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功夫原董事长蔡达标非法侵占挪用真功夫3000多万公款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案”《受害人真功夫公司的代理人李劲松律师、刘亚军律师、李津律师的诉讼代理意见》

“真功夫原董事长蔡达标非法侵占挪用真功夫3000多万公款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案”
《受害人真功夫公司的代理人李劲松律师、刘亚军律师、李津律师的主要诉讼代理意见》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接受本案受害单位深圳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本案是一起由股东矛盾引发的一起刑事案件,我作为受害单位的代理人深感痛心,这是一起不该发生的故事。

但是,因为被告人蔡达标的私欲膨胀,企图将一起奋斗并肩开拓的另一股东置于死地,而自己走上了一条至企业利益于不顾、至家庭成员利益于不顾、至真功夫全体员工利益于不顾的道路,也即是自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造成蔡达标走上这条犯罪道路的原因,除了蔡达标本人的私欲膨胀外,还有他所聘请的无良律师高参们,也为他走上犯罪道路起到了极大的推波助澜的作用。

本案的二审阶段,周泽李金星张磊王兴等蔡达标维权律师团所谓“死磕派”律师所采取的策略,我认为也只能让蔡达标产生一些不切实际的幻想,这并不利于蔡达标知罪认罪悔罪从内心接受法律的裁判和李跃义、蔡亮标知罪认罪悔罪获得从轻处罚。

(我注意到,8日上午,法庭对新的证据进行质证,关于转到逸晋公司的1000万元的事实,钟伟律师用了大量的时间,来阐述他的辩护观点,并在庭前已经向法庭提交了证据列表。而蔡达标的辩护人,仅仅是发表了不超过三句话的辩解,如此重要的一个环节,却不见了李金星律师举手发言,在审判长的提醒他发言的情形下,依然对证据说不出所以然来,这和开庭之初不断举手要求发言、在程序上吹毛求疵,拿着《刑诉法》不断宣读、不停的提回避申请、抗议等相比,形成了强烈的反差,由此可以判断,蔡达标辩护律师的表演成分大于其实质辩护。我接着发表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做生意“和则两利”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任何不顾客观事实、增加双方仇恨的行为都是别有用心的、都是对解决双方矛盾不利的、都是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的行为。
但是,当事人往往是等真正体验到这句话的含义的时候,悔之晚矣。

下面,我就本案的客观事实和蔡达标的犯罪动机以及犯罪手段,发表如下三大部分意见,以帮助合议庭更好的查明本案的客观事实。

第一大部分: 真功夫的起源和股权结构的确定

1990年6月18日,潘宇海开始经营168甜品屋,此时的蔡达标尚未和潘敏峰结婚,到了1991年,潘宇海的168甜品屋经营开始起航,而此时的蔡达标刚刚结婚,蔡达标在潘宇海的甜品屋门前摆了个地摊,卖任天堂游戏机和游戏卡,每天在潘宇海的甜品屋吃饭,也不用交饭钱,潘宇海也从不把蔡达标当外人,一家人其乐融融。

91年蔡达标在潘宇海168甜品屋门前卖任天堂游戏机和游戏卡一年多后,92年蔡达标开始自己经营五金店,开了一年多时间,蔡达标的五金店开不下去了,做五金店生意失败的蔡达标找到潘宇海,和潘宇海一起做甜品屋生意,此时的潘宇海已经将甜品屋已经做得红火,在当地也已经小有名气。

而此时的蔡达标并不像有人在网上宣传的那样,是蔡达标关了自己生意很好的五金店,来帮助开不下去的小舅子做甜品屋。
蔡达标在和潘宇海合伙之前,毫无经营餐饮的经验,按照正常人的思维,也不会主动放弃自己很熟悉的领域、关掉生意很好的门店,去投资经营自己不熟悉、已经开不下去的甜品屋。这是不符合常识的。

事实恰恰相反,是蔡达标自己的五金店开不下去了,去和潘宇海商量一起经营甜品屋。潘宇海出于和姐姐的姐弟之情、同时也是出于对蔡达标的认可,就同意他们入伙,一起经营168甜品屋。

1994年,蔡达标和潘敏峰夫妇正式加入潘宇海甜品店后,潘宇海将168甜品屋,改成168蒸品店,并扩大了经营场地和规模。
从94年4月到96年短短一年多,就有了很大的起色,赚到了他们人生的第一桶金。

但是,刚赚到第一桶金的蔡达标就开始包二奶了。
后来这二奶在广州街头的新闻发布会印证了:95开始,蔡达标与店里的女服务员胡某某混在一起,到了1999年,就生下了私生子蔡领某。

1997年,已经经营的很好的168蒸品店更名为双种子公司,股东有蔡达标潘敏峰夫妇和潘宇海先生,仍是各占一半(即蔡达标的法定股权是其中25%潘敏峰的法定股权也是其中25%潘宇海的法定股权则是其中50%),并开始走连锁扩张之路。餐饮生意在持续扩张中不断的发展。

到了2004年,双种子公司确定了整体发展战略,创立了“真功夫”品牌,成立了广州市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2007年,为上市做准备,真功夫引进了风险投资,组建了“中外合资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权结构重新发生了变化,形成了目前五方股东的股权格局。

上述这段故事,主要是要说明真功夫公司的最初的起源和基本的股权结构。
并没有任何的恶意和诋毁蔡达标人格的言辞。

每个人都有成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都可能经历贫困或生意上的失败,有什么样经历,这并不代表什么。

但是,5月7日开庭,当我说到“93年蔡达标自己开的五金店亏本,94年开始潘宇海收留他一起合伙经营潘宇海已经开得很好的甜品屋”时,蔡达标的辩护律师李金星立即打断了我的发言,并脱口而出,说我污蔑蔡达标是“丧家之犬”,对我进行恶意中伤和泼脏水。
被我当场指出。

我认为,这是李金星律师自己的想法。
是李金星律师自己对自己当事人人格的侮辱,也是对我的恶意中伤,如果李金星律师还能实事求是的认识到他这样脱口而出的“丧家之犬”这样的话不仅中伤了我,而且还侮辱了自己的当事人的时候,应该向我和其委托人、当事人当庭正式道歉。
(李金星律师在开庭的第一天和第二天进行了表演,从第三天开始就转场去进行下一场表演了,我在这里对他的泼脏水的行为表示强烈谴责。)

真功夫品牌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潘宇海和蔡达标进行了长达十几年合作,本应该结下深厚牢不可破的友谊,
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当潘宇海还一如既往的将蔡达标看做是自己的大哥和生意上的合作伙伴的时候,蔡达标却已经开始了有计划、有步骤的企图侵吞潘宇海的股份的“消灭潘宇海、掏空真功夫”的犯罪计划。

在蔡达标丁伟琴的一审辩护律师提交给一审法院的证据材料里,我看到了两封由蔡达标致两个小股东代表董事徐新、黄健伟的电邮。

在蔡达标丁伟琴的一审辩护律师主动提交给一审法院的,2009年3月16日蔡达标致两个小股东代表董事徐总和黄总的的电邮中,
蔡达标已经将潘宇海称作敌人,并要不守规矩采用无赖的方法行动直致消灭敌人。
在蔡达标丁伟琴的一审辩护律师主动提交给一审法院的2009年3月16日由蔡达标致公司另两个股东代表徐总和黄总的这个电邮中,
蔡达标的原话“作为真功夫的董事长,我的想法主要有两点:1)从今天开始,不再按规矩出牌。要用无赖的方法,不能守规矩。2)、团结所有能团结的力量,一致对付敌人。作为董事长、总裁,我已经与公司管理层团结一致,对付敌人。为了更好地维护股东利益,请徐总和黄总与我们采取一致的行动,直致消灭敌人为止”。

在蔡达标丁伟琴的一审辩护律师提交给一审法院的“2009年3月25日由蔡达标致公司另两个股东代表徐总和黄总”的这个电邮中,
蔡达标已经宣布“从今天开始,对潘宇海实施无限期制裁行动,直至其出让部分股权”。
在蔡达标丁伟琴的一审辩护律师提交给一审法院的“2009年3月25日由蔡达标致公司另两个股东代表徐总和黄总”的这个电邮中,
蔡达标的原话“我宣布从今天开始,对潘宇海实施无限期的制裁行动,直至其出让其部分股权为止。可能采取的制裁行动(包括但不限于):1、相关法律行动;2、不再履行与潘宇海签订的所有合作协议;3、不再执行潘宇海同意的董事会决议;4、不再接受潘宇海所推动的董事会工作任务;5、团结公司管理层,一致对抗潘宇海;6、团结其他股东,一致对抗潘宇海(简称三不两对抗)”!!!

从开始创业时的兄弟情深,到称呼潘宇海为敌人,中间也不过是短短14年的时间。

钱和权是好东西,但也会使人变成魔鬼。

没有矛盾之前,为了对外宣传,潘宇海同意蔡达标作为公司的对外宣传的发言人。而潘宇海本人,全身心的致力于产品开发、标准化生产和新门店开发。

媒体的宣传和鼓吹,将蔡达标说成民族英雄、中式快餐领袖、战略家等等头衔,让蔡达标飘飘欲仙,不知所以。忘记曾经帮助过自己并与自己共同创业的的潘宇海姐弟。

正是这样的个人欲望不加控制的膨胀,导致了蔡达标不惜用犯罪手段来大量的侵吞和挪用公司的资金,来收购中山联动股权,企图迫使潘宇海出卖股权、并最终将潘宇海赶出真功夫。

这,就是蔡达标的犯罪的动机。

我认为,蔡达标今天站在法庭上,成为刑事被告。其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同时,也真是咎由自取。

第二大部分:蔡达标的不担当和不认罪,导致了整个家族中多位亲人受到他的牵连而锒铛入狱且不能得到从轻处罚。

蔡达标为了将在他眼里已经成为敌人的潘宇海清理出公司,不接受高管洪人刚和上海有良知和责任心的律师的建议,而是花180万元巨资聘任广东众达所的律师高参,制定了一个臭名昭著的、旨在“消灭潘宇海、掏空真功夫”的所谓的“脱壳计划”,并逐步开始实施。

此旨在“消灭潘宇海、掏空真功夫”的所谓的“脱壳计划”,已经实施的部分包括:
1、按照该计划的内容,蔡达标不执行董事会决议、停止对哈大师品牌的投入,致使哈大师品牌无法继续,而前期的投入也前功尽弃。
2、按照该计划的内容,蔡达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双种子公司,企图以此剥夺潘敏峰的董事职务;签发委派书,委派丁伟琴担任公司监事,企图以此剥夺窦效嫘的监事职务;
3、按照该计划的内容,蔡达标最后发展到不让公司副董事长潘宇海进入公司办公区,不让公司监事窦效嫘进入公司办公区,不让股东代表、公司董事潘敏峰进入真功夫公司的办公区。

这些内容,在“消灭潘宇海、掏空真功夫”的脱壳计划中,均有具体的内容操作方案,并已逐步实施。(详见脱壳计划具体内容,其中有部分实施,已由(2011)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238号、(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276号判决书所认定)
如:“加强保安戒具的使用,要敢于采取果断措施,阻止潘宇海等人进入公司”等。

在开庭第二天下午即5月7日下午,我在法庭调查的环节,就其中的三个文件(两个邮件和脱壳计划)向蔡达标本人宣读了这些文件。

但是,蔡达标认为,宣读这些内容是对他的侮辱。这说明两个问题,一是这些内容真实存在;二是,蔡达标也感到这些是十分龌龊不光明磊落的一件事情,蔡达标按照这些内容实施的行为,是见不得人的。

我还注意到,周泽律师、李金星律师也对我的宣读提出反对,认为是我宣读这些是无证据或证据来路不明侮辱了蔡达标。
可是,我十分不幸的告诉周泽律师、李金星律师,一,这些资料,是客观存在的。二,这些资料我们取得途径,是一审卷宗材料,是代理人从一审法院的卷宗材料中发现并复制的。
对蔡达标来说最不利的极关键的这两个电邮铁证,恰恰就是蔡达标家花巨钱聘请的蔡达标丁伟琴的一审辩护人,主动提交给法庭的。

同时,蔡达标违背董事会决议,继续进行关联交易,
—–将真功夫门店装修交给妹夫李跃义的公司;
—–将真功夫的禽肉类的供货,交给另一个妹夫;
—–将真功夫的采购总监职务交由蔡春媚;
—–将真功夫的IT产品供货交给弟弟蔡亮标。
蔡达标打着“去家族化”的旗号,实际上将真功夫的主要供应采购全部交给自己的弟弟、妹妹和妹夫来掌管,如此所谓去家族化,其实也是在实施“消灭潘宇海,掏空真功夫”的具体步骤。

蔡达标不听高管劝阻,违背公司规定的付款程序、违背公司章程,大量挪用、侵吞公司资产,将500万元违规转到金培公司提现后侵吞、将295万元转出后侵吞、将800万元转移到科普达公司挪用这三个事实,已经经蔡达标当庭认证,这一系列的犯罪行为,也都是为了最终完成这一计划的具体步骤。

但是,在案发后,正是因为蔡达标的推卸责任,才将蔡亮标、李跃义等人陷入一个不能自圆其说、不能自拔、进退两难的沼泽地带。

李跃义、蔡亮标作为蔡达标的家人,是为了蔡达标的利益而锒铛入狱的。
但是,蔡达标不仅对此没有丝毫的愧疚,更有甚者,在5月7号的庭审中,蔡达标为了给自己脱罪,居然当庭指控李跃义、蔡亮标都在说谎,这让人情何以堪!
我把律师身份放在一边,作为一个普通人,也不禁要问:蔡达标,你人性何在?

这些人,就像检察员当庭说过的那样,都是蔡达标最亲近的人。
包括弟弟蔡亮标、妹夫李跃义和跟随自己工作多年的丁伟琴、对公司对蔡达标不遗余力借私款200万帮助他的公司副总裁洪人刚。

但是,蔡达标在5月7号的庭审中,却都将他们的供述,都说成是说谎,包括他自己用总裁备用金发放48万元工资的黄健伟,也被他说成是说谎。
蔡达标这样的说法,不仅证明自己在说谎、而且也证明了蔡达标是个没有担当、不敢承担责任的人。

被蔡达标拖入犯罪境地的这些人,有的是因利益驱动。
但如洪人刚、丁伟琴,没有获取任何的个人利益,仅仅是作为一个打工的,为了保住这份工作以便于养家糊口,没有敢于抵制蔡达标的违法行为,也最终沦为蔡达标的帮凶和共犯。

更为让人愤怒的是,虽然洪人刚个人好意借款200万给蔡达标,蔡达标竟然在案发前蓄意“请假”,指定由洪人刚代理总裁职务,刻意制造自己“不在现场”的证据,挖好了坑让洪人刚跳进去当替罪羊;案发后仍对大部分犯罪事实表示不知情,把罪责推给洪人刚。

如果蔡达标在案发后能够清醒地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并勇于担当责任,实际上蔡亮标、洪人刚,丁伟琴、李跃义等人都会得到公司的谅解。
但是,除了洪人刚和丁伟琴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情,并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取得了公司谅解,更会得到法律的宽恕外。
蔡亮标、李跃义二人以及蔡达标本人,依然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企图以翻供或不如实陈述案情来逃避法律的制裁。
蔡达标这做的结果,不仅害了自己,而且也害了自己的亲友。

第三大部分:本案的被告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蔡达标口口声声说一审法院定罪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辩护人也试图将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所取得证据说成为非法的,并申请启动排非程序,企图使其逃脱法律追究。
然而,这一切,都是枉然,事实胜过周泽李金星张磊王兴这四个蔡达标维权律师团所谓死磕派律师的诡辩。

真功夫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所有案涉证据材料,都是蔡达标把持真功夫公司时期留下的,能够证明其犯罪事实的证据。
真功夫提供的记账凭证和公安机关查获的蔡达标用于侵占、挪用公司资金的账号,有哪一个是伪造的?!有哪一个不是客观事实?!

蔡达标的每一起罪,定罪的事实证据都清清楚楚、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周泽李金星张磊王兴这四个蔡达标维权律师团所谓死磕派律师,企图用取得的口供非法来否定案件客观事实的存在,是不能得逞的。

本案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并不是蔡达标等人的证人证言,也不是司法会计鉴定意见,而是“客观存在的相关原始财务会计收支凭证、假合同、假验收以及巧立名目转出个多批款项的银行存款转款凭单”等铁证!

蔡达标二审当庭承认的金培公司500万元、科普达800万元,以及雷诺等295万元,也都有相应银行存款转款凭单铁证证据,可以说本案铁证如山,不需要口供,也应该足以认定。

蔡达标的辩护人周泽律师在法庭上口口声声称:蔡达标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将已经替公司垫付了钱转出来,等等。
如此谎言是经不住戳穿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允许以这样的借口,就可以侵吞、挪用公司资产的话,那么我国《刑法》规定的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就可以取消了。

究竟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还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蔡达标自己的行为以及二审庭审展示出的相关铁证,已经向世人揭示了。

蔡达标在袭警后逃跑期间,将其2000年在东莞大朗镇帝豪酒店认识的一个名叫周晓的女子任命为公司董事。
该女子没有相关学历背景,更无管理经验,甚至不知道担任公司董事需要做什么,将这个连怎样当董事都不懂都要向黄健伟询问的人,拉到公司董事会,蔡达标是为了公司利益吗?

任何一个有正常人智力的合营公司股东,
能有“容许蔡达标如此将其在东莞大朗镇帝豪酒店认识的这一个名叫周晓的女子任命为公司董事或董事长”的真实意思?
蔡达标如此将其在东莞大朗镇帝豪酒店认识的这一个名叫周晓的此前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从来没有任何关联的女子任命为公司董事或董事长,
将公司真正的创始人大股东副董事长置于何处?
将公司章程第4.3规定置于何处?!
将公司利益置于何处?!
将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置于何处?!
是对公司负责任吗?!
是对公司所有股东负责任吗?!
是对公司上万员工负责任吗?!

(公司章程 第4.3 全文是
“法人代表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人代表,只依照董事会的具体决定、决议和指示行事。当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董事长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另一位董事代表合营公司”。

周晓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显现,
周晓在蔡达标袭警逃跑前,与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关系,周晓是在蔡达标袭警逃跑前才知道是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
问 你与蔡达标是什么关系?
答 我是在广东东莞市大郞镇帝豪酒店工作时认识蔡达标。2000年开始与蔡达标建立男女儿朋友关系至今。
问 你与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什么关系?
答 之前没有关系。最近我才知道我是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
问 详细讲一下?
答 在2011年3月17日中午,公安机关对东莞市森林湖居10号蔡达标家进行搜查蔡达标逃脱后,我在2011年3月17日24时左右我回到我自己在国际公馆家后,蔡达标的下属赖伟丰和蔡达标的妹妹蔡春红分别打电话给我在国际公馆的家中的保险箱内找一份委托书。。。。。。)

黄健伟2011年3月24日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讯问笔录显现:
2011年3月19日下午2点钟左右,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王利民律师打电话给我,他要求我行使董事职权,出来协助公司维稳。我以自己已不是公司董事为由拒绝了他。过了几分钟,蔡达标打电话给我,他叫我行使董事权,协助公司维稳,我讲自己的职务已经被撤销,当时你蔡达标也在场。他叫我签署一份董事委派书。当日晚7点钟,有一个自称是洗顺祥秘书到小榄找我,还发信息告诉我,她过来是找我签蔡达标所讲的董事委派书。之后,我和妻子与她在小榄镇人民政府门口会面,然后在我的小车上重新签署了两份委派书,委派周晓为中山市联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派去真功夫的董事。当时她要求我签写时间为上一日即3月18日。3月23日上午8点45分,蔡达标女朋友夏雨即周晓打电话问我知否公司这几日发生的情况,我当时只是应付她讲了几句,也没太在意讲什么内容。到下午3点45分,她又打再打电话给我,问我如何当董事,想过去请教我。

蔡达标上诉状称:定罪量刑的主要是依靠口供,并认为口供不是事实。
那么,自己承认的转给金培公司的500万元和科普达公司的800万元以及雷诺295万元,也不是事实?
除了口供,还有大量的转账凭证和帐户存款,难道也不是事实吗?
如果这些都不是事实,那么,蔡达标及辩护人认为自己当庭承认的三笔款项,应该如何认定呢?

