到位的?当时来某甫是在何处?当时他和来某甫是怎么说的?

(6)张某矜是15日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处、以什么方式召集贾某恒到位的?当时贾某恒是在何处?当时他和贾某恒是怎么说的?

13、广州警方通报“12.16”一男子坠楼身亡案件侦查情况时宣称“据犯罪嫌疑人交代:在黄某某被控制质问期间,黄某某向刘某荣承认有盗窃店内货物的行为。贾某恒目睹刘某荣在西阳台曾用拳头击打、用脚踢黄某某腹部”;
申请人特此申请贵机关依法负责任地如实公告:

(1)广州市公安局所谓16日15时21分许静等人在9楼服装店仓库处(933档)找到正在仓库内工作的黄伟鹏,并将其带至9楼的西阳台处予以控制至17时15分46秒。
在这“长达2个多小时125分钟46秒的期间”里,
黄伟鹏是
“在这125分钟46秒期间的第几分钟第几秒左右,
即向刘某荣承认了有盗窃店内货物的行为”的?

(2)广州市公安局所谓黄伟鹏向刘某荣承认了有盗窃店内货物的行为的时间,
是在“刘某荣在西阳台用拳头击打、用脚踢死者黄伟鹏的腹部”的之前还是之后?

(3)广州市公安局所谓黄伟鹏向刘某荣承认了有盗窃店内货物的行为的时间,
是在“许静质问黄伟鹏表示仓库丢失了一千多件价值很高的货物,并表示要送黄伟鹏去派出所”的之前还是之后?

(4)广州市公安局所谓黄伟鹏向刘某荣承认了有盗窃店内货物的行为的时间,
是在“黄伟鹏被押送离开西阳台去9楼卫生间”的之前还是之后?

(5)广州市公安局所谓黄伟鹏向刘某荣承认了有盗窃店内货物的行为的时间,
是在“黄伟鹏被押送离开9楼西阳台去四楼”的之前还是之后?

(6)广州市公安局所谓黄伟鹏向刘某荣承认了有盗窃店内货物的行为的时间,
是在“16日15时21分后黄伟鹏的手机与黄伟鹏的哥哥黄庆锋的手机语音通话成功”的之前还是之后?

(7)广州市公安局所谓黄伟鹏向刘某荣承认了有盗窃店内货物的行为的时间,
是在“16日15时21分后,黄伟鹏的哥哥黄庆锋用手机回打黄伟鹏的手机号,被对方挂断摁掉,未接电话通话不成功”的之前还是之后?

(8)广州市公安局所谓黄伟鹏向刘某荣承认了有盗窃店内货物的行为的时间,
与“所谓12月16日16时54分死者黄伟鹏通过微信聊天告知家属其盗卖货物的行为被发现的情况”的时间,
大概是相隔了长达多少分钟?

(9)广州市公安局所谓黄伟鹏向刘某荣承认了有盗窃店内货物的行为的时间,
是在“黄伟鹏的手机已被许静方抢夺走了”的之前还是之后?

(10)广州市公安局所谓黄伟鹏向刘某荣承认了有盗窃店内货物的行为的时间,
是在“15时46分另一服装店员工林某耀来到9楼随后被带至9楼的东阳台处予以控制”的之前还是之后?

(11)广州市公安局所谓黄伟鹏向刘某荣承认了有盗窃店内货物的行为的时间,
与“所谓张某矜17时15分46秒回到西阳台看到死者黄伟鹏的手抓住护栏玻璃攀爬”的时间,
大概是相隔了多少分钟左右?

14、广州警方通报“12.16”一男子坠楼身亡案件侦查情况时宣称“张某矜在17时14分35秒离开西阳台,1分11秒后返回西阳台,回来后就发现黄某某在阳台护栏外侧。张某矜17时15分46秒回到西阳台至17时17分06秒期间是攀爬直至坠落的时间。17时16分许,走入西阳台的张某矜目睹黄某某身体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随后黄某某手脚滑脱坠落。坠落前嫌疑人张某矜和吴某均看到死者黄某某的手抓住护栏玻璃”;
申请人特此申请贵机关依法负责任地如实公告:

(1)广州市公安局所谓“张某矜17时15分46秒回到西阳台看到死者黄伟鹏的手抓住护栏玻璃攀爬”的时候,黄伟鹏的手机是在哪里?

(2)17时15分46秒时,黄伟鹏的手机在不在黄伟鹏的身上?

(3)17时15分46秒时,黄伟鹏的手机在黄伟鹏的身上的话,黄伟鹏这手机“是被谁在何时放回到了黄伟鹏的身上的”?

(4)张某矜在17时14分35秒离开西阳台时,
黄伟鹏是位于西阳台里最西边角落的什么位置?
黄伟鹏当时所处这位置离紧挨阳台玻璃护栏的47厘米宽的阳台大理石斜坡有多远?

(5)张某矜在17时14分35秒离开西阳台时,
黄伟鹏当时是在做什么事?
黄伟鹏当时
“是背靠西墙壁站在阳台最西边‘紧挨阳台玻璃护栏的47厘米宽的大理石斜坡下面的阳台平地’上的,
还是背靠西墙壁蹲在跪在阳台最西边‘紧挨阳台玻璃护栏的47厘米宽的大理石斜坡下面的阳台平地’上的,
或是背靠西墙壁坐在躺在阳台最西边紧挨阳台玻璃护栏的47厘米宽的大理石斜坡下面的阳台平地’上的”?

(6)张某矜在17时14分35秒离开西阳台时,
吴某当时是“在阳台的什么位置”?
吴某当时这位置,
是“背靠着阳台门口面对着总长度294厘米左右的47厘米宽的大理石斜坡,距离阳台玻璃护栏是1米8以内,距离黄伟鹏是2米以内”,
还是“背靠着阳台东面堆放着的货物,面对着阳台西面,距离阳台玻璃护栏1米5以内,距离黄伟鹏2米以内”,
或者是“背靠着紧挨阳台玻璃护栏的47厘米宽的大理石斜坡,面对着可反光清晰看到阳台玻璃护栏及47厘米宽的大理石斜坡上所有情景的4扇总长294厘米左右的活动玻璃门,距离阳台玻璃护栏是1米以内,距离黄伟鹏是2米以内”?

(7)17时15分46秒,最后一次走进西阳台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张某矜“所谓目睹黄伟鹏身体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时,他立即说了什么话做了什么事?

(8)17时15分46秒,最后一次走进西阳台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张某矜“所谓目睹黄伟鹏身体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后,
在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离9楼西阳台门口的距离仅为2米5左右的状态下,
他有没有
“立即迈步冲往相距仅两米五处的阳台玻璃护栏,
上半身俯靠在114厘米高的‘阳台玻璃护栏顶端1、8厘米宽的铝合金’以及‘阳台玻璃护栏顶端1、8厘米宽的铝合金下10厘米处可摆放小花盆的足有20厘米宽的不锈钢方管’上,
‘出手去拉黄伟鹏的手并伸头往下探看黄伟鹏下坠过程’的动作”?

他的手有没有抓到过黄伟鹏的手?

他是不是既亲眼看到了“随后黄伟鹏的手从何位置滑脱坠落的动作”又亲眼看到了“随后黄伟鹏的脚从何位置滑脱坠落的动作”?

(9)张某矜“在17时15分46秒回到西阳台时,就清楚看到黄伟鹏已经身体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
黄伟鹏是17时17分06秒坠落到一楼地面的。

人体1秒钟后掉落的高度是4点6米,
人体坠落时每秒速度增加9点8米;
9楼的层高是玻璃护栏顶端至阳台地面114厘米加上玻璃护栏顶端至楼顶的未全封闭的阳台空间高度140厘米即254厘米;
9楼阳台玻璃护栏顶端离一楼地面的总高度是不到30米。

从9楼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坠落到一楼地面的时长,
肯定是不会超过10秒。

从所谓张某矜“在17时15分46秒回到西阳台里看到黄伟鹏已经身体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
至17时16分56秒“黄伟鹏的手还没有开始从玻璃护栏顶端滑脱”;
这长达整整70秒期间,
张某矜对着黄伟鹏说过什么话?

(10)从所谓张某矜“在17时15分46秒回到西阳台里看到黄伟鹏已经身体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
至17时16分56秒“黄伟鹏的手还没有开始从玻璃护栏顶端滑脱”;
这长达整整70秒期间,张某矜对着黄伟鹏做过什么事?

(11)从所谓张某矜“在17时15分46秒回到西阳台里看到黄伟鹏已经身体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
至17时16分56秒“黄伟鹏的手还没有从玻璃护栏顶端滑脱离开”;
这长达整整70秒期间,
“黄伟鹏曾眼晴对着张某矜回应过张某矜什么话”?

(12)所谓正在9楼西阳台东角玩手机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吴某,
从所谓张某矜“在17时15分46秒回到西阳台里看到黄伟鹏已经身体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
至17时16分56秒“黄伟鹏的手还没有从玻璃护栏顶端滑脱离开”;
这长达整整70秒期间,
在9楼西阳台东角处与所谓黄伟鹏身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处距离仅为1米5左右的状态下;
这个吴某他有没有
“立即迈步冲往相距仅1米五远处的阳台玻璃护栏,
上半身俯靠在114厘米高的‘阳台玻璃护栏顶端1、8厘米宽的铝合金’以及‘阳台玻璃护栏顶端1、8厘米宽的铝合金下10厘米处可摆放小花盆的足有20厘米宽的不锈钢方管’上,
‘出手去拉黄伟鹏的手并伸头往下探看黄伟鹏下坠过程’的动作”?

这个吴某他的手有没有抓到黄伟鹏的手?

这个吴某他是不是亲眼看到了“随后黄伟鹏的手从何位置滑脱坠落的动作”?

这个吴某他是不是亲眼看到了“随后黄伟鹏的脚从何位置滑脱坠落的动作”?

(13)从所谓张某矜“在17时15分46秒回到西阳台里看到黄伟鹏已经身体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
至17时16分56秒“黄伟鹏的手还没有从玻璃护栏顶端滑脱离开”;
这长达整整70秒期间,
“吴某对着黄伟鹏说过什么话”?

(14)从所谓张某矜“在17时15分46秒回到西阳台里看到黄伟鹏已经身体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
至17时16分56秒“黄伟鹏的手还没有从玻璃护栏顶端滑脱离开”;
这长达整整70秒期间,
“吴某对着黄伟鹏做过什么事”?

(15)从所谓张某矜“在17时15分46秒回到西阳台里看到黄伟鹏已经身体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
至17时16分56秒“黄伟鹏的手还没有从玻璃护栏顶端滑脱离开”;
这长达整整70秒期间,
“黄伟鹏曾眼晴对着吴某回应过什么话”?

(16)打手来某甫最后一次走出西阳台离开黄伟鹏的时间是几点几分几秒?
黄伟鹏当时是在做什么事?
黄伟鹏当时
是不是“背靠西墙壁坐在阳台最西边‘紧挨阳台玻璃护栏的47厘米宽的大理石斜坡下面的阳台平地’上”的?
是不是“背靠西墙壁跪蹲在阳台最西边‘紧挨阳台玻璃护栏的47厘米宽的大理石斜坡下面的阳台平地’上”的?
是不是“背靠西墙壁‘躺在阳台最西边紧挨阳台玻璃护栏的47厘米宽的大理石斜坡下面的阳台平地’上”的?

(17)打手贾某恒最后一次走出9楼西阳台离开黄伟鹏的时间是几点几分几秒?
黄伟鹏当时是在做什么事?
黄伟鹏当时
是不是“背靠西墙壁坐在阳台最西边‘紧挨阳台玻璃护栏的47厘米宽的大理石斜坡下面的阳台平地’上”的?
是不是“背靠西墙壁跪蹲在阳台最西边‘紧挨阳台玻璃护栏的47厘米宽的大理石斜坡下面的阳台平地’上”的?
是不是“‘躺在阳台最西边墙边紧挨阳台玻璃护栏的47厘米宽的大理石斜坡下面的阳台平地’上”的?

14、广州警方通报“12.16”一男子坠楼身亡案件侦查情况时宣称“黄某某攀爬阳台是通过现场痕迹鉴定的客观事实。9楼西阳台的玻璃护栏高114.8cm,黄某某身高169cm。护栏上发现两处相距56cm的抓痕,抓痕方向由外向内,经检验出黄某某DNA。”;
申请人特此申请贵机关依法负责任地如实公告:

(1)护栏上发现了的这两处相距56cm的抓痕方向由外向内经检验出黄伟鹏DNA的抓痕,
是在“9楼西阳台护栏玻璃顶端的宽1点8厘米的包玻璃铝条”上发现的,
还是在“护栏玻璃顶端包玻璃铝条下面10厘米处的20厘米宽8厘米高295厘米长的方形不锈钢宽管的靠阳台门口这一面及靠地这一面”上发现的?

(2)护栏上这两处“所谓相距56cm的抓痕方向由外向内的抓痕”上,

是不是“有黄伟鹏的血液”?

是不是“没有”黄伟鹏的大拇指及其它手指的“指纹”?

(3)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内50厘米宽离阳台内地面30厘米高的阳台内瓷砖斜坡的上面,
有没有黄伟鹏自行由内向外攀越9楼阳台护栏时“左脚踩站在阳台玻璃护栏内侧50厘米宽30厘米高的贴瓷砖斜坡上面时,必定会留有的‘左脚脚印’”?

(4)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内玻璃护栏顶端的内侧,
有没有黄伟鹏自行由内向外攀越9楼阳台护栏时“右手由内向外大拇指抓贴住玻璃护栏顶端的内侧时,必定会留有的‘右手大拇指的指纹’”?

(5)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内玻璃护栏顶端的外侧,
有没有黄伟鹏自行由内向外攀越9楼阳台护栏时“右手其它四指抓贴住玻璃护栏顶端的外侧时,必定会留有的‘右手其它四指的指纹’”?

(6)9楼西阳台‘20厘米宽8厘米高方形不锈钢宽管’的20厘米靠阳台门一侧,
有没有黄伟鹏自行由内向外攀越9楼阳台护栏时“左手大拇指抓贴住‘护栏玻璃顶端包玻璃铝条内侧往下10厘米处‘20厘米宽8厘米高方形不锈钢宽管’的靠阳台门一侧时,必定会留有的‘左手大拇指的指纹’”?

(7)9楼西阳台‘20厘米宽8厘米高方形不锈钢宽管’的20厘米靠阳台地面一侧,
有没有黄伟鹏自行由内向外攀越9楼阳台护栏时“左手其它四指抓贴住‘20厘米宽8厘米高方形不锈钢宽管’的靠地面一侧时,必定会留有的‘左手其它四指的指纹’”?

(8)黄伟鹏的“外衣及外裤”上,
有没有黄伟鹏自行由内向外攀越9楼阳台护栏时“身体右上部及右脚都是几乎俯贴靠到‘20厘米宽8厘米高的方形不锈钢宽管’时,必定会沾上留有的的9楼西阳台上的灰尘”?

(9)黄伟鹏的“外衣及外裤”上,
有没有黄伟鹏自行由内向外攀越9楼阳台护栏时“把双脚双腿都慢慢越过阳台护栏玻璃的顶端,全都下放阳台护栏玻璃外面,‘脚底无着力停踩之处,腿脚全悬空,紧贴着总高度约200厘米左右的阳台护栏玻璃外立面及墙体外立面’时,必定会沾上留有的的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的外立面上的灰尘”?

(10)在9楼的西阳台外的总高2米左右的玻璃护栏的玻璃的外立面及墙体的外立面上,
有没有黄伟鹏自行由内向外攀越9楼阳台护栏时
“把双脚双腿都慢慢越过阳台护栏玻璃的顶端,全都下放阳台护栏玻璃外面,‘脚底无着力停踩之处,腿脚全悬空’;
身高‘169厘米的黄伟鹏腿脚全悬空紧贴着这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外总高度达200厘米左右的阳台护栏玻璃外立面及墙体外立面’时,
在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外总高度达200厘米左右的阳台护栏玻璃外立面及墙体外立面的外立面上必定会留下的至少长达100厘米以上的‘擦蹭痕迹’”?

(11)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顶端的内外侧以及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往下10厘米处的‘20厘米宽8厘米高方形不锈钢宽管’上,
有没有黄伟鹏自行由内向外攀越9楼阳台护栏时
“右手的手指变换姿式位置,
从一开始由内向外攀越9楼阳台护栏时的‘右手大拇指抓贴住玻璃护栏顶端的内侧,右手其它四指抓贴住玻璃护栏顶端的外侧’,
到后来变换成‘右手大拇指抓贴住玻璃护栏顶端的外侧,其它四指抓贴住玻璃护栏顶端的内侧’,
在这一姿态变更过程中,
在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内外侧以及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往下10厘米处的‘20厘米宽8厘米高方形不锈钢宽管’上,
必定会留下的‘擦蹭痕迹’”?

(12)广州越秀刑侦人员除了“在9楼西阳台的玻璃护栏上相距56cm的抓痕处检验出黄伟鹏DNA,在8楼阳台玻璃护栏顶端长42cm的印痕对应的外侧玻璃上的3条擦蹭痕迹处检出黄伟鹏DNA”之外;
还在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里面的阳台内哪些相应的地方检出了黄伟鹏DNA?
是不是在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里面的西阳台内所有地方“都没有检验出黄伟鹏DNA”?

(13)广州越秀刑侦人员在死者黄伟鹏“落地死亡后仍然是紧握的双拳里面”,
有没有检见“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顶端以及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往下10厘米处‘20厘米宽8厘米高方形不锈钢宽管’”上的“微小灰尘”等?

(14)广州越秀刑侦人员“在死者黄伟鹏的外衣外裤”上面,
总共是检见出了多少个“打手张某矜留在死者黄伟鹏上衣的胸背躯干部位上的或打手张某矜留在留在死者黄伟鹏外裤上的”打手张某矜的“双手”的手指“指纹”?

(15)广州越秀刑侦人员“在死者黄伟鹏的外衣外裤”上面,
总共是检见出了多少个“打手吴某留在死者黄伟鹏上衣的胸背躯干部位上的或打手吴某留在留在死者黄伟鹏外裤上的”打手吴某的“双手”的手指“指纹”?

14、广州警方通报“12.16”一男子坠楼身亡案件侦查情况时宣称“黄某某身体部分碰到8楼阳台护栏顶端,致身体向护栏外侧漂移,在8楼阳台玻璃护栏顶端留下长42cm的印痕,印痕对应外侧玻璃有3条擦蹭痕迹,该处擦蹭痕迹检出黄某某DNA。”;
申请人特此申请贵机关依法负责任地如实公告:

(1)是黄伟鹏的身体的“哪个部分”,碰到坚硬的8楼西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宽1点8厘米的包护玻璃铝条”上了?

(2)这“在8楼阳台玻璃护栏顶端的长42cm的印痕”,
是两处相距42cm的‘两处之间部分无任何痕迹的’双手手指或双脚鞋底的印痕,
还是一条连成一体的‘双手手指及双脚鞋底之外的身体其它部分碰到8楼阳台护栏顶端’在8楼阳台玻璃护栏顶端留下的长42cm的印痕?

(3)黄伟鹏的身体的“这个部分”,
是仅碰到坚硬的8楼西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宽1点8厘米的包护玻璃铝条”,
还是也碰到了“8楼西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往下10厘米处‘20厘米宽8厘米高方形不锈钢宽管’”上?

(4)黄伟鹏的双手手指及双脚底之外的身体的“这个部分”碰到坚硬的8楼西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后,
黄伟鹏的身体的“这个部分”有没有因此产生出“严重的明显的相应的损伤”痕迹?

(5)广州越秀刑侦人员有没有注意到:

现场7楼西阳台确实是“比9楼西阳台突出140CM”;

但是,
现场8楼西阳台玻璃护栏顶端这“宽1点8厘米的包护玻璃铝条”,
与现场9楼阳台的“宽1点8厘米的包护玻璃铝条”,
完全是“处在同一线面”上;

两者之间是根本“没有半毫米的突出之处”?

(6)广州越秀刑侦人员有没有注意到:

“由于,
8楼西阳台玻璃护栏顶端这宽1点8厘米的包护玻璃铝条,
与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顶端的宽1点8厘米的包护玻璃铝条,
完全是处在同一立面线上;
两者之间是根本没有半毫米的突出之处;

所以,
要是黄伟鹏真是自主攀爬阳台决定松开双手要从9楼自由落体跌落进三层楼下的那一个‘仅比9楼西阳台突出了1米1左右的,7楼西阳台内正摆放着三个大花盆处’的话;

只要黄伟鹏当时‘真是自主攀爬9楼阳台,真是打算跌落到与9楼及8楼的阳台外端相比有1米1左右突出的7楼这阳台内’,
只要黄伟鹏当时真是‘并没有昏迷还是个正常活人’;

按照正常活人自由落体竖直下落的规律,
黄伟鹏这个正常活人自由落体的身体是‘正常双脚微屈竖直下落’的话;

黄伟鹏的身体的‘双脚底和双手指之外的任何部分’,
都不可能会‘在双手离开9楼阳台项端身体开始下落,但双脚脚底仅竖直下落了才1米4左右至8楼阳台顶端外高度’时,就‘碰触到了8楼阳台护栏顶端’在8楼阳台玻璃护栏顶端留下长42cm的印痕致身体向护栏外侧漂移’。”?

15、广州警方通报“12.16”一男子坠楼身亡案件侦查情况时宣称“黄某某继续坠下至7楼,7楼阳台比9楼阳台外突140cm,碰撞到7楼阳台护栏上端,留下擦蹭痕迹,最后坠落至1楼地面。”;
申请人特此申请贵机关依法负责任地如实公告:

(1)黄伟鹏的身体的“什么部分”碰撞到了7楼阳台护栏上端留下擦蹭痕迹?

(2)是不是
“7楼阳台护栏与9楼和8楼阳台护栏不一样,
9楼8楼阳台护栏是玻璃护栏且“9楼8楼阳台玻璃护栏的顶端是宽1点8厘米的包护玻璃铝条”,
7楼的阳台护栏不是玻璃护栏而是墙体护栏且“7楼阳台墙体护栏的顶端是平贴的宽30厘米左右的瓷砖”,
7楼阳台墙体护栏的顶端是平贴的宽30厘米左右的瓷砖”?

(3)是黄伟鹏的身体的“这个部分”碰到坚硬的7楼阳台墙体护栏顶端宽30厘米左右的瓷砖上后,
黄伟鹏的身体的“这个部分”有没有因此产生出“严重的明显的相应的损伤”痕迹?

(4)黄伟鹏的身体的“这个部分”碰到坚硬的7楼阳台墙体护栏顶端宽30厘米左右的瓷砖上后,在7楼阳台护栏顶端宽30厘米左右的瓷砖上“留下了多少厘米长的擦蹭痕迹”?

16、《广州警方通报“12.16”一男子坠楼身亡案件侦查情况》宣称“经电子勘查:16时许至17时02分,黄某某仍用自己的手机与其家人进行微信联系。黄某某在坠楼发生前15分钟通过微信告诉了家人自己偷东西的事。12月16日16时54分至17时02分,死者也曾通过微信聊天告知家属其盗卖货物的行为被发现的情况。警方自12月17日对许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措施后,该6人一直在看守所内处于羁押状态,其个人手机作为电子物证介质,被警方依法扣留。事实上,任何人只要掌握登录帐号和密码,就可以对相关微博进行一系列操作。”,
申请人特此申请贵机关依法负责任地如实公告:

(1)所谓“16时许至17时02分,黄某某仍用自己的手机与其家人进行微信联系”中的微信联系,是不是“全部是微信文字联系,没有一条是语音联系”?

(2)广州越秀公安明知“事实上,任何人只要掌握登录帐号和密码,就可以对相关微博进行一系列操作”,
那么广州越秀公安又是凭据什么确信“经电子勘查”就可以查出:

“12月16日16时许至17时02分期间,黄伟鹏的手机的确就是还在黄伟鹏本人的手上。

12月16日16时许至17时02分期间,的确就是死者黄伟鹏本人在仍用自己的手机与其家人进行微信联系。

16时许直至17时02分前,死者黄伟鹏本人根本没有受到多大伤害,至少是‘直至17时02分即黄伟鹏死前15分钟,死者黄伟鹏仍然是神志完全正常手指灵活自如,有自主随意使用手机给家人写发微信文字8分钟以上的自由和能力’”的?

(3)广州越秀公安是凭据什么确定
“12月16日16时54分至17时02分期间,
绝对‘是死者黄伟鹏本人通过微信文字聊天告知家属其盗卖货物的行为被发现的情况’的”?

广州越秀公安是凭据什么确定
“12月16日16时54分至17时02分期间,
绝对不可能是:
在‘死者黄伟鹏因腹部被拳打脚踢内脏破裂出血,肚子疼痛不止,神志已不清,脸色极度惨白,身体软绵绵起都起不来了’的状态下,
当时现场看管的打手张某矜或吴某,
使用早已被其抢夺在手了的死者黄伟鹏的手机,
通过死者黄伟鹏手机上的微信文字聊天,
以死者黄伟鹏的口吻写发‘告知家属其盗卖货物的行为被发现的情况’”?

17、申请人特此申请贵机关依法负责任地如实告知:

(1)贵机关认为,
对广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2018年12月21日晚发布《广州警方通报“12.16”一男子坠楼身亡案件侦查情况》的相关言行内容观点结论,
广州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
潮汕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
广东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
全国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

(2)贵机关认为,
对广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2018年12月21日晚发布《广州警方通报“12.16”一男子坠楼身亡案件侦查情况》的相关言行内容观点结论,
党和国家领导核心习近平主席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

(3)贵机关认为,
对广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2018年12月21日晚发布《广州警方通报“12.16”一男子坠楼身亡案件侦查情况》的相关言行内容观点结论,
公安机关内绝大多数从警至今“一直尽忠尽责老实守法努力认真工作,做到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职务”的正直尽职好警察们,
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

(4)贵机关认为,
对广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2018年12月21日晚发布《广州警方通报“12.16”一男子坠楼身亡案件侦查情况》的相关言行内容观点结论,
公安系统内
“少数目前辈尚未落马的,从警至今经常滥用警权玩忽职守,践踏法定责任,不依法执行职务的”
“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公安部副部长李东生、公安部部长助理兼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郑少东、天津市公安局长武长顺、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局长李亚力、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何靖、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宋建国,深圳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崔占君、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政委马伟灵、广东省公安厅治安局政委邹文强、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副总队长李荣飚、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局长凌子群、广东英德市公安局政委朱应忠、新疆乌苏市公安局局长齐放类”
警界祸国殃民害党的害群之马们,
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

(5)贵机关认为,
对广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2018年12月21日晚发布《广州警方通报“12.16”一男子坠楼身亡案件侦查情况》的相关言行内容观点结论,
党政机关内“还没有东窗事发至今尚未落马的,内心仇视惧怕党中央习主席,巴不得民间民族精英对党中央习主席失望反感,巴不得中国社会官民对立上下不齐心的”令计划、周永康、郭伯雄、薄熙来、王立军、申维辰、马建、张越、李春城、陈川平、陈希同、陈良宇类贪腐野心家阴谋家们,
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

(6)贵机关认为,
广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2018年12月21日晚发布《广州警方通报“12.16”一男子坠楼身亡案件侦查情况》的相关言行内容观点结论,
有没有达到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有没有达到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
有没有达到让人民群众在这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申请人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纸质。
若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申请人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不申请。

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 邮 寄。

所需信息的用途

1、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暨申请人“协助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行政机关公正司法、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之需要。

2、申请人切实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协助落实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政法队伍要敢于担当,面对歪风邪气,必须敢于亮剑。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及“要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要靠制度来保障,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这一重要政令之需要。

3、申请人切实行使“身为十三亿国家主人之一依法享有的公民知情权利及对以全心全心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党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相关工作行为的宪定公民监督权利”之需要。

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李劲松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申请时间: 2019年 1 月 8 日

北京资深专业律师全面析述 “票据贴现中介”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一、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劲松律师    

全面析说:

 

“票据贴现中介”行为

不属于“资金支付结算”

更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专业道理”及“法律依据”。

 

 

二、详见:

 

被告人陈勇一审及二审辩护人李劲松律师就陈勇案代书的

致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上诉状》

 (此刑事上诉案的最终结局是:李劲松律师的相关辩护意见观点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支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依法终审改判上诉人陈勇无罪”!)

 

 

 

 

 

 

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陈勇。女,汉族,大学文化,山西省定襄县人,定襄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11年4月2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定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经定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忻州市看守所。

 

上诉人陈勇因被判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的(2012)忻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忻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作出宣告上诉人无罪的终审判决。

 

上诉理由:

 

一、概括而言,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无视“法律事实”毫无“法律依据”地枉法认定上诉人犯有“情节特别严重”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票据贴现这一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之“非法经营罪行”并重判上诉人“有期徒刑六年”;

这是由于一审法官

“认定法律事实”及“适用法律规定”这两个方面

都存在致命错误

 

 

二、在详述上诉理由之前,

上诉人先简述一下有关银行承兑汇票的“金融行业票据业务基本常识”,

并先简单回顾一下“本案的基本背景事实”

 

(1)、有关银行承兑汇票的“金融行业银行票据业务基本常识”。

 

1、银行承兑汇票是什么

银行承兑汇票,

本质上就是一张,

“欠款人写给债权人的,有一家银行作为还款担保人在上面盖章担保的,保证在6个月内清还欠款并同意债权人可将此债权自由转移的,债权凭证”,

欠条

 

它是,记名的,用于双方债权债务支付结算的,有价的债权凭证“欠条”

 

2、银行承兑汇票背面的背书粘单是什么

银行承兑汇票背面的,

背书粘单,

其实就是

“原债权人将此欠条债权自由转让给其他人时,转让此欠条债权一方,在此欠条背面所签写粘贴的,书面说明接受此欠条债权的一方是谁”

“欠条债权转让证明”

 

3、对“背书不连续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依法是不是应该拒绝付款给持票人?

对“背书不连续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依法是不能付款给持票人的。

对“背书不连续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银行依法是应该拒绝付款给持票人

 

因为,国家明确规定了: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中国人民银行的两个复函对这个问题说得很清楚

 

A、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中有关问题的复函(银条法[2000]29号)

中国工商银行法律事务部:

  你部《关于〈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23条、第24条的规定,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由此签章做成的背书相应亦无效。根据《票据法》第31条、《支付结算办法》第33条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连续的背书,证明其汇票权利。若申请贴现的汇票背书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该背书无效,同时造成该汇票背书不连续。根据《票据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贴现银行对背书不连续的汇票办理了贴现,其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B、《对票据贴现有关问题的答复》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银条法[1998]36号

中国农业银行法规部:

  你部《关于票据贴现业务中持票人存在重大过失是否享有票据权利问题的请示》(农银法[1998]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你部提供的情况,以及招商银行西安分行(以下简称招行)向甘肃省定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关于要求解付银行承兑汇票票款的异议书》(以下简称《异议书》)中陈述的有关情况,我们认为,招行所称的为西安市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办理贴现的情况,是不真实的。理由是:招行在《异议书》中称“我行按规定于97年12月16日向西安市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销售公司办理了贴现”,但事实上,销售公司在1997年12月16日并未取得招行所称的贴现票据,因此,销售公司在1997年12月16日根本不可能向招行提出票据贴现申请,招行所称的“贴现”是不存在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 10条第2款的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此,如招行在1998年2月24日通过贴现背书取得销售公司票据时,未支付销售公司贴现款。即未给付对价,则招行不能成为合法持票人,也不能享有该票据权利

 

4、“票据贴现中介业务”与“票据贴现业务”有没有区别

票据贴现中介业务与票据贴现业务的区别,

与“房屋买卖中介业务”与“房屋买卖业务”的区别一样。

“票据贴现中介人”与“票据贴现人”的区别,

就与“房屋买卖中介人”与“房屋买卖人”的区别类似

 

比方说,

一栋价值1000万记名别墅房屋的老主人甲,将其此价值1000万记名别墅房屋转让卖给了付出1000万现金购买此房的记名新主人乙。

但甲乙两人之前根本不认识,甲乙两人这次价值1000万别墅房屋的买卖,是通过了总共9个中间人的介绍撮合才成功。

而且,甲乙双方是基于对这9个中间人之间的彼此信任基础才做成此1000万别墅房屋交易的,所以,甲的这栋别墅产权证钥匙等是通过这9个中间人的手转到乙手上的,而乙的这1000万元现金,也是经过这9个中间人的手转到甲手里的。

那么,

这真有别墅房的记名别墅房屋老主人甲及真有1000万现金的记名别墅房屋新主人乙两人,才是房屋买卖人;

另外这9个介绍撮合这1000万别墅房屋买卖的中间人,就是这1000万房屋买卖的中介人而不是这1000万房屋买卖的买卖人

 

 

同理,

一个有一张价值1000万汇票的汇票记名老主人甲,将其此价值1000万汇票贴现背书转让给了付出1000万现金购买此汇票的汇票记名新主人乙。

但甲乙两人之前根本不认识,甲乙两人这次价值1000万记名汇票的票据贴现背书转让,是通过了总共9个中间人的介绍撮合才成功。

而且,甲乙双方是基于对这9个中间人之间的彼此信任基础才做成此笔票据贴现交易的,所以,甲的这张票是通过这9个中间人的手转到乙手上的,而乙的这1000万元现金,也是经过这9个中间人的手转到甲手里的。

那么,

这真有1000万汇票的记名老主人甲及真有1000万现金有实力购得此汇票的汇票记名新主人乙两人,才是这张1000万元汇票的票据贴现人;

另外这9个介绍撮合的中间人,就是这张1000万元汇票的票据贴现中介人;

并非,这9个既没有1000万元现钱也没有价值1000万元汇票的介绍撮合这笔1000万元票据贴现交易的中间人,也个个都是身家1000万元的票据贴现人

 

5、非法票据贴现与非法办理结算有什么区别?

票据贴现业务与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区别,

就有如法院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业务的区别,

两者属于法院行业内及金融行业内的完全不同的两类业务

或者说,

票据贴现这一金融业务与资金支付结算这一金融业务,

亦类同银行存款这一金融业务与银行贷款这类金融业务,

两者是完全不同的两类银行金融业务。

 

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已经明确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

发放贷款、

办理结算

票据贴现

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即:

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票据贴现”活动,

肯定是属于非法从事此条第(三)项所明列的第三类“票据贴现”活动,

肯定不是属于非法从事此条第(三)项所明列的第二类“办理结算”活动!

 

6、假设,

一审法官不小心遗失了一张“记名的欠条债权凭证银行承兑汇票”,

是不是这笔债权就得归“拾到这张银行承兑汇票欠条债权凭证的人”了

 

不是的

因为这张欠条债权凭证银行承兑汇票记名可报失止付的,

它跟实名制而且存款人已在银行预留本人名章的银行定期存款存折一样

 

比如,

拾到一本其他人的实名制而且已在银行预留存款人本人名章的银行定期存款存折,

就凭拾得的这本其他人实名制而且已在银行预留存款人本人名章的银行定期存款存折,加上仿制存款人在银行预留的本人名章,是根本不可能从银行合法领取到存款的。

 

而且,

遗失了这一本实名制而且已在银行预留本人名章的银行定期存款存折的失主,

已经向银行报失止付的话,

凭拾得的这本其他人实名制而且已在银行预留本人名章的银行定期存款存折,加上仿制其在银行预留的本人名章,就不仅根本不可能从银行成功领取到存款,反倒极易因此被送进监牢。

 

但是,银行工作人员违法乱纪内外勾结玩忽职守里应外合,则另当别论。

 

7、假设,有一个小偷,

在一审法官外出度假30天期间钻进一审法官家偷到了一审法官一张定期半年的实名制存款1000万元的存单

之后,他立即将这张存单拿到一家关系银行去作为他的贷款抵押财产,

由于他与这家银行的行长是铁哥们,他找人用假身份证冒充一审法官签写了贷款担保协议给银行,据此从这家关系银行骗贷到了959万元短期贷款,30天内他便将这959万转出跑到国外移民逍遥去了

一审法官30天后回家发现存单被偷,便报失报案。

 

年期满后,

一审法官这1000万存单的存款银行,

该“将这1000万到期存款依法支付给一审法官本人”;

还是

该“凭被小偷偷走的老存单及这小偷找人用假身份证冒充一审法官签写的贷款担保协议” 将这1000万元到期存款“违法支付给这家和这小偷关系很铁的贷款银行”?