蔡达标上诉状称:案件中大量的证据是有潘宇海把持的真功夫公司提供的,既不是事实又带有偏向性。
蔡达标侵占、挪用的就是真功夫公司的资产,损害的就是包括潘宇海在内的股东的利益,难道你挪用、侵占真功夫公司的资产,让麦当劳、肯德基去提供资料吗?

潘宇海是真功夫的大股东、副董事长(现为董事长),向司法机关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难道不应该吗?

难道,只允许蔡达标花公司120万元重金,聘请时为广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法律顾问的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主任童建华律师,负责“代理蔡达标向政法部门有关领导汇报、向公安机关请求追究公司副董事长潘宇海公司董事潘敏峰及公司监事到公司拿取公司相关财务文件和法律文件的法律责任、落实对潘宇海的治安行政处罚通知书的下达和执行”,
就不允许在司法机关调查案件过程真功夫公司向司法机关如实提供材料?

2009年9月4日蔡达标以公司名义与时为广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法律顾问的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主任童建华议定《法律服务框架协议》, 明确“一、法律服务工作范围 第一阶段: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甲方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的股东追究行政违法行为(一)就个别股东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聚众到甲方抢夺属于公司所有的财务文件和法律文件,并严重影响甲方正常的工作秩序,有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事件提供如下法律服务:1、为甲方就上述事务提供法律咨和法律意见;2、向公安机关请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3、代表甲方就上述事务书写有关法律文件;4、代表甲方与政法部门有关领导进行汇报;5、与上述事务有关的其他必要工作。五、律师费用及支付办法 (一)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费人民币壹佰贰拾万元整.(二) 上述律师费的具体支付方式如下:1、第一阶段的律师费为20万元,具体的支付方式为:1)在甲方签署本协议之日起五日内支付20万元;2)待第一阶段工作中的行政处罚通知书下达并执行后五日内支付20万元。3)目标:行政处罚通知书下达并执行。

真功夫公司现提供给侦查机关的这些资料,全部都是蔡达标实际控制真功夫公司时候的会计记录和原始凭证,没有那份证据是伪造的、虚构的,全部都是真实客观的,为什么不能提供呢?

庭审中,蔡亮标的辩护律师张磊,企图将蔡亮标的定罪量刑和洪人刚作比较,认为洪人刚是因为出卖了别人才获得了比蔡亮标更轻的量刑,并宣称“一审法院就要对他(蔡亮标)从重处罚,这与法律规定不符 这也不是正确的引导和刑事诉讼法的导向,这样只会鼓励出卖,而不是创造信任, 这将会破坏社会公平,损害社会秩序”。
张磊律师此言一出,让我深感震惊。作为一名律师,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揭发同案的犯罪行为,说成“出卖”,并认为一审法院对洪人刚的蔡亮标的不同量刑是在“鼓励出卖”。
我不知道张磊律师是在这里宣扬什么样的价值观?
让每个被告都拒不如实回答司法机关的调查抗拒国家法律,才是张磊律师希望看到的吗?
作为一个法律人应该有基本的社会责任感,身为法律人,我为张磊律师这句话感到耻辱。

庭审中,周泽律师 钟炜律师 张磊律师 都提到真功夫公司只是逐步减少关联交易,只是建议、限期停止,真功夫公司并没有决定完全停止,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提案方向而已。

就此,
李劲松律师当庭回应宣读了《2009年1月5日真功夫公司临时董事会纪要》中的相关董事会决议内容“提案人潘宇海提出修改后的议案:1)关联厨具供应商及承建商于2009年1月31日停止业务,于2009年3月31日前办理完毕相关法律手续。2)蔡总于1月13日以书面形式回复是否可于2009年3月31日停止禽类业务、冷库供应商关联交易并形成相应董事会议案决议(如可以停止,则直接执行;如不可以停止,则自2009年1月15日起潘董有权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2007、2008年度工程、厨具、禽类及冷库供应商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如果审计结果表明关联交易不公允,则公司应在一周内停止关联禽类及冷库供应商交易)。表决结果:全体董事一致同意”。

我再补充说明《2009年1月12日由总裁蔡达标致真功夫董事会关于09年1月5日董事会停止关联交易决议的回复》。
在《2009年1月12日由总裁蔡达标致真功夫董事会关于09年1月5日董事会停止关联交易决议的回复》中,
蔡达标的原话就是“我承诺09年3月31日起,停止禽类业务、冷库供应商关联交易”。

我要明确告知周泽律师 钟炜律师 张磊律师,不用再装糊涂,不用再瞎说什么一审二审证据中都没有看见这两份材料。
《2009年1月5日真功夫公司临时董事会纪要》及《2009年1月12日由总裁蔡达标致真功夫董事会关于09年1月5日董事会停止关联交易决议的回复》这两份材料,都是蔡达标丁伟琴的一审辩护律师提交给一审法院的证据材料!

我知道,在法庭上,有的律师,他是话是说给法官听的;有的律师,他的话是说给对手听的;有的律师,他的话是说给客户听的;有的律师,他的话是说给旁听的听的;有的律师,他的话是说给自己听的;有的律师,他的话连他自己也不知说给谁听。有的律师,他们是法庭上的毒瘤。他们出庭不是为了帮助法庭查明真相,而是为了阻挠审判,掩盖真相。

庭审第一天,
蔡达标维权律师团的周泽、李金星、张磊、王兴四个所谓死磕派律师,四人轮流上阵不停地无理要求“一审判决书上已明确写明的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退庭(一审时另一律师就已担任此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参加了一审庭审,此次二审不过是增加了我及李劲松律师等几位律师作为此被害单位的诉讼代理人一块出庭而已)。
这四人就此折腾了一天,但审判长是仅在下午休庭前容许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回应一次。

李劲松律师回应指出“1、被害人包括被害的自然人及被害的法人单位。如个人被盗窃10万财物这自然人是被害人,如法人单位被盗窃诈骗100万财物这法人单位自然也就是被害人。2、法院将被害的法人单位写成被害单位,是完全合情合理合法的。3、在刑事案件二审诉讼中,法律规定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可以申请让出庭法官回避也可以申请让出庭检察官回避,但没有规定辩护律师代理律师可以申请让对方律师退庭。正因为这样,所以,虽然我明知第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其实同时又是与第三被告人具有直接利益冲突的同案第一被告人的律师,我也没有向法庭要求第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退庭”。

庭审第二天,张磊律师再次就此喋喋不休,李劲松律师经审判长许可当天第一次发言时首次不客气地说:
我昨天只是点到为止地提了下张磊和王兴身为达标律师维权团律师又担任同案第三被告辩护律师的问题。
我现在要求法庭,让张磊律师当庭明确一下,他现在到底是在以第一被告维权律师的身份在发言,为第一被告人维权,还是在以第三被告辩护律师的身份在发言,为第三被告人维权?
在周泽2014年2月10日凌晨发布的《蔡达标维权律师团来了》关于组织律师团帮助真功夫原董事长蔡达标维权的通报中,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张磊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王兴在《蔡达标维权律师团》里是排名第三号和第四号的人物。
今天张磊律师在法庭上又成为了第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我提请法庭注意,张磊是否可能存在“进行串供或为帮第一被告人脱罪而坑害委托人第三被告人”的问题?

法律界,有一个常识。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名律师是只能为一名同案被告人辩护。
这主要是由于,如果一名刑事辩护人为多名被告人辩护,那样辩护人就可以会见多个被告人,交流的过程很容易就会透露案情,难以保证不串供,而串供后就更保证其对案情事实陈述的客观性了。此外,还因为牵扯到利益冲突的问题,在共同犯罪中,辩护人经常会把罪责往别的被告人身上推,所以不能代理多名被告人。

庭审第二天,
周泽律师向法庭提交一份所谓的新证据并告知法官这新证据是来源于本案第二被告李跃义的辩护人钟炜律师。
李劲松律师在对周泽此份所谓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时,提请合议庭注意“这份证据的来源是钟炜律师,钟炜律师在蔡达标的民事案件里,他是本案第一被告人蔡达标的诉讼代理人之一,今天的刑事案件中他又拐过来是李跃义的辩护人,那么,这明显是本案两个主要被告之间他一手托两家一下就串起来了,那么这份证据是不是涉嫌串供?”。

钟炜律师之后当庭承认,李劲松律师这几句话在事实上并没有半点失实之处。
钟炜律师又就此当庭宣称要到律协投诉李劲松律师。
我清楚,周泽律师的庭辩发言,大多不是说给手上有全部案情证据材料的法官及辩论对手听的;他的话其实是说给客户以及没看到过全部案情证据材料的旁听者及网上读者听的。
但是,钟炜律师宣称要就此到律协投诉李劲松律师这话,是说给自己听,还是连他自己也不知说给谁听?

我认为,无论如何,尊重基本事实正视基本事实,是做人做事的底线。

以李跃义的辩护人身份,钟炜律师庭审中多次说,在真功夫给李跃义付第一笔500万时,真功夫真欠了李跃义506万。所以这500万是应该付的。
钟律师又说,至付第二笔500万时,如减掉第一笔500万,就是真功夫当时只欠李公司194万。
李跃义本人也说,至真功夫付第二笔500万的时候,他也叫财务统计过,知道真功夫只欠他一百多万不到两百万元,由于年底过年发工资要用钱,所以他给洪人刚打电话,并且在电话中明确告诉了洪人刚真功夫只欠他一百多万元工程款,请洪人刚支持一下,他也没有向真功夫提出要真功夫具体再付多少钱,但不知真功夫公司为什么,一会儿就又给他汇来了第二笔500万元,也就是,比钟律师所说的194万,多付了306万元给李跃义。

这四天庭审中,蔡达标一直强调,说他是只知道第一次给李跃义的500万,他根本不知道为什么公司会付出第二个500万给李跃义。即他根本不知道真功夫为什么竟然会白白多付306万元钱给李跃义。

那么,
这第二笔500万中钟律及李跃义也都承认的至少300万不该付的钱,
是谁决定付给李跃义的?
谁有权不经过蔡达标同意便决定付出这第二笔500万元?
这第二笔500万元的500这个数额究竟是谁提出的?
这第二笔500万元的500这个数额究竟是谁拍板确定的?

蔡达标一直强调说他是只知道第一次给李跃义的500万,他根本不知道为什么公司会付出第二个500万给李跃义即他根本不知道真功夫为什么竟然会白白多付306万元钱给李跃义。李跃义本人或许不太清楚,但李跃义的辩护人钟律师肯定知道,这对李跃义意味着什么?
这是钟律师及李跃义当庭一句“莫名其妙500万进来了,特别是莫名其妙地比194万多出了306万元。李跃义的公司稀里糊涂就多收到了306万。李跃义也真不知道为什么稀里糊涂便白得到了真功夫这306万元巨款”就能了结的吗?
蔡达标这说法,就意味着“李跃义涉嫌收买真功夫相关人员里应外合非法瞒过真功夫总裁成功诈骗到了真功夫至少300万元(属刑法上的数额特别巨大)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即: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如300万元、306万元),依法必须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蔡亮标翻供前的供述(如有300万元是按大哥电话给李跃义让其提现的)与其它证据能相互印证。
蔡亮标翻供后当庭撒谎所说假话(如:李跃义说没有钱过年,我就把这300万元借给他了。我问过李跃义怎么会这么缺钱,他都没告诉我)已被李跃义的当庭答问揭破(李跃义当庭回答辩护律师提问时说:我与蔡亮标没任何的债权债务关系,从来没有向蔡亮标借过300万元)。
要是蔡达标“为人做事有担当够男子汉,敢想敢做更敢当,在东窗案发后,对自身确实因故做了的挪占公司数千万元公款私购中山联动股权罪错,不是一问三不知地企图推责拖累至亲小弟妹夫及手下高管”的话,
李跃义和蔡亮标又何须编说假话,又何至于在庭审中“假话编不圆互证对方是在当庭骗人”?

众所周知,
对被告人口供应着重审查:1、被告人的口供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2、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3、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犯的口供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4、应结合控辫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都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翻供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蔡亮标回答辩护人张磊律师提问时说,思远公司毎年的营业额大概是1000多万,其中只有30%左右是来自真功夫。
蔡亮标的辩护人能否说清楚,来自其他公司的,合同金额最大的一单是多少钱?具体是与什么公司签的?

蔡亮标回答张磊律师提问时说有很多类似真功夫的公司来想买思远公司的这个收银系统软件。但没有任何证据证实有与真功夫类似的具体哪个公司决定过愿花350万元以上的巨款购买思远公司的这个软件源代码。

蔡亮标公司有真功夫这个收银系统软件的源代码,说明思远公司曾经给真功夫设计过这个源代码相应系统的软件产品,当年真功夫购买思远这个源代码相应系统软件产品的费用,大概是多少钱?

这几天庭审中,张磊周泽王兴蔡达标总在不停地吹嘘“思远公司要是将源代码卖给其他公司就能给真功夫造成无法估量的远超350万元以上的经营损失”。

但是,真功夫2010年要是没有买思远的这源代码的话,按之前真功夫购思远公司源代码相关系统软件时所签协议中保密条款的约定,思远公司有权力将这个软件系统的源代码卖给别的与真功夫从事类似业务的公司吗?!

真功夫2010年如果没有付350万元买思远公司这个源代码的话,蔡亮标的思远公司真有可能会无赖到“利用这个源代码,让自己亲大哥是老板的真功夫公司面临什么巨大的实际损失”吗?!

庭审第三天,周泽律师出了三个大笑话。

第一个是,周泽当庭向法庭提交了几份所谓的新证据,但其中绝大多数是复印件,审判长问周泽律师,这些复印件的原件是在哪里,并要周泽说明清楚这些复印件的来源。
这本来是任何一个独立办过刑案的律师都了解的程序性基本问题。
但没料到,以程序性规定专家身份闻名全国专打公检法办案中程序性错误的律师,竟然会真的这样,直到将刑案证据当庭交呈法院后还不知道自己所交这证据的来源!

第二个是,任何一个办过刑案的律师知道,在刑事案件庭审时,律师法庭发言前是必须先举手经审判长同意许可。
辩护律师在刑案法庭上是绝对不能够没有征得审判长许可同意,便擅自随意与旁听人员说话的。
但没料到,以程序性规定专家身份闻名全国专打公检法办案中程序性错误的周泽律师,竟然会没有征得审判长许可同意,便擅自随意与旁听人员说话,向旁听人员求助,大声求问旁听人员“这些复印件是从哪搞来的啊”?
旁听人员当庭大声向周泽解答称“这些复印件全是从工商局复印出来的”!

第三个是,周泽律师竟然当庭供说“《蔡达标维权律师团》是虚构出来的”!

听到周泽律师竟然当庭供说“《蔡达标维权律师团》是虚构出来的”,

李劲松律师当即愤怒质问周泽

“如此虚构可不可耻?如此虚构是不是想害死被虚构上去的无辜律师?是不是想坑骗委托人?”。

我在此也要象李劲松律师一样再次怒问周泽律师:

如此虚构可不可耻?!
如此虚构是不是想害死被虚构上去的无辜律师???!!
如此虚构是不是想坑骗委托人???!!!

经过二审四天公开庭审之后,
周泽律师还好意思说,蔡达标是“不可多得”的正义企业家吗???!!!
周泽律师心中“不可多得”的正义企业家就是蔡达标这样的吗???!!!

综上所述,
本案被告蔡达标挪用、侵占公司资产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关于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资产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已经构成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
蔡亮标、李跃义、丁伟琴、洪人刚等人按照蔡达标的意思,共同参与实施了蔡达标挪用、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虽然洪人刚和丁伟琴在其中没有实际得到利益,但是,并不影响其成为蔡达标的共犯。
被害单位出于情理法综合考虑,还是为洪人刚、丁伟琴提出请求,请求法庭对洪人刚、丁伟琴从轻处罚。
  被害单位也同意洪人刚辩护人的二审辩护意见,洪人刚知罪、认罪、悔罪依法应该确实得到从轻处罚,以体现法律的宽严相济的量刑原则。
但是,对于蔡达标、蔡亮标、李跃义的拒不认罪、拒不退赃的行为,请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其在本案二审中的认罪态度,结合案件客观事实,依法维持一审法院对蔡达标、蔡亮标、李跃义的判决。

上述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深圳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 刘亚军 律师

2014年5月14日

————————————————————————————

————————————————————————————

“真功夫原董事长蔡达标非法侵占挪用真功夫3000多万公款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案”
《受害人真功夫公司的代理人李劲松律师、刘亚军律师、李津律师的诉讼代理意见》
获得了二审法院的终审支持

蔡达标案二审宣判仍获刑14年

2014年06月07日07:00  信息时报 

http://news.sina.com.cn/c/2014-06-07/070030312057.shtml

   大洋新闻 时间: 2014-06-07来源: 信息时报 作者: 何小敏
  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历时三年有余,真功夫原总裁蔡达标案终于有了终审结果。昨日下午,广州中院对蔡达标等5人涉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蔡达标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被维持14年刑期。李跃义和洪人刚刑期有所变化。二审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及程序基本予以认可。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天河区法院一审认定,2009年9月至2010年12月期间,蔡达标单独或伙同李跃义、蔡亮标、洪人刚、丁伟琴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分多次非法侵占、挪用真功夫公司的款项,涉案金额逾3000万。
  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蔡达标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其妹夫李跃义以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弟弟蔡亮标以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真功夫原财务副总裁洪人刚以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真功夫原总裁助理丁伟琴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
  一审判决后,除丁伟琴外,其余四人均上诉。今年5月初,广州市中院连续几日对该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庭上火药味十足,辩护人数次对法庭程序“发难”。
  二审维持原判
  蔡达标称,其“被侦查人员陷害”,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均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否认,要求改判无罪。其辩护人则认为应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其余几名上诉人或对罪名、或对刑期提出异议。
  广州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一审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除李跃义构成职务侵占罪部分不当外,其余事实所依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同时认为对洪人刚应宽大处理。
  二审广州市中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李跃义有期徒刑3年6个月;以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判处洪人刚有期徒刑2年。蔡达标等人则维持原判。
  宣判后,蔡达标和蔡亮标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蔡达标辩护人周泽随后发微博表示,会“帮蔡家申诉”。蔡达标妹妹蔡春红则称:“看着他们的背影,我们都知道这不是结束。”
http://news.sina.com.cn/c/2014-06-07/070030312057.shtml

公民李劲松:“用公民责任呼应政府的理性力量”

公民李劲松:“用公民责任呼应政府的理性力量”

http://news.ifeng.com/shendu/nfc/detail_2011_09/01/8853043_0.shtml

2011年09月01日 10:21

来源:南风窗 作者:石勇

http://news.ifeng.com/shendu/nfc/detail_2011_09/01/8853043_0.shtml

时间已经过了2011年8月中旬。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劲松,还在操心曾经说过的要起诉不公开“三公”经费中央部委的事情。

“外交部已经给我打了电话,解释由于比较复杂,要推迟公开。”从5月8日发函向各个中央部委申请公开“三公”经费以来,几个月中,李劲松一直盯着中央部委的一举一动。

时光倒退3年,李劲松绝对想不到,自己的名字会与中国的“三公”经费公开这一政治文明进程联系在一起,成为中央部委以及各个省市的政府部门不能无视、也不好用官腔来打发的一个人物。

“公民的执著行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敦促,其实是在呼应政府进步的要求,上面的人也希望你这样做,只是希望你在法律框架下做,不走极端而已。”对于民间和官方存在良性互动的基础,李劲松有足够的信心。

“在危机面前,每一个人都应该挺身站出来,勇敢负起责任”

李劲松之所以“站出来”,以一个公民的名义向中央部委依法申请“三公”经费公开,最重要的因素,乃是受到了一个人的触动和感召。

他就是温家宝总理。

2008年,正是金融危机袭击中国,引发普遍的社会焦虑的时候。12月27日,温家宝总理一早就来到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在对科技人员的讲话中,温家宝强调,在危机面前,每一个人都应该挺身站出来,勇敢负起责任。

这一天,李劲松正在北京家中休息,闲着无聊看电视时看到了这一幕。他突然想到了他侄子所读书的中学发生的一件事。2008年3月23日晚上,这所佛山的中学一名学生在学校附近遭遇抢劫时被歹徒杀死。就在警察第二天晚上埋伏布控的时候,都还有混混出来抢。

温总理的话让李劲松猛然想起,万一那天晚上被抢的是他的侄子,那对他的伤害和打击就太大了。而这种事情,没有一个人能够防止,不可能有专门行侠仗义的好汉在晚上守候着保护学生,只有公权力起来行动才能解决问题。而要公权力履行它的基本职责,需要每一个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来敦促。

那一刻,李劲松感觉,温家宝总理的话,就是对公民权利、公民责任的一种感召。

2010年2月27日,温家宝在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与网民在线交流。在回答问题时,他表示,政府的“三公”消费必须管得住。最根本的是两条:是公开透明;民主监督。李劲松的理解是:当一个家不容易;温总理很清楚,如果不刹住“三公”支出的车,财政收入家底就可能被掏空。

2011年3月23日,温家宝关于治理“三公”消费的历次表态,终于有了时间表。这一天,他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于6月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财政决算时,将中央本级“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纳入报告内容,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011年5月4日,在离“三公”公开的时间表上只有一两个月的时候,温家宝总理又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三公”公开。此次会议的用语有点不一样,明确指出应当保持“清醒”,财政预算透明离人民群众的期望有“差距”,并且,98个中央部委,在全国人大批准后,其“三公”经费必须全部公开,而且,要细化到“项”级科目。

这一幕给李劲松的刺激很大。他明显感觉到温家宝总理是在尽力敦促中央部委,而且已经把话说透了。

在李劲松看来,其他改革做起来可能比较难,但“三公”经费公开这件事却是有可能做成的。而要做成,离不开民间的响应和共同的推动。毕竟,不可能只是期待政府自我完善,单打独斗,政府并不是一个人。

这两年高层多次强调,要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政府。李劲松认为,在“三公”经费的公开上,其实就是在创造条件,你先公开了,民众有了知情权,下一步才有可能落实监督权。

5月8日,李劲松关于“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公开‘三公’消费具体开支详情”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写好,从这一天起,他陆续以电子邮件、快递的方式,分批发给各个中央部委,以及北京、上海、重庆等直辖市的政府机关。他明确表示,这件事不是想不理睬就能过的,他会一直盯着。

当时他很有信心。“中央部委和各个直辖市的政府机关,如果不想让人落下口实,或不想捅出事情来的,都会回应”。“而只要有回应,就会形成一个‘势’,会给其它不愿回应,或不愿公开的部委造成压力”。

“有了痛感就应该喊出来”

盯住政府部门的“三公”经费公开,以及其它政府信息的公开,李劲松已有多次。“做得比较顺手,比较有经验了。”他说。

去年,李劲松依法向深圳市公安局要求公开“三公”消费,“出师告捷”。当时他申请公开的内容,比如一直到2008年买了多少车,盖了多少楼等,看起来要求还挺高,但没想到深圳市公安局都一一回复了。只是,有一笔钱说涉及保密性,不能公开。

李劲松对深圳公安局的反应非常满意,“我当时是以纳税人的名义,以公民的身份,协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监督、落实中央的规定,这样,深圳市公安局容易接受,要拒绝也很难找到理由。”

这一在全国的“三公”公开上属于首例的“成功经验”,对李劲松的启发很大。他坚定了这样的判断:在中国,根据法律和制度的规定,其实政府部门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是知道的,但如果你不去说,基于他的利益和惰性,他就不会去做。在政府信息公开、“三公”经费公开这件事情上,如果没有人站出来,实际上就相当于“公开”这样的事情并不存在。

这一认知不仅来自和政府部门打交道的经验,还来自自己当年的切身感受。从1982年起,一直到1993年,李劲松在行政机关呆了12年之久。他太清楚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了。

1982年,17岁的李劲松高中毕业,那一届,他们班的同学没一个人考上大学。他没有复读,而是进了当时江西省吉安地区遂川县税务局工作,成了一名收税干部。一天晚上,有一位60多岁的老大爷来敲他的门,点头哈腰,说要请他吃饭。这位老大爷在街上摆摊卖东西,要和李劲松他们打交道。李劲松心里非常难受, 一个人居然要来求一个和自己儿子一样年纪的人,活到这种份上,人生的意义何在。而让一个人没有尊严的,并不仅仅是权力的“合法伤害”能力,还有老百姓对政府部门权力认识的一个误区。

这一误区就是,民众总是认为政府工作人员就代表政府甚至国家。其实并不是,他们的行为如何,是受到法律限定的。一旦不履行职责,或权力滥用,民众不和他较真,他就没事,真和他较真,没人保他的时候,他就根本保不住。

李劲松认为,行政机关的那种“只听领导的”定位,培养的那种权力观,极易转变成权力私有化和对公民的侵害,而公民如果有了痛感不喊出来,而是默认它的合理性,不懂得伸张自己的权利,只能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毕竟,有什么样的人民就有什么样的政府,反过来也如此,两者是互动的。

“用公民责任呼应政府的理性力量”

在李劲松看来,这次中央部委进行“三公”经费公开,尽管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已经开了一个好头。

而在他眼中,从治理“三公”消费来说,中央部委并不是重点,真正的“三公”消费腐败治理重点是权力金字塔的中层和底层,尤其是底层,它们太大了。但是, 中央部委必须起一个示范和带头作用。如果中央部委公开了,那么无论从法理、情理上,省市和基层政府部门,就没有什么理由不公开。整个权力系统和社会也就能够形成这种具有巨大力量的共识:公开是政府的法定义务。

“要改变一样东西,总要先有人站出来坚持、坚守。如果法律人都没站出来,那就没有了,因为他们最为顺手。不要管其他人,你自己先做了,就有一点光,而且大家会看到。”

“顺手”、“责任”这类词语,往往被李劲松用来解释自己的很多行为。他不说的其实还有一个词——“理性”。

2011年1月9日,在温州钱云会案陷入僵局的时候,李劲松给温州市政府发去信息公开的申请,要温州市政府依法公开和这一案子有关的108个相关问题的信息。温州市政府很快回复,说信息由公安局掌握,政府难以提供。

对于李劲松来说,他当然不能指望这一点。但是,在权力已对事件形成封锁之际,借政府信息公开,此举启动了法律程序,使对事件的关注、追问合法化。

“我做事的时候,其实是很少主动冲在最前面的,基本上都是有一个阶段性的结果出来,我觉得是不公平的,或主流媒体已经不发出声音的时候,才主动出来。” 李劲松承认,从2005年自己在北京开办了律师事务所并任主任后,他发生了一个很大的变化。这一变化简单来说就是从过多地强调和践行公民权利,到更多地践行公民责任。

“做了律师事务所主任之后,才发现,‘当官’还是比较辛苦。视野不同,想的和做的,就有了一点变化。不能只从下往上看问题,也应考虑从上往下看问题。”

他确立的一个原则是:只做建设性的批评。

“如果我批评一件事,我一定是基本知道这件事该怎么做才对,才批评。如果我也不知道怎么办,那我肯定不会批评。也就是说,如果我公开批评你一件事,那肯定是你错了,而且,正确的方案你应该知道,而且我告诉了你,你都不做。”

他一次次地感受到,民间和官方其实都有两种力量。

一种是理性的,一种是极端的情绪化的,后者对于官方来说就是集权和保守,民间的则是为打倒而反对。官方的理性力量,就是依法治国,促进政治文明,民间的,则是在强调公民权利时,也强调公民责任。他相信,这两者是有重叠共识和共同利益的。

曾经和北京市公安局一位局级官员的一次深入交流,李劲松感触很大。“站在他的角度,他认为自己通情达理,给你让步,但你步步紧逼,逼得他没路走。因为你知道哪些是不符合法律程序的,如果他和你讲法律程序,讲不过你,你自己又得寸进尺,不懂得约束,那就会把这个事情推到一个没办法解决的地步。这样就可能导致他撇开法律,采用强力,形成恶性循环。你本来是要履行公民权利,却变成在官民之间鼓励一种极端的力量。”

在李劲松眼中,这次以公民的名义向中央部委和几个直辖市的政府部门申请“三公”经费公开,是以公民责任,来让政府变得理性,具有政治文明,从而避免在转型过程中整个社会极端化的重要实践。

就“三公”公开来说,中央部委这一层已基本结束。原则问题得到突破,技术问题和监督问题逻辑地置于前台。而从权力架构来说,接下来,轮到各省市登场了。

“如果只是期待我李劲松一人做这件事,那么,13亿年也不会有什么进步。”这是李劲松说了不知多少次的话。他认为,只有真正到了省市这一级,对于政府是否真心继续推进政治文明,公众是否能焕发出公民责任意识呼应,这两者的结合能不能撬动中国前进的考验,那才真的来了。
因为只有在基层,才能极大地焕发出公民的监督力量,更好地维系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http://news.ifeng.com/shendu/nfc/detail_2011_09/01/8853043_0.shtml

中国青年报
封底人物
夏利车在长安街上行驶,要被罚款,他站出来为车主们讨说法;名为义务教育却要收取学生不明就里的各类杂费,他出庭质问。有句谚语说:“上帝只救那些自救的人”,而他则认为――

法律只救自救者

2005年09月28日 00:15:12
本报记者 江菲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5-09/28/content_1182554.htm

  “有人说我这是在鞭打懒牛、坏牛。”说这句话时,李劲松律师以那种特有的方式笑起来。黑黑的脸上,五官挤成一堆,空剩一副眼镜在闪光,咧开嘴,肩膀耸动着,“嘿嘿嘿嘿”。

  这里的“懒牛”、“坏牛”,意指不依法办事的基层执法官员。“我所进行的诉讼,只对事,不对人。而且我认为,政府里‘好牛’还是占绝大多数的。”他“嘿嘿”又笑起来,“虽然‘好牛’偶尔也会偷点小懒。”

  引出这番议论的,是发生在几周前的一个诉讼。他所在的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因驾驶朋友的夏利车在长安街上行驶,“违反限制通行行为”,被罚款100元。这让早已关注“限小”法规的李劲松找到了突破口,在他鼓励下,这位车主将做出这一处罚的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告上法庭,而李劲松则出任他的代理律师。

  自己不会开车的李劲松,本来不太关注“限小”。让他对此发生兴趣的是,今年6月温家宝总理的一次讲话。温总理说,要“取消一切不合理的、限制低油耗、小排量、低排放汽车使用和运营的规定”。几个月后,温总理又亲自视察了生产小排量汽车的厂家。

  李劲松纳闷:温总理为什么这样支持小排量汽车?

  查阅所有关于“限小”的法规文件,他吃惊地发现,早在1996年,国家计委就曾发布过文件,明确指出:“不应人为规定在某一地方只准某些型号汽车行驶,而不允许另一些型号汽车行驶……”;2003年,国家9部委重申“不得按照发动机排量或汽车规格实行限购限行的措施”;一年之后,这种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发改委关于《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报告中明确说明:“在汽车使用方面不符合国家法规和本政策要求的各种限制,应一律予以修订或取消。”

  即便如此,全国仍有84个城市还在执行限制小排量汽车通行的规定,而作为全国表率的首都北京,限行规定至今已实行了7年之久。“在国务院如此发布明确的指导思想后,为什么各地的‘限小’条例仍会出台?”虽然感到这些规定有对小排量车主的歧视之嫌,但李劲松善意地相信:这是“好牛偷懒”的结果。“制定法规的机构没有在立法及执法时好好思考:为什么要立这部法?其效果将如何?可操作性怎么样?有没有负面反应?应如何最大限度地尊重所有人的权利?”

  但除此之外,最让他感到不理解的,是全国那么多的小排量车主,面对这样一个侵犯自己路权的规定,竟毫无维权意识,甚至连小排量汽车厂家也都始终默默忍受。

  “温总理已经出来替大家说话了,我们自己就坐在这里等着?”他说自己决心要“助温总理一臂之力”。恰巧,他就碰到了行动的由头。

  多年的律师从业经验,使李劲松养成了“法眼看生活”的习惯,由此带来的经验与众不同:“人人都说法律有问题,执法官员有问题,但有没有人想到过,事情其实是这样的:国家给了你一个好东西,能够保护你的权益,但中途被人抢走了,难道你不主动出击自己抢回来,还要等人家塞进你的口袋,再替你系好钮扣?”收起笑容,他严肃地说,“有句谚语:‘上帝只救那些自救的人’,我们换一种说法:‘法律只救自救者’。”

  “好东西”就是国家法律,“以案推法”则是他认为最有效的“自救”方式―――通过诉讼,尤其是成功的诉讼,提出建设性意见,从而推动国家立法执法的进步。

  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认同,并敢于这样实践。

  今年年初,李劲松的几个朋友购买的楼盘发生纠纷,开发商强行要求房子与精装修捆绑销售,业主们极为不满。李劲松建议他的朋友与开发商打官司,他愿意出任法律代理人。但当即将进入法律程序时,有人开始动摇,进而有人在网上公开指责李劲松为一己私利挑动业主与开发商闹事,指责者称这“必然会损害大多数业主的利益”。

  说到此处,李劲松“嘿嘿”的笑容换成了苦笑。他无奈地说:“这就是中国文化中最恶的一面”―――好死不如赖活着,最好我不出头,等别人斗争胜利后我来搭便车;或者聚集足够多的人,我可以藏在其中,不被注意。

  果真,他代理那几个朋友将此事推进法律程序后,不断地接到该小区业主的电话,询问进展情况。其中不乏在网上骂过他的人。“但好死不如赖活着的结果是什么?”他不说了,只是坐在那里笑。

  今年40岁的李劲松个子不高,身板单薄,说话也不铿锵,却风趣幽默。在因“限小”起诉西城交通大队的诉状中,他竟然这样写道:“按照实行限制小排量汽车通行的逻辑,岂不是被告还有权随时随意在王府井大街入口设立一个限制行人通行的标志宣告:由于该路段人流量大,以后该路段早7点至晚8点期间,不准身上没带信用卡及身上所带信用卡内金额低于1000元的行人通行?!”

  “我不是斗士,我自己也是一头懒牛。”他带着那种标志性的笑容说。

  1992年开始律师执业后不久,李劲松就代理了几件当时在全国有标志性意义的官司:“首起状告劳动局不维护职工权益案”、“首起状告工商部门不作为案”、“首起质疑春运涨价案”,从而成为名噪一时的“民告官”律师。

  但他坦言,获得这个称呼并不是他的本意。因为他懒得一次次跑各个机构,所以求助于按法律规定有权做取证、调查等工作的政府部门。而当对方表示反对时,就成了被告。至今,他还记得一位政府人员对他说:“凭什么你让我做什么我就做什么?”生性温和的李劲松有些生气了,“不是我让你做,而是法律规定了你应该做”。

  那些经历逐渐让他形成了“自救”理论:当面对那些“抢走好东西”的人―――某些领纳税人薪水的人―――却不履行法律职责的政府部门时,就应该勇敢地把“好东西”抢回来。

  今年接手的一桩业主与物业公司纠纷案正是如此。物业公司得知业主想要更换物业管理单位后,便将一名业主代表打伤,同时出动几十名打手,追打业主代表。

  李劲松接案后,一反常规,将该地区建委推上被告席,诉其在该小区全体业主大会2/3以上投票同意更换物业公司后,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收回原物业公司的管理用房及相关法律材料,属行政不作为。“为什么?因为替老百姓创造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是政府部门的天职,你不创造也就罢了,但在老百姓以自己的生命和财产为代价维护这种环境时,你也不支持,这合法吗?合乎‘三个代表’、‘三个有利于’吗?”

  他对那种“这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事”的观点嗤之以鼻:“政府部门从来就没有自己的事啊!它怎么应该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独立利益呢?如果这么讲,小偷偷我的钱也是我和小偷的事,警察管不管?”

  他坚信,只有当所有政府职能部门都能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社会才能够长治久安。而要达到这个目标,“需要所有利益相关人自己站出来”,不要“等人喂到嘴里”。

  一位李劲松期待并赞扬的自救者终于出现了。

  几周前,北京一周姓市民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告上法庭,诉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他在义务教育范围内就读小学的女儿收取了991元钱。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去法院办事,恰好碰到这位周先生正与立案庭的法官为能否立案吵架,越听越有意思。于是,李劲松就成了这个案子的法律顾问。

  与“限小”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已颁布近20年,其中明确规定: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范围内的学生免收学费。但随后国务院出台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却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收取杂费。20年间利益相关人数以亿计,但除了这位周先生,没人站出讨个说法。

  几日前开庭时,李劲松请教委有关人员解释,究竟什么是“学费”、“杂费”、“教育事业费”和“公用经费”。大家面面相觑,没人说得清。

  “现在可以换个角度问,究竟‘义务’的含义是什么?”他慢悠悠地说,“不要去找字典,常识就能给出答案。‘义务劳动’是什么意思?―――就是不给钱的劳动嘛!难道义务劳动不给钱可以,而义务教育就可以收费?―――不管是什么费。更重要的是,义务教育法中的哪一个法条,给了国家教委擅自扩大解释法律的权力和依据?”

  “法律是不能含糊的。”他转而坚定地说,“为什么不明确‘义务’和‘学费’的含义是什么?既然不明确,就会有漏洞,一旦漏洞出现,很可能就是个无底洞:学校说我没收学费,收的是杂费;如果你说不许收杂费,那又会收水电费、书本费……”

  有位法学界人士开玩笑地说:不能明确。很多经验证明,一明确就错。

  李劲松笑了:“这就是懒。不能希望出台一部法律就能管所有的事。制定一部法律,是因为有一定的社会需求,就是应该就事论事。出现别的需求,就再针对那个需求立法。而且,政府不能怕麻烦,必须充分听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必须开门立法、全民立法。”

  他期待这场官司能够启发更多人站出来“自救”―――这不是与某个人某个部门作对,而意在利国利民。“谁都不会否认,利国利民,最终,也是利己。”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5-09/28/content_1182554.htm

“广州十三行黄伟鹏命案”新年最新进展:北京忆通李劲松律师揭出广州警方通报里的重大致命问题

“广州十三行黄伟鹏命案”最新进展:

北京忆通律师所李劲松主任律师详细揭示“广州十三行黄伟鹏命案” 相关问题

一、2019年1月8日上午11点22分,

北京忆通律师所李劲松主任律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

就举国瞩目上下关注的《广州十三行黄伟鹏命案事件真相》相关事宜,

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电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详细揭示出了“广州十三行黄伟鹏命案”的100多个相关问题。

二、北京忆通李劲松律师发现了“广州十三行黄伟鹏命案”警方通报里的重大致命问题:

1、打手张某矜17时15分46秒回到西阳台时,
黄伟鹏就已经“身体于护栏外侧但仍支撑在阳台玻璃护栏顶端”了。

2、直到17时16分56秒,
黄伟鹏还是“身体于护栏外侧但仍撑在阳台玻璃护栏顶端” 没有脱离!

3、17时15分46秒至17时16分56秒这长达70秒里,
张某矜及吴某两个打手当时是,
都站在伸手可及黄伟鹏处,
但却见死不救,
眼睁睁看着、等着黄伟鹏
“黄伟鹏身体于护栏外侧但仍撑在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停留了至少长达1分零10秒后”
再也无法继续停留阳台玻璃护栏顶端于17时17分06秒坠至一楼地面被摔死!

三、北京忆通李劲松律师指出:

1、广州警方说 “打手张某矜在17时15分46秒回到西阳台时,就清楚看到黄伟鹏已经身体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

2、黄伟鹏是17时17分06秒才坠落至一楼地面的。

3、人体1秒钟后掉落的高度是4点6米,人体坠落时每秒速度增加9点8米;
4、案发地9楼的层高是“玻璃护栏顶端至阳台地面115厘米,加上玻璃护栏顶端至楼顶的未封闭的阳台空间高度140厘米”即255厘米;

5、案发地9楼的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到一楼地面,总高度是不到30米。

6、黄伟鹏“从9楼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坠落至一楼地面”的时长,绝对是“不会超过10秒”。

即:
黄伟鹏的身体是17时17分06秒才坠落至一楼地面,
17时16分56秒之前,
黄伟鹏的身体“肯定是一直都还支撑停留在9楼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处”!