 

A、如果,

一审法官这1000万存单的存款银行是“将这1000万到期存款依法支付给一审法官本人”;

则一审法官本人就是没有被这小偷偷走一分钱

一审法官因此蒙受的实际损失,就仅是一张存单纸及报失报警补办存单时间精力成本。

 

可这样的话,

行长与这小偷关系很铁的这家贷款959万元给了这小偷的这家发放贷款银行,就被这小偷诈骗走了959万元贷款,这家贷款银行因此蒙受的实际损失,就是高达959万元的巨额银行资产

 

B、如果,

一审法官这1000万存单的存款银行是“凭被小偷偷走的老存单及这小偷找人用假身份证冒充我签写了贷款担保协议” 便将这1000万元到期存款“违法支付给这家和这小偷关系很铁的贷款银行”;

则一审法官个人蒙受的实际损失,就是高达959万元。

 

但如此则显而易见:

一审法官个人此时这高达959万元实际损失,

完全是由于

存款银行将一审法官这1000万元到期存款

违法“支付给这家和这小偷关系很铁的贷款银行了

所造成

 

8、假设,

一审法官不幸被一诈骗团伙里的一个女骗子“骗走了一张实名制而且已在银行预留一审法官本人名章的银行定期付款1000万元的记名可报失止付有价付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

 

此后,

这个“骗得了这张实名制而且已在银行预留我本人名章的银行定期付款1000万元的记名有价付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的女骗子;

又把“骗得的这张实名制而且已在银行预留一审法官本人名章的银行定期付款1000万元的记名有价付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以这女骗子过去尚欠这一诈骗团伙里的另一个男骗子与这张实名制而且已在银行预留一审法官本人名章的银行定期付款1000万元的记名有价付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相等的债务的名义,

快速交给了这一诈骗团伙里的另一个男骗子。

 

或者,

这个“骗得了这张实名制而且已在银行预留一审法官本人名章的银行定期付款1000万元的记名可报失有价付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的女骗子;

以到典当行质押绝当借款959万元的名义,

又把“骗得的这张实名制而且已在银行预留一审法官本人名章的银行定期付款1000万元的记名有价付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直接作为绝当物,

绝当给典当行老板,

从典当行老板处领取到了959万元的汇票质押绝当现金;

 

是不是,

这男骗子或者这“典当行老板”到期就能“将我这张实名制而且已在银行预留一审法官本人名章的银行定期付款1000万元的记名有价付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里的1000万元票据款项取走”了呢?

 

也不是

 

因为,

这张实名制而且已在银行预留一审法官本人名章的银行定期付款1000万元的记名有价付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里的1000万元票据款项,“是实名制而且已在银行预留一审法官本人名章”

 

这男骗子

就凭这张实名制而且已在银行预留一审法官本人名章的银行定期付款1000万元的记名有价付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加上仿制一审法官在银行预留的本人名章;

是根本不可能从银行合法领取这1000万元的。

 

这典当行老板,

仅凭女骗子质押绝当给典当行的“这张实名制而且已在银行预留一审法官本人名章的银行定期付款1000万元的记名有价付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加上“其已支付给女骗子959万元质押绝当款协议和付款凭证”;

亦是“根本不可能从银行合法领取这1000万元的”。

 

而且,

不幸遇诈骗犯被骗失了这张实名制而且已在银行预留本人名章的银行定期付款1000万元的记名有价付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的诈骗案受害人,

已经向公安机关报告这张实名制而且已在银行预留本人名章的银行定期付款1000万元的记名有价付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被诈骗案件的话,

男诈骗犯或典当行老板,凭这张实名制而且已在银行预留一审法官本人名章的银行定期付款1000万元的记名有价付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去银行取这1000万元,就不仅根本不可能从银行成功领取到款,反肯定极易因此被送进监牢。

但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及银行工作人员违法乱纪内外勾结玩忽职守里应外合,则另当别论。

 

(2)、“本案的基本背景事实”

 

1、陈勇是2011年5月7日和丈夫刘定生一起被定襄县公安局通知涉嫌非法经营诈骗罪批准逮捕。

被逮捕前,陈勇是山西省第九次党代会代表、定襄县第十二、十三、十四届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民营企业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丈夫刘定生则是定襄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干警 

 

2、大约2010年5月,原籍定襄县人侯晓荣找到陈勇,声称因其老公家族公司经营煤炭业务,需要对外支付大笔款项,如果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可以节省财务成本,提出让陈勇为其收集承兑汇票,并给予陈勇一定金额的中介服务费。

因为侯晓荣是陈勇从小看着长大小时候陈勇曾照看过她,所以比较信任,陈勇在日常经营中有时也使用承兑汇票,所以就给侯晓荣提供了一些。

侯晓荣收到票据后,均能够积极回款,并给了陈勇小额服务费。

如此陆续往来,基于侯晓荣前期积极守信的表现,陈勇对候深信不疑,给她提供承兑汇票的金额也越来越大,累计大约有数十亿元。

 

3、2011年3月初,侯晓荣声称新拓展的业务单位是大型央企,央企付款有一定的帐期,所以回款不能像以前那么及时。基于前期建立起来的信任,陈勇对候这话仍然深信不疑,不仅将自有的承兑汇票向其提供,还向其他客户收集承兑汇票向其提供。

截止到2011年3月15日,侯晓荣累计应付未付的承兑汇票款项金额已高达1亿余元。

此时,陈勇有点不放心,就向侯晓荣进行询问。

侯晓荣声称不会有任何问题。说神华集团和天津曹妃甸老王欠其2500万够周转,并说15天时间内其老公的二哥徐鹏举将会把去年投入到北京开发银行的9000万元,由大股东担保贷回来,这几天银行正在矿上考察;自已在曹妃店还存有17万吨煤,价值一亿多,还有煤矿、在途的煤等等,有足够的支付能力。

为继续取得陈勇的信任,侯晓荣还书面写下了欠款条,注明这一还款时间最长在20天内还清。

于是陈勇恢复了对其的信任,继续向其提供承兑汇票。

在以上一系列过程中,侯晓荣的丈夫徐鹏程始终积极参与其中,并在向陈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信任、收取承兑汇票、承诺还款等方面起主导作用。

到2011年3月18日,陈勇知悉候晓荣的老公被其客户债主绑架逼还(后经报警特警出动将其解救回家),才清楚察觉侯晓荣可能会不兑现承诺,陈勇就不再向其提供承兑汇票,陈勇也不再向其他客户收集承兑汇票,同时,陈勇将太原民生银行(营盘支行)工作人员贺翡任洁夫妇已经给陈勇拿来的三张230万元承兑汇票,全退还给了贺翡。

贺翡的父亲贺引康是定襄县人民检察院主管反贪局工作的副检察长,他也是陈勇丈夫定襄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干警刘定生的顶头上司。

 

4、2011年3月19日,在侯晓荣的老公被其客户债主绑架逼还经报警特警出动将侯晓荣的老公解救回家后,侯晓荣以怀孕之身,到忻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她至今一直是被放回家监视居住)。

 

5、从以上过程可以明显看出,侯晓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从事煤炭业务等事实,隐瞒真相,以前期积极履行义务取得信任为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达到惊人的1.8亿余元(仅骗取陈勇介绍的客户就达1.4亿余元,另有其直接联系的其他人被骗4千余万元),她的行为明显已构成诈骗罪。

侯晓荣甚至以怀孕的方式逃避制裁,坑害太原、定襄、忻州、原平等地的众多客户,她的行为如此恶劣算计得又如此精明,真是能把陈勇这些受害人气死。

 

6、候晓荣涉嫌诈骗1.8亿余元案3月19日案发后,陈勇和陈勇丈夫刘定生,都积极配合定襄县公安局专案组对侯晓荣涉嫌诈骗陈勇及其他受害人1.8亿余元汇票款项一案的侦查行动,并多次请求公安机关全力尽快去追缴候晓荣诈骗所得去向不明的1.8亿余元汇票款项(涉案赃款),以尽量挽回众多受害人的损失。

 

7、但是,至2011年4月2日后,不知什么原故,定襄县公安局忽然:

A、撤换了一直认同应全力立案追缴候晓荣诈骗所得去向不明的这1.8亿余元赃款下落以挽回减轻此案社会经济损失的原专案组组长(定襄县公安局李卫和大队长);

停止了对侯晓荣涉嫌诈骗陈勇及其他受害人1.8亿余元一案的实质性侦查行动;

也不对另一有重大共同诈骗犯罪嫌疑的侯晓荣丈夫徐鹏程采取强制措施。

 

B、反而,以非法经营罪名,将本是候晓荣涉嫌诈骗1.8亿余元罪案主要受害人的陈勇及陈勇丈夫刘定生,刑事拘留。

 

C、此后,定襄县公安局新任专案组组长高补俊副局长及经侦大队大队长张成伟,

便以“陈勇夫妻有非法从事银行票据贴现行为”为由,

展开警力大规模调查“陈勇所称被侯晓荣诈骗掉的这数亿银行承兑汇票是从哪里来的”这一“于清查追缴候晓荣诈骗所得去向不明的1.8亿余元赃款最终下落一事无补,完全无助于清查落实候晓荣的诈骗共犯,此时根本无需如此急查”的事宜。

 

D、此后,定襄县公安局新任专案组长高补俊副局长及经侦大队大队长张成伟,竟然,

就不再展开警力用心清查“候晓荣的诈骗共犯,究竟是她老公、她老公家人、还是仍有其他人?”,

也不再展开警力清查追缴“候晓荣诈骗所得去向不明的1.8亿余元涉案票据款项涉案赃款最终下落”以切实挽回减轻此案的社会经济损失。

 

E、此后,定襄县公安局新任专案组长高补俊副局长及经侦大队大队长张成伟,竟然,不再管:

侯晓荣和其老公家人及其余诈骗共犯收到受害人这数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后,侯晓荣及其老公家人等诈骗共犯有没有去银行贴现要求兑付取款?

侯晓荣和其老公家人及其余诈骗共犯骗得受害人这数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后,是去了哪些银行将这数亿元汇票贴现提款的?其诈骗贴现所得款项当时是已被贴现银行转入了其设立或勾结的哪几家骗人取款道具公司帐户?

侯晓荣和其老公家人及其余诈骗共犯骗得受害人的这数亿元银行承兑汇票里,有多少张票,是已过了法定兑付日期,已被侯晓荣和其老公一家及其余诈骗共犯在哪些付款银行兑付提款了?其诈骗兑付所得款项当时是被承兑付款银行转入了其设立或勾结的哪几家骗人道具公司帐户

侯晓荣和其老公家人及其余诈骗共犯骗得受害人的这数亿元银行承兑汇票里,还有多少张票,其实是尚未到付款银行承兑付款日期?公安机关是不是“必须立即向相关汇票的承承兑付款银行发送协助办案通知,要求相关承兑付款银行协助《冻结“相关已涉嫌诈骗罪案的银行承兑汇票款项”暂时停止“相关已涉嫌诈骗罪案银行承兑汇票款项的付款支付”》及协助《扣押“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提交承兑付款银行要求付款的相关承兑汇票”这一重要涉案证据》,以便及时侦破此案并挽回减少此案社会经济损失”

 

8、自撤换掉了一直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全力追缴候晓荣诈骗所得去向不明的这1.8亿余元赃款下落”的定襄县公安局原专案组组长定襄县公安局李卫和大队长之后,

定襄县公安局专案组在新任专案组组长定襄县公安局高补俊副局长及经侦大队大队长张成伟的主持下至今,

就实质停下了立案追缴候晓荣诈骗所得去向不明的这1.8亿余元汇票款项涉案赃款下落的工作,

对作为本案核心的侯晓荣诈骗行为不再进行实质性侦查,

作为刑事案件主要任务之一的追赃也不再作实质性工作。

 

9、其实,陈勇“收集相关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欲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将相关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欲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交给侯晓荣(即交给候晓荣所谓想接受承兑汇票背书成为被背书人的公司),由其支付对价给陈勇和票据背书人”,

陈勇从中获取到的,

其实只是“票据背书人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这一“票据背书转让”的中介价差服务费。

 

陈勇这确实不是“从事票据贴现业务”。

陈勇这业务只是“给票据背书转让的背书人被背书人双方提供中介牵线服务”,根本不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没有构成所谓“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犯罪”,更不构成所谓“诈骗罪”。

其实,只有“用钱低利收购他人来贴现的票据后从银行兑付取款出来高利放债”的地下钱庄,才有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能力,从事的才是票据贴现业务。

陈勇及所有只是“给票据背书转让的背书人被背书人双方提供中介牵线服务”的中间人,都不具有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资金实力能力,从事的都不是“票据贴现”业务。

而且,骗子候晓荣这类诈骗犯,其实也不具有“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能力”,也不是“从事票据贴现业务”,骗子候晓荣这类诈骗犯,是从事“骗取他人票据款项的诈骗业务”。

 

10、事实上,本案的侦查工作重点,显然应当是“查清侯晓荣诈骗他人数亿元票据款项的相关事实,以及为尽量降低被害人损失积极追赃的行动”。

本案的侦查工作重点,真不应当是,陈勇这个“候晓荣诈骗数亿票据款项案”的直接受害人,以及身为“候晓荣诈骗数亿票据款项案”被诈骗的其他间接受害的供票人。

  

11、陈勇与贺翡是相关票据权利转让服务业务的上下手中介关系。陈勇的上手客户不止贺一人,陈勇将他们提供的票据交给侯晓蓉后,一般都是在5-7天回款,根据提供票据的先后顺序划付。

在2月14日—3月14日一个月当中,贺翡共提供给陈勇2.5亿元的承兑汇票,陈勇在收到回款后一分没欠,在留下中介费后全部付清。

3月16号,贺给陈勇600多万,3月17日给陈勇1080万,3月18日给陈勇230万,按之前付款惯例最早付款的时间应该是22号以后,而16、17号他给陈勇的票,陈勇及时交给了侯晓荣,完全按照以前的模式操作,没有任何变化。

17号1080万陈勇给侯晓荣时,她告诉陈勇这两天矿上银行考察,款回不来(有借据、协议短信证明),先把这些票放到典当行,她先给陈勇回了款,等三两天矿上的款回来后,她再把票从典当行拿走,交到矿上并还了典当行款。

陈勇问她典当行有什么费用,她说不贵三天和一天是一样的,只是多点手续费。

陈勇认为承兑票据给人家后,是应由其自己安排。

只是陈勇告诉她把钱付给五天前提供票的其他客户,而没有给贺翡。

当时,因陈勇正接电话,就托丈夫跟着侯晓荣去典当行办了相关手续,这对陈勇来说是一个非常正常的事情。

没有当时及时给贺付款,是因为他的付款日应该是22号之后。

但在20日,侯晓荣案发,对陈勇来说,这是突发事件,中断了回款,陈勇也就无法清偿贺翡了,显而易见,这根本不是陈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

陈勇与贺翡及其他上家供票客户,确实都同是侯晓荣诈骗数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款项一案的受害人,陈勇与贺翡及其他供票客户之间的问题,其实是“侯晓荣诈骗数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款项一案”受害人与受害人间的问题。

在“侯晓荣诈骗陈勇和贺翡及其他上家供票客户数亿元银行承兑汇票兑付贴现款一案”的2亿元赃款下落不明“损失未能挽回”之前,

贺翡及陈勇经手的其他上家供票客户的共9000万损失,属陈勇欠贺翡及陈勇经手的其他上家供票客户的9000万元经济债务9000万元良心债务。

 

12、由于贺翡同陈勇一样,因候晓荣诈骗2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款项一案,确实受到了数千万元的巨大损失尚未全部挽回;

所以,贺翡父亲贺引康,现任定襄县检察院主管反贪局工作的副检察长,便怒火中烧利令智昏,尽其权能资源力量“报复陈勇和陈勇老公、保护自己儿子和儿媳”:

 

A、在时任定襄县检察院主管反贪局工作副检察长的贺引康及他在定襄市县公安局定襄县检察院定襄县法院及忻州市检察院等部门与他利益官情勾联的相关责任人的报复操作和保护操作下,

本是“候晓蓉诈骗2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款项一案”受害人的陈勇刘定生夫妇,

被定襄县公安局相关责任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这一个罪名”刑事拘留。

 

B、在时任定襄县检察院主管反贪局工作副检察长的贺引康及他在定襄市县公安局定襄县检察院定襄县法院及忻州市检察院等部门与他利益官情勾联的相关责任人的共同报复操作和共同保护操作下,

本是“候晓蓉诈骗2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款项一案”受害人的陈勇刘定生夫妇,

被忻州市检察院相关滥权枉法责任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及诈骗罪这两个罪名”批准逮捕。

(离奇的是:1、定襄县公安局相关责任人上报定襄县检察院的陈勇刘定生批捕材料时,只有非法经营一个罪名,可定襄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罪名却是“除了非法经营这一个罪名外竟然会多出了另一个公安局报批材料里根本没有的诈骗罪名”。2、 定襄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里比定襄县公安局报批材料中的非法经营这一个罪名多出来的另一个诈骗罪名,竟然是忻州市检察院相关责任人临时决定要求定襄县检察院加上去的。)

  

C、在时任定襄县检察院主管反贪局工作副检察长的贺引康及他在定襄市县公安局定襄县检察院定襄县法院及忻州市检察院等部门与他利益官情勾联的相关责任人的共同报复操作和共同保护操作下,

与陈勇刘定生一样本是“候晓荣诈骗2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款项一案”共同受害人的贺引康副检察长的儿子贺翡儿媳任洁,

在“被定襄县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这一罪名决定立案并实施刑事拘留的当日(即定襄县公安局警员去执行拘留的前数小时),忽然先知先觉离奇失踪隐藏不见了”。

(非常离奇的是:陈勇刘定生是4月3日即被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名刑拘,贺引康副检察长的儿子贺翡儿媳任洁早已知道陈勇刘定生被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名刑拘了,可贺引康副检察长的儿子贺翡儿媳任洁根本没有“心虚闻风失踪离开”两个多月来一直仍在家正常工作生活,但恰恰是,风头已过两个多月后的6月份,“在定襄县公安局警员真的出发前去对其实施拘留的前数小时”,贺引康副检察长的儿子贺翡儿媳任洁,竟然就“有知有觉离奇失踪隐藏”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了,没能被定襄县公安局拘留到)

 

13、显而易见,贺引康所谓陈勇及陈勇老公刘定生涉嫌“非法经营罪及诈骗罪”一案,其自己应心知肚明纯属冤案。

如果,说陈勇真是属于非法经营犯罪,那么贺引康副检察长更应该知道,他儿子贺翡作为银行专业工作人员,知法犯法利用职务便利从事票据套现活动倒卖数亿元银行承兑汇票非法获利的行为,更是属于非法经营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14、从3月21日陈勇向定襄公安局报案开始至4月3日被刑拘。长达十几天当中,陈勇每天主动到公安机关刑警队协助追款,并配合公安调查工作,并向公安专案组提供了足以证明侯晓荣诈骗案的八项线索和依据

 

15、这一切,足以证明侯晓荣是造成这个重大经济损失案件的罪魁祸首,而陈勇是其中最大的受害者。

 

16、定襄县公安局专案组新负责人的侦查方向明显错误,既不查明候晓荣诈骗他人数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款项及同伙下落详情,也不追回涉案赃款,而且随着时间的流逝,涉案数亿被骗汇票款项经过长时间流动,日后数亿汇票诈骗赃款,会更加难以追回。

 

17、定襄县公安局专案组新负责人的行为明显存在渎职的嫌疑。

 

18、在陈勇被拘留前就一直有流言称,侯晓荣的幕后诈骗团伙已经拨出至少3000万元巨额资金来运作本案,力求公安机关不去或者拖延追赃,从而使其成功诈骗数亿元汇票款项目的最终实现。

  

19、“山西忻州候晓蓉特大票据款项诈骗团伙诈骗数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款项一案”,被候晓蓉及其幕后诈骗团伙成员骗走的1亿8千余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款项,肯定有迹可查。

它最终是一定要被承兑付款银行转入候晓蓉及其幕后诈骗团伙成员设立或勾结的那几家骗人道具公司帐户的,不可能凭空消失。

 

20、显而易见,积极冻结保全追缴“被候晓蓉及其幕后诈骗团伙成员骗走的1亿8千余万元银行承况汇票款项”,是现实可行的侦查工作。

定襄县公安局专案组本应正确处理此案尽快及时用心去做,尽量减少众多受害人的损失,打击真正的诈骗犯罪分子。

 

21、由于这个案子中与陈勇合作经营的合作伙伴之一贺翡任洁是定襄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贺引康的儿子儿媳,因此,对陈勇的立案审查和批捕有人为因素,影响了公正的办案审查。

在3月22号至3月底间,贺引康副检察长的儿子贺翡打电话给陈勇的另一合作供票欠款人李新华,要他作假证告陈勇诈骗。当时李新华没有听从,并把情况转告给了陈勇。

定襄县公安局在当时的专案组负责人李卫和大队长的带领下进行了认真的侦查,并查明了候晓荣伙同焦喜明骗走的680万元资金的去向。

并没有查见陈勇有任何诈骗他人财物事实行为,就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向定襄县检察院报批,定襄县检察院报请忻州市检察院审批后,又给增加了个诈骗罪名批捕。

这让所有知道这个情况的人都觉得不可思议。因为公安局报的是陈勇刘定生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本没有报涉嫌诈骗罪,而且没有诈骗证据事实和材料。

这显然是检察院相关责任人滥权枉法所致。

事实上,陈勇与候晓荣贺翡等供票客户都是出借承兑汇票垫资形式运作业务。如,是贺翡从银行客户的手里拿上承兑汇票借给陈勇,陈勇再借给候晓荣,候晓荣把票交到宁武等地的煤矿做煤炭生意的经营,卖了煤后收回现金还承兑汇票的欠款。大概的出借回款流转时间是,陈勇与候晓荣3-5天,陈勇与贺翡等人7-5天。

晓荣拿陈勇的汇票时每次都打欠条并附汇票复印件,其欠条明确注明“此款用于生产经营,收回煤款不得挪用,并且候晓荣为陈勇提供了大量的合同协议和税票证明其作煤生意的真实性和有足够的付款能力,并提供了把承兑汇票交到煤矿的收据证明汇票交到煤矿用于生产经营。就这样业务往来已十个月时间。

从2011年2月14日到3月14日1个月当中,贺翡就作了业务2、5亿元。陈勇并没有欠下贺翡一分钱

然而,候晓荣出事后欠下众人近两个亿投案自首后,却一口否定以前用承兑汇票做煤的生意,而是称把陈勇的汇票卖到了北京。

把能有助破案的最大受害证人陈勇一家早早关起来,任由取保在外的诈骗犯候晓荣及其老公颠倒事实真相,用所谓卖票至北京的谎言掩盖掉她身后老公家族共同经营煤矿生意并从中转移大量资金的事实,这样,轻而易举地就让候晓荣等诈骗犯成功保住了近2亿的赃款,给众多的供票受害者造成惨重的损失。

本来,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重要原则之一就是以降低损失为目的。陈勇在报案后就请想律师帮找被候晓荣诈骗走的票据款项去向的下落线索,但没想到,陈勇没几天就在现任定襄县检察院主管反贪局工作副检察长的贺引康及他在定襄市县公安局定襄县检察院定襄县法院及忻州市检察院等部门与他利益勾联的相关责任人的报复操作下,被限制了自由,并多次申请见律师也没有结果,造成了1、4亿元被骗票据款项至今分文未归的重大损失。

候晓荣诈骗案,除了欠陈勇1、4亿还欠其他报案人几千万,还有好多人怕受连累不敢报案。

如此重大案件,竟敢把真正的诈骗犯候晓荣团伙共犯包庇起来,而把真正的受害人在没有事实证据的情况下以诈骗罪批准逮捕。

有些人真是利令智昏无法无天。

 

2011年3月20日陈勇得知候晓荣向公安机关自首(其实是她在老公被北京债权人绑架控制事发后才不得已投案)后,

陈勇才意识到确已被候晓荣诈骗,

即于2011年3月21日亲自去定襄县公安局报案,

要求追回被候晓荣焦喜民合伙诈骗的680万元和被候晓荣诈骗掉的1、4亿元。

当时风传候晓荣诈骗案震惊全国,但亦风传出事后候晓荣曾口出狂言“花3千万摆平这个事”。

 

到如今,

一年另六个月都过去了,

与武鹏等经营票据贴现业务至少50个亿的候晓荣至今仍在家逍遥自在;

经营票据贴现业务至少50个亿的武鹏已被判非法经营罪处缓刑回家了;

身为银行工作人员非法经营票据贴现业务至少6个亿的贺副检察长的儿子贺翡也已被判非法经营罪处缓刑自在回家了;

身为银行工作人员非法经营票据贴现业务至少6个亿的任洁也已被判单处罚金回家了;

最大的受害人陈勇被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勇创全中国法院同类案的判决先河重判6年候晓荣诈骗团伙及其特殊利益关系网成员至少6年内都可安心无忧了

 

这些事实,

还真象候晓荣特大票据款项诈骗团伙已将1亿8千万元诈骗所得巨款落袋为安

这些事实,

还真象候晓荣特大票据款项诈骗团伙只用1亿8千万诈骗所得赃款中的3000万便摆平所有事了

 

 

三、一审法官在认定事实方面的重大错误之一是

 

一审法官错误认定上诉人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实施了

“2011年3月17日将一张票号为31300052—00282771号的,天津银行第五中心支行银行承兑付款的,合法有效的真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票据贴现,但贴现回款却没有付给前手供票人太原民生银行工作人员贺翡,给前手供票人太原民生银行工作人员贺翡造成了高达1000万元的重大损失”这一“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经营罪行

 

(1)、国家对银行承兑汇票是严格管理的,每张真汇票都有不同的编号。

若出现了两张编号相同的汇票,则定有一张是“假的克隆的变造的”汇票。

  

上诉人的辩护律师在一审开庭前已在天津银行第五中心支行查见:

1、票号为31300052—00282771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日期是2011年3月16日,到期日是 2011年9月16日;

此汇票的出票人是中能滨海电力燃料天津有限公司 宋刚 ,

此汇票的收款人是 天津金栋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焦金栋,

此汇票的票面金额 是1000万元,

此汇票的承兑人是 天津银行第五中心支行 陈国鑫。

2、此汇票是 中能滨海电力燃料天津有限公司 因为有真实交易而直接作为对价 交付给了天津金栋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

3、此汇票是天津金栋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因为有真实交易而直接作为对价交付给了 山西盖特科工贸有限公司 的。

4、此汇票是山西盖特科工贸有限公司 因为有真实交易而直接作为对价交付给了 北京天才九八商贸有限公司 的。

5、此汇票是北京天才九八商贸有限公司 因为有真实交易而直接作为对价交付给了北京鼎昌世纪商贸有限公司 的。

6、此汇票是北京鼎昌世纪商贸有限公司因为有真实交易而直接作为对价交付给了青海昌旭商贸有限公司 的。    

7、此汇票是青海昌旭商贸有限公司给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了“青海昌旭商贸有限公司与直接前手北京鼎昌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的合同、青海昌旭商贸有限公司与直接前手北京鼎昌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增值税发票、青海昌旭商贸有限公司与直接前手北京鼎昌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之间的商品发运单据”后,将其作为收取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票据贴现款的对价交付给了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2011年3月30日前将其作为对价直接交付给了湖南省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9、湖南省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在2011年3月30日前又将其作为对价直接交付给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10、2011年10月24日 天津银行第五中心支行将这张汇票的票面金额1000万元全额兑付给了要求付款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2)、由上可知:

1、这张票号为31300052—00282771号的,天津银行第五中心支行银行承兑付款的,2011年10月24日天津银行第五中心支行已将这张汇票的票面金额1000万元全额兑付给了要求付款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合法有效的真银行承兑汇票,与贺翡没有半点关系,它根本没有被贺翡持有过。

2、这张票号为31300052—00282771号的,天津银行第五中心支行银行承兑付款的,合法有效的真银行承兑汇票,与上诉人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也没有半点关系,它根本没有被上诉人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持有过。

3、这张票号为31300052—00282771号的,天津银行第五中心支行银行承兑付款的,合法有效的真银行承兑汇票,与候小荣焦喜明及山西省忻州市永金典当行亦没有半点关系,它根本没有被候小荣焦喜明及山西省忻州市永金典当行持有过。

 

(3)、天津银行第五中心支行银行现存有的这张票号为31300052—00282771号的“真汇票的背书粘单详情”所展现出的“法律事实”是

2011年3月17日贺翡给上诉人的这一张“票号为31300052—00282771号的,天津银行第五中心支行银行承兑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应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假的或克隆出的或变造出的

 

(4)、为了准确判定相关案涉汇票是“真的汇票”还是“假的变造的克隆的汇票”,上诉人的辩护律师在一审庭审时,当庭向合议庭提交了《提请法院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郑重请求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收集调取“天津金栋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因31300052-00282771号天津银行第五中心支行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卷宗里的如下10份书证:

1、天津金栋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因31300052-00282771号天津银行第五中心支行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申请书》。

2、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公示催告案后“于2011年3月30日所发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的《法院公告》。

3、在60日公告期内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60日期满天津金栋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的《除权判决申请书》。

4、天津市河北区法院在票据到期日2011年9月6日前依法所作出的‘宣告31300052-00282771号天津银行第五中心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津金栋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的《票据除权民事判决书》。

5、非此汇票票面最后持票人的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9月6日后到天津市河北区法院申报权利的《权利申报书》。

6、天津市河北区法院收到非此汇票票面最后持票人的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到天津市河北区法院申报权利的《权利申报书》后发送给天津金栋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要求其在收到通知的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通知书》。

7、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与申请人天津金栋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核对票据且申请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到法院核对票据无异议笔录》。

8、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全水2011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1)北民催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

9、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催字第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10、31300052-00282771号天津银行第五中心支行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粘单》。

 

(5)、一审法院法官明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一审法官也明知:

天津金栋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因31300052-00282771号天津银行第五中心支行银行承兑的汇票遗失,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的上列10份书证,

就是足以证明“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没有实施非法从事31300052-00282771号天津银行第五中心支行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资金结算支付的罪行”的关键书证物证

这10份书证,

足以证明“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并没有从事31300052-00282771号天津银行第五中心支行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贴现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更没有造成贺翡“合法有效真实汇票之1000万元票据金额损失”

 

(6)、由于某些无法示人之原因,一审法官竟然始终无理拒绝依法去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收集调取“天津金栋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因31300052-00282771号天津银行第五中心支行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一案卷宗里的上列10份书证

 

(7)、综上,

一审法官认定上诉人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实施了“2011年3月17日非法将一张贺翡提供的票号为31300052—00282771号的,天津银行第五中心支行银行承兑付款的,真实合法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票据贴现”这一罪行,

这确实是与天津银行第五中心支行银行现存有的这张票号为31300052—00282771号的真汇票的“背书粘单详情”所展现出的“法律事实”直接对立!

 

一审法官虽死死认定上诉人的罪行是“对47亿元汇票进行了票据贴现”,

但一审法官却始终没敢在判决中写出哪怕是一张“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汇票的票号及背书粘单详情”

一审法官其实确是根本没有一张“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的汇票的票号及背书粘单详情”这一“法律事实”可作为其“认定根据”!

 

 

四、一审法官认定事实方面的重大错误之二是

 

一审法官错误认定上诉人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有“2011年3月持有过由前手供票人李新华提供的票号为31300052-00828977等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对票号为31300052-00828977等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了票据贴现,给前手持票人李新华造成了高达5966万多元的重大损失”这一罪行。

 

(1)、上诉人的辩护律师在一审开庭前已在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查见:

1、票号为31300052-00828977的这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200万元,出票日为2011年3月4日、到期日为2011年9月4日、出票人为潞城市兴宝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山西潞安祥瑞焦化有限公司、承兑付款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此汇票是潞城市兴宝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因为有真实交易而直接作为对价交付给了山西潞安祥瑞焦化有限公司 的。

3、此汇票是山西潞安祥瑞焦化有限公司 因为有真实交易而直接作为对价背书交付给了太原仁乐物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的。   

4、此汇票是太原仁乐物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为有真实交易而直接作为对价背书交付给了太原市小店区鑫浩宇电器商行 的。

5、此汇票是太原市小店区鑫浩宇电器商行因为有真实交易而直接作为对价背书交付给了唐山市丰润区震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

6、此汇票是唐山市丰润区震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为有真实交易而直接作为对价背书交付给了宽城大成铸造有限公司 的。

7、此汇票是宽城大成铸造有限公司因为有真实交易而直接作为对价背书交付给了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物资分公司 的。

8、此汇票是开滦集团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煤物资分公司因为有真实交易而直接作为对价背书又往回交付给了宽城大成铸造有限公司 的。

9、此汇票是宽城大成铸造有限公司因为有真实交易而直接作为对价背书交付给了北京晟世昌耐磨材料制造中心 的。

10、此汇票是北京晟世昌耐磨材料制造中心因为有真实交易而直接作为对价背书交付给了内蒙古棋盘牛焦化有限公司 的。

11、此汇票是内蒙古棋盘牛焦化有限公司因为有真实交易而直接作为对价背书交付给了内蒙古棋盘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的。

12、但是,票号为31300052-00828977的这张银行承兑汇票的200万元票款,至今还全在承兑付款银行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手里,一分钱都还没有付出去,一份钱的票款损失也没有发生

 

(2)、由上可知的“法律事实”是:

1、这张票号为31300052-00828977的合法有效背书连续的“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与上诉人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没有半点关系它根本没有背书流转至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手上,它根本没有被上诉人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持有过

3、这张票号为31300052-00828977号的合法有效的“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与候小荣及武鹏亦没有半点关系,它根本没有被候小荣武鹏持有过。

 

(3)、显而易见,

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2011年3月持有过由前手供票人提供的票号为31300052-00828977的这张银行承兑汇票,应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假的或克隆出的或变造出的

 

(4)、一审法官认定上诉人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有“2011年3月持有过由前手供票人李新华提供的票号为31300052-00828977等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对票号为31300052-00828977等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了票据贴现,给前手持票人李新华造成了高达5966万多元的重大损失”这一罪行。

但是,

的确是根本没有任何一家银行里的任何一张案涉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粘单这一“法律事实”,可作为一审判决所谓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有“2011年3月持有过由前手供票人李新华提供的票号为31300052-00828977等的真银行承兑汇票,并对票号为31300052-00828977等的真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了票据贴现,给前手持票人李新华造成了高达5966万多元的重大损失”这一罪行事实的认定根据

而且,

的确是反而有“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列案涉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粘单记录这一直接原始“法律事实”铁证,证明一审法官“一审判决事实认定的根据属于虚假不实”。

 

 

五、一审法官认定事实方面的重大错误之三是

 

一审法官错误认定上诉人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有“2011年3月持有过由前手供票人提供的票号为GA/01-02196120等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对票号为GA/01-02196120等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了票据贴现,给赵晓琴等前手持票人造成了高达1327万多元的重大损失”这一罪行。

 

(1)、上诉人的辩护律师在一审开庭前已在石家庄裕华区人民法院查见:

1、票号为GA/01-02196120的这张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为2011年2月24日、到期日为2011年8月24日、出票人为唐山市博鳌煤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唐山澳金大通贸易有限公司、承兑付款人为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翟营支行。

2、此汇票是唐山市博鳌煤业有限公司因为有真实交易而直接作为对价交付给了唐山澳金大通贸易有限公司 的。

3、此汇票是唐山澳金大通贸易有限公司 因为有真实交易而直接作为对价背书交付给了唐山金诺实业有限公司 的。   

4、此汇票是唐山金诺实业有限公司给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了“唐山金诺实业有限公司与直接前手唐山澳金大通贸易有限公司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的合同、唐山金诺实业有限公司与直接前手唐山澳金大通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商品购销增值税发票、唐山金诺实业有限公司与直接前手唐山澳金大通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商品发运单据”后,将其作为收取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票据贴现款的对价,交付给了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上海分行办理了汇票转贴现。

6、但票号为GA/01-02196120的这张银行承兑汇票的500万元票款,至今还全在承兑付款银行,一分钱都还没有付出去,一份钱的票款损失也没有发生!