7、从所谓张某矜“在17时15分46秒回到西阳台里看到黄伟鹏已经身体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
到17时16分56秒“黄伟鹏的身体还支撑停留在9楼阳台玻璃护栏顶端”;
这期间是“长达整整70秒”。

8、在“黄伟鹏身体还支撑停留在9楼阳台玻璃护栏顶端”的这长达整整70秒期间,张某矜及吴某这两个打手,都就在黄伟鹏的旁边,都是一伸手就可拉到黄伟鹏的身体。

9、但是,在这长达70秒里,张某矜及吴某这两个打手,没有“对身体还支撑停留在9楼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处长达1分钟零10秒的黄伟鹏”进行半点救助!!!

10、在这长达70秒里,张某矜及吴某这两个打手是:

就站在黄伟鹏边上,干等了长达70秒,眼睁睁地看着“他们一伸手就可及的黄伟鹏,在80秒后终于被摔落一楼地面必死无疑”!!!

四、北京忆通李劲松律师明确指出:

只要黄伟鹏当时真是“自主攀爬9楼阳台”,

只要黄伟鹏当时真是“自主决定要跌落到相距整整两层楼高的与9楼及8楼的阳台外端相比有1米1左右突出的7楼阳台内去”。

只要黄伟鹏当时真是“并没有昏迷,还是个神志正常的活人”。

按照正常活人自由落体竖直下落的规律,
黄伟鹏这个正常活人自由落体的身体应是“正常双脚微屈地往有1米1左右突出的7楼阳台内竖直下落”,
黄伟鹏这个正常活人决定“自由落体往下落,且下落的终点目标是相距2层楼高的7楼阳台内的有1米1左右突出正摆放着3个花盆处”时,
黄伟鹏肯定是会“先把双脚对好定好了落地点位置后,再松开双手自由落体”。

这样,
黄伟鹏的双手手指,
在下落过程中确是有能力碰触到或抓住
“和9楼阳台完全是在一条直线外立面上没有半点突出的,与9楼阳台护栏顶端相距约3米4左右的”
8楼阳台护栏的顶端。

但肯定不可能会是
“在黄伟鹏的双脚脚底仅仅竖直下落了才1米5时”,
黄伟鹏身体的“双手指双脚底”之外的其它部位,
就碰触到了
“和9楼阳台完全是在一条直线外立面上没有半点突出的,
与9楼阳台护栏顶端相距约3米4左右的”
8楼阳台护栏的“顶端”,

因此致身体“向护栏外侧漂移”不能落在7楼阳台。

五、北京忆通李劲松律师认为:

唯有不打折扣的真相,才能告慰死者,才能捍卫公平正义。

任何细节硬伤都必然使真相蒙羞。

任何调查都必须经得起求证,否则就会使人狐疑;而任何有助于证实真相的细节都应该公之于众。

每一条生命,都弥足珍贵;每一起悲剧,都值得解读;每一起公共事件,都需要在阳光下曝晒。
也许经过彻查,黄伟鹏确系失手意外高坠死亡,但只要真相明了,这就够了。

真相不怕公开,也不怕讨论,
用全面、详细、准确、无硬伤、没打折扣的客观物证说话,比单方面地发布一个通告要好很多。

证人可能说谎、犯罪嫌疑人可能说谎、死者家属可能说谎、相关不作为警察也可能说谎,但唯有物证不会说谎,尸体不会说谎。

——————————————————————

——————————————————————————

附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李劲松

就举国瞩目上下关注的《广州十三行黄伟鹏命案事件真相》相关事宜

致送贵机关之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姓名: 李劲松
申请人工作单位: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申请人证件名称: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362427196507100012
申请人联系电话: 13691124988
申请人通信联系地址: 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商业街十号楼307房
邮政编码528000 电子邮箱 yitong178@sina.com

申请人所需信息情况内容描述:

一、首先,申请人(以下简称我)借此向党政机关内“深爱着自己顶天立地的良心,深爱着与自己亲密相连天生唯一不可改变的家人,深爱着与自己紧密相连天生唯一不可改变的祖国,深爱着与自己紧密相连天生唯一不可改变的民族,深爱着与自己紧密相连天生唯一不可改变的同胞,眼眶还会为自已的祖国自已的民族自已的同胞发热,心中的正义感及社会责任感还会不时心底涌出,抱着正直善意和谐的愿望,正在理性建设性地关注中华民族、关注中国社会、关注中国百姓、关注社会的公平正义、关注国家的民主法治,并在各尽己力顺手尽责维护和推动中国社会稳定发展进步”的所有朋友,
诚致敬意和谢意!

因为, 我知道,
在所有真在用心致力把中国建设成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中,
最辛苦最心累的,并不是体制外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民间精英,
最辛苦最心累的,其实是执政党内和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内正在坚守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理念、正在坚持践行依法治国之路、正在坚持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正义良知犹存的民族精英们。

因为,
我本人,
其实正是中国社会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人性化回归文明发展进步的受益人!

因为,
我本人,
和所有不太想出国移民不太愿出国移民或不可能出国移民的同胞一样,
其实正是中国社会日后继续人性化文明发展进步的利益攸关者!

二、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三、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公告:
1、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
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
2、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3、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明确指出:
1、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要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2、要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3、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要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五、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2013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讲话明确指令:
要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
要靠制度来保障,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政法队伍要敢于担当,面对歪风邪气,必须敢于亮剑。
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六、毛泽东先生也曾经说过:
1、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出。不管是什么人,谁向我们指出都行。只要你说得对,我们就改正。你说的办法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照你的办。只要我们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好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我们这个队伍就一定会兴旺起来。
2、无数革命先烈,为了人民的利益,牺牲了他们的生命,使我们每个活着的人想起他们就心里难过,难道我们还有什么个人利益不能牺牲,还有什么错误不能抛弃吗?
3、成千成万的先烈(据统计,为了人民共和国的诞生,牺牲的烈士有2000万之多),
为着人民的利益,
在我们的前头英勇地牺牲了,
让我们高举起他们的旗帜,
踏着他们的血迹,
前进吧!

七、邓小平先生更是一针见血地说过:
领导就是服务,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赞成不赞成,应当成为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标准。

八、2015年1月11 日,我明确提出:
兄弟同心“其利断金”。
社会正能量形成汇聚合力,
“党和国家最高层领导人与亿万人民上下齐心如一人”,
试看“天下祸国殃民害党的贪腐渎职官员谁能敌”???!!!

习近平主席在2017年新年贺词中也明确宣告特别强调:
上下同欲者胜。
只要我们13亿多人民和衷共济,只要我们党永远同人民站在一起,大家撸起袖子加油干,我们就一定能够走好我们这一代人的长征路。

九、我始终坚信:国家兴亡,13亿公民人人都有13亿分之一的责任。
就象各个小区的业主们不能“把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建设安居乐业和谐社区的责任全落到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几个委员们的身上,自已却在后边旁观小区业委会几个委员们与无良房地产开发商及无良前期物业公司老板及其在黑白两道上的打手走狗们浴血艰辛拼搏,期待坐享其成”一样。
任何一个有基本良知有基本社会责任感的现代共和国公民,
都不会也不能“把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这一重大艰辛工作和责任全推到习近平李克强等几位中央核心领导人的身上”,
自已却在后边当看客期待坐享其成。

我认为:
再美好的蓝图,如果没人动手一砖一瓦地去做实事,把它落到实处,使它变成美好事实,则它自然将永远也只是充不了饥的画饼。
有义务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美好蓝图化做事实的责任人,
绝不仅仅是确定设计描绘出这一美好蓝图的习近平李克强等几位中央最高层领导。

有义务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美好蓝图化做事实的责任人,
理应是中国社会所有已成年有责任的公民。

十、我坚定支持“以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为立党根基、除了人民利益之外没有任何私利的”中国共产党。

我坚定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政府。

但是,
我也同样坚定地反对执政党及政府内祸国殃民害党的贪官污吏。

2005年11月,我写给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院长李新生要求其引咎辞职的公开建议函中,即曾明确指出,我坚信:
真正有能力“毁掉中国共产党、颠覆中国政府、破坏和谐社会建设、使民众同党和政府离心离德”的,
既不是境外敌对势力,也不是党外持不同政见人士;
真正有能力“毁掉中国共产党、颠覆中国政府、破坏和谐社会建设、使民众同党和政府离心离德”的,
是党内和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内“背离了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不依法尽职做利国利民正事、违法乱纪做祸国殃民错事”的贪官和污吏!

我深信,正在复兴之路上前行的中华民族,在转型期急需和必需的,就是:
必须树立全民族所有人特别是公权力持有者“对国家宪法法律和人类共通自然法则即天理良知的敬畏尊重和信仰”!

十一、2018年12月21日21时左右,我偶然看到广州市公安局 19:03:37 发布《广州警方通报“12.16”一男子坠楼身亡案件侦查情况》称
“据犯罪嫌疑人交代:在黄某某被控制质问期间,黄某某向刘某荣承认有盗窃店内货物的行为。
贾某恒目睹刘某荣在西阳台曾用拳头击打、用脚踢黄某某腹部。
17时16分许,走入西阳台的张某矜目睹黄某某身体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随后黄某某手脚滑脱坠落。负责看守黄某某的吴某称,其当时正在阳台内翻看手机。
经电子勘查:16时许至17时02分,黄某某仍用自己的手机与其家人进行微信联系。黄某某在坠楼发生前15分钟通过微信告诉了家人自己偷东西的事。
综合现场勘查、尸体检验、解剖及物证检验情况,死者黄某某系攀越9楼阳台护栏坠落死亡。
经公安机关侦查,沐沐服装店原员工朱某鹏供认,死者黄某某伙同自己及他人(在逃)盗卖店内货物2次,并按一定比例进行分赃。12月16日16时54分至17时02分,死者也曾通过微信聊天告知家属其盗卖货物的行为被发现的情况。
警方自12月17日对许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措施后,该6人一直在看守所内处于羁押状态,其个人手机作为电子物证介质,被警方依法扣留。
事实上,任何人只要掌握登录帐号和密码,就可以对相关微博进行一系列操作。”。

身为办理过
“北京小贩崔英杰致死城管烈士案”、
“成都火凤凰唐福珍抗强拆命案”、
“太原保安打死复旦博士父亲抗强拆命案”、
“太原警官王文军致死讨薪农妇周秀云命案”、
“真功夫原董事长蔡达标非法侵占挪用真功夫3000多万元公款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4年案”
等刑事案件的资深刑事专业律师;

凭专业经历直觉,
21日21:41,我即在@广州公安 的微博后面,顺手跟贴写发了我开始关注《广州十三行黄伟鹏命案》后的第一条微博“试问:1、死者是何时开始被拘禁的?2、死者是何时开始受到殴打的?3、死者是何时开始即失去对手机控制能力的?4、凭什么确定手机中这所谓死者死前承认偷窃的微信文字是死者本人写发?5、死者落地时许及情夫在何处?6、警方对许方的第一次询问笔录是何时才开始做?7、警方是何时才开始控制许方人员的? ”。

之后,我又在网上查看到
“死者的同事告诉记者:
我是被死者的手机叫过去的,当我过去的时候死者的手机已经在许某(许静)的手上了。
我只见过他(死者)两次,第一次是被诱骗过去的,当时死者窝在墙角边,两只手捂在肚子上,然后叫我去打电话叫他哥,就是救命的意思,我手机刚拿起来要打给他哥,手机就被刘某(犯罪嫌疑人之一)抢走了。
警方问我你有没有看到死者死亡的全过程,我说我没有看到,但死者死亡的前几分钟我还看到他,他那时候已经被打到人完全没有知觉,只有两只眼睛还看着我,话都说不出,已经是不成人样了。
我口供里面有说,他连站起来的力量都没有,已经全身是软绵绵的,脸色全部是白色的,这个我也跟警方说了。”。

很显然,
“广州警方通报所称”及“死者同事这方所说”,总有一个是不真实的。

必定是,
若一方所说的真是客观事实真相,
则另一方所称的就绝对不是客观事实真相。

由于,我对广州警方相关负责人员的人格底线、党性底线、公正执法办案底线、公信力底线,确是还有着最底线的信任。

所以,就没再多跟贴发问,而是决定先等广州警方为捍卫国民对国家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几天内就应该会发的辟谣公告出来后看看再说。

但直到12月31日止,
还没有看到广州警方就此事关公安机关形象和公信力的问题发出新辟谣公告。
死者同事所言,或许有可能确是真实的。

日前,
我实地观察测量细看过“案发地9楼西阳台”,
清楚了解知道:

由于,
“在案发地9楼西阳台114厘米高的护栏玻璃顶端的宽1点8厘米的包玻璃铝条的内侧往下10厘米处,有一根可摆放小花盆的‘20厘米宽、8厘米高、295厘米长的,方形不锈钢宽管’”。

而且,
“在9楼西阳台护栏玻璃顶端的宽1点8厘米的包玻璃铝条往下84厘米处,有一个‘295厘米长、50厘米宽、30厘米高的,贴有瓷砖的45度斜坡’”。

所以,
黄伟鹏要是“真自行从西阳台的平地上攀越9楼阳台玻璃护栏顶端的话”;

他是,
不可能象在跨越“阳台内没有这50厘米宽30厘米高的斜坡、阳台内完全是平地的”普通阳台的阳台护栏一样;
站在玻璃护栏内侧的阳台平地上,手扶阳台护栏顶端,右脚提高到114厘米,右腿一下就跨过护栏到阳台护栏外面了。

他是必须

“A、左脚从离阳台玻璃护栏至少50厘米外的阳台内的平地上抬起来,踩站在阳台玻璃护栏内的50厘米宽30厘米高的贴有瓷砖的45度左右斜坡上面;

B、右手由内向外,右手大拇指抓贴住玻璃护栏顶端的内侧,右手其它四指抓贴住玻璃护栏顶端的外侧;

C、左手由内向外,左手大拇指抓贴住‘护栏玻璃顶端宽1点8厘米的包玻璃铝条内侧玻璃往下10厘米处‘20厘米宽8厘米高方形不锈钢宽管’的靠阳台顶一侧,左手其它四指抓贴住‘20厘米宽8厘米高方形不锈钢宽管’的靠阳台门及地面一侧;

D、身体右上部及右脚都几乎俯贴靠到‘20厘米宽8厘米高的方形不锈钢宽管’的上面;

E、再将身体左上部及左脚也都提起几乎贴靠到‘20厘米宽8厘米高方形不锈钢宽管’的上面;

F、接着,把双脚双腿都慢慢越过阳台护栏玻璃的顶端,全都下放阳台护栏玻璃外面,‘脚底无着力停踩之处,腿脚全悬空,紧贴着总高度约200厘米左右的阳台护栏玻璃外立面及墙体外立面’;

G、之后,左右手均变换手指的姿式和位置,成为‘由外向内抓贴住护栏玻璃顶端’即‘拇指抓贴住玻璃护栏顶端的外侧,其它四指抓贴住玻璃护栏顶端的内侧’,身体下半部分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

H、最后,上半身也都全部离开‘20厘米宽8厘米高的方形不锈钢宽管’及玻璃护栏的顶端,全部身体都到了玻璃护栏顶端的外面,达到‘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举过头顶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的状态。”。

显而易见,
黄伟鹏要是“真如此自行从9楼西阳台内的平地上攀越9楼阳台玻璃护栏顶端的话”:

由A至H,动作是非常大的,举止是非常显眼的,费时是不可能很短的,死伤风险是百分百的。

这样,同在西阳台里彼此相距不过2米的,负责看守黄伟鹏的打手吴某,即便其当时真是正在阳台内翻看手机;

也不可能会“看不到、发现不了、制止不住‘黄伟鹏如此自行从西阳台的平地上艰难攀越9楼阳台玻璃护栏顶端过程’”。

众所周知,人命关天,若草菅人命天理不容。

故为了,
弄明白“广州十三行黄伟鹏命案”的客观真相!

更为了,
绝不能让习近平主席“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苦口婆心的谆谆教诲和明确指令在司法现实中被祸国殃民害党的极少数司法不公败类活生生地架空成为一句大空话践踏成为一句大笑话!

2019年1月1日起至今,在此前已实地调查了解的前提下,我又用了几乎整整七天时间,专心细致研析了此案相关的所有信息材料及专业资料。

我发现,
为准确还原判定“广州十三行黄伟鹏命案”案情事实真相,
有必要清楚落实100多个相关问题。

只要落实清楚了相关100多个问题,
“广州十三行黄伟鹏命案”的案情事实真相,
也就自然能准确还原判定出来了。

十二、为略尽自已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人和现代中国法律人“对国家的民主法治、对民族的未来前程、对社会的公平正义、对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子孙后代的生存社会环境 ”理应担负起的13亿分之一的责任;
身为13亿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之一,
我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
特此向贵机关提交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申请人特此申请贵机关依法负责任地如实公告:

(1)死者黄伟鹏的哥哥黄庆锋,是12月16日的几点几分几秒打110电话报警,告知公安机关“其在大同坊沐沐服装店打工的弟弟黄伟鹏,被老板娘许静带人关押一个多小时后,刚刚在一德路大同坊北座从9楼坠落到地面上了”的?

(2)越秀公安分局安排的公安技侦部门痕迹鉴定技术人员,是几号的几点几分左右,才“进入9楼西阳台”进行现场勘查的?

(3)越秀公安分局安排的公安技侦部门痕迹鉴定技术人员,是几号的几点几分左右,才“进入8楼西阳台”进行现场痕迹勘查的?

(4)越秀公安分局安排的公安技侦部门痕迹鉴定技术人员,是几号的几点几分左右,才“进入7楼西阳台”进行现场痕迹勘查的?

(5)越秀公安分局安排的公安技侦部门法医技术人员,是几号的几点几分左右,开始对黄伟鹏遗体进行“尸体体表检查”的?

(6)经死者黄伟鹏家属委托的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是几号的几点几分左右,才真正开始了对死者黄伟鹏遗体进行“尸体检验解剖”的?

(7)经死者黄伟鹏家属委托的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是几号的几点几分左右,便正式出具并向越秀公安分局提交了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黄伟鹏尸体检验的《法医学鉴定意见》的?其与12月21日下午广州市公安局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12·16”一男子坠楼身亡案件侦查情况的时间“相隔仅多少个小时”?

(8)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解剖的结论是不是:

“死者黄伟鹏体表及体内未检见工具、徒手等暴力打击所致的损伤特征。

但,
‘死者黄伟鹏的肝脾破裂处的出血量并不是非常少’”?

(9)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解剖的结论是不是:

“死者黄伟鹏体表及体内未检见工具、徒手等暴力打击所致的损伤特征。体表及体内损伤具有外轻内重特点,损伤可由巨大外力与较大平面相互作用于人体一次形成。损伤符合高坠形成。

但,
‘人体腹部(即肋骨下缘下,肝、脾若不是肿大则不会突出肋骨下缘)内都是空腔脏器,柔软且可以缓冲。
在徒手暴力打击中,如果外力作用没有达到一定的程度,很难在腹壁形成可以被法医检见的明显外伤。
徒手(包括手脚)打击“腹部”,可以留下外伤,也有可能“不留下能被法医检见的外伤痕迹。
由于拳头表面有皮肤、皮下组织和肌肉被覆,因此打击在人体较柔软的腹部,常不在受伤部位的皮肤上留下损伤痕迹。
但受伤部位内脏器官肝、脾则可能因受拳击而发生破裂、出血,甚至因此而失血性休克昏迷。”?

(10)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解剖的结论是不是:

至于下列这4个问题,

A、死者黄伟鹏是不是:
腹部的脾脏被拳打脚踢中央破裂内出血昏迷失血性休克中,
被人伪装成
‘攀越9楼阳台护栏,
身体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9楼阳台玻璃护栏顶端,
手脚滑脱坠落’
高坠死亡?

B、死者黄伟鹏是不是:

自己‘自杀坠落’死亡?

C、死者黄伟鹏是不是:

‘自己想摆脱已长达2小时的被拘禁看管殴打逼供索要百万元巨款困境,
见现场7楼阳台比9楼阳台突出140CM,
自己是可以顺贴着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直接跌落到‘与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顶端高度差为至少超过6点2米’的比9楼阳台突出了140CM的‘7楼阳台里的花盆处’,
但自己贴着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直接下坠跌落到‘与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顶端高度差为至少超过6点2米的7楼阳台里的花盆处(相当于从普通三层民居的三楼的阳台顶处直接坠落到一楼地面上)后也肯定‘不是会手脚摔断椎体压缩性粉碎性骨折伤残无法自主走动离开7楼西阳台了,就是会被摔死了’。
可就是在自己刚刚书面向家人微信承认了偷窃物品行通过微信告诉了家人自己偷东西的事之后才15分钟时,
又是在‘正被身高1米8的威猛打手几乎是贴身看守着的状态下’,
竟还突然决定自己要马上摆脱控制者非要立即不顾伤残死活地‘主动攀越9楼阳台护栏’跌落到比9楼阳台突出了140CM的7楼阳台里的花盆上,
结果,
却‘意外失足坠落’在与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顶端高度差不是6米2以上而是20米以上的一楼保安岗外人行道地面,
直接死亡?

D、是不是: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矜及吴某这两个恶势力打手,
为了要让死者黄伟鹏同意签字画押承认
‘自己有盗窃店内货物的行为,自己与人合伙偷盗了许静仓库丢失了的一千多件价值很高的货物,自己承诺保证会立即去想方设法筹到一百万元钱来赔给许静’;
在17时15分46秒至17时17分06秒期间,
就武力逼迫死者黄伟鹏‘被动自行攀越9楼西阳台护栏,到9楼西阳台的护栏外,身体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9楼阳台玻璃护栏顶端’;
并威吓‘身体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9楼阳台玻璃护栏顶端’的死者黄伟鹏说‘自己抓好了,掉下去不关我们的事。你还不肯老老实实承认偷盗保证马上赔钱,信不信我们把你推下去摔死你’;
在此期间,
死者黄伟鹏
‘体力不支,手脚滑脱坠落;
本来是有可能会落在正下方处的7楼阳台护栏内1米左右的地面的摆放花盆处;
但在坠落过程中,碰触到了8楼阳台护栏顶端;
致身体向护栏外侧漂移,在8楼阳台玻璃护栏顶端留下长42cm的印痕在,印痕对应外侧玻璃留下3条擦蹭痕迹,继续坠下至7楼阳台;
碰撞到7楼阳台护栏上端,留下擦蹭痕迹;
最后坠落至1楼距楼墙2米8远处的保安岗外人行道地面;
被摔死了’?

由于,
这4个问题是法医学鉴定解决不了的,
故其需要现场勘查和调查共同解决。

而且,
比较复杂的高坠性案件,
没有现场勘查、物证检验及痕迹检验,
法医仅据尸体检验解剖很难作出准确的判断。

在对现场勘查时,
法医最好是要和现场勘查技术人员一同进行。
法医一般不能轻信现场勘查人员的汇报。

法医进行第一次尸体检验及现场检查后,并不代表检验的结束。
法医必须根据尸体上的损伤特征,进行‘反复的勘验现场’,通过现场解释尸体上的损伤分佈及特征。”?

(11)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解剖的结论是不是:

“没有在死者关节部位发现约束伤(关节下衬垫的是骨骼,比腹部更容易留下损伤)。

但,
死者在受到约束性殴打时并没有抵抗的话,
约束伤也有可能轻微到尸检时看不出来。”?

(12)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解剖的结论是不是:

“拳击左季肋部或左背部时,可引起脾破裂。
腹部解剖发现:高处坠落时,在坠地的瞬间巨大暴力的震荡作用,使一些实质性器官肝或脾发生了‘再次破裂’。
死者黄伟鹏肝或脾在坠地的瞬间再次破裂的‘裂纹方向’,
与坠地的瞬间巨大暴力的震荡作用力的‘作用方向’一致。”?

(13)中山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解剖的结论是不是:

“死者黄伟鹏在9楼西阳台受到刘某荣等打手在9楼西阳台用拳头击打、用脚踢黄伟鹏腹部,腹部器官肝或脾发生了‘肝或脾首次中央破裂’的内出血损伤后,如果短时间内高坠,那么存在高坠损伤致‘肝或脾再次全破裂’将会掩盖‘肝或脾首次中央破裂’内出血损伤致死的可能性;
而且,另一方面,腹部‘肝或脾首次中央破裂’内出血损伤与‘行为能力’最直接相关的因素,就是肝或脾首次中央破裂‘失血性休克引起的神志不清及昏迷’。
但是,现有法医腹部解剖技术水平,肝或脾首次中央破裂失血性休克引起的神志不清及昏迷,无法在尸体上找到直接认定依据。

所以,
尸体解剖检查法医可以作出的判断,
充其量应是:
A、可排除死者黄伟鹏死后被抛下9楼;
B、死者黄伟鹏符合高坠死亡;
C、从黄伟鹏尸体上无法判断
‘死者黄伟鹏被刘某荣等打手在9楼西阳台用拳头击打用脚踢腹部后,至17时16分许,死者黄伟鹏是否还具有主动或被动自行攀爬9楼西阳台的行为能力’。”?

2、申请人特此申请贵机关依法负责任地如实公告:

(1)越秀公安分局是几号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地开始传唤许静对其进行了第一次“询问”笔录的?对其做完第一次“询问”笔录是不是立即放其回家了?

(2)越秀公安分局是几号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地开始传唤刘某荣对其进行第一次“询问”笔录的?对其做完第一次“询问”笔录是不是立即放其回家了?

(3)越秀公安分局是几号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地开始传唤张某矜对其了进行第一次“询问”笔录的?对其做完第一次“询问”笔录是不是立即放其回家了?

(4)越秀公安分局是几号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地开始传唤吴某对其进行第一次“询问”笔录的?对其做完第一次“询问”笔录是不是立即放其回家了?

(5)越秀公安分局是几号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地开始传唤来某甫对其进行了第一次“询问”笔录的?对其做完第一次“询问”笔录是不是立即放其回家了?

(6)越秀公安分局是几号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地开始传唤贾某恒对其进行了第一次“询问”笔录的?对其做完第一次“询问”笔录是不是立即放其回家了?

(7)32岁的许静、41岁的刘某荣、29岁的张某矜、29岁的吴某、20岁的来某甫、18岁的贾某恒,在第一次询问笔录中对相关事实的陈述,是否几乎“完全一致”?

(8)41岁的刘某荣、29岁的张某矜、29岁的吴某、20岁的来某甫、18岁的贾某恒,各自此前曾有过多少次类似的聚团“质问他人”、“控制他人”、“动手教训他人”的江湖哥们行动?

(9)29岁的张某矜、29岁的吴某、20岁的来某甫、18岁的贾某恒,各自此前参与类似的聚团“质问他人”、“控制他人”、“动手教训他人”的江湖社会行动时,各自每次实收过多少谢金费用报酬?

(10)29岁的张某矜、29岁的吴某、20岁的来某甫、18岁的贾某恒,参与12月16日下午这次搞出了惊世命案的所谓“质问黄伟鹏”、“控制黄伟鹏”、“动手教训黄伟鹏”的江湖哥们行动后,各自本至少可收到多少千元的谢金红包费用报酬?

(11)29岁的张某矜、29岁的吴某、20岁的来某甫、18岁的贾某恒,参与12月16日下午这次搞出了惊世命案的所谓“质问黄伟鹏”、“控制黄伟鹏”、“动手教训黄伟鹏”的江湖哥们行动后,至12月17日晚被刑拘时止,各自实际已收到了许静刘某荣多少万元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或现金支付的谢金红包、费用、报酬款及对好记好第一次证词的封口费红包?

3、申请人特此申请贵机关依法负责任地如实公告:

(1)越秀公安分局是17号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地开始对许静执行刑拘进行第一次“讯问”笔录的?是在死者黄伟鹏的潮汕亲友老乡悲愤围堵17号竟然还照常开门营业的许静沐沐服装店及死者黄伟鹏的潮汕亲友老乡17号悲愤围聚案发地派出所集体向公安人员申诉控告许静刘某荣等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之前还是之后?

(2)越秀公安分局是17号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地开始对刘某荣执行刑拘进行第一次“讯问”笔录的?是在死者黄伟鹏的潮汕亲友老乡悲愤围堵17号竟然还照常开门营业的许静沐沐服装店及死者黄伟鹏的潮汕亲友老乡17号悲愤围聚案发地派出所集体向公安人员申诉控告许静刘某荣等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之前还是之后?

(3)越秀公安分局是17号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地开始对张某矜执行刑拘进行第一次“讯问”笔录的?是在死者黄伟鹏的潮汕亲友老乡悲愤围堵17号竟然还照常开门营业的许静沐沐服装店及死者黄伟鹏的潮汕亲友老乡17号悲愤围聚案发地派出所集体向公安人员申诉控告许静刘某荣等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之前还是之后?

(4)越秀公安分局是17号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地开始对吴某执行刑拘进行第一次“讯问”笔录的?是在死者黄伟鹏的潮汕亲友老乡悲愤围堵17号竟然还照常开门营业的许静沐沐服装店及死者黄伟鹏的潮汕亲友老乡17号悲愤围聚案发地派出所集体向公安人员申诉控告许静刘某荣等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之前还是之后?

(5)越秀公安分局是17号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地开始对来某甫执行刑拘进行第一次“讯问”笔录的?是在死者黄伟鹏的潮汕亲友老乡悲愤围堵17号竟然还照常开门营业的许静沐沐服装店及死者黄伟鹏的潮汕亲友老乡17号悲愤围聚案发地派出所集体向公安人员申诉控告许静刘某荣等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之前还是之后?

(6)越秀公安分局是17号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地开始对贾某恒执行刑拘进行第一次“讯问”笔录的?是在死者黄伟鹏的潮汕亲友老乡悲愤围堵17号竟然还照常开门营业的许静沐沐服装店及死者黄伟鹏的潮汕亲友老乡17号悲愤围聚案发地派出所集体向公安人员申诉控告许静刘某荣等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之前还是之后?

(7)32岁的许静、41岁的刘某荣、29岁的张某矜、29岁的吴某、20岁的来某甫、18岁的贾某恒,各自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对相关基本事实的陈述,是几乎“完全一致”还是“开始有了一些重要差异”?

(8)截至2018年12月21日19时03分,广州市公安局及广州越秀公安分局总共对32岁的许静、41岁的刘某荣、29岁的张某矜、29岁的吴某、20岁的来某甫、18岁的贾某恒分别做过几次讯问?

(9)各次讯问笔录中对相关基本事实的陈述一直是几乎“完全一致”的,是其中的哪个或哪几个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

(10)各次讯问笔录中对相关基本事实的陈述出现了一些重要差异的,是其中的哪个或哪几个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

4、申请人特此申请贵机关依法负责任地如实公告:

(1)越秀公安分局是几号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地开始对26岁的案发前已被辞退的盗窃罪嫌疑人原沐沐服装店员工朱某鹏进行第一次“询问”的?

(2)26岁的案发前已被辞退的盗窃罪嫌疑人沐沐服装店原员工朱某鹏在第一次“询问”笔录里,有没有陈述称“20岁的死者黄伟鹏伙同在沐沐服装店工作的老乡林某耀和阿饼三人共同盗卖了沐沐服装店内上千件总价值一百万元以上的货物2次”?

(3)越秀公安分局是几号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地开始对盗窃罪嫌疑人沐沐服装店原员工朱某鹏执行刑拘进行第一次“讯问”的?

(4)26岁的案发前已被辞退的盗窃罪嫌疑人沐沐服装店原员工朱某鹏在第一次“讯问”笔录里,有没有陈述称“20岁的死者黄某某伙同在沐沐服装店工作的老乡林某耀和阿饼盗卖了沐沐服装店内上千件总价值一百万元以上的货物2次,并按一定比例进行分赃。”?

(5)26岁的案发前已被辞退的盗窃罪嫌疑人沐沐服装店原员工朱某鹏,是在第几次“讯问”笔录里,才开始第一次陈述称“20岁的死者黄伟鹏伙同我朱某鹏及在逃的他人(不是案发时仍在沐沐服装店工作且案发后从未在逃过的黄伟鹏的老乡22岁的林某耀以及年令不明的阿饼)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2次,并按一定比例进行分赃”的?

(6)26岁的案发前已被辞退的盗窃罪嫌疑人沐沐服装店原员工朱某鹏,是不是由于许静已经发现他偷了沐沐服装店的货,故许静12月15日之前就把他辞退炒掉了的?

(7)12月15日晚,26岁的案发前已被辞退的盗窃罪嫌疑人沐沐服装店原员工朱某鹏,是不是给黄伟鹏、林某耀、阿饼三个人分别发了微信说“他被炒了,让黄伟鹏、林某耀、阿饼走着瞧”?是不是黄伟鹏、林某耀、阿饼都没有回他这一微信?

(8)12月15日晚上,26岁的案发前已被辞退的盗窃罪嫌疑人沐沐服装店原员工朱某鹏,是不是给许静发了微信,说“许静的仓库其实已经丢失了一千多件价值很高的货物,黄伟鹏、林某耀、阿饼都存在盗卖该店衣物的行为”?

(9)12月15日晚上,许静是不是,正由于收到了朱某鹏发给她的说黄伟鹏、林某耀、阿饼也都存在盗卖该店衣物的行为的微信,她才“马上要其所谓情侣刘某荣立即安排4个高大狠猛打手小弟兄,于12月16日的下午跟她一起去一德路488号大同坊,找和他人合伙偷窃其仓库一千多件价值很高的货物的黄伟鹏、林某耀、阿饼这三个员工算帐,私设刑堂对黄伟鹏、林某耀、阿饼这三个仓管员工进行法外禁锢、审问、殴打、逼供、索赔款”?

(10)26岁的案发前已被辞退的盗窃罪嫌疑人沐沐服装店原员工朱某鹏第一次陈述称“20岁的死者黄伟鹏伙同我朱某鹏及在逃的他人(不是案发时仍在沐沐服装店工作且案发后从未在逃过的黄伟鹏的老乡22岁的林某耀以及年令不明的阿饼)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2次,并按一定比例进行分赃”后至2018年12月21日19时03分37秒止这一期间内,
公安侦查人员有没有“调取相关时日相关地点附近的监控设施视频记录及微信支付定银行卡转款记录”,
查清落实
“朱某鹏第一次见到黄伟鹏是何年何月何日几点在何地;
朱某鹏第一次和黄伟鹏谈起想共同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是何年何月何日几点左右在何地;
朱某鹏第一次和黄伟鹏议定要共同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是何年何月何日几点左右在何地;
朱某鹏与黄伟鹏及在逃的他人(不是案发时仍在沐沐服装店工作且案发后从未在逃过的黄伟鹏的老乡22岁的林某耀以及年令不明的阿饼)第一次实际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是何年何月几点在何地;
朱某鹏与黄伟鹏及在逃的他人(不是案发时仍在沐沐服装店工作且案发后从未在逃过的黄伟鹏的老乡22岁的林某耀以及年令不明的阿饼)第一次实际盗卖了沐沐服装店内的哪些货物;
朱某鹏黄伟鹏第一次盗卖的沐沐服装店内货物在被盗卖之前是存放在何地;
朱某鹏黄伟鹏第一次盗卖的沐沐服装店内货物是卖给何地何人了;
朱某鹏黄伟鹏第一次盗卖的沐沐服装店内货物是被谁何年何月几点将其运离原存放地的;
朱某鹏黄伟鹏第一次盗卖的沐沐服装店内货物是被谁何年何月几点将其运至买家的;
朱某鹏黄伟鹏第一次盗卖的沐沐服装店内货物的买家是何年何月几点左右实际支付这朱某鹏黄伟鹏第一次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的货款的;
朱某鹏黄伟鹏第一次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的货款买家是支付给谁了;
朱某鹏黄伟鹏第一次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的货款买家是分期支付的还是一次性支付的;
朱某鹏黄伟鹏第一次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的货款买家是在实际收到了货物之前即开始支付了还是实际收到了货物之后才开始支付的;
朱某鹏黄伟鹏第一次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的货款买家是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款支付的还是用现金支付的;
朱某鹏黄伟鹏第一次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的货款按议定朱某鹏和黄伟鹏各是按多少比例进行分赃的;
朱某鹏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有没有全额收到第一次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按比例进行分赃应得的分赃款;
朱某鹏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有没有收到过第一次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按比例进行分赃应得分赃款的收到转款记录;
黄伟鹏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有没有收到第一次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按比例进行分赃应得分赃款的收到转款记录”?

(11)26岁的案发前已被辞退的盗窃罪嫌疑人沐沐服装店原员工朱某鹏第一次陈述称“20岁的死者黄伟鹏伙同我朱某鹏及在逃的他人(不是案发时仍在沐沐服装店工作且案发后从未在逃过的黄伟鹏的老乡22岁的林某耀以及年令不明的阿饼)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2次,并按一定比例进行分赃”后至2018年12月21日19时03分37秒止这一期间内,
公安侦查人员有没有调取相关时日相关地点附近的监控设施视频记录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款记录,
查清落实
“朱某鹏与黄伟鹏及在逃的他人(不是案发时仍在沐沐服装店工作且案发后从未在逃过的黄伟鹏的老乡22岁的林某耀以及年令不明的阿饼)第二次实际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是何年何月几点在何地;
朱某鹏与黄伟鹏及在逃的他人(不是案发时仍在沐沐服装店工作且案发后从未在逃过的黄伟鹏的老乡22岁的林某耀以及年令不明的阿饼)第二次实际盗卖了沐沐服装店内的哪些货物;
朱某鹏黄伟鹏第二次盗卖的沐沐服装店内货物在被盗卖之前是存放在何地;
朱某鹏黄伟鹏第二次盗卖的沐沐服装店内货物是卖给何地何人了;
朱某鹏黄伟鹏第二次盗卖的沐沐服装店内货物是被谁何年何月几点将其运离原存放地的;
朱某鹏黄伟鹏第二次盗卖的沐沐服装店内货物是被谁何年何月几点将其运至买家的;
朱某鹏黄伟鹏第二次盗卖的沐沐服装店内货物的买家是何年何月几点左右实际支付这朱某鹏黄伟鹏第一次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的货款的;
朱某鹏黄伟鹏第二次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的货款买家是支付给谁了;
朱某鹏黄伟鹏第二次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的货款买家是分期支付的还是一次性支付的;
朱某鹏黄伟鹏第二次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的货款买家是在实际收到了货物之前即开始支付了还是实际收到了货物之后才开始支付的;
朱某鹏黄伟鹏第二次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的货款买家是用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款支付的还是用现金支付的;
朱某鹏黄伟鹏第二次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的货款按议定朱某鹏和黄伟鹏是按多少比例进行分赃的;
朱某鹏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有没有收到第二次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按比例进行分赃应得的分赃款;
朱某鹏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有没有收到过第二次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按比例进行分赃应得分赃款的收到转款记录;
黄伟鹏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卡有没有收到第二次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按比例进行分赃应得分赃款的收到转款记录”?

(12)在对许静进行了第一次“询问”笔录后至2018年12月21日19时03分37秒止这一期间内,
公安侦查人员是依据什么确认
“26岁的案发前已被辞退的盗窃罪嫌疑人沐沐服装店原员工朱某鹏真是和20岁的死者黄伟鹏这一个服装店仓管员工同事及在逃的他人(不是案发时仍在沐沐服装店工作且案发后从未在逃过的黄伟鹏的老乡22岁的林某耀以及年令不明的阿饼)盗卖了沐沐服装店内货物2次并按一定比例进行分赃。
但是,黄伟鹏的老乡同事朋友22岁的林某耀,确实并没有参与朱某鹏所谓的朱某鹏黄伟鹏及在逃的他人(不是案发时仍在沐沐服装店工作且案发后从未在逃过的以及年令不明的阿饼)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2次并按一定比例进行分赃的行动。”?

(13)在对许静进行了第一次“询问”笔录起至2018年12月21日19时03分37秒止这一期间内,
广州公安侦查人员是不是也已经确认
“26岁的案发前已被辞退的盗窃罪嫌疑人沐沐服装店原员工朱某鹏只是和20岁的死者黄伟鹏这一个服装店仓管员工同事及在逃的他人(不是案发时仍在沐沐服装店工作且案发后从未在逃过的黄伟鹏的老乡22岁的林某耀以及年令不明的阿饼)盗卖了沐沐服装店内货物2次并按一定比例进行分赃;
但是,黄伟鹏的另外一个老乡同事朋友阿饼,确实没有参与朱某鹏所谓的朱某鹏黄伟鹏及在逃的他人(不是案发时仍在沐沐服装店工作且案发后从未在逃过的以及年令不明的阿饼)盗卖沐沐服装店内货物2次并按一定比例进行分赃的行动。”?