 

 

(2)、由上可知的“法律事实”是:

1、这张票号为GA/01-02196120的合法有效的“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与上诉人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没有半点关系,它根本没有被上诉人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持有过。

3、这张票号为GA/01-02196120号的合法有效的真银行承兑汇票,与候小荣及武鹏亦没有半点关系,它根本没有被候小荣武鹏持有过。

 

(3)、显而易见,

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2011年3月持有过由前手供票人提供的票号为GA/01-02196120的银行承兑汇票,应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假的或克隆出的或变造出的

 

(4)、为了准确判定相关事实真相,上诉人的辩护律师在一审庭审时,

当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一款的规定,书面申请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下列50多家“案涉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付款银行”里保存有的,

足以证明

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并没有从事相关案涉汇票的票据贴现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这一法律事实”以及“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没有造成贺翡1745万元的承兑汇票回款损失也并没有造成李拉英57878879元的承兑汇票回款损失亦并没有造成赵晓琴1300万元的承兑汇票回款损失这一法律事实”的,

相关案涉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粘单原件”这一重要书证物证,

依法予以收集、调取

1、广东发展银行安阳营业部

GA/01-01181315GA/01-01181322GA/01-01181316GA/01-01181311银行承兑汇票。

2、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GA/01-07090214、GA/01-07934807、GA/01-07934809银行承兑汇票。

3、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

GA/01-02196120银行承兑汇票。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洛阳分行

31000051/00114625银行承兑汇票。

5、邯郸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GA/01-02722301GA/01-02722298GA/01-02722300GA/01-02722303 GA/01-08392885、GA/01-08392956银行承兑汇票。

6、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分行

GA/01-01502055、30300051/00225051银行承兑汇票。

7、中国银行太原滨河支行营业部

DB/01-01553000银行承兑汇票。

8、齐鲁银行天津分行

31300051/00258065银行承兑汇票。

9、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农业支行

30600061/00106594、30600061/00106596、30600061/00106597、30600061/00106595

10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59700051/00004822银行承兑汇票。

11、工商银行文水支行

BB/01-03435429银行承兑汇票。

12、天津银行唐山分行营业部

31300052/00270321银行承兑汇票。

13、中信银行西安分行

GA/01-04466831银行承兑汇票。

14、北京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31300051/0002504231300051/00025040银行承兑汇票。

15、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头道大街一分社)

GA/01-05021138GA/01-05021137GA/01-05021121GA/01-05021123银行承兑汇票。

16、中国银行阳泉市分行营业部

DB/01-04669393银行承兑汇票。

17、邯郸市商业银行汇丰支行

GA/01-08392753银行承兑汇票。

18、中国银行武安支行

10400052/02138043银行承兑汇票。

19、招商银行北京方庄支行

GA/01-02737012银行承兑汇票。

20、民生银行太原分行桃南支行

30500051/0015859630500051/00158597银行承兑汇票。

21、天津银行唐山分行

31300052/00270149、31300052/00270321银行承兑汇票。

22、南昌银行东湖支行

GA/01-07821778银行承兑汇票。

23、赣州银行南昌分行

GA/01-06776759银行承兑汇票。

24、深圳发展银行南京分行

GA/01-01368163、GA/01-01368162银行承兑汇票。

25、天津银行第五中心支行

GB/01—03591527 、GB/01—03591528 、3130052—00282771、 GB/01—03581929 、GB/01—03581930 、GB/01—03581932 、GB/01—03581933 、GB/01—03581934 、GB/01—03581935 、GB/01—03581904 、GB/01—03581905 、GB/01—03581906、 GB/01—03581907 、GB/01—03581931 、GB/01-03591532GB/01—03581936、GB/01—03581937银行承兑汇票。

26、中国光大银行天津滨海分行

30300051/00120536银行承兑汇票。

27、中国工商银行介休支行

10200052/00600501银行承兑汇票。

28、中信银行武汉分行

30200051/00325147、30200051/0032514830200051/0032514930200051/00325152银行承兑汇票。

29、邯郸市商业银行人民西路支行

GA/01-08392594银行承兑汇票。

30、天津农商银行河东支行

GA01—06090477银行承兑汇票

31、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合作银行

GA01-05755745银行承兑汇票

32、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建设北路支行

GB01-03391967银行承兑汇票

33、兰州银行白银路支行

GB01-01603170银行承兑汇票

34、上海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

31000051 00040767、31000051 00040765银行承兑汇票。

35、上海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营业部

31000051/00110233、31000051/00110234银行承兑汇票。

36、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

GA/1-04414922银行承兑汇票。

37、洛阳银行

31300052/00828977银行承兑汇票。

38、广东发展银行郑州营业部

30600051/00105150银行承兑汇票。

39、温州银行衢州分行营业部

GA/01-07258804银行承兑汇票。

40、兴业银行太原分行

30900051/02332039、30900051/02332042、30900051/02332041银行承兑汇票。

41、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市支行营业部

GA/01-01234745银行承兑汇票。

42、中国银行太原鼓楼支行营业部

10400052/02488054银行承兑汇票。

43、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和平支行

10200052/00990007银行承兑汇票。

44、张家口市商业银行桥东支行

31300051/00375201、31300051/00375203银行承兑汇票。

45、民生银行太原大营盘支行

GA/01-02140123银行承兑汇票。

46、湛江市商业银行海田支行

GA/01-08303686银行承兑汇票。

47、九江银行合肥分行

GA/01-07645485银行承兑汇票。

48、华夏银行济南经十路支行

GA/01-01998557、GA/01-01998565银行承兑汇票。

49、邢台银行清算中心

31300052/00760035银行承兑汇票。

50、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兴华街支行

31300052/00980019、31300052/00980020、31300052/00980021、31300052/00980022、31300052/00980023、31300052/00980024银行承兑汇票。

51、华夏银行石家庄分行营业部

GA/01-01670874、GA/01-01670870、GA/01-01670870、GA/01-01670887银行承兑汇票。

5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GA/01-00174844、GA/01-00174845、GA/01-00174846、GA/01-00174847、GA/01-00174848、GA/01-00174849、GA/01-00174850、GA/01-00174852、GA/01-00174853、GA/01-00174854、GA/01-00174855、GA/01-00174856、GA/01-00174857、GA/01-00174858、GA/01-00174859、GA/01-00174860银行承兑汇票。

53、招商银行成都五双路支行

GA/01-02856112银行承兑汇票。

54、广发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

GA/01-01738339银行承兑汇票。

 

(5)、一审法院法官明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一审法官也明知:

“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等50多家银行的GA/01-02196120等案涉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粘单记录这一直接原始铁证

就是足以证明“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没有实施非法从事GA/01-02196120等案涉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资金结算支付的罪行”的关键书证物证

 

(6)、由于某些无法示人之原因,一审法官始终无理拒绝依法去50多家“案涉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付款银行”收集调取其保存有的“相关案涉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粘单”这一对本案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有极大影响的重要书证物证

 

(7)、综上,一审法官认定上诉人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实施了

非法将

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GA/01-02196120银行承兑汇票及广东发展银行安阳营业部GA/01-01181315GA/01-01181322GA/01-01181316GA/01-01181311银行承兑汇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GA/01-07090214、GA/01-07934807、GA/01-07934809银行承兑汇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洛阳分行31000051/00114625银行承兑汇票、邯郸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GA/01-02722301GA/01-02722298GA/01-02722300GA/01-02722303 GA/01-08392885、GA/01-08392956银行承兑汇票、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分行GA/01-01502055、30300051/00225051银行承兑汇票、中国银行太原滨河支行营业部DB/01-01553000银行承兑汇票、齐鲁银行天津分行31300051/00258065银行承兑汇票、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农业支行 30600061/00106594、30600061/00106596、30600061/00106597、30600061/00106595、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59700051/00004822银行承兑汇票、工商银行文水支行BB/01-03435429银行承兑汇票、天津银行唐山分行营业部31300052/00270321银行承兑汇票、中信银行西安分行GA/01-04466831银行承兑汇票、北京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31300051/0002504231300051/00025040银行承兑汇票、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头道大街一分社)GA/01-05021138GA/01-05021137GA/01-05021121GA/01-05021123银行承兑汇票、中国银行阳泉市分行营业部

DB/01-04669393银行承兑汇票、邯郸市商业银行汇丰支行GA/01-08392753银行承兑汇票、中国银行武安支行10400052/02138043银行承兑汇票、招商银行北京方庄支行GA/01-02737012银行承兑汇票、民生银行太原分行桃南支行30500051/0015859630500051/00158597银行承兑汇票、天津银行唐山分行

31300052/00270149、31300052/00270321银行承兑汇票、南昌银行东湖支行GA/01-07821778银行承兑汇票、赣州银行南昌分行GA/01-06776759银行承兑汇票、深圳发展银行南京分行GA/01-01368163、GA/01-01368162银行承兑汇票、天津银行第五中心支行GB/01—03591527 、GB/01—03591528 、3130052—00282771、 GB/01—03581929 、GB/01—03581930 、GB/01—03581932 、GB/01—03581933 、GB/01—03581934 、GB/01—03581935 、GB/01—03581904 、GB/01—03581905 、GB/01—03581906、 GB/01—03581907 、GB/01—03581931 、GB/01-03591532GB/01—03581936、GB/01—03581937银行承兑汇票、中国光大银行天津滨海分行30300051/00120536银行承兑汇票、中国工商银行介休支行10200052/00600501银行承兑汇票、中信银行武汉分行30200051/00325147、30200051/0032514830200051/0032514930200051/00325152银行承兑汇票、邯郸市商业银行人民西路支行GA/01-08392594银行承兑汇票、天津农商银行河东支行GA01—06090477银行承兑汇票、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合作银行GA01-05755745银行承兑汇票、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建设北路支行GB01-03391967银行承兑汇票、兰州银行白银路支行GB01-01603170银行承兑汇票上海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31000051 00040767、31000051 00040765银行承兑汇票上海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营业部31000051/00110233、31000051/00110234银行承兑汇票、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

GA/1-04414922银行承兑汇票、洛阳银行31300052/00828977银行承兑汇票、广东发展银行郑州营业部30600051/00105150银行承兑汇票、温州银行衢州分行营业部GA/01-07258804银行承兑汇票、兴业银行太原分行30900051/02332039、30900051/02332042、30900051/02332041银行承兑汇票、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市支行营业部GA/01-01234745银行承兑汇票、中国银行太原鼓楼支行营业部10400052/02488054银行承兑汇票、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和平支行10200052/00990007银行承兑汇票、张家口市商业银行桥东支行31300051/00375201、31300051/00375203银行承兑汇票、民生银行太原大营盘支行GA/01-02140123银行承兑汇票、湛江市商业银行海田支行GA/01-08303686银行承兑汇票、九江银行合肥分行GA/01-07645485银行承兑汇票、华夏银行济南经十路支行GA/01-01998557、GA/01-01998565银行承兑汇票、邢台银行清算中心31300052/00760035银行承兑汇票、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兴华街支行31300052/00980019、31300052/00980020、31300052/00980021、31300052/00980022、31300052/00980023、31300052/00980024银行承兑汇票、华夏银行石家庄分行营业部GA/01-01670874、GA/01-01670870、GA/01-01670870、GA/01-01670887银行承兑汇票、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GA/01-00174844、GA/01-00174845、GA/01-00174846、GA/01-00174847、GA/01-00174848、GA/01-00174849、GA/01-00174850、GA/01-00174852、GA/01-00174853、GA/01-00174854、GA/01-00174855、GA/01-00174856、GA/01-00174857、GA/01-00174858、GA/01-00174859、GA/01-00174860银行承兑汇票、招商银行成都五双路支行GA/01-02856112银行承兑汇票、广发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GA/01-01738339银行承兑汇票

这些合法有效的“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票据贴现

这一罪行;

 

但其实,

的确是根本没有任何一家银行里的任何一张案涉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粘单这一“法律事实”,可作为一审法官“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根据

 

而且,

的确是反而有“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天津银行第五中心支行、洛阳银行、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等上列50多家银行的上列案涉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粘单记录这一直接原始“法律事实”铁证,能够直接证明一审法官“一审判决事实认定的根据属于虚假不实”。

 

 

六、一审法官的错误之四是

 

迄今为止,

国家的立法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都还没有明确出何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罪行”之“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一个基层执法机关不懂金融银行票据贴现业务及办理结算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常识的一审法官,

却无知者无畏勇为天下先,

竟然敢毫无法律依据地滥权胡乱自定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罪行”之“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同在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区域内,

 

一个真正经手了至少50多亿票据贴现业务的“票据贴现人”武鹏,

在被通缉数月后虽不得不主动投案却“始终隐瞒绝实际经营所得金额、始终不肯如实陈述全部案情全面交待同案后手共犯”,

被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业务罪”,

但“被轻判缓刑”;

 

一个利用银行工作人员职务之便转手倒卖出至少5亿多票据贴现业务的银行工作人员贺翡,

在被通缉数月后虽不得不主动投案却“始终隐瞒实际经营所得金额,始终不肯如实陈述全部案情全面交待同案前手共犯”,

被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罪”,

但“也被判处缓刑”;

 

一个被认定经手了47亿票据贴现业务的“票据融资贴现中介人”,

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到案如实陈述全部案情全面协助公安机关办案且有重大立功,

却被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业务罪”,

且被“判处六年重刑”!

 

一审法官自己明明连有关银行承兑汇票的“金融行业票据业务基本常识”(如:“票据贴现”与“办理结算”属完全不同类,房屋买卖票据贴现人与房屋买卖票据贴现中介人属完全不同类)都不了解。

 

又偏偏还不肯虚心尽责听取上诉人一审辩护人李劲松律师的如下合情合法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陈勇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的辩护人

身为辩护人,我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相关辩护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庭前我审阅了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对案件情况的陈述,进行了相关调查工作,今天又参与了本案的庭审调查,现提出本辩护意见,敬供合议庭参考。

 

在这里,我先要负责任地说一句话:

虽然今天陈勇是坐在被告席上,但真正有罪的绝不是陈勇!

 

一、控方起诉书现在指控陈勇犯有两个罪。

1、控方认为陈勇犯的第一个罪叫做非法经营罪,

控方认定的陈勇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是:

2010年5月至2011年3月,陈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收集承兑汇票,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期间,陈勇将从定襄、太原、忻州、原平等地收集的承兑汇票交给候晓荣进行贴现,并在收到回款按利率扣除后将款转给供票方,涉及承兑汇票金额共计47亿余元,非法获利5700万元。

 

2、控方认定陈勇构成的另一个罪是诈骗罪。

控方认定陈勇构成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是:

2011年3月1日,陈勇同候晓荣签订了书面协议书,该协议书写明陈勇转让给候晓荣的承兑汇票用于生产经营(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随后,陈勇以生产经营煤炭生意为由,并明确回款期限后,多次从供票人李拉英、赵晓琴、贺翡等人手中取得承兑汇票交由候晓荣非法进行资金结算业务。

2011年3月份,供票人赵小琴多次按照约定给陈勇提供承兑汇票,陈勇对部分承兑汇票进行贴现回款后,至今仍有1300万元未追回。

2011年3月份,供票人李拉英多次签订协议书并将承兑汇票交由陈勇,2011年3月13日,李拉英之夫翟成奇向陈勇索要承兑汇票的回款时,陈勇称候晓荣还未回款。二人便相约次日到忻州找候索要回款。14日,陈勇翟成奇李保明一起赶赴忻州。当晚,翟成奇听说承兑汇票交给煤矿,便要求出示相关证据,候晓荣提供出两张虚假收据并承诺尽快回款。15日,陈勇、翟成奇、李保明三人去候晓荣家再次索款未果。16日下午,在陈勇、翟成奇、李拉英等人继续向候晓荣要款时,候晓荣给陈勇写下140150554元的欠条,同时陈勇给李拉英写下59368879元的欠条。当晚,候晓荣、许鹏程又向翟成奇出示了与陈勇、候晓荣二人无任何关系的湖州富兴能源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2011年3月21日,陈勇付李拉英149万元后,至今共有57878879元未追回。

2011年3月16日,陈勇将贺翡提供的665万元承兑汇票和另外的120万承兑汇票交给候晓荣。次日,候晓荣将785万元承兑汇票到典当行绝当,兑换现金7560400元,其中给赵小琴回款700万元。2011年3月17日,陈勇将贺翡提供的1080万元承兑汇票交给候晓荣,17时左右,候晓荣安排他人与刘定生将1080万元承兑汇票抵押到典当行,将所兑现现金用于给付他人回款等,后该承兑汇票绝当。贺翡所提供1745万元承兑汇票分文未回。

 

3、控方认为:

陈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为他人贴现承兑汇票之机,伙同他人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66条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陈勇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25条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陈勇刑事责任。

 

4、其实,负责此案的办案人员,

客观上是“既歪曲了事实真相,也歪曲了国家法律”。

 

 

      二、我在这里就一个一个地指出控方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吧。我先说说控方认定陈勇的行为构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罪,错在什么地方

 

1、控方说陈勇收集承兑汇票,就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请问控方,

收集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什么是票据贴现业务?

票据贴现业务与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同类还是不同类的金融业务”?

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就是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吗?

 

2、其实,非法经营,指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经营。

所谓违反国家关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法律法规,指的就是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而且主要就是指的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已经明确的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

发放贷款、

办理结算

票据贴现

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3、试问:

(1)、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票据贴现”活动,

是属于非法从事此条第(三)项所明列的“票据贴现”活动,

还是属于非法从事此条第(三)项所明列的“办理结算”活动呢?

 

(2)、试问:

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票据贴现”活动,

是属于非法从事此条第(三)项所明列的“票据贴现”活动,

还是属于非法从事此条第(三)项所明列的“发放贷款”活动呢?

 

(3)、试问:

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票据贴现”活动,

是属于非法从事此条第(三)项所明列的“票据贴现”活动,

还是属于非法从事此条第(三)项所明列的“资金拆借”活动呢?

 

(4)、试问:

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票据贴现”活动,

是属于非法从事此条第(三)项所明列的“票据贴现”活动,

还是属于非法从事此条第(三)项所明列的“信托投资”活动呢?

 

(5)、试问:

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票据贴现”活动,

是属于非法从事此条第(三)项所明列的“票据贴现”活动,

还是属于非法从事此条第(三)项所明列的“金融租赁”活动呢?

 

(6)、试问:

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票据贴现”活动,

是属于非法从事此条第(三)项所明列的“票据贴现”活动,

还是属于非法从事此条第(三)项所明列的“融资担保”活动呢?

 

(7)、试问:

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票据贴现”活动,

是属于非法从事此条第(三)项所明列的“票据贴现”活动,

还是属于非法从事此条第(三)项所明列的“外汇买卖”活动呢?

 

4、显而易见:

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票据贴现”活动,

是只能属于非法从事此条第(三)项所明列的“票据贴现”活动

 

5、显而易见:

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票据贴现”活动,

是只能属于非法从事此条第(三)项所明列的“票据贴现”活动,

是绝对不可能属于非法从事此条第(三)项所明列的“发放贷款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活动

 

6、显而易见:

未经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票据贴现”活动,

是只能属于非法从事此条第(三)项所明列的“票据贴现”活动;

是绝对不可能属于非法从事此条第(三)项所明列的,与“票据贴现”并列的,与“票据贴现”属不同类的,“办理结算”活动

 

2、票据贴现的下列银行表述证明了,

票据贴现属以票据权利融通资金的一种短期贷款行为,票据贴现与资金支付结算行为,是完全不同的两类行为”。

 

对于票据贴现的概念,国内各商业银行的表述比较接近。

 

中国建设银行在其《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中规定,

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

 

中国工商银行在其《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

贴现是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行为。

 

中国银行的网站上将票据贴现表述为,

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人所有,贴现人到期可凭票直接向承兑人收取票款

 

中国民生银行的网站上显示,

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取得一定的资金,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网站上列明的票据贴现的定义为,

持票人在商业汇票未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交通银行的网站上表述为,

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将票据转让给交通银行的票据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6月颁布199681日开始施行的《贷款通则》第9条,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并列,

同时明确

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贷款通则》对票据贴现的定义主要表述为两层意思:

A票据贴现是贷款人买入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行为,是一种买卖关系;

B票据贴现是一种贷款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所定义的票据贴现的核心意思,

是将票据贴现界定为原持票人转移票据权利的行为。

 

 

三、控方指控陈勇涉及承兑汇票金额共计47亿余元,非法获利5700万元。

就这一点,我要问控方一个问题:

你控方是凭什么认定陈勇经营承兑汇票金额共计47亿余元?

你控方是凭什么认定陈勇非法获利5700万元?

你控方作出这样认定的证据确不确实?证据充不充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1、你控方认定陈勇实施了经营承兑汇票金额共计47亿元的罪行,你该不该当庭举证说清楚,

这47亿元是由多少张汇票的合计数?

这总计47亿元的汇票,每张汇票的票号各是多少?

每张汇票的出票人各是谁?

每张汇票的付款银行各是谁?

每张汇票的票面金额各是多少?

每张汇票各是由谁背书转让给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的?

每张汇票的陈勇的前手票据权利人又各是谁?

陈勇在哪年哪月哪日曾经是各张票的持有人?

各张票的在陈勇之后的票面后手票据权利人又各是谁?

 

上面这些问题的答案,你是不是,

应该以每张汇票上的背书粘单上的客观背书转让贴现票据权利背书流转签章事实这一直接铁证,作为认定依据,来当庭举证说明,接受法庭质证?

 

如果你只能拿出所谓的证人证言、所谓的当事人供述、所谓的票据复印件来作为定罪认定证据,这达到了定罪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吗?

 

如果你只能向法庭拿出所谓的证人证言、所谓的当事人供述、所谓的票据复印件来作为定罪认定证据,却不能拿出各张汇票原件或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提交法庭接受质证,这难道不是恰恰属于“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 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吗?

 

如果你只能向法庭拿出所谓的证人证言、所谓的当事人供述、所谓的票据复印件来作为定罪认定证据,却不能拿出各张汇票原件或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提交法庭接受质证,这难道不是恰恰属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所说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吗?

 

如果你只能拿出所谓的证人证言、所谓的当事人供述、所谓的票据复印件来作为定罪认定证据,你能排除这些票据复印件绝对都与原件一致吗?

你凭什么来排除这些汇票复印件是“伪造的汇票的复印件”、“假汇票的复印件”、“被特殊药水涂改汇票的复印件”的可能性?

你排除不了这些汇票复印件是“伪造的汇票的复印件”、“假汇票的复印件”、“被特殊药水涂改汇票的复印件”的可能性,这不恰恰恰恰属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所说“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吗?

 

如果,你拿出所谓的证人证言、所谓的当事人供述、所谓的票据复印件来作为定罪认定证据,证明陈勇曾经是各张票的持票人陈勇曾经持有过各张票各张票确实是陈勇贴现转让出去的;

 

但是,各银行里保存的相关各张票的背书粘单显示出的是各张票背书连续合法,而且各张票的背书粘单清楚显示出,

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根本不曾持有过各张票,

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根本不曾是各张票的持票人,

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身为非票据权利人根本无权也无法对自己并不享有该票票据权利的各张票进行过票据贴现;

 

是你这所谓的证人证言、所谓的当事人供述、所谓的票据复印件的间接证据证明力大,

还是各银行里保存的相关各张背书连续合法汇票原件的背书粘单清楚显现事实这一直接铁证的证明力大呢?

 

2、其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 第五十三条早已经明确规定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

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

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4号)也有如下明确规定

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不能即时兑现的

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

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

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3、你控方认定陈勇因实施了经营承兑汇票金额共计47亿元的罪行非法获利5700万元

 

你控方该不该当庭举证说清楚,

你控方所谓的陈勇非法获利5700万元,

到底是指,在陈勇2011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之前,陈勇就已经实际获得了5700万元的现金利益,

还是指的,如果以后候晓荣要是能再实际支付1亿4千万元给陈勇的话,陈勇就能获得5700万元的实际利益?

 

你控方该不该当庭举证说清楚,

你控方所谓的陈勇非法获利5700万元,

并不是指在陈勇2011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之前,陈勇就已经实际获得了5700万元的现金利益,

而是指如果以后候晓荣要是再实际支付1亿4千万元现金给陈勇的话,陈勇就能实际获得5700万元的现金利益,

但截至2011年4月2日陈勇被刑事拘留之日止,由于候晓荣还差1亿4千万元没有给陈勇,

所以,截至2011年4月2日陈勇被刑事拘留之日止,

陈勇经营承兑汇票金额共计47亿余元的结局是,不仅没有因经营承兑汇票金额共计47亿余元而非法获利5700万元

而且,虽然经营承兑汇票金额共计47亿余元,但因为遇上了真正的诈骗罪犯候晓荣,目前实际的结局是,不但一分钱没能赚到,还已经经营亏损了至少9千万元!

 

4、如果说,你控方10年后可能送给我5700万元,我10年后实际收到你送给我的5700万元钱后,就能实际获利5700万元。

能把这说成,在你还没送给我5700万元之前,我现在已经实际获利5700万元吗?

 

5、今天控方还当庭让两位控方所谓的两份司法鉴定审计报告的负责人作为鉴定人来到法庭接受法庭质证。

但特别可笑恐怕可说属忻州地区刑事审判庭审奇闻怪事的是,

这两位到庭的控方所谓的两份司法鉴定审计报告的负责鉴定人,

却被我当庭核实了,这两个人都没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证,这两个人都根本不是在两份司法鉴定审计报告上盖章的具有鉴定人资质的注册会计师!

而且,大家刚才都看到听到了,

这两位到庭的控方所谓的对两份司法鉴定审计报告负责的鉴定人,在接受我的质证调查问话时,已经明确承认,A、审计报告里面的主要依据就是控方所谓的电脑恢复帐,但这些控方所谓的电脑恢复帐,其实的确可以说,它并不是真正的会计法和审计准则意义上的“帐”。B、这些控方所谓的电脑恢复帐,它既不是总帐也不是分类明细帐,它既没有记帐凭证为基础,更没有原始凭证作为基础。C、审计时根本没有见到任何相关原始凭证,审计人员见到的唯一原件,就是从相关银行调取到的相关银行卡的网银往来记录。D、审计报告认定47个亿的汇票交易数额时,确实是没有核对过相应的全部汇票,而且连公安机关所提供给审计人员的这一部分汇票复印件的票面金额,审计人员也都没有进行了汇总统计,如今确实是,连有复印件的这些汇票的合计数究竟是多少个亿,审计人员都说不出来

 

6、我可以坦率的说,我不会要求你控方必须依法提交47个亿的汇票原件或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给我质证。

 

我今天对你控方的要求还只是,

你控方想要指证被告人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非法从事了47亿元的票据贴现业务这一罪行,

你控方本来,

至少必须向法庭提供有效证据,

并且在起诉书正文里确认说明

2011年2月14日至2011年3月17日期间,

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是否确实曾经从他人手中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持有过下列50多家银行承兑付款的如下“真汇票”

 

1、广东发展银行安阳营业部(地址:安阳市人民大道西段路南)

GA/01-01181315GA/01-01181322GA/01-01181316GA/01-01181311银行承兑汇票。

2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地址:徐州市彭城路81号)

GA/01-07090214、GA/01-07934807、GA/01-07934809银行承兑汇票。

3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地址:石家庄市西大街10号)

GA/01-02196120银行承兑汇票。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洛阳分行(地址:洛阳市中州中路与人民西路交叉口的洛阳国贸大楼附楼)

31000051/00114625银行承兑汇票。

5邯郸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和平路东段367号)

GA/01-02722301GA/01-02722298GA/01-02722300GA/01-02722303 GA/01-08392885、GA/01-08392956银行承兑汇票。

6、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分行(地址:山西太原市府西街21号)

GA/01-01502055、30300051/00225051银行承兑汇票。

7中国银行太原滨河支行营业部(地址:太原市迎泽路迎泽大街299号)

DB/01-01553000银行承兑汇票。

8、齐鲁银行天津分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北路37号)

31300051/00258065银行承兑汇票。

9、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农业支行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1号

30600061/00106594、30600061/00106596、30600061/00106597、30600061/00106595银行承兑汇票

10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层)

59700051/00004822银行承兑汇票。

11工商银行文水支行(地址: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凤城西大街)

BB/01-03435429银行承兑汇票。

12日照农行营业部(地址:日照市北京路255号)

GB/01-00664023银行承兑汇票

13中信银行西安分行(地址:西安市长安北路89号中信大厦)

GA/01-04466831银行承兑汇票。

14北京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承德道21号)

31300051/0002504231300051/00025040银行承兑汇票。

15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头道大街一分社(地址:鄂尔多斯市准格尔经济开发区三马路)

GA/01-05021138GA/01-05021137GA/01-05021121GA/01-05021123银行承兑汇票。

16中国银行阳泉市分行营业部(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北大街16号)

DB/01-04669393银行承兑汇票。

17邯郸市商业银行汇丰支行(地址:邯郸市陵西南大街62号)

GA/01-08392753银行承兑汇票。

18中国银行武安支行(地址:河北省武安市矿建路15号)

10400052/02138043银行承兑汇票。

19招商银行北京方庄支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古园一区29楼2号)

GA/01-02737012银行承兑汇票。

20民生银行太原分行桃南支行(地址:太原市并州北路2号)

30500051/0015859630500051/00158597银行承兑汇票。

21天津银行唐山分行(地址:唐山市路北区新华西道65号)

31300052/00270149、31300052/00270321银行承兑汇票。

22南昌银行东湖支行(地址:南昌市叠山路422号)

GA/01-07821778银行承兑汇票。

23赣州银行南昌分行(地址:南昌市八一大道176号)

GA/01-06776759银行承兑汇票。

24深圳发展银行南京分行(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

GA/01-01368163、GA/01-01368162银行承兑汇票。

25、天津银行第五中心支行(地址: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鸿基花园底商)

GB/01—03591527 、GB/01—03591528 、3130052—00282771 GB/01—03581929 、GB/01—03581930 、GB/01—03581932 、GB/01—03581933 、GB/01—03581934 、GB/01—03581935 、GB/01—03581904 、GB/01—03581905 、GB/01—03581906、 GB/01—03581907 、GB/01—03581931 、GB/01-03591532GB/01—03581936、GB/01—03581937银行承兑汇票。

26、中国光大银行天津滨海分行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洞庭路27号)

30300051/00120536银行承兑汇票。

27、中国工商银行介休支行(地址:山西省介休市裕华路12号)

10200052/00600501银行承兑汇票。

28、中信银行武汉分行(地址:武汉市建设大道747号

30200051/00325147、30200051/0032514830200051/0032514930200051/00325152银行承兑汇票。

29、邯郸市商业银行人民西路支行(地址:邯郸市人民西路295号

GA/01-08392594银行承兑汇票。

30、天津农商银行河东支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润东大厦底商 )

GA/01—06090477银行承兑汇票

31、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合作银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临平南大街72号

GA/01-05755745银行承兑汇票

32、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建设北路支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建设北路364号

GB/01-03391967银行承兑汇票

33、兰州银行白银路支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96号)

GB/01-01603170银行承兑汇票

34、上海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地址:南京市汉中路268号)

31000051 00040767、31000051 00040765银行承兑汇票。

35、上海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营业部(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33号)

31000051/00110233、31000051/00110234银行承兑汇票。

36、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A座写字楼

GA/1-04414922银行承兑汇票。

37、洛阳银行(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

31300052/00828977银行承兑汇票。

38、广东发展银行郑州营业部(地址:郑州市商务外环路10号

30600051/00105150银行承兑汇票。

39、温州银行衢州分行营业部(地址:衢州市上街82号

GA/01-07258804银行承兑汇票。

40、兴业银行太原分行(地址:杏花岭区府东街209号

30900051/02332039、30900051/02332042、30900051/02332041银行承兑汇票。

41、中国农业银行濮阳市支行营业部(地址:濮阳国庆路26号

GA/01-01234745银行承兑汇票。

42、中国银行太原鼓楼支行营业部(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鼓楼街65号)

10400052/02488054银行承兑汇票。

43、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和平支行(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77号

10200052/00990007银行承兑汇票。

44、张家口市商业银行桥东支行(地址:张家口市东安大街10

31300051/00375201、31300051/00375203银行承兑汇票。

45、民生银行太原大营盘支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47号

GA/01-02140123银行承兑汇票。

46、湛江市商业银行海田支行(地址:广东省湛江市海田路29号

GA/01-08303686银行承兑汇票。

47、九江银行合肥分行(地址:合肥 庐阳区 濉溪路287号

GA/01-07645485银行承兑汇票。

48、华夏银行济南经十路支行(地址:济南 市中区 经十路138号)

GA/01-01998557、GA/01-01998565银行承兑汇票。

49、邢台银行清算中心(地址:邢台市中兴东大街111号商银大厦3层)

31300052/00760035银行承兑汇票。

50、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兴华街支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兴华街93号)

31300052/00980019、31300052/00980020、31300052/00980021、31300052/00980022、31300052/00980023、31300052/00980024银行承兑汇票。

51、华夏银行石家庄分行营业部(地址: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8号

GA/01-01670874、GA/01-01670870、GA/01-01670870、GA/01-01670887银行承兑汇票。

5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213号

GA/01-00174844、GA/01-00174845、GA/01-00174846、GA/01-00174847、GA/01-00174848、GA/01-00174849、GA/01-00174850、GA/01-00174852、GA/01-00174853、GA/01-00174854、GA/01-00174855、GA/01-00174856、GA/01-00174857、GA/01-00174858、GA/01-00174859、GA/01-00174860银行承兑汇票。

53、招商银行成都五双路支行(地址:成都 成华区 玉双路134

GA/01-02856112银行承兑汇票

54、广发银行北京朝阳门支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68号

GA/01-01738339银行承兑汇票

5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运营作业中心(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299号)

GA/01-02722298、GA/01-02722300、GA/01-02722303、GA/01-02722301

56、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莱芜市分行张家洼支行工行(地址:山东省莱芜市张家洼矿区鲁中冶金矿业集团公司113号)

BB/01-02508342银行承兑汇票

 

其实,陈勇只是“收集相关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欲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将相关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欲背书转让的承兑汇票,交给侯晓荣(即交给想接受承兑汇票背书成为被背书人使用汇票的使用汇票公司),由其支付对价给陈勇和票据背书人”,

陈勇从中获取到的,只是“票据背书人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这一“票据背书转让”的中介服务费。

陈勇这确实不是“从事票据贴现业务”。

陈勇这业务只是“给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被背书人双方提供中介中转服务”。

陈勇这业务根本不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陈勇这业务根本没有构成所谓“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罪”。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票据贴现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息差,即不是为了“给付货币”,也不是为了“资金清算”。

结算是基于在经济活动中,双方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为支付货款或偿还债务而为之。

票据贴现实为“买卖票据”,和结算没有任何关系。因此,票据贴现的行为不属于“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

 

现行刑法第255条及“非法经营罪”相关的司法解释未规定民间“票据贴现”为犯罪。

 

国务院行政法规将“非法票据贴现”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而没有将将“非法票据贴现”界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活动”。

 

国务院1998713日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票据贴现的,为非法金融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19991225日《刑法修正案》规定“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行为也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该修正案列举了非法从事“证劵”“保险”“期货”业务均属于构成非法经营罪之行为,而对非法“票据贴现”未列举。

 

20092月,刑法修正案七 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该修正案列举了非法从事“证劵”“保险”“期货”业务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均属于构成非法经营罪之行为,但对非法“票据贴现”业务仍未列举入罪。

 

 200911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公安部经侦局的请求,以公函的形式认定“王斌注册空壳公司、伪造贸易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业务,可以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公函并没有认定“没有注册空壳公司、没有伪造贸易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业务,也可以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公函更没有认定“从他人手中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从中牟利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20091126日作出《关于对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规定“此类与他人串通注册成立公司,伪造贸易合同,虚构贸易背景,从银行开出多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及从他人手中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从中牟利的行为,数额巨大,严重扰乱正常的票据管理秩序,可以认定为刑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活动。

显而易见,该批复是擅自加上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函根本没有认定的“从他人手中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从中牟利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当今中国实行的是罪行法定原则。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量刑”,从而确定了“罪行法定原则”,彻底摒弃了带有封建色彩的“类推制度”。

换言之,必须是现行法律(而不是除法律以外的行政法规、意见、批复)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才能构成犯罪和进行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即使违反相关行政法规和国家机关的相关规定也“不得定罪量刑”。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擅自加上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函根本没有认定的“从他人手中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从中牟利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批复”,没有法律效力,根本不能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和定罪量刑的依据。

在主体上看。公安部的下属机构经济犯罪侦查局根本无制定和颁布法律的资格(甚至连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资格都不具备)。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只有全国人大才能制定和修改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受人大的委托,对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适用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公安部做为国务院下属的一个行政机关,只有法律授予的行政权和一定的司法权,无立法权。

从内容上看。该“批复”是对国家法律没有界定的条款作出了明确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在《刑法》修正案中,“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一个“兜底条款”。按照法律规定,全国人大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等“有权解释部门”应当对什么是“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以及范围、表现形式作出一个明确的解释。

但是,至今相关立法部门没有作出解释。那么,在有权解释单位没有解释的情况下,其他部门就可以先行解释吗?答案是否定的。

刑罚,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剥夺,必须由能代表全民意志的权利机关制定,如果允许行政机关的一个下属机关来制定并普遍适用,必然带来法制的崩溃!

从形式和适用范围上看。该批复只是针对“河北省、安徽省经济侦查总队侦办唐山赵某某案(此案最终是“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及阜阳农行行长李群案”个案侦查过程中的一个意见,只对个案和请示单位有约束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其实,只有“用钱低利收购他人来贴现的票据后从银行兑付取款出来高利放债”的一些以典当行、担保公司、理财咨询公司等形式存在的地下钱庄,才有从事票据贴现及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能力,从事的才是票据贴现及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陈勇及所有只是“给票据背书转让的背书人被背书人双方提供中介牵线服务”的中间人,都不具有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资金实力能力,从事的都不是“票据贴现”业务。

而且,候晓荣这类诈骗犯,其实也不具有“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能力”,也不是“从事票据贴现业务”,而是从事“骗取他人汇票及票据款额的诈骗业务”。

 

由于公安部经侦局相关人员前两年的专业认识错误习惯,陈勇的行为有可能会被不了解金融业务常识的公安办案人员错误认定为“非法从事票据贴现的行为”,并被进一步错误认定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罪行”。

 

但是,中国是成文法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

只要现行有效的法律及立法司法解释并没有确定“非法从事票据贴现的行为”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罪行,

根据“罪刑法定”这一刑事司法铁律,即便陈勇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从事票据贴现的行为”,它也不构成“非法从事资金结算支付业务罪”!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没有以公函的形式认定 “象陈勇这样没有注册空壳公司、没有伪造贸易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中介业务,也可以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无论此前有多少基层公检法不懂基本金融常识的办案人员错办了多少个将票据贴现混同为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案件,都不能成为负责处理本案的公检法人员乱来的挡箭牌

 

打个比方吧,

尽管重庆薄书记王局长掌握有权力时的前两年重庆市公检法曾乱用法律枉法劳教冤判数百上千的上访人员及批评者,但这绝不能成为我们忻州市公检法就也可以乱用法律枉法劳教冤判数百上千的上访人员及批评者的理由。

 

 

在前不久的2012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的两位高级检察官史卫忠高级检察官及李莹高级检察官,就已经在检察系统最权威最高级的媒体《检察日报》上,发表了一篇长文,公开明确详细地分析说明了为什么“银行承兑汇票中介业务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我认为:

(1)、票据中介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中的“违反国家规定”。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必要条件。因此,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必须首先对行为的违法性作出准确判断。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依法可以转让的一种权利凭证。陈勇这样的票据中介实施的买卖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代理贴现行为,本质上是收取对价转让票据权利,而目前没有任何法律和国家规定禁止此类行为。根据票据法的基本原理,票据的生命在于流通性,票据背书转让越多其信用就越高,票据法是鼓励票据转让流通,而不是把票据作为一种一次性的支付工具来规定

事实上,银行承兑汇票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规范的是对银行环节业务出票行为、银行承兑行为、银行贴现行为的规范,而对票据流转的中间环节并无限制

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对票据流转过程中虽有“真实交易或真实债权债务”的要求,但其出发点在于要求汇票的背书转让取得要支付对价不支付对价而取得票据的其权利受到限制(依票据法规定的继承、赠与、税收等事由取得票据的拥有不优于前手的权利,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而且,这一规定中规定的“真实债权债务”的要求,事实上也承认了票据取得可以以金钱债务为对价。因此,票据法的基本规定肯定了票据交易的合法性,票据交易归根到底是一种民事行为,行为本身无实质内容可言,故也谈不上违反法律或社会公益

  (2)、陈勇这样的票据中介行为本质上不属于相关规定中的“票据贴现”

现实中,票据中介经常打着“票据贴现”的旗号,在一定程度上类似银行的票据贴现行为。1998年《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2011年1月修订)第4条第1款第(三)项将擅自从事票据贴现明确界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因此该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但我们认为,票据中介行为本质上并不属于该规定中的“票据贴现”。主要理由是:

1.票据中介的行为并未对票据的基础权利进行改变,也未改变票据的流通性,而银行贴现使得票据退出了流通领域,使得票据持票人对出票人本质上的融资关系变成了贴现银行对持票人的本质上的贷款关系。

2.根据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效力问题的答复》(银条法[1998]34号),银行的票据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行为,仅仅是票据权利的一种转让行为,和其他背书转让行为并无本质区别;事实上,银行的票据贴现,本质上和个人之间支付对价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并无二致,当时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在《支付结算办法》实施前认定办理贴现业务所取得的票据的权利问题,这也意味着银行在票据贴现业务上虽然有国家赋予的专营地位,但是银行和普通的票据流转人地位是一致的。

3.《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主要解决的是当时各种非法金融机构(尤其是地方政府成立的从事金融业务机构)泛滥的问题,和当前的非法金融活动的现状有明显区别,对于其中“资金拆借”行为没有人会认为构成犯罪,发放贷款的行为是否等同于放高利贷并且高利贷是否构罪都存在极大争议,除非法外汇买卖外,刑法均保持谦抑态度。因此,“票据贴现”虽然并列其中,但即使定罪,也只能在“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中寻找支持。

  (3)、票据中介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支付结算办法》第6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依据该规定,似乎只要把使用票据解释为支付结算行为就可以把票据中介行为认定为非法行为,但笔者认为,票据中介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主要理由是:

1.《支付结算办法》要求的支付结算是资金清算,票据中介行为参与的只是票据行为的中间环节,还没有到最后的结算环节,不能认定为支付结算业务。尤其是银行对个人账户作为结算账户后,“结算业务”该如何认定尚需研究,把票据中介行为认定为人民币结算业务较为困难。

2.《支付结算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是“结算纪律与责任”,而非“支付结算纪律与责任”,这就意味着虽然《支付结算办法》对支付、结算均有相应的规定,但单纯的支付行为并非银行和往来经济组织之间的结算行为,因此也不受相应的罚则的约束。票据中介行为并未对票据权利本身产生影响,因此不应认定为一种结算行为,《支付结算办法》的罚则也就不适用于票据中介的行为。

3.《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25条第3项中增加了“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未经批准而从事银行专营的各种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业务的行为,通常认为该规定专指地下钱庄。而票据中介是把汇票当成商品而非支付工具,所实施的票据出票、承兑、兑付、贴现等均在银行完成,票据中介只是票据流通的一个环节,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简单把银行内部管理的结算概念套用至刑法上存在问题。

  (4)、行政认定意见及批复不是“法律法规”

我认为,银监会政策法规部以及公安部经侦局批复对票据中介“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函复意见,从行业内部的规范来说虽有一定分量,但却并不是法律或行政法规,也不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

我在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的检察官在办理一起买卖银行承兑汇票案件时,曾经专程走访银监会政策法规部,

银监会法规部相关负责人已经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说明了,银监会法规部就李群等人虚构贸易背景开出银行承兑汇票再倒卖银行承兑汇票一案给公安机关回复的意见,

仅是对公安机关提供的材料发表的关于个案的看法,

后经咨询有关金融业务专家,金融业务专家认为,

从银行业务的角度来看,

单纯从事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不应该作为支付结算行为看待,

因此不构成犯罪。

 

而且,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公安部经侦局的请求,以公函的形式认定的是:

注册空壳公司、伪造贸易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业务,可以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没有以公函的形式认定 “没有注册空壳公司、没有伪造贸易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业务,也可以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六、此外,我再详细说明介绍下列票据贴现相关规定及票据贴现相关司法实务判例情况

 

1、全国首例“因从事非法票据贴现业务被判非法经营罪名成立”的被告人王斌的量刑是“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王斌以非法经营罪被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因非法票据贴现被判刑,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大学毕业于核物理专业,又获得工商管理硕士,王斌是一个“聪明人”。然而,他的“聪明”却用错了地方。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王斌利用多家空壳公司非法进行贴现,贴现金额累计达80亿元,从中获利50余万元,涉及31家金融分支机构。

  2009228日,《刑法修正案()》公布施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纳入刑法规范范畴。但这并未让王斌有丝毫收敛。从20093月至6月,4个月时间内,王斌就非法贴现10亿元。 

  日前,王斌以非法经营罪被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因非法票据贴现被判刑,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邂逅投机客人生从此转了个弯儿 

  王斌交代,“2005年秋天,我在一个很偶然的机会结识了一个当时正在从事票据贴现的姓方的人。从事票据贴现的人大多是上海滩金融高手,这些人开发了这项高端业务,主要是与企业高层展开沟通运作的,既没有政策风险,而且利润丰厚。我也加入了他们的团队,并且自己开发了一些客户开始了尝试,渐渐地有了业务,而且规模越来越大……” 

  即使在归案后,王斌在交代自己从事非法票据贴现犯罪时,依然不掩饰自己的得意,丝毫没有犯罪之后的悔意和羞耻。

  注册空壳公司非法票据贴现干得“风生水起”

  先要解释一下什么是票据贴现。在日常的生意往来中,常有付款人因手头流动资金紧张而到银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给收款人,收款人可以在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的某个指定日期去银行无条件地承兑资金的情况。对于持有未到期的承兑汇票的企业而言,如果急需周转资金,可以将未到期的承兑汇票交给银行,在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息后,提前获取资金。这种业务就叫做票据贴现,其实质就是银行提前放贷给企业。 

  为防范金融风险,银行对票据贴现的审查非常严格,要求企业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并提供真实合同原件等相关材料。如此繁琐的办理手续,让急需资金的持票企业不胜其烦。而对于那些业绩不甚理想的中小银行来说,贴现利息又是一笔可观的利润收入。企业有需求,银行有利润,本是双赢的生意,但由于信息的不畅通、专业的不对等,双方并不一定能对上。 

  一些人捕捉到了其中的商机,他们以中介人的身份,在那些需要贴现而又找不到合适银行的企业和那些需要利润而找不到客户的银行之间,扮演了一个牵线搭桥的联络人角色。从企业手里取得汇票,再到需要业绩的银行进行贴现,票据中介从中赚取一定的利差收益或手续费用。 

  但如何绕开银行严格的审查呢?

  头脑活络的王斌想到了注册空壳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然后将汇票背书到这家公司来。通过伪造假的贸易合同和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再到银行办理贴现,获取资金。在扣下利差或手续费后,王斌再把剩余资金打到持票企业的名下。这个看似简单的过程,并非人人都能运作,因为对于在这条资金链上来回奔波的企业、中介、银行而言,必须做到各方都有利可图,才能做到既成功贴现,又规避法律规定。 

  2006年,长期的经商经历和经济专业的熏陶,使得初步熟悉票据贴现的王斌急于自立门户了。20064月至20085月间,王斌先后注册成立了多家空壳公司,并以各种名义对外宣传可以办理“票据贴现”等业务。其间,王斌还带领6个曾经教过、正在各高校读书的学生,以社会实践为名在各地从事票据中介活动,足迹遍及浙江和苏南的大部分银行。此时的王斌还只是一个“二手中介”,即把从持票人手里取得的汇票交给直接与银行接触的“一手中介”,由“一手中介”去办理贴现,然后将贴现款扣除利润,交还给王斌,王斌在扣除自己的利润后再把资金交给持票人。如此一来,经常要受到前手中介的盘剥和撬单,很是被动。学过工商管理的王斌为此很是纠结,下决心要直接和银行合作。 

  20079月开始至20096月期间(此前的行为由于未涉及到伪造虚假的贸易背景,故未计入贴现数额),王斌利用自己掌控的多家空壳公司,通过将汇票连续背书到下属的两家空壳公司,再伪造贸易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到银行进行贴现,涉及金额累计达人民币80亿元。在此过程中,王斌并不像其他中介人那样按利率赚取利差,而是每1000万元固定地收取600元到1000元不等的“手续费”,以“低价优质的服务”提升知名度和影响力。经调查,截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时为止,王斌的非法票据贴现活动涉及到全国31家金融分支机构,王从中非法获利50余万元。

  首例票据贴现涉罪王斌曾一度心存侥幸

  20096月间,国家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办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南京某公司虽为小规模纳税人,不具备购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但该企业在20079月到20094月期间,利用虚假的购销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至各相关商业银行贴现银行承兑汇票,金额高达61.91亿元,贴现业务涉及13家商业银行在北京、上海、广州、河南、黑龙江、江苏等全国11个省(直辖市)28家分支机构,其中已发现的涉案开票企业有338家,遍布全国15个省(直辖市)65个县市。审计部门经过多方了解,该公司幕后“操盘手”就是王斌。 

  该情况迅速被通报给了公安部。为全面查清案情,2009623日,江苏无锡警方受命侦办此案。同年79日,王斌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立案侦查并上网追缉。713日,王斌被抓获。 

  王斌知道,他的同行当中还没有因为“票据贴现”被判刑的先例。为此,心存侥幸的他在被抓获之初对侦查人员的提问百般抵赖,声称自己无罪。 

  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像王斌这样的非法贴现票据行为在2009228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通过并施行前,并未入罪,因此王斌案成为“全国首例”因非法贴现票据而涉罪的案件,这对办案机关来说是一个考验。

  “空壳公司充当银行角色”检察官意见让案件“柳暗花明”

  《刑法修正案()》对非法经营罪进行了修正,首次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列入刑法予以规制。王斌的非法贴现票据行为是否属于该类性质,成为案件争论的焦点。 

  无锡警方认为,持票人与王斌发生关系,贴现资金由空壳公司支付给持票人,该空壳公司实际上充当了银行的角色,王斌的经营行为应是一种非法支付结算业务;而无锡检察机关认为,王斌以经营手段办理票据贴现,并与相关银行勾结,是地下票据市场的主体,扰乱了市场秩序,变相地起到了贷款的作用,如果允许该行为大量存在,势必将导致国家对贷款规模掌控的不确定性,严重影响宏观经济调控的正确实施;但由于目前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也没有相关权威部门的认定,故要认定王斌的行为构成犯罪,证据尚不充分。 

  20091016日,经公安部协调,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检察院共同召集办案人员,在南京市会商王斌一案。与会人员各抒己见,就案件的定性展开了深入地讨论。观点一:王斌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由于王斌不具有办理票据贴现的主体资格,其从事票据贴现活动违反了国家对行政事务的管理规定,具有行政违法性,但不能评价为犯罪。观点二:王斌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王斌通过伪造贸易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方法,骗取全国14家商业银行31家金融分支机构的信任,将其持有的大量非法获取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承兑,涉及贴现金额累计达人民币80亿元,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应当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观点三:王斌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王斌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并从中盈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项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江苏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负责人在充分听取了各方的观点后,发表了自己的意见:资金支付结算是客户与银行间的双向行为,王斌利用空壳公司贴现资金支付给持票人,实际上充当了银行的角色。根据《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有资格办理票据贴现的,只能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王斌的空壳公司显然不具有资格。而依据《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刑法修正案()》等规章、法律的规定,王斌的行为已经符合了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但为了谨慎起见,还需对王斌票据贴现行为的非法性进行专业权威的认定。这一意见,得到侦查部门的认同。 

  200911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公安部经侦局的请求,以公函的形式认定“王斌注册空壳公司、伪造贸易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业务,可以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至此,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对王斌的行为性质达成了统一认识。 

  20104月初,王斌非法经营案移送无锡市南长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认定:20079月到20096月期间,王斌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利用多家空壳公司非法进行贴现,贴现累计金额达80亿元,从中获利50余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南长区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在认真研读、反复推敲有关法律规定后,对该案的溯及力提出了与公安机关不同的意见,即对王斌在《刑法修正案()》实施前发生的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将移送起诉时的犯罪数额由人民币80亿元降至10亿余元。这一意见获得上级检察机关的支持。 

  2010920日,王斌非法经营案被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20093月至6月期间,王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以空壳公司的名义,并采用伪造贸易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方法,非法从事票据贴现,贴现金额计人民币10亿余元。 

  在一审宣判后,王斌对自己在法律知识方面的欠缺深感后悔,同时表示认罪服判,不再上诉。

http://news.sina.com.cn/o/2011-05-11/013022440261.shtml 

 

 

2有关票据贴现的银行规定证明了“票据贴现属贷款行为与资金支付结算行为是完全不同的两类行为”。

  对于票据贴现的概念,国内各商业银行的规定比较接近

  中国建设银行在其《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中规定,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

  中国工商银行在其《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贴现是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行为。

  中国银行的网站上将票据贴现表述为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人所有,贴现人到期可凭票直接向承兑人收取票款

  中国民生银行的网站上显示,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取得一定的资金,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网站上列明的票据贴现的定义为持票人在商业汇票未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交通银行的网站上表述为,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将票据转让给交通银行的票据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6月颁布199681日开始施行的《贷款通则》第9条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并列,同时明确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贷款通则》对票据贴现的定义主要表述为两层意思:A、票据贴现是贷款人买入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行为,是一种买卖关系;B、票据贴现是一种贷款。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所定义的票据贴现的核心意思是将票据贴现界定为原持票人转移票据权利的行为。

 

3民间“票据贴现”未入刑,刑事拘留与法无据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票据贴现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息差,即不是为了“给付货币”,也不是为了“资金清算”。

结算是基于在经济活动中,双方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为支付货款或偿还债务而为之。

票据贴现实为“买卖票据”,和结算没有任何关系。因此,票据贴现的行为不属于“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

 

现行刑法第255条及“非法经营罪”相关的司法解释未规定民间“票据贴现”为犯罪。

 

国务院行政法规将“非法票据贴现”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而没有将“非法票据贴现”界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活动”。

国务院1998713日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票据贴现的,为非法金融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19991225日《刑法修正案》规定“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行为也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该修正案列举了非法从事“证劵”“保险”“期货”业务均属于构成非法经营罪之行为,而对非法“票据贴现”未列举。

 

20092月,刑法修正案七 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该修正案列举了非法从事“证劵”“保险”“期货”业务及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均属于构成非法经营罪之行为,但对非法“票据贴现”业务仍未列举入罪。

 

 200911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公安部经侦局的请求,以公函的形式认定“王斌注册空壳公司、伪造贸易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业务,可以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公函并没有认定“未注册空壳公司、未伪造贸易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业务,也可以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公函更没有认定“从他人手中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从中牟利的行为,也可以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20091126日作出《关于对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规定“此类与他人串通注册成立公司,伪造贸易合同,虚构贸易背景,从银行开出多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及从他人手中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从中牟利的行为,数额巨大,严重扰乱正常的票据管理秩序,可以认定为刑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活动。

 

罪行法定原则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量刑”,从而确定了“罪行法定原则”,彻底摒弃了带有封建色彩的“类推制度”。换言之,必须是现行法律(而不是除法律以外的行政法规、意见、批复)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才能构成犯罪和进行处罚,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即使违反相关行政法规和国家机关的相关规定也“不得定罪量刑”。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的“批复”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追究刑事责任和定罪量刑的依据。

在主体上看。公安部的下属机构经济犯罪侦查局根本无制定和颁布法律的资格(甚至连制定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资格都不具备)。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只有全国人大才能制定和修改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受人大的委托,对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适用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公安部做为国务院下属的一个行政机关,只有法律授予的行政权和一定的司法权,无立法权。

从内容上看。该“批复”是对国家法律没有界定的条款作出了明确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在《刑法》修正案中,“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是一个“兜底条款”。按照法律规定,全国人大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等“有权解释部门”应当对什么是“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以及范围、表现形式作出一个明确的解释。但是,至今相关部门没有作出解释。那么,在有权解释单位没有解释的情况下,其他部门就可以先行解释吗?答案是否定的。刑罚,是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剥夺,必须由能代表全民意志的权利机关制定,如果允许行政机关的一个下属机关来制定并普遍适用,必然带来法制的崩溃!

从形式和适用范围上看。该批复只是针对“河北省、安徽省经济侦查总队侦办唐山赵某某案(此案最终是“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及阜阳农行李某案”个案侦查过程中的一个意见,只对个案和请示单位有约束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同时,法律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必须向全民公布,使全体公民知悉、了解。而公安机关的该“批复”只有在公安内部网上才能查询到,处于“秘密”状态,如果把一个部门内部的,处于“秘密”状态的“批复”让老百姓遵守并普遍适用,于法无据。

从效力上看。上级行政机关的批复仅仅具有“指导”作用,国家机关行使权利的唯一标准并不是上级的“批复”而应当是法律。

 

民间“票据贴现”合法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民间“票据贴现”没有列举在《刑法》225条第3 款中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而是事出有因。在国外,世界各国《票据法》,均允许票据在民间个人、公司之间转让(不过是设定了一定条件,如在我国台湾地区,票据贴现需要先经银行承兑并在一定的交易场所内);在学界,修改票据法、取消禁止民间票据买卖限制、确立融资性票据法律地位已成共识;在民间,民间票据贴现已经形成一个产业,已是大势所趋。尽管目前社会各界对是否放开民间票据贴现褒贬不一,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民间“票据贴现”至今并没有在刑法中入罪。

 

4浙江首例倒卖银行承兑汇票10.84亿元案5人被判非法经营罪但获缓刑

 

  浙江省第一例非法倒卖银行承兑汇票案经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天一审有果:被告人徐顺因犯非法经营罪、骗取票据承兑罪两罪共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其妻颜丽红等5人也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分别判处缓刑三年至两年不等,并处罚金。同案处理的浙江隆丰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因犯骗取票据承兑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该公司法人代表鲁学海因犯骗取票据承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据悉,此案是浙江省公安厅公布的2010年十大经济犯罪案件之一。

 

  徐顺系浙江省瑞安人,现年36岁,其妻颜丽红系浙江省永康市人,现年31岁,两人均为研究生学历。2007年左右,徐顺成立温州亚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该公司关闭后又于20099月以其妻子颜丽红名义登记成立温州大罗山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名义上的经营范围为投资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但实际上只有一项业务,就是倒卖银行承兑汇票,即以自定利率收购企业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结算,再转手倒卖给上家中介,从中赚取差价。

 

  徐顺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并不复杂。当有客户需要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徐顺先向上家中介询问当天贴现的利率,然后在此利率的基础上加13个点,然后向客户报价。如果客户同意,徐顺就会把客户的汇票送给上家中介进行贴现,等上家将贴现款汇到徐顺公司使用的账户后,再通过网银按原先谈妥的利率向客户支付贴现款,徐顺从中赚取的是两者的贴现款差价。

 

  徐顺的大罗山投资公司以无锡市诚则辉贸易有限公司等单位名义开设银行账户,作为从事上述业务的资金账户,20093月以来,仅该账户资金交易额就达人民币40余亿元,其中已查证的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有404笔,金额达10.84亿元。徐顺还聘用李园园、林彬彬(均已判刑)作为财务人员,负责登记、汇总、转账等,聘用其他人员作为业务员,负责取票、验票等,由颜丽红协助管理公司及员工。徐顺从客户处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都转手倒卖给郑发贺、王少东(均已判刑)等上家。而郑发贺、王少东等则将银行承兑汇票再予以转手倒卖并结算,从中赚取差价。

 

  此外,2008年,浙江隆丰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学海因公司需要经营资金,准备通过获取银行承兑汇票后贴现套取资金。因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必须要有购销合同,但其公司没有这么多购销合同,于是鲁学海就找徐顺想办法,徐顺表示他可以提供,但要求必须到他那里贴现。之后,200810月至20105月间,鲁学海先后和徐顺签订多份虚假购销合同,后利用虚假的购销合同等资料办理了25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072亿元。尔后,上述票据均拿到徐顺处套现,套取的资金均用于隆丰公司经营。

 

  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顺、颜丽红、李园园、林彬彬、郑发贺、王少东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单位浙江隆丰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人徐顺、鲁学海以欺骗手段取得票据承兑,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遂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5、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地下钱庄”将被严打

2009022821:1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228日电 (记者张景勇、卫敏丽)为了更有力地打击“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扩大了对“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的打击范围。

  据介绍,近年来,一些以典当行、担保公司、理财咨询公司等形式存在的“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较为猖獗,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等提出,不仅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地下钱庄”行为应受惩处,而且逃避金融监管,非法为他人办理大额资金转移等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也应依法严惩,在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中也应明确列举。

  此前,刑法第225条规定了四项违反国家规定、应该受到惩处的非法经营行为。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原来的第三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加大了对这类非法经营活动的打击力度。

http://news.qq.com/a/20090228/001334.htm

 

7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欧阳卫民:我国票据业务的发展

 

使用商业汇票这项业务的,相当部分是工作需要,为什么说推进国家的票据业务,特别是商业票据业务的发展,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作为融资工具,票据可以很好地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很好地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使商业汇票市场成为银企之间融通资金的重要平台。作为一个融资工具,我看工商银行在海外做的非常好,很多老百姓买个票据,就像买股票一个道理,可以随时买卖的,所以可以选择一两千的资金,五六千的资金都可以买这个票据。

 

 

8、即使陈勇等人在主客观方面介入了涉案汇票的流转活动,

其行为也不构成《刑法修正案(七)》规制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之非法经营罪。

 

1)、虽然《票据法》规定了票据背书是票据权利转让的法定行为,但是并未禁止票据在非票据关系当事人之间以直接交付形式流转。

一方面汇票作为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可以按照《物权法》关于动产交付、担保的规定流转;

另一方面汇票作为一种特殊的债权凭证,也可以按照《合同法》关于合同债权转让的规定流转。

 

2)、在汇票流转中提供居间服务、收取中介费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众所周知,持票人为快速变现,将汇票出典给典当行(非金融机构),最终“绝当”(系典当行业术语,即出典人未按期赎回典当之物,以至该物归典当行所有),典当行因此取得票据权利,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显而易见,持票人把汇票对价“票据质押绝卖”给其他有支付能力的真实交易买家,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而在这种交易过程中,有中间人依据《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一章之规定收取约定的中介费用,同样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这种“票据质押绝卖”貌似票据贴现,但因没有金融机构的参与,故只能评价为民间票据权利流转融资形式。

 

3)、不论是直接交付还是背书转让形式的票据流转,均不属于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范畴。

 

“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只是金融机构三大项基本业务“存款业务、贷款业务、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中的一项业务。

“票据贴现”业务,则是,在《贷款通则》里专文明确了,属于“贷款业务”,不属于“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贷款通则》第9条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并列,同时明确“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即:

“票据贴现”业务,它属于金融机构三大项基本业务“存款业务、贷款业务、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中的“贷款业务”。

“票据贴现”业务,它根本不属于金融机构三大项基本业务“存款业务、贷款业务、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中的“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银行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主要是“将客户自有资金,经过银行的操作平台,从客户资金账户划入划出,支付结算其经营业务往来”。

银行办理“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时动用的资金,并不是“银行自有的信贷资金”。

银行办理“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时动用的资金,其实都是“企业客户自有的结算资金”。

“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银行不垫付”(《支付结算办法》第十六条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烙守信用,履约付款;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三、银行不垫款)。

 

4)、票据贴现,作为票据流转的另一种法定形式,也不属于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范畴。

在承兑汇票到期之前,持票人以支付贴现利息为代价,直接将汇票转让给银行,便发生了法定的票据贴现。

《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列举的银行业务中,是将结算业务与票据贴现业务分项并列

在央行《支付结算办法》中,没有票据贴现的规定,而是在其专门制定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予以规范。

不仅在立法层面将两者区分开来,在银行财务会计层面,两者也分属不同的会计科目并进行不同的财务处理。

银行结算业务,是对开户单位在银行的存款资金往来调拨、收支状况进行管理,属于基础性金融服务

票据贴现业务,则是银行动用自有信贷资金受让承兑汇票,赚取利息,属于盈利性金融业务

既然,法定的银行票据贴现业务,都根本不属于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那么,貌似票据贴现的民间票据流转融资,肯定是更加不能被无理“强拿硬拽”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范畴。

 

5)、根据《刑法修正案()立法原意,合法票据的民间流转融资不应解释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解读》一书(第448页)中阐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主要是指不具有法定的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资格,非法为他人办理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如为他人非法提供境内资金转移、分散提取现金服务”。

显然,

一张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承兑汇票,

无论其怎么流转,

也不会将出票人的自有合法资金非法转移、隐匿,

因为这张汇票最终只有通过银行的统一结算操作平台,

才能转移划拨资金

 

6)、中国不实行判例法。

个别地方的上述案例与陈勇刘定生案没有可比性(陈勇刘定生没有上述已判案例涉案被告的造假行为).

其判决更不能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在某些地方已经依据《刑法修正案(七)》将涉及虚开承兑汇票、违法贴现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案宣判。

这些案例的事实情节主要是“注册空壳公司、伪造贸易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出票和票据贴现”。

该类事实情节在陈勇刘定生案中根本不存在

而且,个案事实千差万别,哪怕一点细小的情节,也能改变某个案的定性。

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没有完全符合法律依据要求的对应的事实情节,不能定罪处罚。

这是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也是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

 

7)、民间票据流转融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有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发展。

曾经有些银行通过法定票据贴现收到承兑汇票后并不向央行再贴现,而是将该汇票拿到民间机构融资,以及早收回自有信贷资金并赚取更多利差。

目前,我国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不断提高银行存款准备金率,致使银行自有信贷资金减少,贷款政策愈发苛严,很多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向银行贷款比登天还难,而这些企业的资金链随时有崩断的危险。一文钱逼死英雄汉。

然而,民间资本逐渐积聚,完全可以出手救企业以危难。远期承兑汇票流转,大多是在出票人资金紧张时使用的,持票人同样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在银行贷款业务利率高企且手续繁琐没一定关系很难及时贷到的情况下,持票人为损失较少利息、免去繁琐手续,将汇票投放民间流转,恰恰能解决企业的燃眉之急。

我们的政府是执政为民的政府,迟早会也一定能“积极利用、充分鼓励、合理引导、适度管理票据流转这种民间融资形式,以促其和谐、良性、科学发展”。

 

 

此外,

我也顺便,在这如实补充说明,与我向贵院当庭提交收集调取申请相关的以下事宜

 

我非常清楚,我现申请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集调取的这些案涉关键书证物证,本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为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真相依法就必须主动收集调取的。

我不得不特此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本收集调取证据之申请,亦真是无可奈何之举。

 

因为,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我已经向审查起诉机关提交了申请忻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收集调取相关证据的书面申请,但不知何故,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却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去收集调取相关证据。

 

而且,身为“陈勇被控非法经营罪及诈骗罪”案犯罪嫌疑人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的辩护人。

日前,我因故已确切获知下列情况:

 

1、2012年4月16日,忻州市定襄县公安局相关虚假司法鉴定责任人对忻州候晓荣特大票据诈骗案中编号为A140921360400211040001中涉及的“2011年3月13日”的“收据”二份及“2011年3月13日的编号为0029872”的“收款收据”一份上字据进行了字样笔迹鉴定,鉴定结论是(1)检验材料1上“收据”正面栏目中填写的“2011 3  13  汇票7012叁佰万元 汇票8596叁佰万元 汇票0035贰佰万元 冯三”字样与样本材料1—2上陈勇笔迹是同一人笔迹。(2)检验材料2上填写的“2011 3  13  汇票叁佰万元正”字样字迹与样本材料1—20上陈勇笔迹是同一人字迹。

 

2、2012年4月20日,忻州候晓荣特大票据诈骗案中被候晓荣特大票据诈骗团伙诈骗了1亿4千多万元的受害人陈勇本人,在两张相关收据的彩色复印件上亲笔写明“这支收据不是我本人写的,对鉴定结果是陈勇所写我认为鉴定有误或是有故意做手脚的嫌疑,我申请李劲松律师为我对这些做出错误鉴定的人提出控告”。

 

3、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笔迹鉴定专家依法进行的公正科学的重新鉴定,已还了无辜被冤枉迫害的陈勇的清白!

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笔迹鉴定专家所得出的当今中国最权威的相关重新司法鉴定结论,

已经否决了忻州市定襄县公安局及山西省公安厅相关虚假司法鉴定责任人滥权枉法所作“冤枉迫害陈勇的虚假笔迹鉴定证明”

 

 

认真审阅忻州市定襄县公安局指控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及诈骗罪案的“定公刑诉字2011-31号《起诉意见书》及定公刑补字(2012)1号《补充起诉意见书》”并调查了解“相关案件事实材料”后,

我还确切获知了,

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张成伟等相关责任人在办理“山西忻州候晓荣特大诈骗团伙诈骗1亿8千万票据款项案”中,

如下涉嫌“玩忽职守罪、包庇罪、徇私枉法罪”的不法行径

 

 

一、自2011年3月“候晓荣特大票据款项诈骗团伙涉嫌诈骗陈勇等受害人1亿8千万票据款项”案发至今14个多月

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张成伟等相关责任人

 

1、一直在利用办案职权便利枉法包庇帮助“财大势粗的山西候晓荣数亿票据款项特大诈骗团伙”,

将这个票据款项诈骗团伙“至少诈骗他人高达1亿8千万元票据款项的诈骗罪行”,

缩小成“这个票据款项诈骗团伙的诈骗罪行是仅仅诈骗了武鹏2047万元”。

使得这个诈骗团伙已经实施的“其它诈骗他人至少1亿6千万元的重大诈骗罪行”,没有受到追诉!