5、申请人特此申请贵机关依法负责任地如实公告:

(1)越秀公安分局是几号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地开始传唤案发时仍在沐沐服装店工作的黄伟鹏的老乡林某耀,对其进行第一次“询问”的?

(2)公安人员对黄伟鹏的老乡林某耀进行“询问”时,
林某耀是不是已经向公安人员陈述
“16号下午我总共见到过在9楼西阳台的黄伟鹏两次。
第一次,我是被死者黄伟鹏用手机喊了过去。
当我赶到9楼西阳台的时候,我看到死者黄伟鹏的手机在许静手上,死者黄伟鹏则窝在9楼西阳台墙角边,用手捂着自己的肚子。
当时死者黄伟鹏看到我过来了,还一直要求我打电话给他的哥哥。我当时觉得他就是要告诉他的哥哥他现在在哪里盼望他哥哥能来救他的意思。
然而,我刚拿出手机准备拨打电话,手机就被刘某荣给抢走了。
许静这一伙人殴打黄伟鹏和我,是因为老板许静怀疑黄伟鹏和我及另一个老乡同事阿饼偷了她的沐沐服装店里上千件总价值达一百万元的货物。
可我们三个人根本没有偷。
许静这伙人在9楼阳台对我进行殴打时并大声辱骂我和黄伟鹏时还说过不拿出一百万元赔款来就要你们的命。
我和死者黄伟鹏及另一个老乡同事阿饼三人是多年好友,死者黄伟鹏今年20岁,我今年22岁,我们三个都是广东省惠来县人。
死者黄伟鹏是我们三个人中最先到许静手下工作的,其后,是死者黄伟鹏陆续介绍我和阿饼到许静的沐沐服装店工作,死者黄伟鹏是担任仓库主管月薪一万多元,我和阿饼则是死者黄伟鹏手下的打包员工。
前不久,沐沐服装店仓库里又来了一个26岁左右名叫朱某鹏的男打包员工,但他在案发前已被许静辞退。
他是仅干了一周左右就离职了,他和我们都不熟,我们平时也没怎么得罪过他,不知道他为什么走了。
12月15日晚,他给我们几个发了微信,说他被炒了,让我们走着瞧。我当时并不明白这位新同事在说什么,也没有回他微信。
12月16日15点43分死者黄伟鹏的手机给我发来微信消息,让我到9楼西阳台。
到了9楼西阳台,我看到死者黄伟鹏捂着肚子蜷缩在角落,脸上带着淤青,许静拿着他的手机。
随后,我被许静的打手带到9楼另一个与西阳台相隔有30米左右远的阳台即东阳台,许静等人将我的手机没收,然后开始逼问我有没有参与盗窃档口服装一事,我否认,便遭到殴打。”?

(3)公安人员对黄伟鹏的老乡同事林某耀进行“询问”时,
林某耀是不是还已经向公安陈述
“在死者黄伟鹏活着的前几分钟左右,
我还有看到过一次死者黄伟鹏。
只不过这时的死者黄伟鹏已经被许静这一伙人殴打到失去知觉,不成人样,只能用两只眼睛看着我,话都说不出来。
我最后这次看到死者黄伟鹏的时候,死者黄伟鹏连站都站不起来,全身软绵绵的,脸色一副惨白。”?

(4)公安人员对黄伟鹏的同事林某耀进行“询问”时,
他有没有向公安陈述
“在被许静方控制拘禁期间,
是谁最先动手殴打他的,其主要是殴打了他身体的哪几个部位。
总共是哪几个打手动手殴打了他。
其中的41岁的打手刘某荣、29岁的打手张某矜、29岁的打手吴某,
是否都曾用拳脚打踢了他的胸腹部位。”?

(5)公安人员对黄伟鹏的同事林某耀进行“询问”时,
他有没有向公安陈述:

“16日15时46分他来到了9楼西阳台,随后被带至与西阳台相距至少有30米远的9楼的东阳台里予以控制看管关押。
913档口是在9楼的最东端,与9楼的东阳台紧紧相挨着,913档口顶上的监控器,就是在紧挨9楼东阳台处安装的。
913档口顶上这个监控器,是能直接监控拍到到相距30米远处的9楼最东端西阳台的门口过道的进出人员的。

16日15时46分至16日17时16分许,
这长达整整一个半小时期间里,
9楼913档口顶上紧挨9楼东阳台处安装的这个监控器应拍到了:

‘A、他是16日15时46分第一次来到了紧挨着901档口及905档口的9楼西阳台处。此次他是看到了死者黄伟鹏的手机在许静手上,死者黄伟鹏则窝在9楼西阳台墙角边,用手捂着自己的肚子。当时死者黄伟鹏看到他过来了,还一直要求他打电话给他的哥哥。他当时觉得他就是要告诉他的哥哥他现在在哪里盼望他哥哥能来救他的意思。然而,他刚拿出手机准备拨打电话,手机就被刘某荣给抢走了。

B、他是多少分钟之后,第一次被哪几个人带离出了紧挨着901档口的9楼西阳台押送至相距30米以外紧挨9楼913档口的9楼东阳台的。

C、他是16日的几点几分,被哪几个人押送离开了紧挨9楼913档口的9楼东阳台的。

D、他是被关进紧挨9楼913档口的9楼东阳台后的大概多长时间,听到了‘从西阳台传出的黄伟鹏被打发出的惨叫声’。

E、他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张某矜在17时14分35秒离开西阳台1分11秒后返回西阳台的多少分钟之前,第二次路过了紧挨着901档口及905档口的9楼西阳台门外的通道的。此时是他第二次看到了被关押在9楼西阳台里面的黄伟鹏。

F、他这第二次看到了在9楼西阳台里面还活着但已经被许静这一伙人殴打到不成人样只能用两只眼睛看着他话都说不出来连站都站不起来全身软绵绵脸色一副惨白的黄伟鹏的时间,是在16日17时17分06秒黄伟鹏落地死亡的前多少分钟。’”?

6、申请人特此申请贵机关依法负责任地如实公告:

(1)越秀公安分局是几号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地开始传唤案发时仍在沐沐服装店工作的黄伟鹏的老乡同事阿饼对其进行第一次“询问”的?

(2)公安人员对黄伟鹏的老乡同事阿饼进行“询问”时,阿饼是不是已经向公安陈述:
“12月16日,老板许静和其男友荣哥带着四名打手,对我和黄伟鹏、林某耀三人,在不同的时间,分别进行了控制。最先被控制的是我,下午两点多,我送货回来在大同商业大厦北楼底下就被许静一行六人拦住控制了。”?

(3)公安人员对黄伟鹏的老乡同事阿饼进行“询问”时,阿饼有没有向公安陈述:
他是被许静的打手带进了哪里控制关押看管?
许静等人是何时将他的手机没收?
许静方是在将他的手机没收之前还是没收之后开始逼问他有没有参与盗窃档口服装一事?
是否他否认参与过,便遭到殴打?
在被许静方控制拘禁期间,
是谁最先动手殴打他的?
其主要是殴打了他身体的哪几个部位?
总共是哪几个打手动手殴打了他?
是否其中的41岁的打手刘某荣、29岁的打手张某矜、29岁的打手吴某都曾用拳脚打踢了他的胸腹部位?

7、申请人特此申请贵机关依法负责任地如实公告:

(1)越秀公安分局是几号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地开始对死者黄伟鹏的哥哥黄庆锋进行第一次“询问”的?

(2)公安人员对死者黄伟鹏的哥哥黄庆锋进行“询问”时,死者黄伟鹏的哥哥黄庆锋是不是已经向公安陈述:
“我弟弟是仓库主管。我弟弟一个前同事被老板炒了。认为是我弟弟搞的。怀恨在心,就跟档口老板举报我弟弟还有他二个老乡同事三个偷货。
老板没证没据就直接叫5个黑社会打手毒打他们三个。
期间还说我们社会什么都不怕,想你们死就死活就活。
期间我弟弟有打电话给我,又立即挂。我打电话也是被按掉。
我弟弟坠落地下的时候,我朋友也第一时间在一楼看见了,也第一时间通知我。我立克在9楼电梯间按电梯。
在9楼电梯间等下行电梯期间,我看到从9楼我弟弟坠落位置方向房间通道走出四个人进入电梯间。
两个一米八几身材高大的人走出9楼我弟弟坠落位置方向房间通道进入9楼电梯间。
还有我弟弟老板跟老板娘也在那个9楼房间通道位置走出进入9楼电梯间。
这两个一米八几身材高大的人,是直接穿过9楼电梯间从9楼防火通道门走人行楼梯下去的。
我看着他们就有点怀疑了。
老板跟老板娘这期间在小声说话,说完老板带上口罩也跟着从9楼防火通道门走人行楼梯走下去。
当时我特意看了下时间是5点18分。
我朋友跟我说我弟被扔下来落地的时间是5点17分。
看到我弟被扔下来落地我们就报警了。
我坐电梯到一楼就赶过去看我弟弟,我弟弟已经淌在血泊里。
我立马跑回去我下来的楼梯口那里,那二个身材高大的人直接往反方向走,我叫了几句,他们头都没回。
我当时感到自已都无能为力,眼睁睁地看着他们背影离去。
只能返回我弟弟的身边,直到120的到来。
120检查后已经没有脉博了。我直接崩溃了。

12月16日16时54分至17时02分
(12月16日15时21分女老板许静及她的5个男打手将黄伟鹏带至9楼的西阳台处予以非法拘禁且用拳头击打用脚踢黄伟鹏腹部非法殴打逼供黄伟鹏1小时41分钟后、
非法拘禁非法殴打逼供黄伟鹏的5个男打手之一张某矜所谓17时16分许身体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的黄伟鹏坠楼死亡的第14分钟之前),
黄伟鹏的手机微信号曾通过手机微信聊天告知哥哥黄庆锋其盗卖货物的行为被发现的情况。
弟弟黄伟鹏是这家服装店的仓库管理员。
因弟弟黄伟鹏的名叫朱某鹏的前同事被老板辞退后,认为是弟弟黄伟鹏及阿饼、林某辉在背后搞鬼,于是他就跟老板许静举报诬告黄伟鹏、阿饼、林某辉三人偷货。
当天下午他接到弟弟的电话,弟弟给他打电话说了句出事了电话便被挂掉,回拨被挂断。
之后弟弟的手机在手机微信上跟他说老板怀疑他偷货已经报警了。
他让弟弟赶紧离开,弟弟说已被老板3人控制了。
他就和朋友来到大同商厦9楼的933仓库等待。
17时17分,他接到一位朋友电话,说黄伟鹏坠楼。
17点18分,他在九楼等电梯期间看到两名大汉、许静及许静男友从9楼坠楼阳台方向的过道走出,穿过9楼电梯间从9楼防火通道门走人行楼梯下去的。”?

8、申请人特此申请贵机关依法负责任地如实公告:

(1)广州越秀公安侦查人员是否已调查确认
“许静与他人存在生意纠纷,在事发前几个月曾有服装加工厂老板发来传单称许静欠他几十万工钱不给,还带着一伙社会人员去恐吓老板的家人和小孩。”?

(2)广州越秀公安侦查人员是否已调查确认
“黄伟鹏命案事发前一天,许静还与该楼2楼一商户起过冲突,许静带着一伙社会人员对该商户说‘在这我不敢动你,出去你看,我弄死你。’”?

(3)广州越秀公安侦查人员是否已调查确认
“从许静怀疑员工偷窃,
到许静带着社会人员对怀疑对象进行非法拘禁且用暴力手段动私刑逼供,导致被其非法拘禁动私刑逼供殴打的黄伟鹏坠楼死亡,
直至第二天死者黄伟鹏的潮汕亲友围聚广州市命案发生地派出所喊冤求公道之后32岁的许静、41岁的刘某荣、29岁的张某矜、29岁的吴某2018年12月17日下午或晚上左右被公安人员找到要求其去作第一次询问笔录之前,
许静根本没有向公安机关报过案让公安进行调查和处理其所谓上千件总价值超一百万元的货物被盗一事。”?

(4)广州越秀公安侦查人员是否已调查确认
“许静曾经堵住了商场通道,有人对其进行劝说,许静威胁称你再说我明天就把你搞死。”?

(5)广州越秀公安侦查人员是否已调查确认

“从打手之一张某矜所谓‘死者黄伟鹏的身体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坠落’的2018年12月16日17时16分许起,
到2018年12月16日17时18分32岁的许静、41岁的刘某荣、29岁的张某矜、29岁的吴某‘走出9楼黄伟鹏坠落位置方向房间通道进入并穿过9楼电梯间从9楼防火通道门走人行楼梯下去’时,
直至‘第二天死者黄伟鹏的潮汕亲友围聚广州市命案发生地派出所喊冤求公道之后32岁的许静、41岁的刘某荣、29岁的张某矜、29岁的吴某2018年12月17日下午被公安人员找到要求其去作第一次询问笔录’止;

32岁的许静、41岁的刘某荣、29岁的张某矜、29岁的吴某这四个人里,
竟然真是‘没有一个人去黄伟鹏高坠落地处探看黄伟鹏是否还有生命迹象、是否还能说话、是否需紧急抢救’,
竟然真是‘没有一个人打110或120向公安机关和急救中心报案,告知有个沐沐服装店的员工从大同坊9楼西阳台坠落人行道地面了’!”?

9、申请人特此申请贵机关依法负责任地如实告知:

(1)广州越秀公安侦查人员是不是真依法全面提取到了

“事发现场中心区域大同坊北楼9楼西阳台周边

‘距9楼西阳台30米左右的913档口顶部安装的视频监控器、

距9楼西阳台20米左右的911档口顶部安装的视频监控器、

距9楼西阳台15米左右的937档口顶部安装的视频监控器、

9楼公共大电梯间顶部安装的视频监控器、

9楼公共卫生间附近安装的视频监控器、

4楼公共卫生间附近安装的视频监控器、

4楼公共大电梯间顶部安装的视频监控器、

1楼公共大电梯间顶部安装的视频监控器、

1楼西门保安值守区的视频监控器、

公共大电梯间几部电梯内安装的视频监控器、

地下车库安装的视频监控器、

大同坊北楼南门对出人行道边保安亭的视频监控器’

的视频监控录音录像”?

(2)广州越秀公安侦查人员依法全面提取到了的这些相关视频监控录音录像,是不是:

“充分记录了
‘许静等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案发前后时间段内
‘被非法拘禁非法殴打逼供致死的20岁死者黄伟鹏、
被非法拘禁非法殴打逼供致伤的22岁伤者林某耀、
被非法拘禁非法殴打逼供致伤的伤者阿饼、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32岁的许静、41岁的刘某荣、29岁的张某矜、29岁的吴某、20岁的来某甫、18岁的贾某恒’
的行动轨迹”?

10、申请人特此申请贵机关依法负责任地如实公告:

这些视频监控录音录像里是不是能清楚地看到、听到、确证

(1)16日下午两点多,被非法拘禁非法殴打逼供致伤的伤者阿饼送货回来在大同商业大厦北楼底下,被许静及其所带的5个男打手拦住。

(2)“16日下午两点多至16日15点10分期间,阿饼是被非法拘禁关押在何处”?

(3)“16日15时10分至17时14分35秒期间,阿饼是在何处和何人一起。”?

(4)“16日下午被非法拘禁非法殴打逼供致伤的伤者阿饼,具体是在几点几分才被解除非法拘禁恢复自由的。”?

(5)16日15点10分左右,黄伟鹏接到许静的电话去到了大厦9楼933档口?

(6)16日15时21分许静等人在9楼服装店仓库处即9楼933档口找到正在仓库内工作的黄伟鹏,并将黄伟鹏带至9楼的西阳台处予以控制开始实施非法拘禁?

(7)“16日15时21分许静等人第一次将黄伟鹏带至9楼的西阳台处予以控制开始实施非法拘禁时,同时在西阳台的人总共是哪几个?其中有没有被非法拘禁非法殴打逼供致伤的伤者阿饼”?

(8)“15时21分许静等人第一次将黄伟鹏带至9楼的西阳台处予以控制开始实施非法拘禁22分钟后的15点43分,
是谁动手操作黄伟鹏的手机微信给林某耀发微信消息让他也到西阳台的”?

(9)“15时21分许静等人第一次将黄伟鹏带至9楼的西阳台处予以控制开始实施非法拘禁后的大概多少分钟,许静即将黄伟鹏的手机没收了”?

(10)15时21分许静等人第一次将黄伟鹏带至9楼的西阳台处予以控制开始实施非法拘禁后,
许静等人表示仓库丢失了一千多件价值很高的货物开始逼问黄伟鹏有没有参与盗窃档口的一千多件价值很高的货物服装一事的时候,
黄伟鹏是马上就承认参与了还是当即坚决否认了”?

(11)12月16日下午15时21分至16时54分这93分钟期间,
黄伟鹏的哥哥黄庆锋手机上总共接到了多少个来自黄伟鹏手机号的来电?
每个来电的通话时长是多少秒?
其中有几个来电是15时21分之后15时46分之前这25分钟里打来的?
其中有没有哪怕一个来电是15时46分之后16时54分之前这68分钟里打来的?

(12)12月16日下午15时21分至16时54分这93分钟期间,
黄伟鹏的哥哥黄庆锋手机上的手机微信里有没有接收到哪怕一条来自黄伟鹏手机号手机微信的语音聊天信息?

(13)12月16日下午15时21分至15时46分这25分钟期间,
黄伟鹏的哥哥黄庆锋手机上的手机微信里有没有接收到几条来自黄伟鹏手机号手机微信的文字聊天信息?

(14)12月16日下午15时46分至12月16日16时54分这68分钟期间,
黄伟鹏的哥哥黄庆锋手机上的手机微信里有没有接收到哪怕是一条来自黄伟鹏手机号手机微信的文字聊天信息?

(15)12月16日下午16时54分至17时02分这短短8分钟期间,
黄伟鹏的哥哥黄庆锋手机上的手机微信里共接收到了多少条来自黄伟鹏手机号手机微信的文字聊天信息?

(16)12月16日下午17时02分时(即黄伟鹏高坠死亡前15分钟时)黄伟鹏的哥哥黄庆锋手机上的手机微信里接收到的最后一条来自黄伟鹏手机号的手机微信文字聊天信息,其全文内容是什么?

(17)12月16日下午15时21分至15时46分期间,
黄伟鹏的手机上总共接到了多少个来自哥哥黄庆锋手机号的已接来电?
每个已接来电的通话时长都是多少秒?

(18)12月16日下午15时46分至16时54分期间,
黄伟鹏的手机上有没有来自哥哥黄庆锋手机号的已接来电?

(19)12月16日下午15时21分至16时54分,
黄伟鹏的手机上总共收到了多少个来自哥哥黄庆锋手机号的未接来电?
有几个未接来电是哥哥黄庆锋在15时21分至15时46分这25分钟里打来的?
有几个未接来电是15时46分至16时54分之前这68分钟里打来的?

(20)从16日15时21分许静等人第一次将黄伟鹏带至9楼的西阳台处予以控制开始实施非法拘禁时起至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张某矜17时15分46秒回到西阳台,
这1小时55分钟期间,
黄伟鹏是不是“曾经被押送带离西阳台两次”?

黄伟鹏第一次被许静的打手押送带离西阳台时是几点几分?
是在15时46分之前还是之后?
是在“许静的情侣打手刘某荣在西阳台用拳头击打用脚踢黄伟鹏腹部”之前还是之后?

(21)黄伟鹏第一次被许静的打手押送带离西阳台后,是被押送去了四楼还是被押送去了9楼卫生间?

(22)黄伟鹏第一次被许静的打手押送带离西阳台后,又是几点几分被许静的打手押送关回9楼西阳台的?

(23)黄伟鹏第二次被许静的打手押送带离西阳台时是几点几分?
是在15时46分之前还是之后?
是在“许静的情侣打手刘某荣等在西阳台用拳头击打用脚踢黄伟鹏腹部”之前还是之后?

(24)黄伟鹏第二次被许静的打手押送带离西阳台后,是被押送去了四楼还是被押送去了9楼卫生间?

(25)黄伟鹏第二次被许静的打手押送带离西阳台后,又是几点几分被许静的打手押送关回9楼西阳台的?