 

2、一直在利用办案职权便利枉法构陷迫害“无辜身负近亿重债的陈勇一家人”,对明知是无罪的陈勇一家三口“欺人太甚不择手段地满门抄斩”。

明知“陈勇一家绝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陈勇一家实际也根本没有骗取他人一分钱财物据为己有,依法完全是无罪的”,

却一而再再而三地欺人太甚滥权枉法使陈勇一家三口满门都受到追诉!

 

 

二、拉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张成伟等相关责任人下水的大致是如下七大股力量

 

1、第一大股力量,是涉嫌“诈骗罪”的,“候晓荣特大票据款项诈骗团伙内受益赃款数千万元甚至已过亿但至今尚未落网仍然逍遥法外的同伙”

 

2、第二大股力量,是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罪”的,在忻州放高利贷的焦喜明和忻州永兴典当行及忻州永金典当行等忻州地下钱庄高利贷团伙老板

 

3、第三大股力量,是涉嫌“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骗取票据承兑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山西及全国各地“接收候晓荣团伙骗来的40多亿汇票后,将这40多亿汇票凭假交易合同假增值税发票假发货单复印件从关系银行违规进行贴现,并骗取获得40多亿银行贴现短期贷款”的身价已大多过亿的非法骗取银行贷款团伙老板。

海南都宇诚实业有限公司 苏新、青海昌旭商贸有限公司  温立寒、沈阳宏裕百川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金宇恒、本溪宝发贸易有限公司  付强、唐山众朋贸易有限公司  王诚、青县益成制衣有限公司  胡汝更、天津金栋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焦金栋、天津川旺达钢铁销售有限公司 崔强、唐山金诺实业有限公司 席晓嵩、山西滨福煤业有限公司 连福恩。

 

4、第四大股力量,是涉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

山西及全国各地“接收候晓荣团伙骗来的40多亿汇票及相关非法凭假交易合同、假增值税发票、假发货单复印件后,违规批准对这40多亿汇票贴现,非法发放40多亿银行贴现短期贷款”的非法违规发放贷款银行的主任行长等

如: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行长  徐峰、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行长 孙德涛、湖南省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主任 朱军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行长谢志军、中国民生银行天津分行行长 张效飞、本溪市平山区金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邹德本、中国民生银行唐山分行行长 赵海业、   中国民生银行邯郸分行行长  王大鹏、邯郸银行行长 辛忆京、河北南皮农村合作银行行长  张景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营业部主任 章棋、天津银行第五中心支行行长 陈国鑫、恒丰银行烟台上夼西路支行行长 成巍立、 河南信阳银行行长 胡相云。

 

5、第五大股力量,是涉嫌“非法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山西及全国各地,按忻州定襄公安局说法是已构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罪”的,在武鹏之后接手过候晓荣这40多亿汇票的,数百上千票据贴现中介人。

如:天津川旺达钢铁销售有限公司 崔强、唐山金诺实业有限公司 席晓嵩、深圳市利雪贸易有限公司 李雪梅 、海南都宇诚实业有限公司 苏新、山西盖特科工贸有限公司 杨晓斌 、北京天才九八商贸有限公司 李洪波、青海昌旭商贸有限公司  温立寒 、天津金栋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焦金栋、唐山洁项羽商贸有限公司 齐羽、沈阳宏裕百川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金宇恒、唐山市开平区天宇商贸有限公司 李欣雨、沈阳广荣坤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李忠华、本溪宝发贸易有限公司  付强、唐山三联高新矿山设备厂  穆云霖、唐山众朋贸易有限公司  王诚、河北永祥商贸有限公司 曲洪涛、青县益成制衣有限公司  胡汝更、唐山市丰润区震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何东广、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 王明德、山西滨福煤业有限公司 连福恩 、太原银行 高培岗、原平工行 丽青、忻州工行新建路支行 高新忠、忻州市工商银行 李静芬、忻州工商银行 马正平以及  张冬梅、张欣欣、吴碧芬、刘淑芬、张斌、何建民、张杰、杨娟、李秀静、何健、沈以娟、景大乐、张翰文、陈辉、吴建杰、刘宁宁、王诚、高荣英、罗轶、李辰辰、张绍增、杜东英、陈碧花、李坚、王明心、李保祥、吴瑞发、赵云阶、马秀丽、曹振华、王琳璞、培英春晖、李祖国、张建亮、崔亚娟、郑育忠、李文育、吴秀玲、庞金艳、胡玉娟、鄂春花、朱月琴、刘利、柯罗华、康小刚、陈培、陈珂、曹桂英、阎爱丽、周广福、王若凤、李瑞生、单晶鑫、武月亲英月即、吴强、吴建文、田志华、郝月琴、高培刚、范士鹏、杜凯强、杨莹怡、崔俊英、杨丽明、梁慧杰、董红霞、血英雪芳、何五改、刘彦平、攸红娟、郭改梅、郭素英、张兰英、候晓荣、吴建新、樊春凤、陈忠、张国英。

 

 

6、第六大股力量,也是对定襄忻州公安办案人员最有影响力的力量,就是上列五大股力量在官场特别是在司法部门的关系网和保护伞

如:忻州放高利贷的焦喜明和忻州永兴典当行及忻州永金典当行等忻州地下钱庄高利贷团伙老板在忻州官场的后台保护伞。

 

7、第七大股力量,则是定襄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贺引康在忻州定襄司法机关的人情关系网。

 

 

三、这上列第一大股力量(即涉嫌诈骗罪的“候晓荣特大票据款项诈骗团伙内受益赃款数千万元身家甚至已过亿但至今尚未落网仍然逍遥法外的焦喜明等同伙”)及其在忻州官场特别是在忻州司法部门的关系网和保护伞

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张成伟等相关责任人下水后,

在这长达1年另两个月的侦查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期间里

成功收获了

“候晓荣特大票据款项诈骗团伙内受益赃款数千万元身家甚至已过亿的同伙里,除候晓荣夫妻二人之外,其他的同伙焦喜明等所有人,至今尚未有一人落网,仍然个个逍遥法外”

这一果实

 

1、“候晓荣特大票据款项诈骗团伙诈骗陈勇等受害人所得的至少1亿8千万票据款项”不可能是候晓荣一个人受益独吞的。

候晓荣只不过是这个特大诈骗团伙精心算计推到台面顶罪吸引受害人视线的一只吸罪女狼。

而且“候晓荣自投案后至今确也是从没被关押过一天并没有失去过一天自由”。

 

2、我2011年8月11日公开实名控告举报原专案组组长定襄县公安局副局长高补俊及定襄县检察院副检察长贺引康等后,

面对来自省公安厅省检察院领导众目睽睽的压力,

第一大股力量(即“候晓荣特大票据款项诈骗团伙内受益赃款数千万元身家甚至已过亿但至今尚未落网仍然逍遥法外的同伙”)及其在忻州官场特别是在忻州司法部门的关系网和保护伞

不得不将候晓荣的老公徐鹏程于2011年9月23日给“暂时抛出来送进看守所以应付省厅省检领导的关注目光”。

 

3、身为资深刑事专业律师,由定襄县公安局定公刑诉字[2012]3号《起诉意见书》的文字内容,我非常清楚地看见,被拉下水的相关办案人员,

已经在这份起诉意见书里,

暗中给徐鹏程埋下了“日后将可令其脱离诈骗重罪”的伏笔!

 

4、定襄县公安局定公刑诉字[2012]3号《起诉意见书》所指控的徐鹏程的涉嫌诈骗罪行竟然仅是:

(1)、徐鹏程多次与候晓荣取票、送票。

(2)、3月15日,陈勇、翟成奇、李保明三人去候晓荣家找候晓荣追要承兑汇票贴现欠款,徐鹏程也在,徐鹏程说了句“你们找她要钱,她哪有,你们要钱和我说,1000万不是个大数字,今天我给你们解决这1000万元,你们先回酒店吧”。

(3)、3月16日晚上候晓荣与徐鹏程来到酒店翟成奇的房间,徐鹏程手中拿一说料袋,内有“候晓荣”从刘兴宇处借来的湖州富兴能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煤炭经营许可证副本,2010年湖州富兴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原件等,徐鹏程用手指那个说料袋说“这是给陈勇看的”并说“我们还得给你们去找钱”。

 

 

四、这上列第二大股力量即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罪”的,在忻州放高利贷的焦喜明和忻州永兴典当行忻州永金典当行等忻州地下钱庄放高利贷并非法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团伙老板)及其在忻州官场特别是在忻州司法部门的关系网和保护伞

拉忻州定襄公安部门相关办案人员下水后,

在这长达1年另两个月的侦查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期间里

成功取得了

“在忻州放高利贷的焦喜明和忻州永兴典当行及忻州永金典当行等忻州地下钱庄放高利贷并非法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团伙老板(如:焦喜明、忻州永兴典当行老板之一曲东生、忻州永金典当行老板之一杜钱厚),至今还没有落入法网,仍然财大气粗逍遥法外”

这一果实

 

据我现已了解掌握的如下事实材料可清楚看出:

 

焦喜明显而易见是涉嫌“为获取分赃好处(焦喜明自称为获取分红好处)参与候晓荣诈骗近680万元票据款项行动的诈骗共犯之一

 

焦喜明显而易见也是“非法从事地下钱庄放高利贷业务”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嫌疑人

 

焦喜明与候晓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诈骗陈勇680万元票据款项构成“诈骗罪”及焦喜明从事地下钱庄放高利贷这类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材料证据线索如下:

 

1、候晓荣最后这一次诈骗票据款项行为所非法骗取陈勇680万元票据款项,所得诈骗赃款,是由候晓荣亲自“安排”其同伙焦喜明去取回的。

而且,候晓荣最后一次票据款项诈骗行为获得的这笔680万元诈骗票据款项所得赃款,至今还没有被收缴仍是由其同伙焦喜明实际“非法占有”着

 

2、候晓荣2011年9月22日供词:

2011年3月17日我收到陈勇的1080万元的承兑汇票后,我就和焦二旦联系,问他“有没有钱”,想问他“借钱”

 

3、焦喜明3月26日供词

我与候晓荣是朋友关系,候晓荣“总共欠我1200万元”。

2011年3月17日左右,候晓荣给我电话,问我能不能将汇票抵押出去,“还”我些钱。

我借给候晓荣“那么大的款项”我从中能得到什么?

就是候晓荣答应“赚钱后”给我“分红”给我“好处”。

从来没有人给过我“利息”。

 

4、候晓荣2011年5月18日供词:

我认识焦喜明,我们都叫他焦二旦。

我“经常”向他“借钱”周转。

我向他借钱时“他没问过我借钱是作什么用,我也没告诉过他”。

认识焦喜明后我问他总共“借过多少次钱”和“借过多少钱”?

我都记不得了

我借他的钱没有都还清,还差他五百多万元没还清。

我“借焦喜明的钱”一般是“用于承兑汇票结算的周转”。

我借焦喜明的钱一般都给他打欠条,欠条上“怎么写的”我忘记了

我“最后一次问焦喜明借钱是什么时候”?

我想不起来了

但我借焦喜明钱时他“没有收我利息”。

我承诺“年底挣钱了给他好处费”。

但我“没有具体说过给焦喜明多少钱好处费”

今年的3月17日我让焦喜明到永兴典当行赎1080万元的承兑汇票时,欠焦喜明1200多万元。这1200多万元我是在去年的后半年至今年的3月17日这段时间借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

我记得是分两次借的,一次是借了700多万,一次是借了500多万,哪次在前哪次在后我也记不得了。这两次我应该是给焦喜明打欠条了,但我不确定。

借焦喜明的这1200万元“用于承兑汇票的周转结算”,

但“付给谁了我也记不得”了。

我把陈勇提供给我的这1080万元的承兑汇票抵押到永兴典当行,是因为陈勇急用400万钱,所以我就把这些承兑汇票抵押到永兴典当行借款400万给了陈勇,说好第二天“我拿上400万元去典当行取1080万的承兑汇票”

第二天我没有去,打电话“安排焦喜明去取”的我“忘记”当时和焦喜明是怎么说的了

焦喜明办完事后和我联系过,他怎么和我说的我也“想不起来”了。

忻州永金典当行是不是我给焦喜明联系的我也想不起来了。

这1080万的承兑汇票典当行付给了我们多少现金我也不清了,是“我打电话让焦喜明办”的,焦喜明才清楚。

焦喜明和我说过永金典当行付给他多少钱了,但是我忘记了

 

5、候晓荣2011年4月19日供词:

我都是抵押在永兴典当行,全是周转不开的时候急用钱,有时候就“还了款把承兑汇票赎回来”了,有时候就拿票还了欠款了

李克荣及“焦二旦”给我银行卡汇入的大数额的汇款,还有典当行给我银行卡汇入的大数额的汇款,就是借款。

我周转不开的时候,就向典当行、李克荣、“焦二旦”借款了

 

6、候晓荣2011年7月18日至8月29日期间的供词:

我“在永兴典当行抵押承兑汇票借过大约有一亿多(1亿4千7百多万元)”具体供款金额以当票为准

 

7、很显然,

候晓荣与焦喜明是共同实施完成了成功诈骗陈勇这680万元票据款项的诈骗行为

绝不能

仅凭这两个诈骗同伙之间自称彼此是债权人债务人而不是诈骗同伙”,

即认定

焦喜明按候晓荣的安排成功实施共同诈骗行为所得到的陈勇这680万票据款项,不是属于非法所得”,

“焦喜明按候晓荣的安排成功实施共同诈骗行为所得到的陈勇这680万票据款项,属于焦喜明的善意取得,不得将其收缴退还给被诈骗受害人陈勇

 

因为,如此的话,

全国所有三人以上的诈骗团伙,只需统一口径说候晓荣上述口供,让其中一个人顶罪坐牢,诈骗所得就都无须退缴可成功落入焦喜明这样的同伙口袋为安了

 

8、退一步而言,

假设焦喜明真不是候晓荣的诈骗同伙共犯不构成诈骗罪,

焦喜明只是一个“非法放高利贷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了非法经营罪的地下钱庄庄主”,

他究竟总共放高利贷借出了多少钱给候晓荣,

能由得他和候晓荣随便瞎说吗?

 

若双方资金都是通过个人网银转帐交付,

至少焦喜明和候晓荣得向公安机关供述清“外借资金来源及转入转出帐号的来龙去脉”作为佐证吧?

 

若地下高利贷钱庄庄主焦喜明的外放贷款真全是用现金直接给付候晓荣,

焦喜明这现金的来源也必须得有来源人证吧?

 

若焦喜明外借给候晓荣的高利贷款确都是现金直接给付候晓荣的话,

候晓荣也至少应说得清高利所借现金用途去脉及相关用款人证是谁吧

 

若焦喜明是放高利贷借款给候晓荣的话,

他怎么可能会仅仅只和候晓荣发生过这两笔高利贷业务?

他怎么可能会“在前一笔首次贷给候晓荣的700万巨额本金利息还一分钱都没收回时,不是利滚利滚成第二笔借款500万元,而是真又将第二笔500万的巨额现款本金实际支付出去借给候晓荣”?

 

9、其实,

(1)、焦喜明与候晓荣口说无凭的所谓“候欠焦1200万,候焦非法占有的这680万诈骗所得,全用于抵还候欠焦的700万了”谎言,

是必须有相关往来转帐客观铁证才能采信的,

否则,焦喜明即属嫌共同诈骗的诈骗罪共犯依法必须对其刑拘逮捕

(2)、焦喜明与候晓荣如确是地下钱庄高利贷关系,

则焦喜明在本金数额之外的所得均不是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债务,

其所获诈骗陈勇680万票据款项所得亦为必须收缴退还原主的非法所得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7号)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五、这上列第三大股力量即涉嫌“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骗取票据承兑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山西及全国各地“接收候晓荣团伙骗来的40多亿汇票后,将这40多亿汇票凭假交易合同假增值税发票假发货单复印件从关系银行违规进行贴现,并骗取获得40多亿银行贴现短期贷款”的身价已大多过亿的“非法骗取银行贴现贷款”团伙老板及其在忻州官场特别是在忻州司法部门的关系网和保护伞

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张成伟等相关责任人下水后,

在这长达1年另两个月的侦查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期间里

成功取得了

“山西及全国各地接收候晓荣团伙骗来的40多亿汇票后,将这40多亿汇票,凭假交易合同、假增值税发票、假发货单复印件从关系银行进行违规贴现,骗取获得40多亿银行贴现短期贷款的,身价已大多过亿的,非法骗取银行贷款团伙老板(如:涉嫌“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骗取票据承兑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海南都宇诚实业有限公司 苏新、青海昌旭商贸有限公司  温立寒、沈阳宏裕百川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金宇恒、本溪宝发贸易有限公司  付强、唐山众朋贸易有限公司  王诚、青县益成制衣有限公司  胡汝更、天津金栋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焦金栋、天津川旺达钢铁销售有限公司 崔强、唐山金诺实业有限公司 席晓嵩、山西滨福煤业有限公司 连福恩),至今尚未落入法网,仍然财大气粗逍遥法外”

这一果实

 

我已调查了解到与第三大股力量相关的如下客观事实:

 

1、据本案起诉意见书指控,

河北石家庄民生银行票号为GA/01-02196120的银行承兑付款500万元汇票,

是在2011年3月1日前,

确已流转经过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的手上。

 

但在2011年3月1-2日,

于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尚未在汇票背书粘单背书人签章栏上签章”且“汇票背书粘单上被背书人名称一栏完全空白”的状态下,

即不幸落到了山西忻州候晓荣暨其在唐山金诺实业有限公司及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同伙手中

 

2、该汇票申请银行贴现时票据上显示的最后一个被背书人唐山金诺实业有限公司(持票申请银行贴现人),

与该汇票上现显示的其所谓直接前手背书人唐山澳金大通贸易有限公司之间,

事实上是根本没有任何真实商品交易背景!

 

3、该汇票申请银行贴现时票据上显示的最后一个被背书人唐山金诺实业有限公司(持票申请银行贴现人),

事实上是并没有给付过一分钱对价给该汇票上显现的其所谓直接前手背书人唐山澳金大通贸易有限公司

 

4、该汇票上显示的被背书人唐山金诺实业有限公司(持票申请银行贴现人)的前手背书人唐山澳金大通贸易有限公司

事实上是绝对没有给这所谓的直接后手被背书人唐山金诺实业有限公司签写背书!

 

5、该汇票上显示的被背书人唐山金诺实业有限公司(持票申请银行贴现人)的前手背书人唐山澳金大通贸易有限公司

事实上是根本没有签章确认这所谓的直接后手被背书人唐山金诺实业有限公司为被背书人!

 

6、本案票号为GA/01-02196120的银行承兑付款500万汇票,

是2011年3月1-2日期间被唐山金诺实业有限公司 “无连续背书亦无任何真实交易背景而违法获取持有并非法贴现”!

 

7、显而易见,

该汇票在非法申请银行贴现承兑时票据上显示的被背书人唐山金诺实业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持票申请银行贴现人),

即是山西忻州候晓荣暨其在唐山金诺实业有限公司及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票据诈骗同伙涉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嫌疑人之一

 

8、显而易见,

玩忽职守违规乱纪办理该汇票贴现业务将此汇票里应外合非法贴现的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

即是山西忻州候晓荣暨其在唐山金诺实业有限公司及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票据诈骗同伙涉嫌“非法犯罪的共同犯罪嫌疑人之一

 

10、本案所涉票号为GA/01-02196120的银行承兑付款500万汇票的票面最后一个转贴现持票人,其实是宁波银行股份公司上海分行;

这真正可主张票据收款权利人即最后持票人宁波银行股份公司上海分行,在此500万元转贴现汇票被汇票付款行拒绝付款后,由于自己的工作人员都没有被山西候晓荣数亿票据款项特大诈骗团伙成功收买,故不愿多事冒险替山西候晓荣数亿票据款项特大诈骗团伙当后卫上阵卖命,绝不与山西候晓荣数亿票据款项特大诈骗团伙里应外合出面充当后卫急先锋去法院起诉主张票据权利,而是坚定按照转贴现合同的约定,行使了向票据直接前手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追索权。

 

11、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其票据直接前手即贴现申请人唐山金诺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的贴现协议第七条,同样明确地约定了“甲方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向汇票承兑行请求付款被拒绝的,乙方唐山金诺实业有限公司有义务无条件按拒付的汇票票面金额向甲方支付款项,否则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的应向甲方支付的各项款项外,并有权对乙方按被拒付汇票票面金额进行日万分之五的罚息”。

 

12、但是,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却是,宁冒着与票据诈骗团伙内外勾结里应外合非法贴现此汇票行径东窗事发刑事风险去法院起诉费劲主张票据权利,也不肯象宁波银行股份公司上海分行这样按照汇票贴现协议第七条约定轻松快捷向票据直接前手唐山金诺实业有限公司行使合同追索权”。

 

13、山西忻州候晓荣数亿票据款项特大诈骗团伙”在唐山金诺实业有限公司和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同伙,钱令智昏仍试图利用职权便利包庇帮助“候晓荣数亿票据款项特大诈骗团伙”在东窗事发三四个月后,还能轻松从承兑付款银行领取出数亿元特大票据诈骗款项,使其票据诈骗行动不致“功亏一篑、功败垂成”!

 

14、“候晓荣数亿票据款项特大诈骗团伙”,将陈勇经手的这数亿元汇票,成功骗到候晓荣暨其在在唐山金诺实业有限公司和信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共犯手上时,骗局其实还不算完全成功。

此时,“候晓荣数亿特大票据款项诈骗团伙”由陈勇手中所骗得的这数亿元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其实还只是空纸一张,根本不是落袋为安的现钱,只有到承兑付款银行成功取到票款,才能真正得逞变成落袋为安一了百了。

 

15、“候晓荣数亿特大票据款项诈骗团伙”由陈勇手中所骗得的这数亿元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无非是,将汇票骗到手后,对所骗得的汇票进行变造(将汇票前手背书人栏目上的被背书人名称变造);虚构伪造出“与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的证据;虚构伪造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收买相关金融机构及相关法院工作人员,违法乱纪向银行申请贴现承兑并获得贴现承兑款项。

 

如此,在相关金融机构的负责工作人员相关法院的负责工作人员被数亿特大票据款项诈骗团伙成功收买并沦为数亿特大票据款项诈骗团伙诈骗犯罪工具后,

“候晓荣数亿特大票据款项诈骗团伙”暨其在相关金融机构和相关法院同伙们的诈骗数亿元汇票款项的犯罪行动目标,

才能真正成功得逞!

 

 

六、这上列第四大股力量即:涉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山西及全国各地“接收候晓荣团伙骗来的40多亿汇票及相关非法假交易合同假增值税发票假发货单复印件后,违规批准对这40多亿汇票贴现,非法发放40多亿银行贴现短期贷款”的非法违规发放贷款银行的主任行长等)及其在山西忻州官场特别是在忻州司法部门的关系网和保护伞

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张成伟等相关责任人下水后,

在这长达1年另两个月的侦查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期间里

成功取得了

“接收候晓荣团伙骗来的40多亿汇票及相关非法假交易合同假增值税发票假发货单复印件后,违规批准对这40多亿汇票贴现,非法发放40多亿银行贴现短期贷款”的非法违规发放贷款银行的主任行长们(如: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行长  徐峰、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行长 孙德涛、湖南省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主任 朱军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行长谢志军、中国民生银行天津分行行长 张效飞、本溪市平山区金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邹德本、中国民生银行唐山分行行长 赵海业、中国民生银行邯郸分行行长  王大鹏、邯郸银行行长 辛忆京、河北南皮农村合作银行行长  张景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营业部主任 章棋、天津银行第五中心支行行长 陈国鑫、恒丰银行烟台上夼西路支行行长、 河南信阳银行行长 胡相云、 太原市农业银行漪汾街支行行长  秦卫华),至今尚未落入法网,仍然个个官大气粗逍遥法外”

这一果实

 

我现已调查落实的与这第四大股力量相关的客观事实:

 

1、介休市鑫安煤化有限公司与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具有长期业务合作关系, 经前手背书人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背书取得持有了票号为31000051 00040767及31000051 00040765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

2011年3月13日,票据所有权人介休市鑫安煤化有限公司此两票找寻贴现银行将此两票申请办理工商银行贴现以清结应付货款过程不幸“丧失”落入“候晓荣票据款项诈骗团伙”手中。

 

此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是南京沿海物资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南京苏盐贸发实业有限公司,承兑付款银行是上海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西支行,票面金额均为贰佰万元整,出票日期均为2011年2月25日,汇票到期均为2011年8月25日。

 

2、介休市鑫安煤化有限公司在失票后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立案(案号为2011鼓催字第27号)后,于2011年3月30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公告。在公告期间,恒丰银行有限公司烟台上夼西路支行以持票人的身份向法院申报权利,法院依法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恒丰银行有限公司烟台上夼西路支行所持本案所涉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

在其背书粘单上第一粘单与第二粘单的交接位置处,

纸张有明显的剪切变造粘贴痕迹,

第一粘单与第二粘单交接位置处后粘接的,是另一伪造的假粘单;

而且,

南京沿海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与恒丰银行有限公司烟台上夼西路支行所持这两张汇票背面背书粘单上所显示的南京沿海物资实业有限公司后手被背书人淮南市神威商贸有限公司之间,从无任何业务往来,

假粘单上所显现的背书人南京沿海物资实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公章及假粘单上所显现的南京沿海物资实业有限公司的后手被背书人淮南市神威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公章和中信海铝业(天津)有限公司财务专用公章

都是被伪造出来的假公章

 

即:

(1)、非法贴现骗取恒丰银行有限公司烟台上夼西路支行至少387万元银行贴现资金的天津川旺达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名义法定负责人崔强,

于2011年3月13日至2011年3月14日期间,

在将此两张汇票交付恒丰银行有限公司烟台上夼西路支行骗取至少387万元银行贴现资金之前,

已经实施了“将汇票背面的原始粘单从第二节骑缝处剪断,把原已盖有被背书人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和介休鑫安煤化有限公司公章的第二节原始粘单剪切掉,然后另粘上其伪造出的假粘单”这一诈骗行径

 

(2)、非法贴现骗取恒丰银行有限公司烟台上夼西路支行至少387万元银行贴现资金的天津川旺达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名义法定负责人崔强,

于2011年3月13日至2011年3月14日期间,

将第二节骑缝处剪断后另粘伪造的假粘单与前一节原始粘单粘贴后,

伪造了南京沿海物资实业有限公司的财务公章法人名章及背书财务章;

并且,

在将第二节骑缝处剪断后另粘伪造的假粘单与前一节原始粘单粘贴后,

在粘贴的假粘单与原始真粘单联结骑缝处加盖上了其伪造的南京沿海物资实业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公章法人名章。

 

(3)、非法贴现骗取恒丰银行有限公司烟台上夼西路支行至少387万元银行贴现资金的天津川旺达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名义法定负责人崔强,

于2011年3月15日交付恒丰银行有限公司烟台上夼西路支行骗取至少387万元银行贴现资金的这两张经其变造之后的汇票背书粘单骑缝处所盖的其伪造出的南京沿海物资实业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公章法人名章,

与两汇票正面所盖真正的南京沿海物资实业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公章法人名章明显不同。

 

(4)、获知“非法贴现骗取恒丰银行有限公司烟台上夼西路支行至少387万元银行贴现资金的天津川旺达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名义法定负责人崔强,伪造并在汇票背书粘单上加盖上了伪造出的南京沿海物资实业有限公司的财务专用公章法人名章”后,

南京沿海物资实业有限公司已经出具了书面的证明,

明确说明

“南京沿海物资实业有限公司与恒丰银行有限公司烟台上夼西路支行所持这两张汇票背面背书粘单上所显示的后手被背书人淮南市神威商贸有限公司之间从无任何业务往来,

也未将该汇票背书给恒丰银行有限公司烟台上夼西路支行所持这两张汇票背面背书粘单上所显示的后手被背书人淮南市神威商贸有限公司。

南京沿海物资实业有限公司的后手持票人实际为莱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5)、获知“非法贴现骗取恒丰银行有限公司烟台上夼西路支行至少387万元银行贴现资金的天津川旺达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名义法定负责人崔强或此公司的幕后实际控制人,伪造并在汇票背书粘单上加盖上了伪造出的中信海铝业(天津)有限公司财务专用公章法人名章”后,

中信海铝业(天津)有限公司出具了书面证明,

明确说明

“中信海铝业(天津)有限公司与恒丰银行有限公司烟台上夼西路支行所持这两张汇票背面背书粘单上所显示的前后手淮南市神威商贸有限公司和烟台宁涌经贸有限公司之间均无业务往来,从未从神威公司接受过此两张汇票,更未在此两张汇票背书页上加盖过公司的财务专用公章与法人个人印章”

 

(6)、获知“非法贴现骗取恒丰银行有限公司烟台上夼西路支行至少387万元银行贴现资金的天津川旺达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名义法定负责人崔强或此公司的幕后实际控制人,伪造并在汇票背书粘单上加盖上了伪造出的淮南市神威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公章法人名章”后,

淮南市神威商贸有限公司出具了书面证明,

明确说明

“淮南市神威商贸有限公司与恒丰银行有限公司烟台上夼西路支行所持这两张汇票背面背书粘单上所显示的前后手之间均无业务往来,从未接受过此两张汇票,更未在此两张汇票背书页上加盖过公司的财务专用公章与法人个人印章”

 

(7)、天津南开区国家税务局2011年12月9日书面证明:

天津川旺达钢铁销售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为120104562692977,在我局2010年11月29日进行税务登记,于2011年1月26日认定为非正常户,期间无任何申报记录

 

4、显而易见:

恒丰银行有限公司烟台上夼西路支行所持这两张汇票,是由于相关银行负责人与天津川旺达钢铁销售有限公司名义法定负责人崔强或此公司的幕后实际控制人里应外合非法勾结违规非法骗贷犯罪所得

 

 

七、这第五大股力量(即:山西及全国各地许多,在武鹏之后接手转手过候晓荣这40多亿汇票的,按定襄公安局说法是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至今尚没亏损的票据贴现中介人)及其在山西忻州官场特别是在忻州司法部门的关系网和保护伞

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张成伟等相关责任人下水后,

在这长达1年另两个月的侦查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期间里

成功取得了山西及全国各地许多,在武鹏之后接手转手过候晓荣这40多亿汇票的,按定襄公安局说法是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至今尚没亏损的票据贴现中介人(如:津川旺达钢铁销售有限公司 崔强、唐山金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深圳市利雪贸易有限公司 李雪梅 、海南都宇诚实业有限公司 苏新、山西盖特科工贸有限公司 杨晓斌 、北京天才九八商贸有限公司 李洪波、青海昌旭商贸有限公司  温立寒 、天津金栋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焦金栋、唐山洁项羽商贸有限公司 齐羽、沈阳宏裕百川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金宇恒、唐山市开平区天宇商贸有限公司 李欣雨、沈阳广荣坤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李忠华、本溪宝发贸易有限公司  付强、唐山三联高新矿山设备厂  穆云霖、唐山众朋贸易有限公司  王诚、河北永祥商贸有限公司 曲洪涛、青县益成制衣有限公司  胡汝更、唐山市丰润区震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何东广、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 王明德、、太原银行 高培岗、原平工行 丽青、忻州工行新建路支行 高新忠、忻州市工商银行 李静芬、忻州工商银行 马正平以及张冬梅、张欣欣、吴碧芬、刘淑芬、张斌、何建民、张杰、杨娟、李秀静、何健、沈以娟、景大乐、张翰文、陈辉、吴建杰、刘宁宁、王诚、高荣英、罗轶、李辰辰、张绍增、杜东英、陈碧花、李坚、王明心、李保祥、吴瑞发、赵云阶、马秀丽、曹振华、王琳璞、李祖国、张建亮、崔亚娟、郑育忠、李文育、吴秀玲、庞金艳、胡玉娟、鄂春花、朱月琴、刘利、柯罗华、康小刚、陈培、陈珂、曹桂英、阎爱丽、周广福、王若凤、李瑞生、单晶鑫、吴强、吴建文、田志华、郝月琴、高培刚、范士鹏、杜凯强、杨莹怡、崔俊英、杨丽明、梁慧杰、董红霞、何五改、刘彦平、攸红娟、郭改梅、郭素英、张兰英、吴建新、樊春),至今未被立案查处,仍然落袋为安

这一果实

 

 

八、其实,忻州市定襄县公安局相关责任人在选择性执法确定陈勇一家三口及其他武鹏的前手票据中介人为非法经营罪犯罪嫌疑人的时候,

这忻州市定襄县公安局的相关责任人自己,

也就是已经构成枉法追诉罪的犯罪嫌疑人了!

 

道理很简单:

 

如果陈勇这类民间票据贴现中介行为真构成非法经营罪,则忻州定襄公安局相关责任人,就是“明知武鹏之后的票据贴现中介人有罪,而故意包庇不使他们受追诉”。

 

如果武鹏之后的的票据贴现中介人都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则陈勇这类候晓荣前手的民间票据贴现中介行为亦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那忻州定襄公安局相关责任人,就是“明知武鹏之前的票据贴现中介人陈勇李新华无罪,而故意枉法使她们受追诉”。

 

1、假如,武鹏的前手从事“光票转让贴现”中介业务的中介人属于非法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则从武鹏手中买票然后向银行办理贴现的所有后手从事“光票转让贴现”票据中介业务的中介人唐山吴建新等,也都自然是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2、无论如何,不可能是:

武鹏前手的这些从事“光票转让贴现”中介业务且被候晓荣诈骗目前已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中介人陈勇李新华,都构成非法经营罪;

但武鹏后手的这些从事“光票转让贴现”中介业务且没被诈骗受损的中介人,就都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3、但是,

忻州市定襄县公安局相关责任人在选择性执法一口咬定陈勇一家三口及其他武鹏的前手票据中介人为“非法经营罪”犯罪嫌疑人的同时,

却又选择性执法包庇了

“山西及全国各地许多,在武鹏之后接手转手过候晓荣这40多亿汇票的,按定襄公安局说法是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至今尚没亏损的票据贴现中介人。

包括:

天津川旺达钢铁销售有限公司 崔强、唐山金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深圳市利雪贸易有限公司 李雪梅 、海南都宇诚实业有限公司 苏新、山西盖特科工贸有限公司 杨晓斌 、北京天才九八商贸有限公司 李洪波、青海昌旭商贸有限公司  温立寒 、天津金栋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焦金栋、唐山洁项羽商贸有限公司 齐羽、沈阳宏裕百川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金宇恒、唐山市开平区天宇商贸有限公司 李欣雨、沈阳广荣坤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李忠华、本溪宝发贸易有限公司  付强、唐山三联高新矿山设备厂  穆云霖、唐山众朋贸易有限公司  王诚、河北永祥商贸有限公司 曲洪涛、青县益成制衣有限公司  胡汝更、唐山市丰润区震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何东广、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 王明德、、太原银行 高培岗、原平工行 丽青、忻州工行新建路支行 高新忠、忻州市工商银行 李静芬、忻州工商银行 马正平以及张冬梅、张欣欣、吴碧芬、刘淑芬、张斌、何建民、张杰、杨娟、李秀静、何健、沈以娟、景大乐、张翰文、陈辉、吴建杰、刘宁宁、王诚、高荣英、罗轶、李辰辰、张绍增、杜东英、陈碧花、李坚、王明心、李保祥、吴瑞发、赵云阶、马秀丽、曹振华、王琳璞、李祖国、张建亮、崔亚娟、郑育忠、李文育、吴秀玲、庞金艳、胡玉娟、鄂春花、朱月琴、刘利、柯罗华、康小刚、陈培、陈珂、曹桂英、阎爱丽、周广福、王若凤、李瑞生、单晶鑫、吴强、吴建文、田志华、郝月琴、高培刚、范士鹏、杜凯强、杨莹怡、崔俊英、杨丽明、梁慧杰、董红霞、何五改、刘彦平、攸红娟、郭改梅、郭素英、张兰英、吴建新、樊春

 

4、这被候晓荣诈骗的1亿8汇票,都是记名的票据;而且,这1亿8汇票最晚的是2011年9月4日到期。

即:只要这1亿8汇票都是“真汇票”,最迟至2011年9月4日,都会回到承兑付款银行。

 

5、只要办案人员一去相关票据的付款银行,就可以清楚简易地倒查了解清:

这些票据的贴现承兑款项实际支付给了谁?

这些汇票背书粘单上所显示出的候晓荣武鹏之后的第一个后手持票人是谁?

汇票背书粘单上所显示出的候晓荣武鹏之后的这个骗取银行贴现款的持票申请贴现人是谁?

这些票据的票据款项候晓荣武鹏的后手是什么时间支付给候晓荣武鹏的?

这些票据的票据款项候晓荣武鹏的后手是什么时间支付到候晓荣指定的哪个银行的网银帐号上的?

收到后手支付到候晓荣指定的银行网银帐号上的这些票据款项后候晓荣究竟又把这些款项转出到什么人的银行网银帐号上了?

 

然而,

(1)、为确保“将这个票据款项诈骗团伙至少诈骗他人高达1亿8千万元票据款项的诈骗罪行缩小成这个票据款项诈骗团伙的诈骗罪行是仅仅诈骗了武鹏2047万元”使得这个诈骗团伙已经实施的“其它诈骗他人至少1亿6千万元的重大诈骗罪行”不受到追诉!

(2)、为保护“候晓荣特大票据款项诈骗团伙内受益赃款数千万元身家甚至已过亿的同伙里,除候晓荣夫妻二人之外,其他的同伙焦喜明等人”!

(3)、 为保护“涉嫌在忻州放高利贷的焦喜明和忻州永兴典当行及忻州永金典当行等忻州地下钱庄放高利贷并非法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团伙老板焦喜明、曲东生、杜钱厚等”!

(4)、 为保护“涉嫌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骗取票据承兑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海南都宇诚实业有限公司 苏新、青海昌旭商贸有限公司  温立寒、沈阳宏裕百川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金宇恒、本溪宝发贸易有限公司  付强、唐山众朋贸易有限公司  王诚、青县益成制衣有限公司  胡汝更、天津金栋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焦金栋、天津川旺达钢铁销售有限公司 崔强、唐山金诺实业有限公司 席晓嵩、山西滨福煤业有限公司 连福恩等”!

(5)、为保护 “涉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行长  徐峰、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行长 孙德涛、湖南省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主任 朱军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行长谢志军、中国民生银行天津分行行长 张效飞、本溪市平山区金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邹德本、中国民生银行唐山分行行长 赵海业、中国民生银行邯郸分行行长  王大鹏、邯郸银行行长 辛忆京、河北南皮农村合作银行行长  张景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营业部主任 章棋、天津银行第五中心支行行长 陈国鑫、恒丰银行烟台上夼西路支行行长、 河南信阳银行行长 胡相云、太原市农业银行漪汾街支行行长  秦卫华等”!

(6)、为保护 “按定襄公安局张艮生等相关责任人说法是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山西及全国各地许多,在武鹏之后接手转手过候晓荣这40多亿汇票的,但至今尚没亏损的票据贴现中介人天津川旺达钢铁销售有限公司 崔强、唐山金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深圳市利雪贸易有限公司 李雪梅 、海南都宇诚实业有限公司 苏新、山西盖特科工贸有限公司 杨晓斌 、北京天才九八商贸有限公司 李洪波、青海昌旭商贸有限公司  温立寒 、天津金栋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焦金栋、唐山洁项羽商贸有限公司 齐羽、沈阳宏裕百川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金宇恒、唐山市开平区天宇商贸有限公司 李欣雨、沈阳广荣坤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李忠华、本溪宝发贸易有限公司  付强、唐山三联高新矿山设备厂  穆云霖、唐山众朋贸易有限公司  王诚、河北永祥商贸有限公司 曲洪涛、青县益成制衣有限公司  胡汝更、唐山市丰润区震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何东广、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 王明德、太原银行 高培岗、原平工行 丽青、忻州工行新建路支行 高新忠、忻州市工商银行 李静芬、忻州工商银行 马正平以及张冬梅、张欣欣、吴碧芬、刘淑芬、张斌、何建民、张杰、杨娟、李秀静、何健、沈以娟、景大乐、张翰文、陈辉、吴建杰、刘宁宁、王诚、高荣英、罗轶、李辰辰、张绍增、杜东英、陈碧花、李坚、王明心、李保祥、吴瑞发、赵云阶、马秀丽、曹振华、王琳璞、李祖国、张建亮、崔亚娟、郑育忠、李文育、吴秀玲、庞金艳、胡玉娟、鄂春花、朱月琴、刘利、柯罗华、康小刚、陈培、陈珂、曹桂英、阎爱丽、周广福、王若凤、李瑞生、单晶鑫、吴强、吴建文、田志华、郝月琴、高培刚、范士鹏、杜凯强、杨莹怡、崔俊英、杨丽明、梁慧杰、董红霞、何五改、刘彦平、攸红娟、郭改梅、郭素英、张兰英、吴建新、樊春等”

 

自2011年3月“候晓荣特大票据款项诈骗团伙涉嫌诈骗陈勇等受害人1亿8千万票据款项”案发至今长达一年另二个月

忻州市定襄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张成伟等相关责任人,

竟然,

还真就做到了

“在长达一年多的侦查期内,死都不肯依法履职去相关票据的付款银行调取案涉书证物证由这些涉案书证物证,倒查了解数亿元诈骗赃款的来龙去脉”!

 

导致,

以下四点本案必须查清的重大关键事实,

至今仍是事实不清:

 

A、这数亿元被诈骗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承兑款项实际上是谁将其从银行取走的

B、这数亿元被诈骗汇票背书粘单上所显示出的候晓荣武鹏之后的第一个后手持票收款人是谁

C、这数亿元被诈骗汇票背书粘单上所显示出的候晓荣武鹏之后的这实施骗取银行贴现款的持票申请贴现人是谁

D、这数亿元被诈骗汇票的票据款项候晓荣武鹏的后手是什么时间支付到了候晓荣指定的哪个银行的网银帐号上

 

 

九、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被指控的所谓非法从事票据贴现犯罪行为,实质上并不是“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行为(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高级检察官史卫忠 李莹 2012年7月27日在《检察日报》公开发表的“银行承兑汇票中介业务不宜定为非法经营罪长文详述

 

1、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的被控行为,实质上并不是“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行为。

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的被控行为,实质上不过是“给票据贴现业务的供需双方提供中介中转服务”的行为。

 

2、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只是“给想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获取票面资金的公司与想接收票据权利的公司双方,提供中介中转牵线服务”,

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根本不是“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没有构成所谓“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非法经营罪”。

 

3、其实,“用自有资金收购他人来贴现的票据后,将票据从银行贴现取款出来放高利贷”的以典当行、担保公司、理财咨询公司等形式存在的地下钱庄

才有从事票据贴现及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能力,

用自有资金收购他人来贴现的票据后将票据从银行贴现取款出来放高利贷”的以典当行、担保公司、理财咨询公司等形式存在的地下钱庄从事的才是票据贴现及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及所有只是“给票据背书转让的背书人被背书人双方提供中介牵线服务”的民间票据贴现融资中间人,

都不具有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资金实力能力,

从事的都不是“票据贴现”业务。

 

而且,候晓荣这类诈骗犯,

其实也不具有“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能力”,

也不是“从事票据贴现业务”,

而是从事“骗取他人票据款项的合同诈骗罪行”。

 

4、所以,根据“罪刑法定”这一刑事司法铁律,

即便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的行为被认定为“非法从事票据贴现的行为”,

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十、定襄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称“经侦查查明”:

2010年5月份间,犯罪嫌疑人候晓荣以其在宁武煤矿的生产经营需用承兑汇票并可兑现获利为由与陈勇商定:由陈勇提供承兑汇票交予候晓荣,候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承兑汇票扣除一定贴现款后以现金回款给陈勇。从2010年5月下旬至2011年3月中旬期间,陈勇刘定生通过各种渠道按市场贴现率收集大量承兑汇票交于候晓荣进行贴现,陈勇刘定生二人收到回款扣除利率后将款转给供票方,非法进行资金结算业务,涉及承兑汇票金额共计4721376664元,非法获利51500938元(根据陈勇电脑恢复帐务记载计算)。后因候晓荣未将承兑汇票用于生产经营,而是将其中大部分承兑汇票卖给北京博源阳光投资公司的武鹏进行贴现,致使一亿余元的承兑汇票无法回款。

 

但是,

在定襄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里,

并没有“足以证明其所谓侦查查明内容属实的充分证据”

 

山西省忻州市定襄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张成伟等相关责任人根本就说不清楚:

 

1、所谓陈勇交予候晓荣的这47亿承兑汇票的详细票号及承兑付款银行各是什么?

 

2、所谓陈勇交予候晓荣的这47亿承兑汇票,每张都是已经公安机关与承兑付款银行查询核对过确实存在的“真汇票”吗?

 

3、这所谓陈勇交予候晓荣的47亿承兑汇票,如日后经公安机关与承兑付款银行查询核对,确知此47亿汇票其实是在银行里根本查不到的“假汇票”的话,这所谓陈勇非法从事47亿票据贴现活动的侦查结论还能成立吗

 

4、这所谓陈勇交予候晓荣的47亿承兑汇票,办案机关是是凭什么确定“候晓荣真是一分钱一张票都没有用于煤矿业务”的

 

5、这所谓陈勇交予候晓荣的47亿承兑汇票,候说都给武鹏了,但武鹏却说只经手过候30多亿票,另外这10多亿票候晓荣又是给谁了或用于什么项目的投资了

 

6、所谓“陈勇刘定生二人收到回款扣除利率后将款转给供票方,从2010年5月下旬至2011年3月中旬期间涉及承兑汇票金额共计4721376664元,非法获利51500938元”如属实的话,

从2010年5月下旬至2011年3月中旬期间,

陈勇刘定生二人总共从候晓荣处收到了这4721376664元汇票金额里的多少元回款

 

7、所谓“陈勇刘定生二人收到回款扣除利率后将款转给供票方,从2010年5月下旬至2011年3月中旬期间涉及承兑汇票金额共计4721376664元,非法获利51500938元”如属实的话,

从2010年5月下旬至2011年3月中旬期间,

陈勇刘定生二人从候晓荣处收到了这4721376664元汇票的回款后,总共又转了多少元款给前手供票方

 

8、将“2010年5月下旬至2011年3月中旬期间陈勇刘定生二人总共从候晓荣处实际收到的这4721376664元汇票金额的回款总金额”,

减去,

“2010年5月下旬至2011年3月中旬期间陈勇刘定生二人从候晓荣处收到了这4721376664元汇票回款后已实际转汇给供票方的款项总金额”,

其差额真的能等于定襄县公安局所谓侦查查明的陈勇刘定生二人“非法获利51500938元”吗

 

9、如果定襄县公安局所谓侦查查明陈勇刘定生“非法获利51500938元”确是可信的真话的话,

定襄县公安局该不该去侦查查明,

陈勇刘定生银行卡上已实际到帐的“这51500938元非法获利”巨额非法所得款,

又是从陈勇刘定生的银行卡上流往何处去了

 

 

10、汇票的票据权利转让是法定非盖背书人公章及被背书人公章不可的。

所以,陈勇个人其实是不可能以自然人的身份成为票据贴现人

而且,陈勇本人即是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她个人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是法定具有公司行为效力。

定襄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中认定了候晓荣是以宁武煤矿名义进行票据贴现的武鹏是以北京博源阳光投资公司名义进行票据贴现。

身为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是不是“以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名义进行了起诉意见书所谓的非法票据贴现罪行”呢

 

11、陈勇的女儿仅仅是所谓“出于身为子女的人伦,曾顺手顺路无偿帮母亲签收带回过几张面额1000多万元的汇票,起到了一点邮递几张汇票的邮递员的作用”;

定襄公安局相关责任人竟死死咬定,

此“出于身为子女的人伦,曾顺手顺路无偿帮母亲签收带回过几张面额1000多万元的汇票,起到了一点邮递几张汇票的邮递员的作用”行为,

即属“非法从事票据贴现”并且已经“构成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罪”的罪行!

 

但同时,

定襄县公安局相关责任人却又竟然拼命咬定:

 

A、焦喜明及忻州永兴永金两个典当行老板们“非法从事票据贴现违规收购倒卖几个亿的承兑汇票获利数百上千万元的行为、非法从事发放收付几个亿的高利贷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其社会危害性,

远远小于“出于身为子女的人伦,曾顺手顺路无偿帮母亲签收带回过几张面额1000多万元的汇票”这一罪行的社会危害性。

 

B、焦喜明及忻州永兴永金两个典当行老板们“非法从事票据贴现违规收购倒卖几个亿的承兑汇票获利数百上千万元的行为、非法从事发放收付几个亿的高利贷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根本不属于“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惩罚”的罪行,

根本不构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罪”!

 

真不知,

忻州市定襄县公安局相关责任人,

为何竟敢如此欺人太甚放肆张狂不计后果地,

包庇忻州永金永兴两个典当行老板的非法票据贴现罪行及焦喜明的涉嫌诈骗680万元巨款的诈骗罪行

 

连忻州永金典当有限公司的一个普通业务员崔国英也都清楚知道

这1000万元的承兑汇票是按抵押贷款业务办理的,

至焦喜明说把这1000万汇票抵贷款后,

交易就成了承兑汇票的贴现交易业务

按照规章制度我们是

不允许做承兑汇票的贴现交易业务的”

啊!

 

12、定襄县公安局所谓的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罪行里面,

是否包括了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持有并非法从事了将“银行承兑汇票号码 31300052—00282771  票面金额 1000万元。承兑人 天津银行第五中心支行 ”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票据贴现这一具体罪行

 

13、定襄县公安局所谓的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罪行里面,

是否包括了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持有并非法从事了将“票号为GA/01 02196120  票面金额为500万元  承兑人为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票据贴现这一具体罪行

 

14、定襄县公安局所谓的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罪行里面,

是否包括了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曾经持有并非法从事了将“票号为GA/01 01670870  票面金额为100万元  承兑人为华夏银行石家庄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票据贴现这一具体罪行?

 

15、定襄县公安局所谓的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罪行里面,

是否包括了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曾经持有并非法从事了将“票号为GA/01 01670874  票面金额为100万元 ”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票据贴现这一具体罪行?

 

16、定襄县公安局所谓的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罪行里面,

是否包括了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曾经持有并非法从事了将“票号为GA/01 01670887  票面金额为100万元 ”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票据贴现这一具体罪行?

 

17、定襄县公安局所谓的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罪行里面,

是否包括了山西新潮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勇曾经持有并非法从事了将“票号为31300052/00828977  票面金额为200万元 承兑人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票据贴现这一具体罪行?

 

18、我2011年8月初即了解到并亦已及时向忻州市定襄县公安局致函郑重指出,

下列被候晓荣票据款项诈骗团伙诈骗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时间是在2011820日至201194日之间。

(其中:

1GA/01-01181315GA/01-01181322GA/01-01181316GA/01-01181311银行承兑付款400万元,广东发展银行安阳营业部。

2GA/01-07090214银行承兑付款500万元,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

3GA/01-02196120银行承兑付款500万元,中国民生银行石家庄分行。

431000051/00114625银行承兑付款100万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洛阳分行。

5GA/01-02722301GA/01-02722298GA/01-02722300GA/01-02722303银行承兑付款400万元,邯郸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GA/01-08392885银行承兑付款1000万元,邯郸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DB/01-01553000银行承兑付款500万元,中国银行太原滨河支行营业部。

831300051/00258065银行承兑付款500万元,齐鲁银行天津分行。

9GB/01-03591532银行承兑付款1000万元,天津银行第五中心支行。

1059700051/00004822银行承兑付款500万元,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11BB/01-03435429银行承兑付款500万元,工商银行文水支行。

1231300052/00270321银行承兑付款500万元,天津银行唐山分行营业部。

13GA/01-04466831银行承兑付款500万元,中信银行西安分行。

1431300051/0002504231300051/00025040银行承兑付款1000万元,北京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15GA/01-05021138GA/01-05021137GA/01-05021121GA/01-05021123银行承兑付款2500万元,准格尔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头道大街一分社)。

16DB/01-04669393银行承兑付款1000万元,中国银行阳泉市分行营业部。

17GA/01-08392753银行承兑付款500万元,邯郸市商业银行汇丰支行。

1810400052/02138043银行承兑付款300万元,中国银行武安支行。

19GA/01-02737012银行承兑付款300万元,招商银行北京方庄支行。

2030500051/0015859630500051/00158597银行承兑付款600万元,民生银行太原分行桃南支行。

2131300052/00270149银行承兑付款300万元,天津银行唐山分行。

22GA/01-07821778银行承兑付款400万元,南昌银行东湖支行。

23GA/01-06776759银行承兑付款300万元,赣州银行南昌分行。

24GA/01-01368163银行承兑付款300万元,深圳发展银行南京分行。)

 

     定襄县公安局相关责任人,该不该去上列银行核对“这些涉案汇票的真假”?

 

     定襄县公安局相关责任人,该不该去上列银行核对“这些所谓被陈勇非法贴现的汇票与陈勇究竟是不是真有关联”?

 

     定襄县公安局相关责任人,该不该去上列银行落实“这些所谓被陈勇非法贴现的汇票,是不是全被陈勇之外的其他人‘通过注册空壳公司、伪造贸易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业务’非法贴现并将贴现款支付到候晓荣指定的网银帐号上了”

 

 

十一、显而易见,忻州市定襄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张成伟等相关责任人客观上的确是枉法成功包庇了下列犯罪嫌疑人

 

1、涉嫌“诈骗罪”的,“候晓荣特大票据款项诈骗团伙内受益赃款数千万元甚至已过亿但至今尚未落网仍然逍遥法外的同伙”

 

2、涉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罪”的,在忻州放高利贷的焦喜明和忻州永兴典当行及忻州永金典当行等忻州地下钱庄高利贷团伙老板

 

3、为骗取银行信用,向银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贷款,涉嫌“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骗取票据承兑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山西及全国各地“接收候晓荣团伙骗来的40多亿汇票后,将这40多亿汇票非法凭假交易合同假增值税发票假发货单复印件从关系银行进行贴现,并骗取获得40多亿银行贴现短期贷款”的身价已大多过亿的非法骗取银行贷款团伙老板。

海南都宇诚实业有限公司 苏新、青海昌旭商贸有限公司  温立寒、沈阳宏裕百川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金宇恒、本溪宝发贸易有限公司  付强、唐山众朋贸易有限公司  王诚、青县益成制衣有限公司  胡汝更、天津金栋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焦金栋、天津川旺达钢铁销售有限公司 崔强、唐山金诺实业有限公司 席晓嵩、山西滨福煤业有限公司 连福恩

 

4、出于逐利动机,与相关不法分子勾结合谋,参与伪造相关出票贴现手续,违法出具银行承兑汇票,违法发放票据贴现贷款,涉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的,

山西及全国各地“接收候晓荣团伙骗来的40多亿汇票及相关非法凭假交易合同、假增值税发票、假发货单复印件后,违规批准对这40多亿汇票贴现,非法发放40多亿银行贴现短期贷款”的非法违规发放贷款银行的主任行长等

如: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行长  徐峰、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行长 孙德涛、湖南省衡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主任 朱军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行长谢志军、中国民生银行天津分行行长 张效飞、本溪市平山区金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邹德本、中国民生银行唐山分行行长 赵海业、   中国民生银行邯郸分行行长  王大鹏、邯郸银行行长 辛忆京、河北南皮农村合作银行行长  张景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营业部主任 章棋、天津银行第五中心支行行长 陈国鑫、恒丰银行烟台上夼西路支行行长 成巍立 、 河南信阳银行行长 胡相云、 太原市农业银行漪汾街支行行长 秦卫华。

 

5、涉嫌“非法从事票据贴现业务”的,山西及全国各地,按忻州定襄公安局说法是已构成“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罪”的,在武鹏之后接手过候晓荣这40多亿汇票的,数百上千票据贴现中介人。

如:天津川旺达钢铁销售有限公司 崔强、山西滨福煤业有限公司 连福恩、唐山金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深圳市利雪贸易有限公司 李雪梅 、海南都宇诚实业有限公司 苏新、山西盖特科工贸有限公司 杨晓斌 、北京天才九八商贸有限公司 李洪波、青海昌旭商贸有限公司  温立寒 、天津金栋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焦金栋、唐山洁项羽商贸有限公司 齐羽、沈阳宏裕百川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金宇恒、唐山市开平区天宇商贸有限公司 李欣雨、沈阳广荣坤泰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李忠华、本溪宝发贸易有限公司  付强、唐山三联高新矿山设备厂  穆云霖、唐山众朋贸易有限公司  王诚、河北永祥商贸有限公司 曲洪涛、青县益成制衣有限公司  胡汝更、唐山市丰润区震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何东广、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 王明德、太原银行 高培岗、原平工行 丽青、忻州工行新建路支行 高新忠、忻州市工商银行 李静芬、忻州工商银行 马正平以及张冬梅、张欣欣、吴碧芬、刘淑芬、张斌、何建民、张杰、杨娟、李秀静、何健、沈以娟、景大乐、张翰文、陈辉、吴建杰、刘宁宁、王诚、高荣英、罗轶、李辰辰、张绍增、杜东英、陈碧花、李坚、王明心、李保祥、吴瑞发、赵云阶、马秀丽、曹振华、王琳璞、李祖国、张建亮、崔亚娟、郑育忠、李文育、吴秀玲、庞金艳、胡玉娟、鄂春花、朱月琴、刘利、柯罗华、康小刚、陈培、陈珂、曹桂英、阎爱丽、周广福、王若凤、李瑞生、单晶鑫、吴强、吴建文、田志华、郝月琴、高培刚、范士鹏、杜凯强、杨莹怡、崔俊英、杨丽明、梁慧杰、董红霞、何五改、刘彦平、攸红娟、郭改梅、郭素英、张兰英、吴建新、樊春凤、陈忠、张国英。

 

 

七、综上所述,

上诉人恳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官:

 

切实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保护人民;

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真正有罪的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依法对本案作出客观公正的二审判决。

 

 

此致

 

山西省 高级 人民法院

 

上诉人:  陈勇

 

2012年10月 8  日

 

厦门“大理石瓷砖”商品名称和广告纠纷案《法庭审理笔录》

厦门“大理石瓷砖”商品名称和广告纠纷案

20161021

一审

《法庭审理笔录》

 

 

 

 

共和国公民李劲松

请求厦门市检察院检察长、厦门市湖里区检察院检察长、厦门市中院院长、厦门市中院纪检监察室

履行对法官渎职行为的法定监督职责

依法决定立案查处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陈巧玲太无视天理作事太越底线的法官

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这一涉嫌枉法裁判罪行径

 

 

 

《报案举报函》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李劲松,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我的联系电话:13691124988。电邮:yitong178@sina.com

 

 

 

日前因故确切获知: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为人处事太越法律底线太失普通正常天然大理石及大理石瓷砖消费者良知底线审判员陈巧玲,

滥用职权歪曲客观事实真相践踏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尊严枉法独自作出了“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详见后附判决书全文)。

 

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陈巧玲法官滥权歪曲客观事实真相践踏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最高法司法解释尊严枉法作出的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在认定案情基本事实方面,存在着审判员陈巧玲“认假充真,偏听偏信,弃真采假,无视《投诉举报告知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依法判定确认的权威专业重要事实,偏以一审原告自编自导臆造臆想出的依法根本不具有证明力的虚假事实作为判案主要根据”等太失底线太过离谱的重大明显错误。

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陈巧玲法官滥权歪曲客观事实真相践踏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最高法司法解释尊严枉法作出(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在适用法律方面,更是存在着“审判员陈巧玲自行滥权枉法替代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修法权、自定自改法律条款原文内容、将已被其自行修改后的法律条款文字作为判案准绳”等太失底线太过离谱的重大明显错误

 

显而易见,

是一个“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所作枉法裁判”

并且,

这是一个造成法人高达至少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更换产品包装费用损失”的枉法裁判!

是一个“明知是不实无证明力的证据予以采信”的枉法裁判!

是一个“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的枉法裁判!

是一个“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故意错误适用法律”的枉法裁判

 

显而易见,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为人处事太越法律底线太失普通正常天然大理石及大理石瓷砖消费者天良底线审判员陈巧玲滥用职权歪曲客观事实真相践踏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尊严枉法作出(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民事判

这一不法行为

已经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之规定;

已经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湖里区法院审判员陈巧玲法官滥用职权歪曲客观事实真相践踏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尊严涉嫌“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详细具体行为,

我下面分三大部分,

向贵机关作详细的报案举报检举控告说明。

   

 

 

第一大部分

 

关于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陈巧玲“把两次所谓的103份《问卷调查公证书》当作对原判决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基本事实”这一“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和认定事实错误”的重大问题。

 

 

一、(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案一审法院是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的。

 

2016年6月28日,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佛山市简一陶瓷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

 

终审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福建省自贸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016年8月21日,

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陈巧玲一个人违法对本案这个“依法必须组成合议庭这一审判组织进行合议庭开庭审理的、案情复杂当事人双方存在重大争议的知识产权案件”,

非法进行独任开庭审理。

 

自2016年8月21日开庭后至第15个月的2017年11月20号期间,

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陈巧玲又违法“继续独自一人严重超审限审查了长达449天”。

 

2017年11月20日,

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陈巧玲独自作出(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

 

 

宣称她现已“审理查明”:

 

“百度”知道中,有人提问”简一大理石瓷砖是大理石还是瓷砖啊?”,有热心网友回答仿照大理石的瓷砖,也有人回答“瓷砖大理石都有”。

 

二、但其实,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陈巧玲,在长达449天的一人独审独查期间,并没有查明:

 

1、什么是瓷砖的消费者?

2、什么是天然大理石的消费者?

3、什么是大理石瓷砖的消费者?

4、什么是天然大理石的经营者?

 

5、这百度知道中的一个提问人及两个答问人,

是不是未成年人?

是不是天然大理石的经营者?

是不是本案原告高时公司的员工?

是不是本案原告高时公司股东及高管的家属和亲友?

是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过、使用过天然大理石的天然大理石实际消费者?

是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正打算购买、使用天然大理石的相关公众?

是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过、使用过大理石瓷砖的大理石瓷砖实际消费者?

是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正打算购买、使用大理石瓷砖的相关公众?

是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过、使用过瓷砖的瓷砖实际消费者?

是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正打算购买、使用瓷砖的相关公众?

 

6、截至2015年12月31日,

全厦门市共有多少个大理石瓷砖消费者购买了大理石瓷砖这一新品类瓷砖商品?

 

7、截至2015年12月31日,

全厦门市共有多少个简一大理石瓷砖消费者购买了简一大理石瓷砖这一新品类瓷砖商品?

其84.9%是多少人?

其58.5%是多少人?

其86.8%是多少人?

其62%是多少人?

 

8、截至2015年12月31日,

全国共有多少个大理石瓷砖消费者购买了大理石瓷砖这一新品类瓷砖商品?

 

9、截至2015年12月31日,

全国共有多少个简一大理石瓷砖消费者购买了简一大理石瓷砖这一新品类瓷砖商品?

其84.9%是多少人?

其58.5%是多少人?

其86.8%是多少人?

其62%是多少人?

 

 

三、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陈巧玲2017年11月20日独自作出的(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宣称,她现已“审理查明”:

2016年3月11日,高时公司在厦门市思明区梧村地下商业街中闽百汇商场至火车站路段在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向路人随机发放《问卷调查》,共收回50份。

就“简一大理石瓷砖是什么类型的产品”的问题,共计84%的被调查者选择系“大理石”或“使用天然大理石为原料的新型产品”。

就广告语“简一大理石瓷砖,源石材产自于意大利,是否会觉得这个产品的原料来源于意大利”的问题,52%的被调查者选择“是的”。

就广告语 “我们没有发明大理石,我们只是让绝迹的名贵大理石复活!是否会认为它是跟天然大理石有关的产品”的问题,74%的被调查者选择“是的”。

就广告语“简一大理石瓷砖,拥有大理石的逼真效果,没有大理石的各种缺陷这句话是否会让您对天然大理石有不好的印象,并对他的选择有所顾虑”的问题,46%的被调查者选择 “是的”。

 

 

四、但其实,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陈巧玲法官,在开庭后长达449天的违法严重超审限一人独审独查期间,并没有查明:

 

(1)、交回这50份所谓问卷调查的路人各自的年令职业学历和身份证号码?

(2)、其中有多少个是已经购买过天然大理石的天然大理石消费者?

(3)、其中有多少个是从没购买过天然大理石但有经济实力购买天然大理石做装修装装饰材料而且目前已经有购买天然大理石欲望的天然大理石消费市场相关公众?

(4)、其中有多少个是从没购买过天然大理石至今也没有经济实力购买天然大理石做装修装装饰材料的而且至今也根本没有购买天然大理石做装修装装饰材料的欲望的?

(5)、其中有多少个是天然大理石的经营者?

(6)、其中有多少个是本案原告高时公司的员工?

(7)、其中有多少个是本案原告高时公司股东及高管的家属和亲友?

(8)、其中有多少个是本案原告高时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事先雇用好安排来的?

 

(9)、其中有多少个是已经购买过大理石瓷砖的大理石瓷砖实际消费者?

(10)、其中有多少个是从没购买过大理石瓷砖但有经济实力购买大理石瓷砖做装修装装饰材料而且目前已经有购买大理石瓷砖欲望的大理石瓷砖消费市场相关公众?

(11)、其中有多少个是从没购买过大理石瓷砖至今也没有经济实力购买大理石瓷砖做装修装装饰材料的而且目前也根本没有过购买大理石瓷砖做装修装装饰材料的欲望的?

 

(12)、其中有多少个是已经购买过大理石瓷砖之外的其他普通瓷砖的其他普通瓷砖消费者?

(13)、其中有多少个是从没购买过任何瓷砖的?

(14)、其中有多少个从没购买过任何瓷砖但目前已经有购买瓷砖欲望的瓷砖消费市场相关公众?

(15)、其中有多少个是从没购买过任何瓷砖而且目前也根本没有过购买瓷砖欲望的?

(16)、其中有多少个是从来在家里不用操心管购买天然大理石或购买瓷砖等事务也从来没有想过与购买天然大理石或购买瓷砖相关事宜的?

 

  • 、其中有多少个是”天然大理石的实际消费者“?
  • 、其中有多少个是”大理石瓷砖的实际消费者“?
  • 、其中有多少个是”大理石瓷砖之外的其他瓷砖的实际消费者“?

 

  • 、其中有多少个是”天然大理石消费市场相关公众“?
  • 、其中有多少个是”大理石瓷砖消费市场相关公众“?
  • 、其中有多少个是”大理石瓷砖之外的其他瓷砖消费市场相关公众“?

 

  • 、其中有多少个既不是”天然大理石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也不是”天然大理石的消费者“?
  • 、其中有多少个既不是”大理石瓷砖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也不是“大理石瓷砖的消费者”?
  • 、其中有多少个既不是”大理石瓷砖之外的其他瓷砖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也不是”大理石瓷砖之外的其他瓷砖的消费者“?

 

(26)、就“简一大理石瓷砖是什么类型的产品”的问题选择系“大理石”或“使用天然大理石为原料的新型产品”的这所谓共计84%的被调查路人里;

有多少个既不是”天然大理石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也不是”天然大理石的消费者“?

有多少个既不是”大理石瓷砖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也不是“大理石瓷砖的消费者”?

有多少个既不是”大理石瓷砖之外的其他瓷砖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也不是“大理石瓷砖之外的其他瓷砖的消费者“?

 

(27)、就“简一大理石瓷砖,源石材产自于意大利,是否会觉得这个产品的原料来源于意大利”的问题选择“是的”这所谓共计52%的被调查路人里,

有多少个既不是”天然大理石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也不是”天然大理石的消费者“?

有多少个既不是”大理石瓷砖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也不是“大理石瓷砖的消费者”?

有多少个既不是”大理石瓷砖之外的其他瓷砖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也不是“大理石瓷砖之外的其他瓷砖的消费者“?

 

(28)、就“我们没有发明大理石,我们只是让绝迹的名贵大理石复活!是否会认为它是跟天然大理石有关的产品”的问题选择“是的”这所谓共计74%的被调查路人里,

有多少个既不是”天然大理石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也不是”天然大理石的消费者“?

有多少个既不是”大理石瓷砖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也不是“大理石瓷砖的消费者”?

有多少个既不是”大理石瓷砖之外的其他瓷砖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也不是“大理石瓷砖之外的其他瓷砖的消费者“?

 

(29)、就“简一大理石瓷砖,拥有大理石的逼真效果,没有大理石的各种缺陷这句话是否会让您对天然大理石有不好的印象,并对他的选择有所顾虑”的问题选择“是的”这所谓共计46%的被调查路人里,

有多少个既不是”天然大理石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也不是”天然大理石的消费者“?

有多少个既不是”大理石瓷砖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也不是“大理石瓷砖的消费者”?

有多少个既不是”大理石瓷砖之外的其他瓷砖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也不是“大理石瓷砖之外的其他瓷砖的消费者“?

 

(30)、就“简一大理石瓷砖,拥有大理石的逼真效果,没有大理石的各种缺陷这句话是否会让您对天然大理石有不好的印象,并对他的选择有所顾虑”的问题选择“是的”这所谓共计46%的被调查路人里,

有多少个既不是”天然大理石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也不是”天然大理石的消费者“?

有多少个既不是”大理石瓷砖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也不是“大理石瓷砖的消费者”?

有多少个既不是”大理石瓷砖之外的其他瓷砖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也不是“大理石瓷砖之外的其他瓷砖的消费者“?

 

(31)、在2016年3月11日交回了50份所谓问卷调查的路人,

其中有多少个是在2016年3月10之前已看到过“简一大理石瓷砖是什么类型的产品”这一问题的?

其中有多少个是在2016年3月10之前已看到过所谓的广告语“简一大理石瓷砖,源石材产自于意大利”的?

其中有多少个是在2016年3月10之前已看到过广告语“我们没有发明大理石,我们只是让绝迹的名贵大理石复活”的?

其中有多少个是在2016年3月10之前已看到广告语“简一大理石瓷砖,拥有大理石的逼真效果,没有大理石的各种缺陷“的?

 

(32)、2016年3月10之前即真已看到过“简一大理石瓷砖是什么类型的产品”这一问题、真已看到过所谓的广告语“简一大理石瓷砖,源石材产自于意大利”、真已看到过广告语“我们没有发明大理石,我们只是让绝迹的名贵大理石复活”、真已看到广告语“简一大理石瓷砖,拥有大理石的逼真效果,没有大理石的各种缺陷“的这所谓路人里,

 

有多少个这所谓路人是”因此对大理石瓷砖这一商品的真实情况实际产生了错误联想,从而实际影响其购买决策,由本来是想去购买天然大理石转而实际去购买了简一大理石瓷砖“?

 

有多少个这所谓路人是”因此理解为所谓的大理石瓷砖商品没有辐射等缺点,天然大理石带有一定辐射;从而实际影响其购买决策,由本来是想去购买天然大理石转而实际去购买了简一大理石瓷砖“?

 

有多少个这所谓路人是”因此以为简一大理石瓷砖是用产自意大利、缅甸、伊朗等国的源石材为原料,将其进口来的外国源石材天然大理石打烂并碾成泥土状态后,再烧制成大理石瓷砖。从而实际影响其购买决策,由本来是想去购买天然大理石转而实际去购买了简一大理石瓷砖“?