(26)黄伟鹏第二次被许静的打手押送带离西阳台,
是不是由于
“黄伟鹏被许静的情侣打手刘某荣等在西阳台用拳头击打用脚踢黄伟鹏腹部,
导致黄伟鹏的腹腔里肝脏或脾脏被打破裂出血,
肚子内疼痛难忍,
人几乎连站都站不起来全身软绵绵的,
脸色脸色一副惨白”,
故许静的打手都感到,
“得让黄伟鹏去卫生间拉肚子才行”?

(27)9楼卫生间附近的监控器以及从9楼西阳台至9楼卫生间所经过的数十米路程通道上的监控器,是不是能看见“在黄伟鹏被许静的打手押送带离西阳台押送去9楼卫生间过程里,黄伟鹏似乎是人连站都站不直,全身软绵绵的样子,脸色一副惨白”?

(28)12月16日16时54分至17时02分期间,监控录象显示,此期间除了黄伟鹏之外,许静及其5个打手里有哪几个也和黄伟鹏一起在9楼西阳台里?

(29)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矜在17时14分35秒离开西阳台之前是不是早就发现,黄伟鹏已经“四肢发冷,脸色苍白,体温下降,从神志不清至昏迷了”?

(30)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矜在17时14分35秒离开西阳台后过了1分11秒又独自一人返回西阳台,
在这1分11秒里他是去了何处?
在这1分11秒里他见过了谁?
在这1分11秒里他和谁说了话?

(31)17时15分46秒最后一次走进西阳台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张某矜所谓“目睹黄伟鹏身体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后,他立马说了什么话做了什么事?

(32)17时15分46秒最后一次走进西阳台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张某矜“所谓目睹黄伟鹏身体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后,
在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离9楼西阳台门口的距离仅为2米5左右的状态下,
他有没有
“立即迈步冲往相距仅两米五远处的阳台玻璃护栏,
上半身俯靠在114厘米高的‘阳台玻璃护栏顶端1、8厘米宽的铝合金’以及‘阳台玻璃护栏顶端1、8厘米宽的铝合金下10厘米处可摆放小花盆的足有20厘米宽的不锈钢方管’上,
‘出手去拉黄伟鹏的手并伸头往下探看黄伟鹏下坠过程’的动作”?

他的手有没有抓到黄伟鹏的手?

他是不是既亲眼看到了“随后黄伟鹏的手从何位置滑脱坠落的动作”又亲眼看到了“随后黄伟鹏的脚从何位置滑脱坠落的动作”?

在17时15分46秒回到西阳台至17时16分56秒这整整70秒期间,
他对着黄伟鹏说过什么话?

在“17时15分46秒他回到9楼西阳台里,到17时16分56秒黄伟鹏双手滑脱离开所抓住的护栏玻璃顶端”的这整整70秒期间,
“黄伟鹏曾眼晴对着他回应过什么话”?

此外,
所谓正在9楼西阳台东角玩手机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吴某,
17时15分46秒“目睹黄伟鹏身体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后,
在9楼西阳台东角与所谓黄伟鹏身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处距离仅为1米5左右的状态下,
他有没有
“立即迈步冲往相距仅1米五远处的阳台玻璃护栏,
上半身俯靠在114厘米高的‘阳台玻璃护栏顶端1、8厘米宽的铝合金’以及‘阳台玻璃护栏顶端1、8厘米宽的铝合金下10厘米处可摆放小花盆的足有20厘米宽的不锈钢方管’上,
‘出手去拉黄伟鹏的手并伸头往下探看黄伟鹏下坠过程’的动作”?

他的手有没有抓到黄伟鹏的手?

他是不是亲眼看到了“随后黄伟鹏的手从何位置滑脱坠落的动作”?

他是不是亲眼看到了“随后黄伟鹏的脚从何位置滑脱坠落的动作”?

在17时15分46秒至17时16分56秒这整整70秒期间,他对着黄伟鹏说过什么话?

在“17时15分46秒到17时16分56秒黄伟鹏双手滑脱离开所抓住的护栏玻璃顶端”的这整整70秒期间,“黄伟鹏曾眼晴对着他回应过什么话”?

(33)在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矜17时14分35秒离开9楼西阳台之前,
除了张某矜和吴某之外,
许静及另外3个打手里“最后两个离开9楼西阳台”的人,
是不是许静以及在西阳台用拳头击打用脚踢黄伟鹏腹部的许静的情侣打手刘某荣?

(34)在17时14分35秒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矜离开西阳台之前,

许静总共是进了几次9楼西阳台?

许静总共是离开了9楼西阳台几次?

许静这几次进出9楼西阳台的具体时间分别是16日下午几点几分?

黄伟鹏死亡前“许静最后这一次进入9楼西阳台的具体时间是16日下午几点几分”?

黄伟鹏死亡前“许静最后这一次进入9楼西阳台后,在9楼西阳台里停留了多少分钟”?

黄伟鹏死亡前“许静最后这次离开9楼西阳台的具体时间,与黄伟鹏被押送去卫生间后返回9楼西阳台的时间”,是相距了多少分钟?

黄伟鹏死亡前许静最后这次离开9楼西阳台的具体时间,与12月16日16时54分死者黄伟鹏手机上的手机微信里发出了文字聊天信息告知家属其盗卖货物的行为被发现的情况的时间,是相距了多少分钟?

黄伟鹏死亡前许静最后这次离开9楼西阳台的具体时间,与17时17分06秒黄伟鹏落地死亡的时间,是相距了多少分钟?

黄伟鹏死亡前许静最后这次离开9楼西阳台时,其是不是早已发现黄伟鹏已经“四肢发冷,脸色苍白,体温下降,神志不清”了?

12月16日16时54分至17时17分06秒,这23分钟期间,许静是在何处?

(35)在17时14分35秒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矜离开9楼西阳台之前,
许静的情侣打手刘某荣总共是进了几次9楼西阳台?
许静的情侣打手刘某荣总共是离开了9楼西阳台几次?

许静的情侣打手刘某荣这几次进出9楼西阳台的具体时间,
分别是16日下午几点几分?

许静的情侣打手刘某荣最后这一次进入9楼西阳台的具体时间,
是16日下午几点几分?

许静的情侣打手刘某荣最后这次离开9楼西阳台的具体时间,
是16日下午几点几分?

黄伟鹏坠楼死亡前许静的情侣打手刘某荣最后这次离开9楼西阳台的具体时间,
与黄伟鹏被押送去卫生间后返回9楼西阳台的时间,
是相距了多少分钟?

黄伟鹏坠楼死亡前许静的情侣打手刘某荣最后这次离开9楼西阳台的具体时间,
与12月16日16时54分死者黄伟鹏手机上的手机微信里发出了文字聊天信息告知家属其盗卖货物的行为被发现的情况的时间,
是相距了多少分钟?

黄伟鹏坠楼死亡前许静的情侣打手刘某荣最后这次离开9楼西阳台的具体时间,
与17时17分06秒黄伟鹏落地死亡的时间,
是相距了多少分钟?

黄伟鹏坠楼死亡前许静的情侣打手刘某荣最后这次离开9楼西阳台时,
其是不是早已发现黄伟鹏已经“四肢发冷,脸色苍白,体温下降,神志不清”了?

12月16日16时54分至17时17分06秒这23分钟期间,许静的情侣打手刘某荣是“在何处、与何人在一起、做何事”?

(36)目睹17时17分06秒黄伟鹏坠楼后,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张某矜是“在17时的几分几秒最后一次离开9楼西阳台”的?

张某矜最后一次离开9楼西阳台后“他首先是去了什么地方、见了什么人、说了什么话”?

张某矜在17时14分35秒离开西阳台,
1分11秒后返回西阳台,
在这1分11秒里,
他是“去过了什么地方、见过了什么人、说过了什么话”?

张某矜在17时14分35秒离开西阳台前,
有没有“接到过谁的电话、短信、微信”?

(37)17时17分06秒黄伟鹏从9楼西阳台坠楼落地,
当时尚在9楼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刘某荣,
有没有
再次进入9楼西阳台
“上半身俯靠在114厘米高的‘阳台玻璃护栏顶端1、8厘米宽的铝合金’以及‘阳台玻璃护栏顶端1、8厘米宽的铝合金下10厘米处可摆放小花盆的足有20厘米宽的不锈钢方管’上”
伸头往下探看黄伟鹏的落地处?

(38)17时17分06秒黄伟鹏从9楼西阳台坠楼落地,
当时尚在9楼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许静,
有没有
再次进入9楼西阳台
“上半身俯靠在114厘米高的‘阳台玻璃护栏顶端1、8厘米宽的铝合金’以及‘阳台玻璃护栏顶端1、8厘米宽的铝合金下10厘米处可摆放小花盆的足有20厘米宽的不锈钢方管’上”
伸头往下探看黄伟鹏的落地处?

(39)12月16日“16时54分至17时17分06秒黄伟鹏从9楼西阳台坠楼落地”这23分钟期间,20岁的暂住广州市某酒吧员工宿舍的案发前系某酒吧的保安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来某甫,是“身在何处、与何人在一起”?

(40)12月16日16时54分至17时17分06秒黄伟鹏从9楼西阳台坠楼落地这23分钟期间,
18岁的暂住广州市海珠区某小区的案发前系某物业公司保安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贾某恒,
是“身在何处、与何人在一起”?

(41)12月16日“16时54分至17时17分06秒”这23分钟期间,黄伟鹏的老乡朋友同事林某耀是被非法拘禁在何处?

(42)12月16日“16时54分至17时17分06秒”这23分钟期间,黄伟鹏的老乡朋友同事林某耀“是被谁看守着、和谁在一起”?

(43)黄伟鹏的老乡朋友同事林某耀,最后是在何时被谁决定放走恢复人身自由的?

(44)黄伟鹏的老乡朋友同事林某耀被放走恢复人身自由的具体时间,与17时17分06秒黄伟鹏落地死亡的时间,是相距了多少分钟?

(45)12月16日“16时54分至17时17分06秒”这23分钟期间,黄伟鹏的老乡朋友同事阿饼是在何处?

(46)12月16日“16时54分至17时17分06秒”这23分钟期间,黄伟鹏的老乡朋友同事阿饼,是被谁看守着和谁在一起?

(47)黄伟鹏的老乡朋友同事阿饼当天具体“是何时被何人决定放走恢复了人身自由的”?

(48)黄伟鹏的老乡朋友同事阿饼被放走恢复人身自由的具体时间,与17时17分06秒黄伟鹏落地死亡的时间,是相距了多少分钟?

(49)“被非法拘禁非法殴打逼供致伤的伤者林某耀‘16日15时46分进入9楼西阳台’看到‘黄伟鹏捂着肚子蜷缩在角落、脸上带着淤青、许静拿着黄伟鹏手机’的时候,
9楼西阳台里,
总共是有多少个人”?

(50)“15点46分进入9楼西阳台的林某耀,
是几点几分几秒走出9楼西阳台被押往至少相距30米远的9楼东阳台的?

当时把林某耀从西阳台押送进西阳台的,
是哪几个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

当时还留在9楼西阳台对黄伟鹏继续进行暴力逼供的,
是哪几个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

(51)“被非法拘禁非法殴打逼供致伤的伤者林某耀被押进东阳台后多长时间,
‘许静即将林强的手机没收了’”?

(52)“被非法拘禁非法殴打逼供致伤的伤者林某耀被押进东阳台后多长时间,
林某耀便遭到了殴打”?

11、申请人特此申请贵机关依法负责任地如实公告:

广州越秀公安侦查人员有没有请来公安部测谎专家使用心理测谎仪器对证人林某耀、黄庆锋以及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许静、刘某荣、吴某、来某甫、贾某恒进行“测谎测试”?

12、广州警方通报“12.16”一男子坠楼身亡案件侦查情况时宣称“12月15日,服装店老板许某获知其员工黄某某等人有盗卖服装店货物牟利的行为,于是将该情况告知其男友刘某荣,刘某荣即通过张某矜召集贾某恒、来某甫、吴某等4人”;
申请人特此申请贵机关依法负责任地如实公告:

(1)12月15日,服装店老板许静“是几点几分钟左右,从何处,听到何人说知‘其员工黄伟鹏等人有盗卖服装店货物牟利的行为’”的?

(2)服装店老板许静,是15日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处、以什么方式,“将该情况告知其男友刘某荣”的?

(3)刘某荣是15日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处、即以什么方式,通知张某矜令其负责召集贾某恒、来某甫、吴某等4人的?当时他和张某矜是怎么说的?

(4)张某矜是15日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处、以什么方式召集吴某到位的?当时吴某是在何处?当时他和吴某是怎么说的?

(5)张某矜是15日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处、以什么方式召集来某甫到位的?当时来某甫是在何处?当时他和来某甫是怎么说的?

(6)张某矜是15日的几点几分左右,在何处、以什么方式召集贾某恒到位的?当时贾某恒是在何处?当时他和贾某恒是怎么说的?

13、广州警方通报“12.16”一男子坠楼身亡案件侦查情况时宣称“据犯罪嫌疑人交代:在黄某某被控制质问期间,黄某某向刘某荣承认有盗窃店内货物的行为。贾某恒目睹刘某荣在西阳台曾用拳头击打、用脚踢黄某某腹部”;
申请人特此申请贵机关依法负责任地如实公告:

(1)广州市公安局所谓16日15时21分许静等人在9楼服装店仓库处(933档)找到正在仓库内工作的黄伟鹏,并将其带至9楼的西阳台处予以控制至17时15分46秒。
在这“长达2个多小时125分钟46秒的期间”里,
黄伟鹏是
“在这125分钟46秒期间的第几分钟第几秒左右,
即向刘某荣承认了有盗窃店内货物的行为”的?

(2)广州市公安局所谓黄伟鹏向刘某荣承认了有盗窃店内货物的行为的时间,
是在“刘某荣在西阳台用拳头击打、用脚踢死者黄伟鹏的腹部”的之前还是之后?

(3)广州市公安局所谓黄伟鹏向刘某荣承认了有盗窃店内货物的行为的时间,
是在“许静质问黄伟鹏表示仓库丢失了一千多件价值很高的货物,并表示要送黄伟鹏去派出所”的之前还是之后?

(4)广州市公安局所谓黄伟鹏向刘某荣承认了有盗窃店内货物的行为的时间,
是在“黄伟鹏被押送离开西阳台去9楼卫生间”的之前还是之后?

(5)广州市公安局所谓黄伟鹏向刘某荣承认了有盗窃店内货物的行为的时间,
是在“黄伟鹏被押送离开9楼西阳台去四楼”的之前还是之后?

(6)广州市公安局所谓黄伟鹏向刘某荣承认了有盗窃店内货物的行为的时间,
是在“16日15时21分后黄伟鹏的手机与黄伟鹏的哥哥黄庆锋的手机语音通话成功”的之前还是之后?

(7)广州市公安局所谓黄伟鹏向刘某荣承认了有盗窃店内货物的行为的时间,
是在“16日15时21分后,黄伟鹏的哥哥黄庆锋用手机回打黄伟鹏的手机号,被对方挂断摁掉,未接电话通话不成功”的之前还是之后?

(8)广州市公安局所谓黄伟鹏向刘某荣承认了有盗窃店内货物的行为的时间,
与“所谓12月16日16时54分死者黄伟鹏通过微信聊天告知家属其盗卖货物的行为被发现的情况”的时间,
大概是相隔了长达多少分钟?

(9)广州市公安局所谓黄伟鹏向刘某荣承认了有盗窃店内货物的行为的时间,
是在“黄伟鹏的手机已被许静方抢夺走了”的之前还是之后?

(10)广州市公安局所谓黄伟鹏向刘某荣承认了有盗窃店内货物的行为的时间,
是在“15时46分另一服装店员工林某耀来到9楼随后被带至9楼的东阳台处予以控制”的之前还是之后?

(11)广州市公安局所谓黄伟鹏向刘某荣承认了有盗窃店内货物的行为的时间,
与“所谓张某矜17时15分46秒回到西阳台看到死者黄伟鹏的手抓住护栏玻璃攀爬”的时间,
大概是相隔了多少分钟左右?

14、广州警方通报“12.16”一男子坠楼身亡案件侦查情况时宣称“张某矜在17时14分35秒离开西阳台,1分11秒后返回西阳台,回来后就发现黄某某在阳台护栏外侧。张某矜17时15分46秒回到西阳台至17时17分06秒期间是攀爬直至坠落的时间。17时16分许,走入西阳台的张某矜目睹黄某某身体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随后黄某某手脚滑脱坠落。坠落前嫌疑人张某矜和吴某均看到死者黄某某的手抓住护栏玻璃”;
申请人特此申请贵机关依法负责任地如实公告:

(1)广州市公安局所谓“张某矜17时15分46秒回到西阳台看到死者黄伟鹏的手抓住护栏玻璃攀爬”的时候,黄伟鹏的手机是在哪里?

(2)17时15分46秒时,黄伟鹏的手机在不在黄伟鹏的身上?

(3)17时15分46秒时,黄伟鹏的手机在黄伟鹏的身上的话,黄伟鹏这手机“是被谁在何时放回到了黄伟鹏的身上的”?

(4)张某矜在17时14分35秒离开西阳台时,
黄伟鹏是位于西阳台里最西边角落的什么位置?
黄伟鹏当时所处这位置离紧挨阳台玻璃护栏的47厘米宽的阳台大理石斜坡有多远?

(5)张某矜在17时14分35秒离开西阳台时,
黄伟鹏当时是在做什么事?
黄伟鹏当时
“是背靠西墙壁站在阳台最西边‘紧挨阳台玻璃护栏的47厘米宽的大理石斜坡下面的阳台平地’上的,
还是背靠西墙壁蹲在跪在阳台最西边‘紧挨阳台玻璃护栏的47厘米宽的大理石斜坡下面的阳台平地’上的,
或是背靠西墙壁坐在躺在阳台最西边紧挨阳台玻璃护栏的47厘米宽的大理石斜坡下面的阳台平地’上的”?

(6)张某矜在17时14分35秒离开西阳台时,
吴某当时是“在阳台的什么位置”?
吴某当时这位置,
是“背靠着阳台门口面对着总长度294厘米左右的47厘米宽的大理石斜坡,距离阳台玻璃护栏是1米8以内,距离黄伟鹏是2米以内”,
还是“背靠着阳台东面堆放着的货物,面对着阳台西面,距离阳台玻璃护栏1米5以内,距离黄伟鹏2米以内”,
或者是“背靠着紧挨阳台玻璃护栏的47厘米宽的大理石斜坡,面对着可反光清晰看到阳台玻璃护栏及47厘米宽的大理石斜坡上所有情景的4扇总长294厘米左右的活动玻璃门,距离阳台玻璃护栏是1米以内,距离黄伟鹏是2米以内”?

(7)17时15分46秒,最后一次走进西阳台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张某矜“所谓目睹黄伟鹏身体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时,他立即说了什么话做了什么事?

(8)17时15分46秒,最后一次走进西阳台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张某矜“所谓目睹黄伟鹏身体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后,
在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离9楼西阳台门口的距离仅为2米5左右的状态下,
他有没有
“立即迈步冲往相距仅两米五处的阳台玻璃护栏,
上半身俯靠在114厘米高的‘阳台玻璃护栏顶端1、8厘米宽的铝合金’以及‘阳台玻璃护栏顶端1、8厘米宽的铝合金下10厘米处可摆放小花盆的足有20厘米宽的不锈钢方管’上,
‘出手去拉黄伟鹏的手并伸头往下探看黄伟鹏下坠过程’的动作”?

他的手有没有抓到过黄伟鹏的手?

他是不是既亲眼看到了“随后黄伟鹏的手从何位置滑脱坠落的动作”又亲眼看到了“随后黄伟鹏的脚从何位置滑脱坠落的动作”?

(9)张某矜“在17时15分46秒回到西阳台时,就清楚看到黄伟鹏已经身体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
黄伟鹏是17时17分06秒坠落到一楼地面的。

人体1秒钟后掉落的高度是4点6米,
人体坠落时每秒速度增加9点8米;
9楼的层高是玻璃护栏顶端至阳台地面114厘米加上玻璃护栏顶端至楼顶的未全封闭的阳台空间高度140厘米即254厘米;
9楼阳台玻璃护栏顶端离一楼地面的总高度是不到30米。

从9楼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坠落到一楼地面的时长,
肯定是不会超过10秒。

从所谓张某矜“在17时15分46秒回到西阳台里看到黄伟鹏已经身体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
至17时16分56秒“黄伟鹏的手还没有开始从玻璃护栏顶端滑脱”;
这长达整整70秒期间,
张某矜对着黄伟鹏说过什么话?

(10)从所谓张某矜“在17时15分46秒回到西阳台里看到黄伟鹏已经身体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
至17时16分56秒“黄伟鹏的手还没有开始从玻璃护栏顶端滑脱”;
这长达整整70秒期间,张某矜对着黄伟鹏做过什么事?

(11)从所谓张某矜“在17时15分46秒回到西阳台里看到黄伟鹏已经身体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
至17时16分56秒“黄伟鹏的手还没有从玻璃护栏顶端滑脱离开”;
这长达整整70秒期间,
“黄伟鹏曾眼晴对着张某矜回应过张某矜什么话”?

(12)所谓正在9楼西阳台东角玩手机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吴某,
从所谓张某矜“在17时15分46秒回到西阳台里看到黄伟鹏已经身体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
至17时16分56秒“黄伟鹏的手还没有从玻璃护栏顶端滑脱离开”;
这长达整整70秒期间,
在9楼西阳台东角处与所谓黄伟鹏身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处距离仅为1米5左右的状态下;
这个吴某他有没有
“立即迈步冲往相距仅1米五远处的阳台玻璃护栏,
上半身俯靠在114厘米高的‘阳台玻璃护栏顶端1、8厘米宽的铝合金’以及‘阳台玻璃护栏顶端1、8厘米宽的铝合金下10厘米处可摆放小花盆的足有20厘米宽的不锈钢方管’上,
‘出手去拉黄伟鹏的手并伸头往下探看黄伟鹏下坠过程’的动作”?

这个吴某他的手有没有抓到黄伟鹏的手?

这个吴某他是不是亲眼看到了“随后黄伟鹏的手从何位置滑脱坠落的动作”?

这个吴某他是不是亲眼看到了“随后黄伟鹏的脚从何位置滑脱坠落的动作”?

(13)从所谓张某矜“在17时15分46秒回到西阳台里看到黄伟鹏已经身体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
至17时16分56秒“黄伟鹏的手还没有从玻璃护栏顶端滑脱离开”;
这长达整整70秒期间,
“吴某对着黄伟鹏说过什么话”?

(14)从所谓张某矜“在17时15分46秒回到西阳台里看到黄伟鹏已经身体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
至17时16分56秒“黄伟鹏的手还没有从玻璃护栏顶端滑脱离开”;
这长达整整70秒期间,
“吴某对着黄伟鹏做过什么事”?

(15)从所谓张某矜“在17时15分46秒回到西阳台里看到黄伟鹏已经身体正位于护栏外侧并用双手抓住阳台玻璃护栏顶端”,
至17时16分56秒“黄伟鹏的手还没有从玻璃护栏顶端滑脱离开”;
这长达整整70秒期间,
“黄伟鹏曾眼晴对着吴某回应过什么话”?

(16)打手来某甫最后一次走出西阳台离开黄伟鹏的时间是几点几分几秒?
黄伟鹏当时是在做什么事?
黄伟鹏当时
是不是“背靠西墙壁坐在阳台最西边‘紧挨阳台玻璃护栏的47厘米宽的大理石斜坡下面的阳台平地’上”的?
是不是“背靠西墙壁跪蹲在阳台最西边‘紧挨阳台玻璃护栏的47厘米宽的大理石斜坡下面的阳台平地’上”的?
是不是“背靠西墙壁‘躺在阳台最西边紧挨阳台玻璃护栏的47厘米宽的大理石斜坡下面的阳台平地’上”的?

(17)打手贾某恒最后一次走出9楼西阳台离开黄伟鹏的时间是几点几分几秒?
黄伟鹏当时是在做什么事?
黄伟鹏当时
是不是“背靠西墙壁坐在阳台最西边‘紧挨阳台玻璃护栏的47厘米宽的大理石斜坡下面的阳台平地’上”的?
是不是“背靠西墙壁跪蹲在阳台最西边‘紧挨阳台玻璃护栏的47厘米宽的大理石斜坡下面的阳台平地’上”的?
是不是“‘躺在阳台最西边墙边紧挨阳台玻璃护栏的47厘米宽的大理石斜坡下面的阳台平地’上”的?

14、广州警方通报“12.16”一男子坠楼身亡案件侦查情况时宣称“黄某某攀爬阳台是通过现场痕迹鉴定的客观事实。9楼西阳台的玻璃护栏高114.8cm,黄某某身高169cm。护栏上发现两处相距56cm的抓痕,抓痕方向由外向内,经检验出黄某某DNA。”;
申请人特此申请贵机关依法负责任地如实公告:

(1)护栏上发现了的这两处相距56cm的抓痕方向由外向内经检验出黄伟鹏DNA的抓痕,
是在“9楼西阳台护栏玻璃顶端的宽1点8厘米的包玻璃铝条”上发现的,
还是在“护栏玻璃顶端包玻璃铝条下面10厘米处的20厘米宽8厘米高295厘米长的方形不锈钢宽管的靠阳台门口这一面及靠地这一面”上发现的?

(2)护栏上这两处“所谓相距56cm的抓痕方向由外向内的抓痕”上,

是不是“有黄伟鹏的血液”?

是不是“没有”黄伟鹏的大拇指及其它手指的“指纹”?

(3)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内50厘米宽离阳台内地面30厘米高的阳台内瓷砖斜坡的上面,
有没有黄伟鹏自行由内向外攀越9楼阳台护栏时“左脚踩站在阳台玻璃护栏内侧50厘米宽30厘米高的贴瓷砖斜坡上面时,必定会留有的‘左脚脚印’”?

(4)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内玻璃护栏顶端的内侧,
有没有黄伟鹏自行由内向外攀越9楼阳台护栏时“右手由内向外大拇指抓贴住玻璃护栏顶端的内侧时,必定会留有的‘右手大拇指的指纹’”?

(5)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内玻璃护栏顶端的外侧,
有没有黄伟鹏自行由内向外攀越9楼阳台护栏时“右手其它四指抓贴住玻璃护栏顶端的外侧时,必定会留有的‘右手其它四指的指纹’”?

(6)9楼西阳台‘20厘米宽8厘米高方形不锈钢宽管’的20厘米靠阳台门一侧,
有没有黄伟鹏自行由内向外攀越9楼阳台护栏时“左手大拇指抓贴住‘护栏玻璃顶端包玻璃铝条内侧往下10厘米处‘20厘米宽8厘米高方形不锈钢宽管’的靠阳台门一侧时,必定会留有的‘左手大拇指的指纹’”?

(7)9楼西阳台‘20厘米宽8厘米高方形不锈钢宽管’的20厘米靠阳台地面一侧,
有没有黄伟鹏自行由内向外攀越9楼阳台护栏时“左手其它四指抓贴住‘20厘米宽8厘米高方形不锈钢宽管’的靠地面一侧时,必定会留有的‘左手其它四指的指纹’”?

(8)黄伟鹏的“外衣及外裤”上,
有没有黄伟鹏自行由内向外攀越9楼阳台护栏时“身体右上部及右脚都是几乎俯贴靠到‘20厘米宽8厘米高的方形不锈钢宽管’时,必定会沾上留有的的9楼西阳台上的灰尘”?

(9)黄伟鹏的“外衣及外裤”上,
有没有黄伟鹏自行由内向外攀越9楼阳台护栏时“把双脚双腿都慢慢越过阳台护栏玻璃的顶端,全都下放阳台护栏玻璃外面,‘脚底无着力停踩之处,腿脚全悬空,紧贴着总高度约200厘米左右的阳台护栏玻璃外立面及墙体外立面’时,必定会沾上留有的的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的外立面上的灰尘”?

(10)在9楼的西阳台外的总高2米左右的玻璃护栏的玻璃的外立面及墙体的外立面上,
有没有黄伟鹏自行由内向外攀越9楼阳台护栏时
“把双脚双腿都慢慢越过阳台护栏玻璃的顶端,全都下放阳台护栏玻璃外面,‘脚底无着力停踩之处,腿脚全悬空’;
身高‘169厘米的黄伟鹏腿脚全悬空紧贴着这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外总高度达200厘米左右的阳台护栏玻璃外立面及墙体外立面’时,
在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外总高度达200厘米左右的阳台护栏玻璃外立面及墙体外立面的外立面上必定会留下的至少长达100厘米以上的‘擦蹭痕迹’”?

(11)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顶端的内外侧以及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往下10厘米处的‘20厘米宽8厘米高方形不锈钢宽管’上,
有没有黄伟鹏自行由内向外攀越9楼阳台护栏时
“右手的手指变换姿式位置,
从一开始由内向外攀越9楼阳台护栏时的‘右手大拇指抓贴住玻璃护栏顶端的内侧,右手其它四指抓贴住玻璃护栏顶端的外侧’,
到后来变换成‘右手大拇指抓贴住玻璃护栏顶端的外侧,其它四指抓贴住玻璃护栏顶端的内侧’,
在这一姿态变更过程中,
在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内外侧以及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往下10厘米处的‘20厘米宽8厘米高方形不锈钢宽管’上,
必定会留下的‘擦蹭痕迹’”?

(12)广州越秀刑侦人员除了“在9楼西阳台的玻璃护栏上相距56cm的抓痕处检验出黄伟鹏DNA,在8楼阳台玻璃护栏顶端长42cm的印痕对应的外侧玻璃上的3条擦蹭痕迹处检出黄伟鹏DNA”之外;
还在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里面的阳台内哪些相应的地方检出了黄伟鹏DNA?
是不是在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里面的西阳台内所有地方“都没有检验出黄伟鹏DNA”?

(13)广州越秀刑侦人员在死者黄伟鹏“落地死亡后仍然是紧握的双拳里面”,
有没有检见“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顶端以及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往下10厘米处‘20厘米宽8厘米高方形不锈钢宽管’”上的“微小灰尘”等?

(14)广州越秀刑侦人员“在死者黄伟鹏的外衣外裤”上面,
总共是检见出了多少个“打手张某矜留在死者黄伟鹏上衣的胸背躯干部位上的或打手张某矜留在留在死者黄伟鹏外裤上的”打手张某矜的“双手”的手指“指纹”?

(15)广州越秀刑侦人员“在死者黄伟鹏的外衣外裤”上面,
总共是检见出了多少个“打手吴某留在死者黄伟鹏上衣的胸背躯干部位上的或打手吴某留在留在死者黄伟鹏外裤上的”打手吴某的“双手”的手指“指纹”?

14、广州警方通报“12.16”一男子坠楼身亡案件侦查情况时宣称“黄某某身体部分碰到8楼阳台护栏顶端,致身体向护栏外侧漂移,在8楼阳台玻璃护栏顶端留下长42cm的印痕,印痕对应外侧玻璃有3条擦蹭痕迹,该处擦蹭痕迹检出黄某某DNA。”;
申请人特此申请贵机关依法负责任地如实公告:

(1)是黄伟鹏的身体的“哪个部分”,碰到坚硬的8楼西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宽1点8厘米的包护玻璃铝条”上了?

(2)这“在8楼阳台玻璃护栏顶端的长42cm的印痕”,
是两处相距42cm的‘两处之间部分无任何痕迹的’双手手指或双脚鞋底的印痕,
还是一条连成一体的‘双手手指及双脚鞋底之外的身体其它部分碰到8楼阳台护栏顶端’在8楼阳台玻璃护栏顶端留下的长42cm的印痕?

(3)黄伟鹏的身体的“这个部分”,
是仅碰到坚硬的8楼西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宽1点8厘米的包护玻璃铝条”,
还是也碰到了“8楼西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往下10厘米处‘20厘米宽8厘米高方形不锈钢宽管’”上?

(4)黄伟鹏的双手手指及双脚底之外的身体的“这个部分”碰到坚硬的8楼西阳台玻璃护栏顶端后,
黄伟鹏的身体的“这个部分”有没有因此产生出“严重的明显的相应的损伤”痕迹?

(5)广州越秀刑侦人员有没有注意到:

现场7楼西阳台确实是“比9楼西阳台突出140CM”;

但是,
现场8楼西阳台玻璃护栏顶端这“宽1点8厘米的包护玻璃铝条”,
与现场9楼阳台的“宽1点8厘米的包护玻璃铝条”,
完全是“处在同一线面”上;

两者之间是根本“没有半毫米的突出之处”?

(6)广州越秀刑侦人员有没有注意到:

“由于,
8楼西阳台玻璃护栏顶端这宽1点8厘米的包护玻璃铝条,
与9楼西阳台玻璃护栏顶端的宽1点8厘米的包护玻璃铝条,
完全是处在同一立面线上;
两者之间是根本没有半毫米的突出之处;

所以,
要是黄伟鹏真是自主攀爬阳台决定松开双手要从9楼自由落体跌落进三层楼下的那一个‘仅比9楼西阳台突出了1米1左右的,7楼西阳台内正摆放着三个大花盆处’的话;

只要黄伟鹏当时‘真是自主攀爬9楼阳台,真是打算跌落到与9楼及8楼的阳台外端相比有1米1左右突出的7楼这阳台内’,
只要黄伟鹏当时真是‘并没有昏迷还是个正常活人’;

按照正常活人自由落体竖直下落的规律,
黄伟鹏这个正常活人自由落体的身体是‘正常双脚微屈竖直下落’的话;

黄伟鹏的身体的‘双脚底和双手指之外的任何部分’,
都不可能会‘在双手离开9楼阳台项端身体开始下落,但双脚脚底仅竖直下落了才1米4左右至8楼阳台顶端外高度’时,就‘碰触到了8楼阳台护栏顶端’在8楼阳台玻璃护栏顶端留下长42cm的印痕致身体向护栏外侧漂移’。”?

15、广州警方通报“12.16”一男子坠楼身亡案件侦查情况时宣称“黄某某继续坠下至7楼,7楼阳台比9楼阳台外突140cm,碰撞到7楼阳台护栏上端,留下擦蹭痕迹,最后坠落至1楼地面。”;
申请人特此申请贵机关依法负责任地如实公告:

(1)黄伟鹏的身体的“什么部分”碰撞到了7楼阳台护栏上端留下擦蹭痕迹?

(2)是不是
“7楼阳台护栏与9楼和8楼阳台护栏不一样,
9楼8楼阳台护栏是玻璃护栏且“9楼8楼阳台玻璃护栏的顶端是宽1点8厘米的包护玻璃铝条”,
7楼的阳台护栏不是玻璃护栏而是墙体护栏且“7楼阳台墙体护栏的顶端是平贴的宽30厘米左右的瓷砖”,
7楼阳台墙体护栏的顶端是平贴的宽30厘米左右的瓷砖”?

(3)是黄伟鹏的身体的“这个部分”碰到坚硬的7楼阳台墙体护栏顶端宽30厘米左右的瓷砖上后,
黄伟鹏的身体的“这个部分”有没有因此产生出“严重的明显的相应的损伤”痕迹?

(4)黄伟鹏的身体的“这个部分”碰到坚硬的7楼阳台墙体护栏顶端宽30厘米左右的瓷砖上后,在7楼阳台护栏顶端宽30厘米左右的瓷砖上“留下了多少厘米长的擦蹭痕迹”?

16、《广州警方通报“12.16”一男子坠楼身亡案件侦查情况》宣称“经电子勘查:16时许至17时02分,黄某某仍用自己的手机与其家人进行微信联系。黄某某在坠楼发生前15分钟通过微信告诉了家人自己偷东西的事。12月16日16时54分至17时02分,死者也曾通过微信聊天告知家属其盗卖货物的行为被发现的情况。警方自12月17日对许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措施后,该6人一直在看守所内处于羁押状态,其个人手机作为电子物证介质,被警方依法扣留。事实上,任何人只要掌握登录帐号和密码,就可以对相关微博进行一系列操作。”,
申请人特此申请贵机关依法负责任地如实公告:

(1)所谓“16时许至17时02分,黄某某仍用自己的手机与其家人进行微信联系”中的微信联系,是不是“全部是微信文字联系,没有一条是语音联系”?

(2)广州越秀公安明知“事实上,任何人只要掌握登录帐号和密码,就可以对相关微博进行一系列操作”,
那么广州越秀公安又是凭据什么确信“经电子勘查”就可以查出:

“12月16日16时许至17时02分期间,黄伟鹏的手机的确就是还在黄伟鹏本人的手上。

12月16日16时许至17时02分期间,的确就是死者黄伟鹏本人在仍用自己的手机与其家人进行微信联系。

16时许直至17时02分前,死者黄伟鹏本人根本没有受到多大伤害,至少是‘直至17时02分即黄伟鹏死前15分钟,死者黄伟鹏仍然是神志完全正常手指灵活自如,有自主随意使用手机给家人写发微信文字8分钟以上的自由和能力’”的?

(3)广州越秀公安是凭据什么确定
“12月16日16时54分至17时02分期间,
绝对‘是死者黄伟鹏本人通过微信文字聊天告知家属其盗卖货物的行为被发现的情况’的”?

广州越秀公安是凭据什么确定
“12月16日16时54分至17时02分期间,
绝对不可能是:
在‘死者黄伟鹏因腹部被拳打脚踢内脏破裂出血,肚子疼痛不止,神志已不清,脸色极度惨白,身体软绵绵起都起不来了’的状态下,
当时现场看管的打手张某矜或吴某,
使用早已被其抢夺在手了的死者黄伟鹏的手机,
通过死者黄伟鹏手机上的微信文字聊天,
以死者黄伟鹏的口吻写发‘告知家属其盗卖货物的行为被发现的情况’”?

17、申请人特此申请贵机关依法负责任地如实告知:

(1)贵机关认为,
对广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2018年12月21日晚发布《广州警方通报“12.16”一男子坠楼身亡案件侦查情况》的相关言行内容观点结论,
广州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
潮汕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
广东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
全国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

(2)贵机关认为,
对广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2018年12月21日晚发布《广州警方通报“12.16”一男子坠楼身亡案件侦查情况》的相关言行内容观点结论,
党和国家领导核心习近平主席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

(3)贵机关认为,
对广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2018年12月21日晚发布《广州警方通报“12.16”一男子坠楼身亡案件侦查情况》的相关言行内容观点结论,
公安机关内绝大多数从警至今“一直尽忠尽责老实守法努力认真工作,做到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职务”的正直尽职好警察们,
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

(4)贵机关认为,
对广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2018年12月21日晚发布《广州警方通报“12.16”一男子坠楼身亡案件侦查情况》的相关言行内容观点结论,
公安系统内
“少数目前辈尚未落马的,从警至今经常滥用警权玩忽职守,践踏法定责任,不依法执行职务的”
“重庆市公安局长王立军、公安部副部长李东生、公安部部长助理兼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郑少东、天津市公安局长武长顺、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局长李亚力、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何靖、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宋建国,深圳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崔占君、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政委马伟灵、广东省公安厅治安局政委邹文强、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副总队长李荣飚、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局长凌子群、广东英德市公安局政委朱应忠、新疆乌苏市公安局局长齐放类”
警界祸国殃民害党的害群之马们,
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

(5)贵机关认为,
对广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2018年12月21日晚发布《广州警方通报“12.16”一男子坠楼身亡案件侦查情况》的相关言行内容观点结论,
党政机关内“还没有东窗事发至今尚未落马的,内心仇视惧怕党中央习主席,巴不得民间民族精英对党中央习主席失望反感,巴不得中国社会官民对立上下不齐心的”令计划、周永康、郭伯雄、薄熙来、王立军、申维辰、马建、张越、李春城、陈川平、陈希同、陈良宇类贪腐野心家阴谋家们,
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

(6)贵机关认为,
广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2018年12月21日晚发布《广州警方通报“12.16”一男子坠楼身亡案件侦查情况》的相关言行内容观点结论,
有没有达到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有没有达到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
有没有达到让人民群众在这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申请人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纸质。
若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申请人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不申请。

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 邮 寄。

所需信息的用途

1、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科研”暨申请人“协助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行政机关公正司法、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之需要。

2、申请人切实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协助落实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政法队伍要敢于担当,面对歪风邪气,必须敢于亮剑。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及“要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要靠制度来保障,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这一重要政令之需要。

3、申请人切实行使“身为十三亿国家主人之一依法享有的公民知情权利及对以全心全心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党政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相关工作行为的宪定公民监督权利”之需要。

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李劲松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申请时间: 2019年 1 月 8 日