 

有多少个这所谓路人是”因此将大理石瓷砖理解为天然大理石或含天然大理石成分的新型商品,在事实上对大理石瓷砖的质量、成分等产生误解,从而导致做出错误的购买决定。由本来是想去购买天然大理石转而实际去购买了简一大理石瓷砖“?

 

有多少个这所谓路人是“因此误以为简一大理石瓷砖比大理石更高档,可以完全替代大理石,从而降低了其对大理石的好感度,提高了其对简一大理石瓷砖的认同度和好感度,降低了其选择天然大理石的意愿,增加了选其择简一大理石瓷砖的意愿,从而导致其做出错误的购买决定。由本来是想去购买天然大理石转而实际去购买了简一大理石瓷砖提高简一大理石瓷砖销售额“?

 

(33)、2016年3月11日,本案一审原告高时公司单方在厦门市思明区梧村地下商业街中闽百汇商场至火车站路段并在其单方有偿聘请的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公证员的所谓现场监督下,共向多少个路人随机发放了多少份《问卷调查》?

 

五、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陈巧玲在2017年11月20日独自作出的(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中宣称,她现已“审理查明”:

 

2016年5月31号,高时公司在厦门市“北京集美家居”(同安区)向有意在家居市场购买家居的人群随机发放《问卷调查》,供收回53份。

就“简一大理石瓷砖是什么类型的产品”的问题,共计84 . 9%的被调查者选择系“大理石”或“使用天然大理石为原 料的新型产品”。

就广告语“简一大理石瓷砖,源石材产自于意大利,是否会觉得这个产品的原料来源于意大利”的问题,58.5%的被调查者选择“是的”。

就广告语“我们没有发明大理石,我们只是让绝迹的名贵大理石复活!是否会认为它是跟天然大理石有关的产品”的问题,86 . 8%的被调查者选择“是的”。

就广告语“简一大理石瓷砖,拥有大理石的逼真效果,没有大理石的各种缺陷这句话是否会让您对天然大理石有不好的印象,并对他的选择有所顾虑”的问题,62%的被调查者选择”是的”。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明确“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天然大理石”这一商品的消费者,

即“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天然大理石这一商品的人”。

 

“瓷砖”这一商品的消费者,

即“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瓷砖这一商品的人”。

 

“大理石瓷砖”这一商品的消费者,

即“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大理石瓷砖这一商品的人”。

 

但其实,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陈巧玲,并没有查明:

 

  • 、这交回这53份所谓问卷调查的所谓有意在家居市场购买家居的人,各自的年令职业学历和身份证号码?

 

  • 、其中有多少个是已经购买过天然大理石的天然大理石消费者?

 

  • 、其中有多少个是从没购买过天然大理石但有经济实力购买天然大理石做装修装装饰材料而且目前已经有购买天然大理石欲望的天然大理石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

 

  • 、其中有多少个是从没购买过天然大理石至今也没有经济实力购买天然大理石做装修装装饰材料的而且目前也根本没有过购买天然大理石做装修装装饰材料的欲望的?

 

(5)、其中有多少个是天然大理石的经营者?

(6)、其中有多少个是本案原告高时公司的员工?

(7)、其中有多少个是本案原告高时公司股东及高管的家属和亲友?

(8)、其中有多少个是本案原告高时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事先雇用好安排来的?

 

(9)、其中有多少个是已经购买过大理石瓷砖的大理石瓷砖消费者?

(10)、其中有多少个是从没购买过大理石瓷砖但有经济实力购买大理石瓷砖做装修装装饰材料而且目前已经有购买大理石瓷砖欲望的大理石瓷砖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

(11)、其中有多少个是从没购买过大理石瓷砖至今也没有经济实力购买大理石瓷砖做装修装装饰材料的而且目前也根本没有过购买大理石瓷砖做装修装装饰材料的欲望的?

 

(12)、其中有多少个是已经购买过大理石瓷砖之外的其他普通瓷砖的其他普通瓷砖消费者?

(13)、其中有多少个是从没购买过任何瓷砖的?

(14)、其中有多少个从没购买过任何瓷砖但目前已经有购买瓷砖欲望的瓷砖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

(15)、其中有多少个是从没购买过任何瓷砖而且目前也根本没有过购买瓷砖欲望的?

(16)、其中有多少个是从来在家里不用操心管与购买天然大理石或购买瓷砖等事务也从来没有想过与购买天然大理石或购买瓷砖相关事宜的?

 

  • 、其中有多少个是普通的”天然大理石的消费者“?
  • 、其中有多少个是普通的”大理石瓷砖的消费者“?
  • 、其中有多少个是普通的”大理石瓷砖之外的其他瓷砖的消费者“?

 

  • 、其中有多少个是普通的”天然大理石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
  • 、其中有多少个是普通的”大理石瓷砖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
  • 、其中有多少个是普通的”大理石瓷砖之外的其他瓷砖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

 

  • 、其中有多少个既不是”天然大理石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也不是”天然大理石的消费者“?
  • 、其中有多少个既不是”大理石瓷砖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也不是“大理石瓷砖的消费者”?
  • 、其中有多少个既不是”大理石瓷砖之外的其他瓷砖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也不是”大理石瓷砖之外的其他瓷砖的消费者“?

 

(26)、就“简一大理石瓷砖是什么类型的产品”的问题选择系“大理石”或“使用天然大理石为原料的新型产品”的这所谓84 . 9%的有意在家居市场购买家居的被调查人里,

有多少个既不是”天然大理石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也不是”天然大理石的消费者“?

有多少个既不是”大理石瓷砖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也不是“大理石瓷砖的消费者”?

有多少个既不是”大理石瓷砖之外的其他瓷砖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也不是“大理石瓷砖之外的其他瓷砖的消费者“?

 

(27)、就“简一大理石瓷砖,源石材产自于意大利,是否会觉得这个产品的原料来源于意大利”的问题选择“是的”这所谓这所谓58 . 8%的有意在家居市场购买家居的被调查人里,

有多少个既不是”天然大理石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也不是”天然大理石的消费者“?

有多少个既不是”大理石瓷砖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也不是“大理石瓷砖的消费者”?

有多少个既不是”大理石瓷砖之外的其他瓷砖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也不是“大理石瓷砖之外的其他瓷砖的消费者“?

 

(28)、就“我们没有发明大理石,我们只是让绝迹的名贵大理石复活!是否会认为它是跟天然大理石有关的产品”的问题选择“是的”这所谓这所谓86 . 8%的有意在家居市场购买家居的被调查人里,

有多少个既不是”天然大理石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也不是”天然大理石的消费者“?

有多少个既不是”大理石瓷砖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也不是“大理石瓷砖的消费者”?

有多少个既不是”大理石瓷砖之外的其他瓷砖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也不是“大理石瓷砖之外的其他瓷砖的消费者“?

 

(29)、就“简一大理石瓷砖,拥有大理石的逼真效果,没有大理石的各种缺陷这句话是否会让您对天然大理石有不好的印象,并对他的选择有所顾虑”的问题选择“是的”这所谓这所谓62%的有意在家居市场购买家居的被调查人里,

有多少个既不是”天然大理石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也不是”天然大理石的消费者“?

有多少个既不是”大理石瓷砖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也不是“大理石瓷砖的消费者”?

有多少个既不是”大理石瓷砖之外的其他瓷砖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也不是“大理石瓷砖之外的其他瓷砖的消费者“?

 

(30)、在2016年5月31日交回了53份所谓问卷调查的所谓有意在家居市场购买家居的被调查人,

其中有多少个是在2016年5月30之前已看到过“简一大理石瓷砖是什么类型的产品”这一问题的?

其中有多少个是在2016年5月30之前已看到过所谓的广告语“简一大理石瓷砖,源石材产自于意大利”的?

其中有多少个是在2016年5月30之前已看到过广告语“我们没有发明大理石,我们只是让绝迹的名贵大理石复活”的?

其中有多少个是在2016年5月30之前已看到广告语“简一大理石瓷砖,拥有大理石的逼真效果,没有大理石的各种缺陷“的?

 

(31)、2016年5月30之前即真已看到过“简一大理石瓷砖是什么类型的产品”这一问题、真已看到过所谓的广告语“简一大理石瓷砖,源石材产自于意大利”、真已看到过广告语“我们没有发明大理石,我们只是让绝迹的名贵大理石复活”、真已看到广告语“简一大理石瓷砖,拥有大理石的逼真效果,没有大理石的各种缺陷“的这所谓有意在家居市场购买家居的被调查人里,

 

有多少个是”因此对大理石瓷砖这一商品的真实情况实际产生了错误联想,从而实际影响其购买决策,由本来是想去购买天然大理石转而实际去购买了简一大理石瓷砖“?

 

有多少个是”因此理解为所谓的大理石瓷砖商品没有辐射等缺点,天然大理石带有一定辐射;从而实际影响其购买决策,由本来是想去购买天然大理石转而实际去购买了简一大理石瓷砖“?

 

有多少个是”因此以为简一大理石瓷砖是用产自意大利、缅甸、伊朗等国的源石材为原料,将其进口来的外国源石材天然大理石打烂并碾成泥土状态后,再烧制成大理石瓷砖。从而实际影响其购买决策,由本来是想去购买天然大理石转而实际去购买了简一大理石瓷砖“?

 

有多少个是”因此将大理石瓷砖理解为天然大理石或含天然大理石成分的新型商品,在事实上对大理石瓷砖的质量、成分等产生误解,从而导致做出错误的购买决定。由本来是想去购买天然大理石转而实际去购买了简一大理石瓷砖“?

 

有多少个是“因此误以为简一大理石瓷砖比大理石更高档,可以完全替代大理石,从而降低了其对大理石的好感度,提高了其对简一大理石瓷砖的认同度和好感度,降低了其选择天然大理石的意愿,增加了选其择简一大理石瓷砖的意愿,从而导致其做出错误的购买决定。由本来是想去购买天然大理石转而实际去购买了简一大理石瓷砖提高简一大理石瓷砖销售额“

 

(32)、这交回这53份所谓问卷调查的所谓有意在家居市场购买家居的人里,

有多少个是当天去集美家居市场直接采购”五金、木门、家具、吊顶、油漆、开关、窗帘、壁纸、地毯、灯饰、沙发“的,

五金、木门、家具、吊顶、油漆、开关、窗帘、壁纸、地毯、灯饰、沙发类商品消费者?

 

(33)、这交回这53份所谓问卷调查的所谓有意在家居市场购买家居的人里,

有多少个是去集美家居市场了解”五金、木门、地板、吊顶、油漆、开关、窗帘、壁纸、地毯、灯饰“价格行情,

有购买五金、木门、家具、吊顶、油漆、开关、窗帘、壁纸、地毯、灯饰、沙发现实意向的”,

五金、木门、家具、吊顶、油漆、开关、窗帘、壁纸、地毯、灯饰、沙发类商品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

(34)、这交回这53份所谓问卷调查的所谓有意在家居市场购买家居的人里,

有多少个是当天去集美家居市场直接采购天然大理石或大理石瓷砖的,

天然大理石及大理石瓷砖消费者?

(35)、这交回这53份所谓问卷调查的所谓有意在家居市场购买家居的人里,

有多少个是当天去集美家居市场了解天然大理石或大理石瓷砖行情及性价比,

有欲购买天然大理石或大理石瓷砖现实意向的,

天然大理石及大理石瓷砖商品消费市场的“相关公众”?

 

(36)、2016年5月31日,本案一审原告高时公司单方设计在厦门市北京集美家居(同安区)向有意在家居市场购买家居的人群随机发放了多少份《问卷调查》?

 

第二大部份

 

 

 

 

关于“法律层面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界定、法律层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法律层面商业诋毁侵权行为的界定”等事关实体法律适用正确性的重大问题

 

一、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陈巧玲在2017年11月20日独自作出的(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中宣称,她现已“审理查明”:

 

大理石系一切由各种颜色花纹的,用来做建筑装饰材料的石灰岩主要成分为碳酸钙,因盛产于中国云南大理而得名。

高时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大理石制品系其经营的主要商品。

简一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简一大理石瓷砖”系其经营的商品之一。该大理石瓷砖系从色彩、质感、纹理脉络、光感、触感等方面具有天然大理石逼真美观效果瓷砖产品。

简一公司与高时公司均系建筑装修材料的销售主体,属于同业竞争关系

 

二、但其实,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陈巧玲,并没有查明

 

  • 高时公司是不是成立于2009年12月24日?

 

  • 在厦门中院2016年6月28日终审驳回被告简一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湖里区法院有权管辖本案前,

原告方高时石材集团市场总监刘致墉先生作为原告方发言人就“有人质疑高时此次的事件是阴谋是炒作行为”接受《海西石材》杂志采访时公开宣告了:

 

首先,从产品性质而言,高时销售的天然大理石是大自然孕育而成,简一销售的大理石瓷砖是工业化流水线生产,这是两种从产品性质、结构成分等方面而言完全不同的材料,唯一能扯上点关系的,可能就是看起来比较像而已,当然这种相似本身也是“仿大理石瓷砖”存在的的唯一价值;

 

其次,在客户对象方面,天然大理石和“仿大理石瓷砖”的受众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群体;

天然大理石主要应用场所是星级酒店、高档会所以及豪宅别墅等,

而仿大理石瓷砖则更多面对的是一些喜爱天然石材但是在某些方面暂时不具备消费条件的客户群体,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市场领域,

 

没有也不可能构成直接的竞争关系

 

最后,就诉讼的两个“主角”而言,

高时是一家专注于天然石材的开采、加工和销售的企业集团,是一家地道的“石企”;

而简一则是一家纯粹的瓷砖企业,和别的瓷砖企业并没有太大的区别,唯一的不同,可能就是他们的产品集中在“仿大理石瓷砖”这一领域,而别的瓷砖企业产品线可能更为宽泛一些。

 

炒作的前提,是建立在

明确的利益冲突

预期收益

之上,

从上面三点而言,我们看不出具有这样的前提和基础。

 

(参见:http://news.ccd.com.cn/Htmls/2016/6/27/2016627133747176236-1.html  )

 

 

3、广东佛山是我国最重要的陶瓷产业集群所在地,这里有几百家陶瓷企业,一千多条生产线,全国出口陶瓷的一半以上都来自佛山。如今,简一公司一家的出口外销产品总值已占全国同品类产品出口总值的20%以上。

 

2009年,经过不断的技术难关攻克,被告佛山市简一陶瓷有限公司在全国首创运用全抛釉工艺生产出“简一大理石”面市销售。

 

简一大理石瓷砖是2009年4月第一次以全抛釉大理石的名称正式走向市场并通过广东省科技成果鉴定、获得实用新型专利。

 

2009年4月佛山市简一陶瓷有限公司在全国首创运用全抛釉工艺生产出的“简一大理石”系列产品一推出市场,

2009年度仅仅销售了8个月左右就凭借其逼真的石材肌理让整个建陶行业为之震撼。

 

2009年春季陶博会涉足全抛釉的陶企屈指可数,2009年度生产销售大理石瓷砖的只有运用全抛釉工艺生产出“简一大理石”的佛山市简一陶瓷有限公司。

 

2010年度,开始有国内大型知名陶瓷企业开始跟佛山市简一陶瓷有限公司一样生产销售全抛釉“大理石”瓷砖了。

 

但2011年春交会,全抛釉“大理石”瓷砖产品就出现在几乎所有参展企业的展架或产品目录上。

(参见  http://gz.jiaju.sina.com.cn/news/2011-10-24/14582062028.shtml?source=rss  

 

4、被告佛山市简一陶瓷有限公司2009年在全国首创运用全抛釉工艺生产出的“简一大理石”系列产品推出市场,

成功销售了长达8个月左右后,

2009年12月24日,

原告高时公司才刚刚注册出生

 

2009年4月左右,

被告简一公司产销全国首批高仿真“大理石瓷砖”时,

按照多年来国内陶瓷行业的业内约定俗成的瓷砖产品命名惯例,

有如数年前其将仿木纹瓷砖、仿羊皮瓷砖命名为“木纹”瓷砖、“羊皮”瓷砖一样,

言简意明地将其在全国首创运用全抛釉工艺生产出的高仿真“大理石”瓷砖命名为“简一大理石”的行为,

 

以及

此后简一公司在2009年度内长达8个月左右营销其高仿真“简一大理石”瓷砖时,

将天然大理石与“简一大理石”瓷砖差别优点实打实地进行对比说明的行为,

 

是否属于

2009年度“当原告高时公司还没出生,原告高时公司还在其台湾或日本爸妈肚里的时候”

简一公司即“对当时还没出生还在其台湾或日本爸妈肚里的原告高时公司”

实施了长达8个月左右的“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实施了“损害原告高时公司这个当时还没出生还在其台湾或日本爸妈肚里的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侵犯了“当时还没出生还在其台湾或日本爸妈肚里的原告高时公司的利益”?

 

 

5、2009年12月24日之前长达8个月左右,

被告简一公司按照多年来国内陶瓷行业的业内约定俗成的瓷砖产品命名惯例,

言简意明地将其生产面市的仿木纹瓷砖、仿羊皮瓷砖、仿水泥瓷砖命名为“简一木纹”瓷砖、“简一羊皮”瓷砖、“简一水泥”瓷砖的行为,

是否属于“损害竞争对手高时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是否属于“损害竞争对手高时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是否属于“侵犯和损害竞争对手高时公司利益”?

 

6、被告简一公司按照多年来国内陶瓷行业的业内约定俗成的瓷砖产品命名惯例,

言简意明地将其生产面市的仿木纹瓷砖、仿羊皮瓷砖、仿水泥瓷砖命名为“简一木纹”砖、“简一羊皮”砖、“简一水泥”砖的行为,

是否属于

“足以导致消费者认知混淆,

混淆其瓷砖与木地板、水泥、羊皮的关系,

使消费者对其瓷砖产品的成分、来源等发生误解,

使购买者误以为其‘简一木纹’瓷砖、‘简一羊皮’瓷砖、‘简一水泥’瓷砖产品成分里主要是木地板、水泥、羊皮,

使购买者误以为其‘简一木纹’瓷砖、‘简一羊皮’瓷砖、‘简一水泥’瓷砖里面有木地板、水泥、羊皮,

误导有意选择木地板、水泥、羊皮的消费者作出购买其仿木地板、水泥、羊皮效果的瓷砖商品的错误决策,

其结果必然是损害到消费品市场中木地板、水泥、羊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了全中国社会经济秩序”?

 

 

7、事实上,简一公司曾经在2006年开发过一个新产品,叫羊皮砖,摸起来像羊皮一样软软的。这个新产品曾经为简一公司带来很高的利润,但是很快全行业的大哥们都跟风推出羊皮砖——之后则是争相杀价的价格战,做来做去,就把羊皮砖这个产品做死了。

 

三、试问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陈巧玲法官

 

  • 是否“松油灯、电石灯、煤油灯、电灯是否均系照明材料,其经营者均系照明材料的销售主体,属于同业竞争关系”?

 

  • 是否“独轮木车、马车、人力两轮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手扶拖拉机、卡车、轿车、火车、飞机、轮船、宇宙飞船,均系交通运输工具,其经营者均系交通运输工具的销售主体,属于同业竞争关系”?

 

是否“只有财力购买人力两轮自行车的人力两轮自行车消费者们,和有财力购买了私人飞机的赵本山一样,都是私人飞机的消费者”?

 

 

  • 误以为某瓷砖产品的原料成分里“含有天然大理石的成分”是什么意思?

 

  • 产品成分中有天然大理石是什么意思?

 

  • 天然大理石的成分除了碳酸钙外还有什么?

 

  • 天然大理石的质感触感纹理逼真感高贵感是全都来自于取决于其整体感,还是全来自于取决于其组成成分碳酸钙棵粒?

 

  • 把天然大理石打碎还原成了其组成成分棵粒状的碳酸钙粒子原形之后,这些已被打碎还原成碳酸钙粒子原形的棵粒状天然大理石破碎残物,还能显现出半点天然大理石的质感触感纹理逼真感高贵感吗?

 

  • “天然大块大理石”与“天然中草补药”、与“天然大块鸡肉”、“天然大块猪肉”、“天然大块羊肉”有什么不同?

 

  • 天然中草补药与天然大块鸡肉、天然大块猪肉、天然大块羊肉被打碎砍碎成棵粒状之后,

这些已被打碎成了棵粒状的破碎物,

是“与被打碎的天然大理石棵粒状破碎物一样,立即成了无原优点、保持不了原使用价值的垃圾”,

还是“仍然葆有大块时的原有主要食用品味优点和原有主要食用价值”?

 

  • “大理石”瓷砖,与“鸡肉”面、“猪肉”面、“羊肉”面,有何不同?

 

  • 众所周知,瓷砖的主要原料就是泥土和沙。

 

大理石瓷砖的原料成分里,

“没有半点把天然大理石块破碎后的建材垃圾(即破碎的天然大理石块棵粒)”,

这,

与鸡肉面、猪肉面、羊肉面里“没有一丝鸡肉、猪肉、羊肉”,

是不是一样性质的问题?

 

  • 什么是瓷砖?瓷砖是不是“以耐火的金属氧化物及半金属氧化物,经由研磨、混合、压制、施釉、烧结之过程,而形成的一种耐酸碱的瓷质或石质等的建筑或装饰的材料,总称之为瓷砖。原材料由粘土、石英沙等混合而成

 

  • 是否“任何一个已成年的、生理发育基本正常的、心理思维发育也基本正常的、具有普通商品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的一般注意能力和辩识能力的人,在长时间面对面看货、了解货、选货、验货付款购买使用大理石瓷砖这货”时,

都理应会知道它只是高仿真天然大理石块的纹理手感质感触感美感的瓷砖?

都理应会知道它不是天然大理石块?

都理应会知道它与天然大理石块相比而言有哪些优劣点?

都理应会知道这大理石瓷砖并不是把天然大理石块全部打烂彻底磨碎成粉后再用这些被磨碎成粉后的天然大理石主要成分碳酸钙棵粒来制作的?

都理应会知道这大理石瓷砖里有没有一丝破碎后的天然大理石棵粒这一建材垃圾物与鸡肉面、猪肉面、羊肉面里面有没有一丝鸡肉、猪肉、羊肉根本不是一样性质的问题?

 

  • “源石材”这3个字,是不是“高仿真大理石品类陶瓷行业人员的常用词语”?

 

说某批次高仿真大理石瓷砖的“源石材”,

是不是意在说明

“此批次高仿真大理石瓷砖的图案纹理质感触感等,具体参照模仿的是采自哪里的哪一块天然大理石上的图案纹理质感触感”?

是不是意在指出

“被高仿的这一块天然大理石样品的具体来源是何处”?

 

是不是:

 

A、说此批次大理石瓷砖

“源石材来自于意大利”,

即是陈述介绍说明

此批次高仿真大理石瓷砖产品所高仿的这一块“图案纹理质感触感模特儿天然大理石(即“源石材”)”,

是“来自于意大利””。

 

B、这,

根本不可能是用以说明

“此批次高仿真大理石瓷砖的图案纹理质感触感等,

是由于我们在烧制瓷砖时所用的泥土采自意大利。

 

因为,

这3个字是源“石”材,

这三个字根本不是源“土”材。

 

C、这,

也根本不可能离谱到是用以说明

“此批次高仿真瓷砖能有如此逼真效果的图案纹理质感触感等,

是由于我们在烧制此批次瓷砖时所用的主要原材料破碎小石粒系采购于意大利,

正是由于我们把意大利的已被打破碎的意大利天然大理石破碎建材垃圾棵粒直接进口到中国来了并且使用这些来自于意大利的天然大理石破碎建材垃圾棵粒作为原材料,

所以,

我们才能够烧制出这有如此逼真效果的意大利雪花大理石的图案纹理质感触感”。

 

因为,

任何一个已成年的、生理发育基本正常的、心理思维发育也基本正常的、具有普通商品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的一般注意能力和辩识能力的人,在长时间面对面看货、了解货、选货、验货付款购买使用大理石瓷砖这货时,

都清楚知道,

这大理石瓷砖并不是把天然大理石块全部打烂彻底磨碎成粉后再用这些被磨碎成粉后的天然大理石棵粒来制作的,

大理石瓷砖也就是瓷砖,

瓷砖的原材料其实主要就是粘土和沙子。

 

而且,

被磨碎成粉后的意大利天然大理石棵粒并不是孙悟空的毫毛,

不可能象孙悟空的一根毫毛这样,

被孙悟空用口一吹便能变成和真孙悟空一模一样大小的假孙悟空

 

  • 除了原告方及原告方组织鼓动的石材协会部分石材经营者之外,

还有没有一个实例能够证明,

被告方以及全中国任何一个大理石瓷砖经营者销售者,

曾经对来购买大理石瓷砖的消费者有过下列言行?

 

  • 某批次高仿真大理石瓷砖的“源石材”、“源石材来自于意大利”,

就是说,

“此批次高仿真大理石瓷砖的图案纹理质感触感等,是由于我们在烧制瓷砖时所用的泥土采自意大利”?

 

  • 某批次高仿真大理石瓷砖的“源石材”、“源石材来自于意大利”,

就是用以说明,

“此批次高仿真瓷砖能有如此逼真效果的图案纹理质感触感等,

是由于我们在烧制此批次瓷砖时所用的主要原材料破碎小石粒系采购于意大利,

正是由于我们把意大利的已被打破碎的意大利天然大理石破碎建材垃圾棵粒直接进口到中国来了,

并且使用这些来自于意大利的天然大理石破碎建材垃圾棵粒作为原材料;

所以,

我们才能够烧制出这有如此逼真效果的意大利雪花大理石的图案纹理和质感触感”?

 

 

 23、原告方的本诉言行,与下面这个“智子疑邻”成语故事有哪些不同?

 

  • 宋有富人,天雨墙坏。其子曰:“不筑,必将有盗。”其邻人之父亦云。暮而果大亡其财,其家甚智其子,而疑邻人之父。

 

  • 宋国有个富人,因下大雨,墙坍塌下来。他儿子说:“如果不(赶紧)修筑它,一定有盗贼进来。”他们隔壁的老人也这么说。这天晚上果然丢失了大量财物,这家人很赞赏儿子聪明,却怀疑偷盗是隔壁那个老人干的

 

C、古代先贤通过这成语故事告诫人们,如果不尊重事实,只用亲疏和感情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就会主观臆测,得出错误的结论

 

 

     24、原告方的本诉言行,与下面这个“疑邻盗斧”成语故事有哪些不同?

 

 

  • 《 吕氏春秋.有始览.去尤》篇。

人有亡鈇者,意者邻之子,视其行步,窃鈇也;颜色,窃鈇也;言语,窃鈇 也;动作态度,无为而不窃鈇也。俄而抇其谷而得其鈇,他日复见其邻人之子,动作态度,无似 窃鈇者。

 

  • 从前有个人丢失了一把斧子,

怀疑是他邻居家孩子偷的。于是看那个孩子,走路,像偷斧子的;表情,像偷斧子的;说话,像偷斧子的;动作态度无论干什么,没有不像偷斧子的。

 

不久,他在山谷里挖地,找到了那把斧子。过了几天又见到邻居家孩子时,发现那孩子的动作态度便没有一点像偷斧子的人了。

 

  • 归根到底,是他自己心里的错念,影响了自己的思维,将自身的不实主观臆想臆造,当成事实

 

D、换作是在今天,假如他又是中国斧子协会的副会长。

他及他在中国斧子协会里的酒肉朋友下级哥们,是不是肯定早在“他在山谷里挖地找回了那把斧子”之前,就会去国家工商总局和法院这一类国家官府部门报案举报“他邻居家孩子偷了他据以养家糊口的谋生宝物一把斧子”了?

 

E、疑邻盗斧,即不注重事实根据,对人、对事胡乱猜疑。

古代先贤这个成语故事说明,主观成见,是认识客观真理的障碍。当人以成见去观察世界时,必然歪曲客观事物的原貌。做人处事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

 

不能“凭空猜想不注重事实根据,一时在家看不见斧子的原告对人对事胡乱猜疑后,就一口咬死这斧子就是邻居家这孩子偷走,法官又以原告这胡乱猜疑的假事实为真,并以这假事实为根据,滥权枉法作出冤枉这孩子的,伤天害理不公判决 ”。

 

 

25、原告方的本诉言行,与下面这鲁迅所说有哪些不同?

 

A、鲁迅先生在他的《小杂感》结尾写了这样一段话:

一见短袖子,

立刻想到白臂膊,立刻想到全裸体,

立刻想到生殖器,立刻想到性交,

立刻想到杂交,立刻想到私生子。

中国人的想像惟在这一层能够如此跃进。

 

  • 当今人与环境都能友好人与自然都能和谐相处的现代文明中国,

“高档装修,不用大理石,就用简一,简一大理石瓷砖”这一句广告语,

数亿“心地善良、思维正常、与人为善”的普通中国成年电视观众,

都能清楚直觉感知其含义就是“高档装修,不用大理石的话,就用简一大理石瓷砖”。

 

为何,在原告方及一审法官眼中心里,

却会歪变成了“高档装修,不要用大理石,就要选大理石瓷砖”?

 

  • 古语云,

“心好,看一切都是好”、“心歪,看一切都是歪”。

 

要是,现在有人在中央电视台做的广告中出现了一个穿着短袖子的人,原告方及一审审判员陈巧玲法官,会不会去国家工商总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央电视台控告说“一个穿着短袖子的人”的广告其还有一个实际内含淫秽目的,就是要让我们投诉举报人“一见广告上这短袖子的人,立刻想到白臂膊,立刻想到全裸体,立刻想到生殖器,立刻想到性交,立刻想到杂交,立刻想到私生子”?

 

      E、对“高档装修,不用   大理石,就用   简一,简一大理石瓷砖“这一句广告语,正常理性观众的直觉语义,理应是什么?

 

对“高档装修,不要用   大理石,就要选    大理石瓷砖”这一句广告语,正常理性观众的直觉语义,理应是什么?

 

正常理性观众对这两句广告语的直觉语义,能是一样吗?

 

 

  • 什么是“文字狱”???

 

  • 什么是“在制造文字狱”?

 

 

四、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陈巧玲在2017年11月20日独自作出的(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中宣称,她现已“审理查明”:

 

百度文库有简一公司培训部《如何卖好简一大理石瓷砖之导购技巧篇》一文。

 

 

五、试问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陈巧玲法官:

 

1、您是凭什么证据确定此文真是简一公司、美居星经营部的广告行为及广告内容的?

 

2、这百度文库上的一份于 2013年7月自行上传的PPT的原文作者实际是谁?

其当时是否简一公司、美居星经营部的员工?其当时是否高时公司的员工?

 

3、这百度文库上的一份于 2013年7月自行上传的PPT上传者实际是谁?

其当时是不是简一公司、美居星经营部的员工?其当时是不是高时公司的员工?

 

4、凭什么证据证实该材料真是出自简一公司培训部?

 

 

六、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陈巧玲在2017年11月20日独自作出的(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中宣称“本院认为”:

 

就本案而言,简一公司、美居星经营部在本案争议广告虽然并未明确针对具体的竞争对手或者明确指向其他同类经营者的相关产品,但由于本案争议广告行为本身是特定的、具体的,同时,简一公司、美居星经营部系瓷砖产品的经营者,高时公司系大理石产品的经营者,均系建筑装修材料的销售主体,存在市场竞争关系。

 

因此,

高时公司作为与简一公司、美居星经营部存在市场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与争议广告有  利害  关系

 

在此前提下,

高时公司以简一公司、美居星经营部存在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侵权之诉,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是本案适格原告”。

 

 

七、但是,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陈巧玲的此认为,其实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试问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陈巧玲法官:

 

1、即使按您陈巧玲本人的认为,也不过是“因此,高时公司作为与简一公司、美居星经营部存在市场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与争议广告有利害关系”。

 

在这一重大关键事实问题上,您陈巧玲并没有胆大妄为地睁着眼晴瞎说高时公司与争议广告有“直接   利害  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明明是“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 直接 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显而易见,

就算是按照您陈巧玲法官所认为的“高时公司作为与简一公司、美居星经营部存在市场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与争议广告有 利害 关系”,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准绳,

依法您陈巧玲是不是必须判决驳回原告高时公司这一起诉???

 

因为,

您陈巧玲法官是已经十分清楚地认定出了:

高时公司作为与简一公司、美居星经营部存在市场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虽与争议广告有 利害 关系,

但并不是“与本案与争议广告有 直接 利害 关系”

 

 

其实,

民诉法这一规定列写的起诉条件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不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所针对和限制的就是本案原告这类起诉。

这,

恰恰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经济秩序”和“确保有限的司法资源不被浪费”

 

  • 这有如行政诉讼里,

被诉行政行为不能是“抽象行政行为”,

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 假如,高时公司有一审所判支持的如此诉权,相应社会后果即是:

 

  • 高时公司除去对简一公司的本诉之外可以对全国成千上万家生产销售大理石瓷砖这一陶瓷品类的企业一个一个地提起本案类同诉讼。

 

  • 全国成千上万家天然大理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一个一个都可以对简一公司提起本案类同诉讼。

 

  • 全国成千上万家天然大理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一个一个也都可以对简一公司之外的对全国成千上万家生产销售大理石瓷砖这一陶瓷品类的企业一个一个地提起本案类同诉讼。

 

  • 全国所有天然大理石产区的承包土地范围内有天然大理石的成千上万户农民,一个一个都可以对简一公司提起本案类同诉讼,也都可以对简一公司之外的对全国成千上万家生产销售大理石瓷砖这一陶瓷品类的企业一个一个地提起本案类同诉讼。

 

  • 而且,2018年1月1日起,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还不是本案所谓只判赔一分钱,而是可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在本案一审判决时,

陈巧玲法官您是不是硬生生地“替代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了修改国家基本法律的权力”

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里的“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中“直接”这两个字删除掉了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修改成了“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在《申请再审人上海百兰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民申字第508号)这一案例里也早已经明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根据上述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商业诋毁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直接指明诋毁的具体对象的名称

并不要求诋毁行为人指名道姓

但,

商业诋毁指向的对象应当是可辨别的

(参见《申请再审人上海百兰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大鹤蛋品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民申字第508号)。

 

  • 显而易见,

简一公司不存在侵犯高时公司的违法行为,高时公司主张的1元经济损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纯属无中生有

高时公司完全是在滥用诉权,以法院为工具,浪费司法资源

 

 

 

  • 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陈巧玲在2017年11月20日独自作出的(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中宣称“本院认为”:

 

关于简一公司、美居星经营部的广告行为是否属于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第一,简一公司在其公众微信号刊登的《涨姿势大理石,大理石瓷砖,还傻傻分不清楚》一文中,在表述大理石带有一定辐射、硬度低等缺点及瓷砖在装饰功能上的瑕疵后,再表述能继承二者之优点,并摒弃其不足的只有大理石瓷砖。从该文章的遣词造句与情节描述,可导致相关公众理解为所谓的大理石瓷砖商品,没有辐射等缺点。

事实上,大理石与瓷砖均带有一定辐射,该文章的宣传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

简一公司在其官方网站“简一产品”栏目介绍了部分产品,有意大利黄洞石、意大利红洞石等,并分别标注了“源石材产地”为意大利、缅甸、伊朗等国。

事实上,简一公司的产品系瓷砖,并不涉及“源石材产地”问题,该官方网站宣传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

 

第二,简一公司使用“大理石瓷砖”作为其经营的“仿大理石效果的瓷砖”的称谓;

简一公司及美居星经营部分别在其官方网站及门店使用广告语“我们没有发明大理石,我们只是让绝迹的名贵大理石复活!”,

该称谓及广告语用语模糊、易产生歧义,

从网友对于“简一大理石瓷砖是大理石还是瓷砖的”问题的回答

以及高时公司提交的问卷调查情况可见,

部分消费者将“大理石瓷砖”理解为大理石、

部分消费者理解为含大理石成分的新型商品,

可见该称谓及广告语

事实上让消费者对“大理石瓷砖”的质量、成分等产生误解,

从而导致做出错误的购买决定。

 

第三,大理石与瓷砖系具有不同物理属性的商品,

然简一公司、美居星经营部通过对两个不同商品的物理属性数据进行片面比对,

作出貶低大理石质量的结论性语言,

容易使消费者得出大理石有种种缺点而大理石瓷砖有种种优点的错误认识,

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从中获利,

为其获得不当的竞争优势。

 

第四、简一公司、美居星经营部使用“高档装修,不用大理石,就用简一,简一大理石瓷砖”的广告词,

其含义包含但不限于:

(1)高档装修,不用大理石的话,就用简一大理石瓷砖;

(2)高档装修,不要用大理石,就要选大理石瓷砖。

 

此广告刻意对两种有竞争关系的商品真实属性给予有歧义的片面解读,

让公众误以为简一大理石瓷砖比大理石更高档,可以完全替代大理石,

从而降低公众对大理石的好感度,

提高了简一大理石瓷砖的认同度和好感度,

降低了公众选择大理石的意愿,

增加了公众选择简一大理石瓷砖的意愿,

抢占大理石的市场份额,

提高简一大理石瓷砖销售额。

 

综上所述,

简一公司、美居星经营部以比较广告的方式,

同时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和商业诋毁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

 

 

 

 

 

 

九、但是,

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陈巧玲的上列“第一、第二、第三、第四”,

其实也全都是“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根据”。

 

 

1、就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陈巧玲法官的上列认为中的“第一”而言。

 

(1)、其所谓“从该文章的遣词造句与情节描述,可导致相关公众理解为所谓的大理石瓷砖商品,没有辐射等缺点”,

 

这只是陈巧玲法官毫无客观事实根据歪曲客观事物原貌的

“智子疑邻”、“疑邻盗斧”、“一见短袖子,立刻想到白臂膊,立刻想到全裸体”式

不实主观臆想臆造臆造。

 

(2)、即便,按陈巧玲法官所认定的“事实上,大理石与瓷砖均带有一定辐射,该文章的宣传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来判决,

该文章至多也就是“宣传内容不够全面,与客观事实相比,还有些事实(比如:木材、玻璃、天然大理石及大理石瓷砖均带有一定辐射,且天然大理石及大理石瓷砖都是辐射值在安全范围内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没有同时在文章内容里反映陈述”而已

该文章根本不属于“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3)、因为,本案没有任何一个证据证明,

有过任何一个真正购买使用“简一大理石瓷砖”的消费者(即案涉广告的相关公众),

是“从该文章的遣词造句与情节描述,导致其理解为天然大理石带有一定辐射,大理石瓷砖商品没有辐射等缺点”

并且“因此其对大理石瓷砖这一商品的真实情况实际产生了错误联想,从而实际影响其购买决策,由本来是想去购买天然大理石转而实际去购买了简一大理石瓷砖”!

 

(4)、其所谓,

简一公司在其官方网站“简一产品”栏目介绍了部分产品,有意大利黄洞石、意大利红洞石等,并分别标注了“源石材产地”为意大利、缅甸、伊朗等国。

事实上,简一公司的产品系瓷砖,并不涉及“源石材产地”问题,该官方网站宣传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

 

这更是陈巧玲法官毫无客观事实根据歪曲客观事物原貌的

“智子疑邻”、“疑邻盗斧”、“一见短袖子,立刻想到白臂膊,立刻想到全裸体”式

不实主观臆想臆造臆造

 

(5)、“源石材”这3个字,是“高仿真大理石品类陶瓷行业人员的常用词语”。

说某批次高仿真大理石瓷砖的“源石材产地”,

是意在说明“此批次高仿真大理石瓷砖的图案纹理质感触感等,具体参照模仿的是采自哪里的哪一块天然大理石上的图案纹理质感触感”。

是意在指出“被高仿的这一块模特儿天然大理石样品的具体来源是何处”。

 

说此批次大理石瓷“源石材来自于意大利”,即是陈述介绍说明“此批次高仿真大理石瓷砖产品所高仿的这一块“图案纹理质感触感的模特儿天然大理石(即“源石材”)”是“来自于意大利””。

 

这,根本不可能是用以说明“此批次高仿真大理石瓷砖的图案纹理质感触感等,是由于我们在烧制瓷砖时所用的泥土采自意大利”!

因为,这3个字是源“石”材,这三个字根本不是源“土”材。

 

这,根本不可能离谱到,

是所谓用以说明“此批次高仿真瓷砖能有如此逼真效果的图案纹理质感触感等,是由于我们在烧制此批次瓷砖时所用的主要原材料破碎小石粒系采购于意大利,正是由于我们把意大利的已被打破碎的意大利天然大理石破碎建材垃圾棵粒直接进口到中国来了并且使用这些来自于意大利的天然大理石破碎建材垃圾棵粒作为原材料,所以,我们才能够烧制出这有如此逼真效果的意大利雪花大理石的图案纹理质感触感”。

因为,任何一个已成年的、生理发育基本正常的、心理思维发育也基本正常的、具有普通商品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的一般注意能力和辩识能力的人,在长时间面对面看货、了解货、选货、验货、付款购买使用大理石瓷砖这货时,都自然清楚知道,这大理石瓷砖并不是把天然大理石块全部打烂彻底磨碎成粉后再用这些被磨碎成粉后的天然大理石棵粒来制作的,大理石瓷砖也就是瓷砖,瓷砖的原材料其实主要就是粘土和沙子

而且,被磨碎成粉后的意大利天然大理石棵粒并不是孙悟空的毫毛,不可能象孙悟空的一根毫毛这样被孙悟空用口一吹便能变成和真孙悟空一模一样的假孙悟空。

 

(6)没有一个实例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方以及全中国任何一个大理石瓷砖经营者销售者,对来购买大理石瓷砖的消费者曾经或可能有过下列言行:

  • 某批次高仿真大理石瓷砖的“源石材”、“源石材来自于意大利”,就是说,“此批次高仿真大理石瓷砖的图案纹理质感触感等,是由于我们在烧制瓷砖时所用的泥土采自意大利”?

 

  • 某批次高仿真大理石瓷砖的“源石材”、“源石材来自于意大利”,就是用以说明,“此批次高仿真瓷砖能有如此逼真效果的图案纹理质感触感等,是由于我们在烧制此批次瓷砖时所用的主要原材料破碎小石粒系采购于意大利,正是由于我们把意大利的已被打破碎的意大利天然大理石破碎建材垃圾棵粒直接进口到中国来了,并且使用这些来自于意大利的天然大理石破碎建材垃圾棵粒作为原材料;所以,我们才能够烧制出这有如此逼真效果的意大利雪花大理石的图案纹理和质感触感”。

 

 

2、就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陈巧玲法官的上列认为中的“第二”而言。

 

  • 其所谓“简一公司使用大理石瓷砖作为其经营的仿大理石效果的瓷砖的称谓;简一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使用广告语我们没有发明大理石我们只是让绝迹的名贵大理石复活;该称谓及广告语用语模糊、易产生歧义。部分消费者将大理石瓷砖理解为大理石、部分消费者理解为含大理石成分的新型商品,可见该称谓及广告语事实上让消费者对大理石瓷砖的质量、成分等产生误解,从而导致做出错误的购买决定”。

 

这,同样只是陈巧玲法官毫无客观事实根据歪曲客观事实原貌的“智子疑邻”、“疑邻盗斧”、“一见短袖子,立刻想到白臂膊,立刻想到全裸体”式不实主观臆想臆造臆造。

 

 

  • 、因为,

 

本案没有任何一个证据证明,

有任何一个真正购买使用“简一大理石瓷砖”的消费者(即案涉广告的相关公众),

由于简一公司使用“大理石瓷砖”作为其经营的仿大理石效果的瓷砖的称谓以及简一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使用广告语“我们没有发明大理石,我们只是让绝迹的名贵大理石复活”

而“将大理石瓷砖理解为大理石、理解为含大理石成分的新型商品”!

 

本案也没有任何一个证据证明,

有任何一个真正购买使用“简一大理石瓷砖”的消费者(即案涉广告的相关公众),

由于简一公司使用“大理石瓷砖”作为其经营的仿大理石效果的瓷砖的称谓以及简一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使用广告语“我们没有发明大理石,我们只是让绝迹的名贵大理石复活”

而“对大理石瓷砖的质量、成分等产生误解,对大理石瓷砖这一商品的真实情况实际产生了错误联想,从而实际影响其购买决策,导致做出错误的购买决定,由本来是想去购买天然大理石转而实际去购买了简一大理石瓷砖”!

 

 

3、就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陈巧玲法官的上列认为中的“第三”而言。

 

  • 、其所谓“简一公司通过对两个不同商品的物理属性数据进行片面比对,作出贬低大理石质量的结论性语言,容易使消费者得出大理石有种种缺点而大理石瓷砖有种种优点的错误认识,从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这亦是陈巧玲法官毫无客观事实根据歪曲客观事物原貌的“智子疑邻”、“疑邻盗斧”、“一见短袖子,立刻想到白臂膊,立刻想到全裸体”式不实主观臆想臆造臆造!

 

 

(2)、什么是贬低大理石质量的结论性语言?

贬低是一个词语,意思是故意降低对人或事物应有的评价。其反义是拔高、抬高、吹捧。

贬低了他人的商品,就是把人家的商品正常现有的高度降低了。

本案所谓的“有关大理石质量的结论性语言”,

全都是客观真实的,是既没有“降低对天然大理石应有的评价,也没有拔高、抬高、吹捧天然大理石”,

根本没有把天然大理石商品正常现有的高度降低。

 

本案所谓的“有关大理石瓷砖质量的结论性语言”,

同样全都是客观真实的,

是既没有“降低对大理石瓷砖应有的评价,也没有拔高、抬高、吹捧大理石瓷砖”。

 

 

(3)、陈巧玲法官在此处又硬生生地“替代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了修改司法解释的权力”。

 

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里的“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硬生生地篡改成了“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解”。

 

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篡改成了“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4)、其实,

就大理石瓷砖消费者及天然大理石消费者共同都很关注想了解知情的有关大理石瓷砖和天然大理石的一部分事宜问题,

简一公司通过对两个不同商品的有关部分的物理属性数据等事宜进行客观属实的比对,

说出客观真实的有关天然大理石及大理石瓷砖在某些方面异同的结论性说明语言,

是容易使消费者得出天然大理石在某些实用方面也确有种种缺点而大理石瓷砖在相应的实用方面也确有种种优点的正确认识(不是错误认识),

这恰恰是,

在充分尊重和保护购买使用天然大理石及大理石瓷砖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从而帮助购买使用天然大理石及大理石瓷砖消费者结合自身条件和需求最终作出正确的(不是错误的)购买天然大理石还是购买大理石瓷砖的决策”。

 

(5)、客观上,

就大理石瓷砖消费者及天然大理石消费者共同都很关注想了解知情的有关大理石瓷砖和天然大理石的一部分事宜问题,

简一公司对两种商品这部分有关事实所作的完全符合客观事实真相的宣传或者对比行为,

既不是”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也不是“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

 

事实上,

就大理石瓷砖消费者及天然大理石消费者共同都很关注想了解知情的有关大理石瓷砖和天然大理石的一部分事宜问题,

简一公司对两种商品这部分有关事实所作的完全符合客观事实真相的宣传或者对比行为,

是“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大理石瓷砖消费者及天然大理石消费者误解”也“真没有造成相关公众大理石瓷砖消费者及天然大理石消费者误解”。

 

 

4、就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陈巧玲法官的上列认为中的“第四”而言。

 

(1)、其所谓简一公司、美居星经营部使用“高档装修,不用大理石,就用简一,简一大理石瓷砖”的广告词,其含义包含但不限于:(1)高档装修,不用大理石的话,就用简一大理石瓷砖;(2)高档装修,不要用大理石,就要选大理石瓷砖。此广告刻意对两种有竞争关系的商品真实属性给予有歧义的片面解读,让公众误以为简一大理石瓷砖比大理石更高档,可以完全替代大理石”。

 

这,

更是陈巧玲法官毫无客观事实根据歪曲客观事实原貌的

“智子疑邻”、“疑邻盗斧”、“一见短袖子,立刻想到白臂膊,立刻想到全裸体”式不实主观臆想臆造臆造!

 

(2)、在现代化复兴路上人与自然都能和谐相处了的当今环境友好型文明中国,

“高档装修,不用大理石,就用简一,简一大理石瓷砖”这一句广告语,

数亿“心地善良、思维正常、与人为善”的普通成年电视观众都能清楚直觉感知其含义就是“高档装修,不用大理石的话,就用简一大理石瓷砖”

 

为何,

在陈巧玲法官眼中在陈巧玲法官心里直觉感知到的其含义却会是与众不同,

却会是与数亿“心地善良、思维正常、与人为善”的普通成年央视观众的清楚直觉感知含义完全相反的“高档装修,不要用大理石,就要选大理石瓷砖”?

 

是数亿“心地善良、思维正常、与人为善”的普通成年央视观众的清楚直觉感知不正常吗?

 

(3)、要是有人在中央电视台的广告中出现了一个穿着短袖子的人,

陈巧玲法官是不是还能清楚直觉感知其实际含义还包含着

让人“一见广告上短袖子的人,立刻想到了白臂膊,立刻想到了全裸体,立刻想到了生殖器,立刻想到了性交,立刻想到了杂交,立刻想到了私生子”?

 

(4)、对“高档装修,不用大理石,就用简一,简一大理石瓷砖”这一句广告语,正常理性观众的直觉语义,理应是什么?

 

(5)、对“高档装修,不要用大理石,就要选大理石瓷砖”这一句广告语,正常理性观众的直觉语义,理应是什么?

 

(6)、正常理性观众对这两句广告语的直觉语义,能是一样吗

(7)、什么是“文字狱”?什么是“制造文字狱”?

 

 

(8)、本案没有任何一个证据证明,

有任何一个真正购买使用“简一大理石瓷砖”的消费者(案涉广告的相关公众)

是“因为此广告词,误以为简一大理石瓷砖比大理石更高档,可以完全替代大理石,从而降低了其对大理石的好感度,提高了其对简一大理石瓷砖的认同度和好感度,降低了其选择天然大理石的意愿,增加了选其择简一大理石瓷砖的意愿,从而导致其做出错误的购买决定。由本来是想去购买天然大理石转而实际去购买了简一大理石瓷砖,提高简一大理石瓷砖销售额”!

 

 

十、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陈巧玲在2017年11月20日独自作出的(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中宣称“本院认为”:

 

关于简一公司、美居星经营部使用“大理石瓷砖”作为商品称谓的正当性。

商品名称应有区别某类商品和其他品类商品的识别性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简一公司的经营的产品系“仿大理石效果的瓷砖”,与大理石均属建筑装修材料,属于可相互替代的平行竞争关系。

然,简一公司在为其瓷砖产品命名时隐去“仿” 字,使用“大理石瓷砖”作为其瓷砖产品的称谓,

该称谓既包含 “大理石”,也包含“瓷砖”,足以导致建材市场消费者认知混淆

混淆其瓷砖与天然大理石的关系,使消费者对其瓷砖产品的成分、来源等发生误解,

误导有意选择大理石商品的消费者作出购买其仿大理石效果的瓷砖商品的错误决策,

其结果必然是损害到建材市场中大理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违背了一个商品分类或商品通用名称设立的基本原则

因此,

“大理石瓷砖”的称谓虽然是简一公司自创使用推广后并由少数同业厂商、民间团体使用

但是因其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被制止。

 

 

十一、然而,这,同样只是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h陈巧玲法官毫无客观事实根据歪曲客观事实原貌的

“智子疑邻”、“疑邻盗斧”、“一见短袖子,立刻想到白臂膊,立刻想到全裸体”式

不实主观臆想臆造臆造。

 

(1)、陈巧玲法官在此处是“独自一人直接造法”,

硬生生地造出了所谓“商品名称应有区别某类商品和其他品类商品的识别性,商品名称不能由两个名词组成”这一陈巧玲自造法之商品命名强制性法则

 

但,

其实是,

大理石瓷砖这一瓷砖新品类的命名“没有违反任何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根本没有禁止大理石瓷砖这一瓷砖新品类的命名行为”

 

 

  • 、陈巧玲法官在此处,还无视客观事实真相,

在并没有任何一个天然大理石产品消费者证人证言等客观证据的情况下,

睁着眼睛瞎说“大理石瓷砖这一称谓既包含大理石,也包含瓷砖,足以导致建材市场天然大理石产品消费者认知混淆”。

 

而客观事实是,

大理石瓷砖这一瓷砖新品类的商品名称命名,

不但是“其最后的这两个字瓷砖已清清楚楚地显示出了自身是瓷砖”不是天然大理石,

做到了“瓷砖类商品和天然大理石类商品”的识别性。

 

大理石瓷砖这一瓷砖新品类的商品名称命名根本不是,

“足以”导致“真正购买使用天然大理石产品的真正天然大理石消费者认知混淆,以为其是天然大理石”

 

大理石瓷砖这一瓷砖新品类的商品名称命名恰恰是,

肯定不会导致真正购买使用天然大理石产品的天然大理石实际消费者“认知混淆,以为其是天然大理石”

 

而且,

大理石瓷砖这一瓷砖新品类的商品名称命名是还清楚显示出了,

在瓷砖大品类内部,

自身与仿木纹的木纹瓷砖、仿水泥的水泥瓷砖、仿牛皮的牛皮瓷砖、仿羊皮的羊皮瓷砖之间的识别性

 

(3)、本案没有任何一个证据或证人证明,

有任何一个真正购买使用“简一大理石瓷砖”的消费者(即案涉广告的相关公众)

由于简一公司使用“大理石瓷砖”作为其经营的仿大理石效果的瓷砖的称谓,

而“将大理石瓷砖理解为大理石、理解为含大理石成分的新型商品”!

 

(4)、本案也没有任何一个证据或证人证明,

有任何一个真正购买使用“简一大理石瓷砖”的消费者(即案涉广告的相关公众),

由于简一公司使用“大理石瓷砖”作为其经营的仿大理石效果的瓷砖的称谓,

而“对大理石瓷砖的质量、成分等产生误解,对大理石瓷砖这一商品的真实情况实际产生了错误联想,从而实际影响其购买决策,导致做出错误的购买决定,由本来是想去购买天然大理石转而实际去购买了简一大理石瓷砖”

 

(5)、简一公司在使用“大理石瓷砖”为其高仿真大理石瓷砖产品命名时,

根本不是什么有意隐去“仿” 字使用“大理石瓷砖”作为其瓷砖产品的称谓。

更不是什么为了“要让想购买使用天然大理石的真正天然大理石消费者认知混淆,以为这大理石瓷砖就是天然大理石产品之一”。

 

(6)、2009年4月被告简一公司产销全国首批高仿真“大理石瓷砖”时,

完全是,

按照多年来国内陶瓷行业的业内约定俗成的瓷砖产品命名惯例,

有如数年前陶瓷行业内将仿木纹瓷砖、仿羊皮瓷砖、仿水泥瓷砖命名为“木纹”瓷砖、“羊皮”瓷砖、“水泥”瓷砖一样,

言简意明地,

将这在全国首创运用全抛釉工艺生产出的高仿真“大理石”瓷砖命名为“简一大理石”的。

 

当时,这世界上还没有“所谓权益因此商品名称而被侵犯了的天然大理石经营者原告高时公司

当时,所谓权益因此商品名称而被侵犯了的“原告高时公司根本没有出生”。

 

(7)、陶瓷行业内将仿木纹瓷砖、仿羊皮瓷砖、仿水泥瓷砖、仿大理石瓷砖命名为“木纹”瓷砖、“羊皮”瓷砖、“水泥”瓷砖、“大理石”瓷砖,

没有多加个仿字,

主要原因就是,不多加仿字更简洁说起来更顺口更通俗。

 

而且,

没有多加仿字,

也是任何一个智力正常的真正的天然大理石消费者及瓷砖消费者都肯定知道这是仿大理石的瓷砖这并不是天然大理石。

 

故,若多加个仿字,

反而实在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

 

这,有如,

陈巧玲法官在法院办公室和同事交流说话及在家里和亲人交流说话时,自称正常肯定是“我”而不会是“我陈巧玲”。

因为,家人同事都可清楚识别出这“我”即是“陈巧玲”,

所以,陈巧玲只需简要通俗地自称“我”即可,根本不必多此一举地自称“我陈巧玲”。

 

(8)、显而易见,

被告简一公司按照多年来国内陶瓷行业的业内约定俗成的瓷砖产品命名惯例,

言简意明地将其生产面市的仿木纹瓷砖、仿羊皮瓷砖、仿水泥瓷砖、仿大理石瓷砖命名为“简一木纹”瓷砖、“简一羊皮”瓷砖、“简一水泥”瓷砖、“简一大理石块”瓷砖的行为

 

依情依理依法依事实,

是根本不属于“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依情依理依法依事实,

都根本不属于“损害其他木地板经营者及羊皮经营者和水泥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依情依理依法依事实,

都完全不属于“侵犯和损害了全中国木地板经营者及羊皮经营者和水泥经营者天然大理石经营者合法权利”!

 

(9)、陈巧玲法官在此处,是直接引取《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作准绳(见:判决书第25页倒数第4行)。

 

(10)、但是,

陈巧玲法官却没有注意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

是根本没有其判决书中所写的《不正当竞争法》

 

(11)、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其实是并不能单独作为准绳用的

 

(1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全文内容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这规定里是“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这规定里并不是“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条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 、具体来说,判定简一公司使用“大理石瓷砖”作为高欲仿真大理石瓷砖产品的商品名称是不是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不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必须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里的“第五条至第十五条”作为准绳才对!

 

不能够象陈巧玲法官这样,

明明知道,

简一公司使用“大理石瓷砖”作为高仿真大理石瓷砖产品的商品名称这一行为,

根本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里的“第五条至第十五条”所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竟然生拉硬扯毫无事实根据地闭着法眼瞎说:

简一公司使用“大理石瓷砖”作为高仿真大理石瓷砖产品的商品名称这一行为,

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被制止。

 

(14)、就本案而言,

判定被告有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说“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准绳并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判定被告有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说“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准绳,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及“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一审庭审笔录第26页第2行至第12行已经充分证实,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这个中国的首都北京市“职司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省级最权威最专业的行政管理部门”,

在2016年10月21日之前已经正式出具过一份相关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举报告知单》。

 

而且在这一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举报告知单》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明文

法定的职司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省级权威专业行政管理部门

已依法明确说明经调查判定确认:

 

“大理石瓷砖”是一种瓷砖制品,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

 

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和新闻频道播出的佛山市简一陶瓷有限公司“高档装修,不用大理石,就用简一,简一大理石瓷砖”的产品广告,不属于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行为!

 

佛山市简一陶瓷有限公司被投诉举报行为不构成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第三大部分

 

 

 

 

关于“一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这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重大问题

 

一审滥权“歪曲客观事实真相、践踏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尊严”枉法作出(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陈巧玲,

根本不是“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独任审理”(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案。

 

一审滥权“歪曲客观事实真相、践踏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尊严”枉法作出(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陈巧玲等责任人,

把依法本应该“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这一审判组织,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合议审理的(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案,

违法变成了“只由陈巧玲这一个审判员审理的(2016)闽0206民初1907号”;

导致(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案一审存在“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这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重大问题

 

 

一、涉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陈巧玲在2017年11月20日独自作出的(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第7称:

 

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二、但,相关客观事实,真相如下。

 

1、一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一审开庭传票及送达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

完全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中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的规定要求,

用传票方式传唤的

 

2、一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一审开庭传票等书面文书,

并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中 第一百五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

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的。

 

3、2016年10月21日一审开庭审理本案时,

书记员当庭所说的是“报告审判长,原告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准备就绪,可以开庭。报告完毕”(见《法庭审理笔录》第一页第21行)。

 

4、2016年10月21日一审开庭审理本案时,

书记员当庭所说的,

并不是“报告独任审判员,原告与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准备就绪,可以开庭。报告完毕”。

 

5、2016年10月21日一审开庭审理本案时,

滥权歪曲客观事实真相践踏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最高法司法解释尊严枉法作出(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陈巧玲本人,

当庭所说的,

是“当事人如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见《法庭审理笔录》第2页倒数第9行)。

 

6、2016年10月21日一审开庭审理本案时,

滥权歪曲客观事实真相践踏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最高法司法解释尊严枉法作出(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陈巧玲本人,

当庭所说的,

并不是“当事人如认为独任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

 

7、滥权歪曲客观事实真相践踏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最高法司法解释尊严枉法作出(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陈巧玲,

直到2017年1120日,

才在(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案民事判决书第2页第7行写出了“适用简易程序”这6个字,

第一次对上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谎称“本案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三、滥权歪曲客观事实真相践踏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最高法司法解释尊严枉法作出(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陈巧玲,

她是在法院这个专门司法机构工作多年的法律专业人员,

她并不是一个“在农村里从小没读过书不识字,成年后无业无知无法无天真不知法不懂法的”法盲村姑。

 

1、陈巧玲在接手本案看完立案庭移交给她的本案起诉材料时,

理应是非常明白非常清楚,

此案不是案情普通的民事案件,

此案本来“是中级法院才有资格负责一审的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类案情复杂案件”,

此案“是由于最高院近年给福建省自贸区所在地基层法院有特别授权,她所在的这区一级基层法院才有资格负责此类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类案情复杂案件的一审”

 

2、陈巧玲在接手本案看完立案庭移交给她的本案起诉材料时,

理应是非常明白非常清楚,

此案绝对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3、陈巧玲接手承办本案看到被告依法书面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时,

她理应是非常明白非常清楚,

此案显而易见绝对不是

“A、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

B、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

C、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4、陈巧玲接手承办本案看到被告在答辩期内依法书面提交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时(至迟是2016年10月21日开完庭时)

她绝对是十分明白非常清楚,

此案显而易见绝对是

A、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完全不一致;

B、根本不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

C、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有彼此百分百对立的重大原则分歧。”。

 

客观事实真相是,

本案“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有彼此百分百对立的原则分歧”。

 

  • 本案一审原告高时公司认为其是本案适格原告,

但本案一审被告简一公司则认为高时公司根本不是本案适格原告。

 

2、本案一审原告高时公司认为“被告简一公司的广告行为是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本案一审被告简一公司则认为“简一公司的广告行为不是虚假宣传、不是商业诋毁,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3、本案一审原告高时公司认为,“简一公司使用‘大理石瓷砖’作为商品称谓没有正当性”。

但本案一审被告简一公司则认为“简一公司使用‘大理石瓷砖’作为商品称谓百分百正当。

 

4、本案一审原告高时公司认为“高时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本案一审被告简一公司认为“高时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是没有任何侵权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四、滥权歪曲客观事实真相践踏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最高法司法解释尊严枉法作出(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陈巧玲在接手本案看到厦门中院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闽02民辖终383号驳回本案一审被告管辖权异议的终审《民事裁定书》时((至迟是2016年10月21日开完庭时),

她绝对是十分明白非常清楚:

 

尽管其所在的这一个区一级基层法院已经终审裁定对此案是具有管辖权,

 

但是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特别是,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百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

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

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

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这一明确规定;

 

此案,

“依法是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

此案,

“依法是绝对不可能由她一个人独任审理一个人说了算”的。

 

  • 此案,“依法是必须适用普通程序”的。
  • 此案,“依法是必须按规定组成合议庭”由三个合议庭审判人员集体负责审理判决的

 

  • 依法组成合议庭三人集体审理此案时,她能不能成为合议庭的审判长还不一定。
  • 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时,就算她当上合议庭审判长了,她也还是不得不受到另两位合议庭成员的直接有效监督和制约。
  • 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时,她就不可能象独任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时那样一个人说了算。

 

五、然而,不知具体何故,

 

在厦门中院终审裁定驳回本案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

 

滥权歪曲客观事实真相践踏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最高法司法解释尊严枉法作出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陈巧玲,

竟然还有能力坚持并成功做到了

绝对不能让此案的一审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此案的一审审理判决必须只能由她一个人独任审理一个人说了算,

此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必须确保百分百符合她的个人意愿”。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三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显而易见:

1、一审滥权“歪曲客观事实真相、践踏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尊严”枉法作出(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陈巧玲,

根本不是“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2、一审滥权“歪曲客观事实真相、践踏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尊严”枉法作出(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判员陈巧玲等责任人,

是把依法应“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这一审判组织”对(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案进行合议审理,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改变成了“只由陈巧玲这一个审判员违法审理”。

 

3、(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案的一审,

确实存在“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这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重大问题

 

 

 

 

  结语

 

 

    一、 综上所述:

 

1、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为人处事太越法律底线太失普通正常天然大理石及大理石瓷砖消费者良知底线一审审判员陈巧玲滥用职权歪曲客观事实真相践踏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尊严枉法作出的(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民事判

是一个“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所作枉法裁判”

并且,

这是一个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高达至少1000万元以上)的枉法裁判!

 

2、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为人处事太越法律底线太失普通正常天然大理石及大理石瓷砖消费者天良底线审判员陈巧玲滥用职权歪曲客观事实真相践踏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尊严枉法作出的(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

是一个“造成法人高达至少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更换包装费用损失”的枉法裁判!

 

3、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为人处事太越法律底线太失普通正常天然大理石及大理石瓷砖消费者天良底线审判员陈巧玲滥用职权歪曲客观事实真相践踏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尊严枉法作出的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民事判 

是一个“对明知是不实、编造的证据予以采信”的枉法裁判!

 

4、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为人处事太越法律底线太失普通正常天然大理石及大理石瓷砖消费者天良底线审判员陈巧玲滥用职权歪曲客观事实真相践踏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尊严枉法作出的(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

是一个“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的枉法裁判!

 

5、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为人处事太越法律底线太失普通正常天然大理石及大理石瓷砖消费者天良底线审判员陈巧玲滥用职权歪曲客观事实真相践踏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尊严枉法作出的(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

是一个“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故意错误适用法律”的枉法裁判!

 

6、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为人处事太越法律底线太失普通正常天然大理石及大理石瓷砖消费者天良底线审判员陈巧玲滥用职权歪曲客观事实真相践踏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尊严枉法作出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民事判

这一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

已经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滥用职权歪曲客观事实真相践踏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尊严枉法作出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为人处事太越法律底线太失普通正常天然大理石及大理石瓷砖消费者天良底线审判员陈巧玲等责任法官,

    真是胆大妄为无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的威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7、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为人处事太越法律底线太失普通正常天然大理石及大理石瓷砖消费者天良底线的审判员陈巧玲滥用职权歪曲客观事实真相践踏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尊严枉法作出(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

这一活生生践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指令尊严的祸国殃民害党行径,

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所坚决反对的“执法不公”!

 

8、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为人处事太越法律底线太失普通正常天然大理石及大理石瓷砖消费者天良底线审判员陈巧玲滥用职权歪曲客观事实真相践踏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尊严枉法作出(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民事判

这一活生生践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指令尊严的祸国殃民害党行径,

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所坚决反对的“司法腐败”!

 

9、司法机关的执法者与医院的医生有不少共通之处,

执法者的笔与医生的笔一样都是重若千钧,本来是不能出现丝毫错误的,

因为,他们稍有失误结果就是祸国殃民,都可能会害得他人“家破人亡”、害得社会动荡难安。

对这两个部门工作人员的要求显然应高于对工厂生产工人的要求,

众所周知,工人生产出一定比例的次品,社会危害不一定是太大,都得赔款下岗被炒。

所以,医生同行政司法官员,若水平不够或人品道德败坏,确实就更该要其立即下岗并及时将其绳之以法

 

因为,

身为守护社会公正和社会秩序的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者,是在替国家和民族守护法治甘泉的水源。

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者稍有失误,结果就是祸国殃民!

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者稍有失误,都可能会害得社会动荡难安!

 

而且,

行政司法机关的执法者“将责任视为职权、将职权再变成特权、把特权又化成霸权”的违法乱纪言行,

将会沉重打击人们的法治意识和对法律的信仰!

 

所以,

依法必须及时纠正制止并立案查处追究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为人处事太越法律底线太失普通正常建材消费者天良底线审判员陈巧玲违背事实放肆践踏国家法律尊严” 枉法作出(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这一违法乱纪行为的责任!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为人处事太越法律底线太失普通正常建材消费者天良底线审判员陈巧玲违背事实放肆践踏国家法律尊严” 枉法作出(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这一涉嫌枉法裁判行径,理亦必须予以惩处!

 

而且,

枉法裁判的责任“必须落实到相关滥权枉法法官个人”!

 

只说是法院的枉法裁判而不说这是相关责任法官的枉法裁判,

这,

其实对人民法院及人民法院里并没有做错事的好法官们,

很不公平!

 

绝不应该让人民法院及人民法院里并没有做错事的好法官们,背负骂名!

 

有人常说,

老百姓恨黄松有类不法腐大法官,其实不然。

最恨黄松有类不法腐大法官的人,其实是法院内恪守廉洁依法公正判案好法

 

有人觉得,

基层法院法官的清廉与否不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

 

其实不然,

相对于窃据高位的最高院巨贪黄松有大法官,

基层法院不法贪腐法官

常常会因寻租空间狭小而手段极端

 

高级法院不法贪官贪腐时可能会涂抹一番,

基层法院不法贪腐法官的行径会是更不顾吃相直接赤裸裸强暴被害人更刺激人们的神经更胆大妄为。

 

基层法院不法贪腐法官不顾吃相直接赤裸裸强暴被害人刺激人们神经的胆大妄为放肆枉法腐败行径,

这东西更能直接激发人们的愤怒

 

10、十九大报告为未来五年法治中国描绘了新蓝图: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

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人民法院深入推进公正司法,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完善,一系列便民利民举措相继推出,一批重大冤假错案被得到纠正,公平正义正在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走近群众、温暖人民。

 

习近平总书记在报告中55次提到法治,

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高度重视,

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心和信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任何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举报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为略尽自已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人和现代中国法律人对国家的民主法治、对中华民族的文明复兴、对社会的公平正义、对国家法律的尊严、对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 理应担负起的13亿分之一的责任,

身为现代法治中国的法律人之一,身为13亿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人之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我现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向贵机关致送本《报案举报函》。

 

 

我期待并坚信,贵机关负责执法监督职司处法官违法渎职犯罪的工作人员,一定有能力做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我期待并坚信,贵机关负责执法监督职司处法官违法渎职犯罪的工作人员,一定能做到“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我期待,包括陈巧玲等相关责任人在内的所有公民心中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程度能向前推进13亿分之一毫米

 

若贵机关认为此报案举报事项不属于自已管辖,盼请贵机关将此报案举报事项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按规定及时书面通知我。

 

若贵机关对于此份报案举报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立案;或者,需要报案举报人进一步协助调查时;祈请贵机关能将需要报案举报人协办的事宜及时书面通知我。

 

若贵机关对于此份报案举报的材料依法进行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亦祈请贵机关能及时将该决定书面通知我。

 

 

最后,深深祝福:

我们的祖国繁荣昌盛!
我们的人民安居乐业!

我们的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和人民群众共克时艰齐心协力共建共享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我们的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和党中央习主席及全国人民一道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报案举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李劲松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20181月 13 日 

 

 

 

 

 

 

 

 

附: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全文复印件。

 

2、2016年10月21日《法庭审理笔录》第1页复印件。

 

3、2016年10月21日《法庭审理笔录》第26页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